1、
第一条 管理责任考核
2011年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剑简称甲方)代表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现,依法对中铁二十一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津保项目部(以下简称乙方)的国有资产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建立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并以签订管理责任合同书的方式对乙方进行考核和奖惩,乙方作为甲方所监管的项目负责人,依法接受甲方的管理责任考核。
第二条 考核期
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期为一年,即从公历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
第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1. 产值计划(权重20%):39947万
2、元;
2. 银行上交款(权重20%):3595万元(年终考核按照甲方批复本年计价额的90%和评估比例计算银行上交款,含2010年以前未交款);
3. 净利润指标(权重20%):按营业收入乘以评估比例进行预算;
4.管理费控制率(权重5%):按公司评估下达的管理费指标控制;
5. 安全质量环保指标(权重25%):
(1)无职工因工亡人事故;
(2)年因工重伤率控制在0.5‰以内;
(3)杜绝责任重大亡人事故;
(4)杜绝铁路一般及以上行车责任事故;
(5)杜绝责任较大火灾、交通、机械伤害和爆炸品被盗丢失(案件)事故;
(6)杜绝重大实发事件的发生;
(7)工程一次验交合格
3、率达到100%;
(8)不发生等级以上责任质量事故;
(9)企业信用评价满足公司责任合同要求。
(10)无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各项环境保护指标达到业主和国家相关环保指标。
6. “四险两金”清缴率100%、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工会经费及“三不让”承诺专项资金清缴率100%(权重10%)
第四条 各方权责
1. 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维护乙方独立经营自主权。
(2)负责组织路内较大项目的承揽工作,协调和指导乙方的路内外工程承揽工作,发挥公司优势,努力抢占市场份额。
(3)根据年度资产经营与生产经营目标,下达乙方各项资产经营与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指标,并协助乙方解决重大技术难
4、题和科研攻关项目。
(4)负责对乙方的经营业绩考核和合同奖罚兑现。
2. 乙方的权利
(1)享有公司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决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根据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人事管理权,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企业管理和财务监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3)遵守集团公司章程,执行集团公司、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监督。
(4)依法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财务与资金管理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3. 乙方的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完成自身及所属单位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5、目标。
(2)根据与甲方签订的效绩评价责任目标,及时予以分解,并认真搞好生产经营责任制的落实,确保实现责任目标合同中的各项责任指标。
(3)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搞好制度建设,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进技术进步。
第四条 奖罚规定
1. 按照《中铁二十一局集团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兑现暂行办法》执行。
2. 补充规定:
(1)“四险两金”中只要有一项未能按时足额缴纳,考核时就按未完成“四险两金”的缴纳指标,不予兑现。
(2)安全指标考核为“达标”或“不达标”,有一项发生超标,即考核“不达标”,不予兑现。
(3)质量指标考核为“合格”或“不合格”,有一项发生超标,即考核为“不合
6、格”,不予兑现。
(4)完成产值与财务营业收入差异控制在±5%以内,超过指标按考核办法规定予以奖罚。
第五条 责任合同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 责任合同书生效后即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2. 因企业重组、工作调动或业主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对乙方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甲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本责任合同书的相关内容。
3. 甲方可根据年度产值增减情况对上交款指标作相应调整。
4.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责任合同书规定与之相抵触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致使甲方确定的考核指标明显不适用,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改或变更本责任合同书的有关条款直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