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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中重大误解的比较研究.docx

1、可撤销合同中重大误解的比较研究   合同的可撤销,是合同效力外在表现形式的一种。可撤销合同具体是指因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或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合同的可撤销,侧重保护和突出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交易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请求法律加以干涉,当事人真实的意思得以实现。现实交易中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不在少数,但产生纠纷后许多当事人却不知道行使撤销权,撤销或变更合同内容,以保护自己已经或即将受到损害的利益。即使有部分当事人提出撤销请求,审判实践中也往往作为处理,尤其当这种撤销请求不明确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难以通过法院裁判得到保

2、护。因此,有必要对可撤销合同及其成因进行深入研究,清楚其真实涵义及立法本意,以便于实践操作中准确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54条对可撤销合同的原因规定为4个方面: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和胁迫、乘人之危。对可撤销合同的原因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比,《合同法》没有任何进步,更不用说与外国立法相比仍然滞后。《合同法》立法时,专家建议稿曾专门用一节的篇幅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其中包括5条,对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不当影响等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却将专家建议稿的5条合并为1条2款,内容上作了简化和压缩。全民讨论稿时又对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进行了简化,将征求意见稿的2款变

3、成1款即现在的第54条。尽管许多专家学者建议对该条款规定具体化,但立法者却将这个问题留给了法官,留给了法官的判断。如何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合同的可撤销法则,则成为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适用过宽,会被利用以逃避正常的商业风险而侵害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过严,又不能保护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使合法权益受害的当事人,而侵害公平原则。因此,笔者拟对我国合同法中可撤销合同的原因进行比较研究,以便于在审判实践中更准确理解和适用。但因篇幅所限,本文仅对可撤销合同诸成因之一的重大误解进行比较分析。   一、关于误解的涵义   许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合同可撤销的成因中,所使用的词汇都是“错误”而并非“误解”,

4、而且对错误与误解的法律后果作了严格区分,错误和误解是有明显区别的,并非是同类词义。美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可撤销并归于无效的原因之一就是错误mistake.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中的错误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构成他们之间交易基础的事实在认识上发生的与事实不符的信念,是就合同赖以订立的基本假定而发生的。美国合同法认定错误的意义在于:在一定条件下,错误的发生可以使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获得使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误解misunderstanding在美国合同法中是指一方对合同中特定词语的理解,被另一方误认为对该词语有着与自己一致的理解,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发生重大误解时,美国法院会判决宣布因双方当事人没有合意,

5、导致合同没有成立。   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如果意思表示的客观含义未能反映存于其后的主观意图,而这一主观意图又关系到意思表示的内容和后果,那么这一意思表示就可因错误而撤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错误的规定是:指在时对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所做的不正确假设。从合同效力比较,我国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类似上述国家民商法律和国际通则中的错误,在此,笔者无意于对两种概念使用的科学性作出判断,只为通过比较分析明确我国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涵义。我国《合同法》中没有对重大误解作出具体规定,仍沿用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熞韵录虺埔饧牭71条之规定,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

6、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我国《合同法》立法时,专家建议稿曾对重大误解作出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合同相对人、标的同一性以及交易上认为重要的事项发生认识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误解方可以请求撤销。应该说,这一界定较《意见》更加准确、科学,比如使用“合同相对人”这一概念就比“对方当事人”更为适当。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可能是基于对第三人所具有的某种性质的误解。尤其是专家意见明确了误解成立的法律后果,有利于权利人更好地行使权利。但遗憾的是这种意见最终没有被立法者采

7、纳。   二、关于误解的客观对象   误解的对象是事实,是法律,抑或两者兼而有之﹖美国合同法中的错误是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而且这种认识所涉及的事实是订立合同时已经存在的。对法律认识的错误是否构成合同法中的错误﹖经过不断争论和法律演变发展,现在美国法院对此已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合同成立时现存的法律是事实的组成部分。所以,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也能成为美国法律中免除合同义务的理由。   意大利民法典将错误规定为意思瑕疵之一种。意大利民法典第1427条:因错误……得主张契约的撤销。关于导致契约撤销的错误,第1428条作了规定:当错误是本质性的并为缔约另一方可识别时,错误是契约得被撤销的原因。关于本质

8、性的错误,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下列错误是本质性的,涉及契约性质或有关情况应由合意确认的同一样的物的质量时,涉及由缔约人的身份或基本情况时,涉及构成唯一或主要原因的法律错误时。关于可识别错误,意大利民法典规定:根据契约的内容、契约的具体情况或者缔约人的身份,如果是有正常注意即可发现的错误,则该错误视为可识别的错误。由此可见,意大利民法典对引起契约撤销的错误既包括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也包括对法律认识错误,既对物,又对人。同时,意大利民法典对表示或转达中的错误也视为意思瑕疵并可使合同归于无效,其民法典第1433条规定:前诸条款的规定并适用于表示错误或者由人或由受托机构传达表示不准确而导致错误的情况。  

9、 我国有学者认为:我国民法的重大误解仅是对所依据的事实的不正确假设,而不是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误解。其理由是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熞韵录虺埔饧犞皇嵌怨内法的解释,没有也无须强调重大误解应涵盖对法律的认识错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全面,一是考察各法系国家对错误煴疚乃言误解牭墓娑ǎ误解的客观对象都是既包含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又包括了对法律的认识错误,这是各国立法例的一种趋势。法国有一条著名的格言:任何人不得以不知道法律规定为由推卸责任。二是《意见》第71条其实也包含了对法律的认识错误,笔者论点有法可依。如《意见》中所称“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产生错误的认识”。无论从字义解释,还是从其内涵判断

10、行为性质”一词在此都既可指事实,也可指法律性质。例如保证人只是想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在保证合同上写上“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其对法律的无知或认识错误,这种约定不明的保证方式,依担保法规定最终承担的应是连带保证责任。这就是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所以,应当说误解既是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也包括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同时,必须要强调的是:构成误解的法律错误所涉及的,应是合同中唯一或主要原因的法律,此法律错误应足以改变契约或行为性质。这是误解时对法律认识错误的必备条件,否则不构成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还须明确的是,误解的事实应当是合同订立时客观存在的。当事人的认识所涉及的事实是合同订立时已客观存在的,否

11、则该事实就不能成为双方交易的基础。如果当事人错误地预计特定的事件或情况将在合同订立后的某一时间发生,但这种事件或情况后来没有发生,这种判断的失误并不是误解。如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买下公司的全部股权。按双方预计,买卖当年乙公司的税后利润为1千万,但实际乙公司全年税后亏损500万。因此,甲公司就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该股权买卖协议。   三、误解时的主观状态   在德国民法典中有一种动机错误的说法,如某人打算购买2台机器,却在订单中误写为12台,而买方事后却希望得到12台机器并错误地认为自己意外地作了一笔合算的交易,这就是动机错误,买方不能以此为由撤销意思表示。动机错误显示出初始误解人具有一

12、种故意的主观状态,他最终希望并追求错误的结果发生。   台湾民法强调误解的产生必须与当事人的过失无关,这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具有实际价值。   我国有学者认为:误解是由误解的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他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也有学者认为,当事人之所以对交易中重大事项造成误解,是因为其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以上几种学说归纳分析,误解时的主观状态应当是,主张误解人不应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错误结果的发生,主张误解人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疏忽大意,而不应是主动追求或希望这种错误的发生。因为构成重大误解可以允许当事人对其行为撤销,这就要求当事人主观上不能是故意或重大的过

13、失。如果当事人明知自己对事物的性质作出的判断完全有可能是错误的,则当事人不能以该事物的真实性质与其先前的判断不相符合为由主张误解的成立。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隐藏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作出与其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该当事人不可主张撤销其意思表示。   四、误解的客观标准   误解导致的客观结果到何种程度,才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误解方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如何判断构成误解的客观标准,目前国内外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是英美说。依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构成错误的要件之一就是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需要证实,这种错误使他自己本来可以获得的优惠减少了,与此同时,另一方得到的优惠因该错误的发生而增加了。二是德意说,德国民法典规定,只要有错误发生,预期利益落空,就可以撤销意思表示并享有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而不论其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三是实际损失说。以的实际结果即是否受到重大的实际损失来判断能否构成重大误解,我国即采此说。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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