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笃山乡龙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doc

1、笃山乡龙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法办。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提出建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

2、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寨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寨状况。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村委会组织法》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解答选举中的有关问题; (五)总结

3、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七条 村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 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确定并公布选举日; (三)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处理对选民名单的申诉; (五)组织选民对候选人的提名、酝酿、协商,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 (六)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选票是否有效; (七)公布选举结果; (八)总结选举工作和整理档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八条 县

4、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一次选民登记以后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出本村的、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户籍登记为准。 第九条 在选举日二十日以前,因婚姻、家庭关系住进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其户口尚未迁入的,应给予登记。外出务工等一年以上的村民,在选举日五日以前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

5、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完成任务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知识。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各推荐,也可以由村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推荐的

6、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应选的名额。村选举委员会对所有提名推荐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依法汇总后,在选举日十五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提名推荐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经各选民小组充分酝酿、讨论、协商,由村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如果提名候选人人数等于应选名额时,也可以等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按照候选人的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五日以前公布。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四条 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之前,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7、 (一)核实参选人数,落实选民的委托投票人,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但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 (二)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 (三)召开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监票人、计票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和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五条 投票选举时,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为便于居住分散的选民投票选举,可以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分别投票选举,但不能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因故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

8、写。选举人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村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收回的选票应封存并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七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十八条 全村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

9、得过半数的候选人或另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少顺序按选举差额规定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经投票选举,当选人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一名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直至下一次补选出主任为止。当选人不足三人,无法组成新一届委员会的,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暂时主持工作,直至组成新一届委员会为止。依法补选缺额时,已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缺

10、额补选的时间应在换届选举后二个月以内进行。 第二十条 选举结果由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应在当日宣布,并上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五日内召开。 第二十一条 在村民委员会换届期间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产生应在选民登记结束后、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前进行。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一般按每十户推选一名的比例产生。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六章 撤换和补选

11、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撤换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十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出,有五分之一以上选民附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经全村选民过半数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或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免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村民会议书面提出辞职,辞职被接受的,其职务终止

12、缺额另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村范围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参选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可以是全村选民,也可以是有选民资格的代表; (二)候选人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名,由村民委员会汇总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酝酿、协商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愿确定正式候选人,并于补选投票的二日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数可多于或等于补选名额; (三)补选日期于选举的五日以前公布; (四)召开选举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投票选举,参选选民或户代表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选

13、选民或户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五)补选结束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补选结果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多数选民同意或未按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候选人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违者给予责任人以警告等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防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贵州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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