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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第六章资产管理业务.docx

1、《交易》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业务 第一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 一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 2003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令17号《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资产管理业务定义为: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法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1.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1) 证券公司和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 (2) 具体投资方向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 (3) 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 2.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1)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

2、计划: 主要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基金、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股票不超过20%并且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2)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非限定不受上述限制,具体由合同约定 (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 a) “一对多” b) 投资范围有“限定”“非限定”之分 c) 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 d) 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 e) 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3. 为客户的特点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1) 综合性 a) 一对一或者一对多 b) 限定或者非限定 (2) 特定性:客户需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例如保障亲人的生

3、活水平 (3) 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二 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1. 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1) 证监会核定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2) 净资本大于2亿元,且符合证监会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3) 业务人员有证券业从业资产,无不良行为记录,3年以上自营、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经验者不少于5人 (4) 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完备,执行有效 (5) 最近一年没有受罚 (6) 证监会其他规定 2.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证监会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3. 定向、集合、专项业务应该向证监会“逐项申请”,其中集合业务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4、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完备,执行有效 (2) 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资本大于3亿元 设立非限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资本大于5亿元 (3) 最近1年没有存在挪用客户资产 (4) 证监会其他规定 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一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守法合规。不欺诈客户 2. 公平公正。维护客户权益 3. 资格管理。向证监会申请 4. 约定运作。按合同运营 5. 集中管理。统一签合同 6. 风险控制。将资产管理业务和公司其他业务分开 二 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 1. 定向客户资产净值大于100万 2. 证券

5、公司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资产金额大于5万 非限定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资产金额大于10万 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该设定为均等份额 4. 参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拥有的份额 5. 证券公司可以用自由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6.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 7.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应当自证监会批准后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并开始投资 8.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在交易所交易证券应该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和交易单元应该报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6、构,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9.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10%。 同时,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1家公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10% 10.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投资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应该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同时向交易所报告。单个计划投资上述证券,不超过该计划的3% 三 客户资产托管 1. 资产托管: 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资产进行报告,办理资金收付,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 2. 资产托管机构发现证券公司违法违约,应当予以制止,报告客户、证监会,未生效的指令不以执行。 3. 托管机构职责 (1) 安全

7、报告集合管理计划的资产 (2) 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指令,办理资金往来 (3) 监督证券公司 (4) 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5) 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1. 公平公正,诚实守信 2. 健全内控,规范运作 3. 投资风险客户自担 二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1. 客户准入、委托标准 2. 尽职调查、风险揭示 3. 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 :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资产。 4. 客

8、户资产托管: 应该给具有资产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5. 客户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6. 定向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资产。 7. 投资管理情况报告、查询: 按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对账单。 8. 业务档案管理: 保存期限大于20年 三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基本事项 1. 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

9、投资目标,投资期限 4. 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管理权限 5. 各类风险揭示 6. 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和查询方式 7.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8. 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 9. 管理费、托管费、业务报酬等费用的支付、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0. 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1. 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2. 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3.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客户所持有的证券权利与义务 1.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益,客户书面委托除外 2.

10、 客户持有证券的义务,包括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应当由客户履行相应义务 五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 1. 专门、独立的业务运作 2. 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 3. 独立、客观的投资研究 4. 科学、严密的投资决策 5. 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 6. 合理的规模控制 7. 完备的合规检查 8. 科学的风险评估 9. 严格的核算和报告制度 10. 建立授权管理、问责制 第四节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一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 1. 内控制度 (1) 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 (2) 建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

11、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 (3) 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清算由结算部门专人负责。 2. 推广安排 (1)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也可以委托存管银行推广,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 (2) 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过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来推广 (3) 严格禁止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 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该保证每一份集合计划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试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并防止客户汇聚他人资金参与

12、 (5)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存入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 (6)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7) 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推广机构应明确服务分工,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3. 投资风险承担、证券公司资金参与 (1) 证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2) 自有资金参与计划后,要如实扣减公司净资本额 4. 登记、托管与结算 (1) 资产交由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监会认可机构托管 (2) 按证券投资基金的结算模式办理结算 (3) 托管

13、机构按照《试行办法》,为每一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名称为:“证券公司—托管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5. 席位 (1) 上海交易所规定:集合计划应当通过专用账户和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单个会员管理多个集合计划,由同1个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1个专用交易单元。 各会员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集合计划,使用的专用交易单元归属其名下,并在集合计划运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完成信息填报和专用交易单元变更手续。 (2) 深圳交易所规定:会员集合计划的证券交易应当通过自有专用单元进行。一个计划使用一个专用交易单元。单个会员的通过同一个托管机构托管的多个计划,应当使用同一个专用

14、交易单元 6. 投资组合 (1) 申购新股不设上限,但是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计划投资于证券公司当然保荐机构的股票,应当遵守 《试行办法》规定 7. 流动性要求: 证券公司应该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以备分红或者客户退出 8. 信息披露与报告: 至少每3个月提供一次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1) 上交所规定 a) 每月前5个工作日,提供上月资产净值,包括每个工作日净值 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报送单项审计意见 b) 计划开始运作6个月内首次达到合同约定比例,应

15、于次日书面报告向上交所达到日期和投资组合情况 c) 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致使组合投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并次日书面向上交所报告 d) 发生巨额赎回或其他重大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 e) 计划期满或解散的,应在证监会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向上交所报备 (2) 深交所规定 a) 会员应该在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 b) 在计划运作期间履行持续向深交所报告的义务 9. 费用。 (1)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 (2) 计划运行期间的费用,可以从资产中列支,但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二 设立集合资产管理

16、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 1. 申报 2. 受理:证监会派驻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有证监会决定受理其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报材料的书面意见报送证监会 3. 审核:证监会结合证券公司的合规情况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托管机构根据证监会的批准决定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 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1. 特点 2. 投资目标 3. 投资范围 4. 投资组合设计 5. 委托人参与和退出的安排 6. 风险揭示 7. 投资管理事务报告和信息查询 8. 其他影响投资人决定的事项 四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1. 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7、 2. 托管机构的职责 3. 托管方式和费用 4. 客户资产净值的估算 5. 投资收益的确认与分派 6. 客户参与和退出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的明确约定 7. 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单个客户三方签署 五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 客户的权利 (1) 按投入资金占计划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 (2) 根据合同,参与和退出计划 (3) 知情权 2. 客户的义务 (1) 根据合同承担投资风险 (2) 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3) 不得非法集资参与计划 (4) 不得转让计划的份额 (5) 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节 资产管理业务

18、的禁止行为、风险控制 一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 1. 挪用客户资产 2. 利用客户资产进行内幕交易,操纵价格 3. 未经客户允许,将客户定向计划资产拥有融资或担保,将客户集合计划资产用于拆借,贷款,抵押或者对外担保 4. 将集合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对客户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作出承诺 6. 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买卖 7. 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账户交易 8. 利用假信息,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手段误导,诱导客户 9.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

19、介具体的资产管理计划 10. 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11. 将资产管理计划和证券公司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12. 接受单一客户低于最低限额的委托 13. 接受来源不当的资产委托 14. 以自有资金参与定向计划 15. 同一高级管理人同时分管资产管理和自营业务 16. 以签订补充协议来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监管 17. 其他禁止行为 二 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1. 风险 (1) 合规风险 (2) 市场风险 (3) 经营风险 (4) 管理风险 2. 控制 (1) 在合同中明确客户自担风险 (2) 充分揭示风险,包括市场风险,证券公司丧失业务资格的

20、法律风险 (3) 证券公司充分了解客户,客户应该如实提供信息 (4) 证券公司和推广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让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权利义务 (5) 每3个月至少提供一次详尽的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 (6) 客户资产和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7) 不同的集合计划相互独立 第六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督、法律责任 一 监管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监管 二 监管措施 1. 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自查 2. 开展定向资产管理,每月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定向合同报证监会派驻机构备案 3. 证券公司每季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报告,

21、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定向业务年度报告,报证监会派驻机构备案 4. 证券公司应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进行年度审计 5. 保存会计账册,不得少于20年 6. 配合证监会的检查 7. 对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制度不健全,净资本不合格,或者违规开展业务的,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 8. 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严格监控,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并报告证监会 三 资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1.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2. 《证券公司监管条例》 (1) 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的,《证券法》210条,处于1—10万罚款 (2) 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的,《证券法》219

22、条,处于30—60万罚款 (3) 在自营账户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交易的,《证券法》220条,处于1—10万罚款 (4) 接受客户低于单笔最低限额的,投资范围违反规定的,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处于10—30万罚款 (5) 以下行为处于3—30万罚款 a) 未将资产管理账户报交易所备案 b) 未按规定了解客户身份,财产收入,投资经验,风险偏好 c) 未指定专人讲解规则,合同和揭示风险 d) 未签合同 e) 未按规定向客户送交对账单 (6) 以下行为处于10—60万罚款 a) 以客户资产向他人提供担保 b) 接受证券公司以客户资产提供的担保 c) 动用客户资产 d) 托管机构,证券登记机构对违规动用资产的指令予以放行 e) 托管机构,证券登记机构对违规动用资产未予向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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