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年度 所得税政策文件汇编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 编辑说明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第二年汇算清缴,去年我们已编印了2008年度所得税政策文件汇编,为了帮助纳税人及税收管理员做好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更好地理解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及配套政策文件,也为了满足日常所得税征管需要,我们今年继续对2009年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文件进行了收集整理。本书有关文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发、国家税
2、务总局和省、市地税局发文的顺序以及发文字号、成文日期进行排列,便于查找,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属同一份文件的,一般列在企业所得税部分,力求方便实用。这本所得税政策文件汇编仅供地税人员和企业办税人员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日常查询有关所得税政策时使用。为便于查找和使用,今年不再印制纸质文件汇编,而是编辑了电子版,电子版目录采用了链接方式,大家只要在目录中将鼠标指针放在需要查找的文件名称上,同时按住Ctrl键,轻点一下鼠标即可。 本书收录的文件截止2010年元月底,在编辑过程中,因时间仓促和收集渠道有限等原因,可能会有疏漏之处,敬请见谅。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
3、1月 目 录 一、企业所得税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9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9 财政部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 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
5、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3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
6、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2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3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3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3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3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
7、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3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3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3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3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4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4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4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8、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4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47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8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8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
9、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9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9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9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1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1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1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1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112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1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 1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1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1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1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
11、问题的通知 1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1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1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1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1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 1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
12、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1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的通知 1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 1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1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
13、题的批复 1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1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1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14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14、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4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 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15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52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154 安徽省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155 安徽省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餐饮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157 安徽省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政策作用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157 二、个人所得税 16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
15、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6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6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6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62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16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16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6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
16、题的通知 17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7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17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8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8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8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8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186 安徽省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187
17、 一、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3号 成文日期:2009-03-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
18、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19、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4号 成文日期:2009-03-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
20、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662,701.2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 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结构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2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成文日期:2009-06-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2、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3、 二○○九年六月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成文日期:2009-03-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
24、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合称新税法)有关规定,现将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
25、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
26、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0号 成文日期:2009-03-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
27、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三)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二、关于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
28、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 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二)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
29、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3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 成文日期:2009-03-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31、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有关精神,现就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三、
32、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四、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33、 六、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七、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八、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文化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按照财税[2005] 2号文件规定执行到期。 九、本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
34、的企业。文化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 除上述条款中有明确期限规定者外,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 1. 文艺表演团体; 2. 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3.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4. 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5. 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 6 .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7 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
35、易的企业; 8. 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9. 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10.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11.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12.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代理、贸易的企业; 13.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36、14.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17.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18.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37、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3号 成文日期:2009-04-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8、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证券类准备金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
39、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
40、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类准备金 (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
41、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
42、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期货公司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08
43、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34号 成文日期:2009-03-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
44、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
45、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五、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六、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46、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6号 成文日期: 2009-3-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取得的下列对非洲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通过
47、股权、准股权(包括可转换债券等)、债权(包括股东借款、委托贷款等)等形式直接投资于非洲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股权转让收入等投资收益; 2、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在境内或境外设立合资公司(或专项基金),由该合资公司(或专项基金)直接投资于非洲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股权转让收入等投资收益,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按其在合资公司(或专项基金)中的持股比例应享有的部分。 二、对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暂未用于投资的闲置资金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债券买卖差价收入以及闲置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4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7号 成文日期:2009-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位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冶金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重组改制上市过程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2,129,385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的
49、国有资本金。 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冶金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8号 成文日期:2009-04-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1>>》(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
50、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