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指标解释 1、《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基101表) 季S1表中相同的指标参照基101表的指标解释。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单位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已经取得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报法定代码。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对于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或跨不同行政区划的大
2、型联合企业(如联合企业、总厂、总公司、电业局、油田管理局、矿务局等),其所属二级单位为填报报表的基本单位。二级单位凡有法人资格,符合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条件的,作为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填报组织机构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在填写时,除填写联合企业(独立核算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外,还应在九位方格后的括号内填写二级单位代码(系两位码)。二级单位代码指联合企业内对二级单位编的顺序编号,此码由联合企业统一编制。 尚未领取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各地市级环保部门可赋予临时代码并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临时代码不重复。临时代码的编码原则:临时代码共八位码,前四位为所在市(地、州
3、盟)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填写,第五位为汉语拼音G(代表工业源),后三位由环保部门对其进行编码,从001~999。校验码由计算机根据组织机构代码校验规则自动生成。 【单位名称】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在填写时应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二级单位须同时用括号注明二级单位的名称。如企业名称变更(含当年变更),应同时填上变更前的名称(曾用名)。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法人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姓名,是根据章程或
4、有关文件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码组成,代表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区县,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企业要根据详细地址对照代码表填写在方格内。 【详细地址】详细地址是民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市、旗、区)、乡(镇)、以及具体街(村)和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 【企业地理位置】填写本企业地理位置的经、纬度。以排放口位置为准,如存在多个排放口,可以企业办公地
5、点位置或企业正门位置替代。 【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姓名及其对外联系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企业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登记注册类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企业根据登记注册的类型将其对应的代码填入方格内。 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100 内资企业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30 港、澳、台商独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60 股份有限公司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20 集体企业 170 私营企业 290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
6、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300 外商投资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330 外资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90 其他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9 其他联营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90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151 国有独资公
7、司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企业规模】指按企业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二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代码和名称如下: 1.大型 2.中型 3.小型 4.微型 在划分规模时,企业应按国家统计局制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确定规模并填写代码,划分标准见下表。大、中、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X) 营业收
8、入(Y) 人 万元 X≥1000 Y≥40000 300≤X<1000 2000≤Y<40000 20≤X<300 300≤Y<2000 X<20 Y<300 【所属集团公司】指填报企业所属的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按照占股最大的集团公司填报。 【行业类别】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分类。 一个企业属于哪一个工业行业,是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一般按在工业总产值中占比重较大的产品及重要产品)把整个企业划入某一工业行业小类内。企业应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将行业小类代码填写在方格内。 【开业时间】指企业向工商
9、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1949年以前成立的企业填写最早开工年月;合并或兼并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或最早开业时间)填写;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所在流域】指企业所在的水体流域的名称(如××沟、××河、××港、××江、××塘、××海等)。各单位所在流域必须按照统一给定的编码填报。其中,流域编码由10位数码组成,前8位是是全国环境系统河流代码,详见《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海域代码分别是:1-渤海,2-黄海,3-东海,4-南海。 各地如有本编码未编入的小河流需统计使用,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
10、按照本编码的编码方法在相应的空码上继续编排,并可扩展至第9~10位,如无扩编码应在9、10 位格内补“0”。 【排水去向类型】按《排放去向代码表》进行填写,具体如下:A 直接进入海域;B 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C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D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E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F 直接进入污灌农田;G 进入地渗或蒸发地;H 进入其它单位(非集中式污水处理厂);L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K 其他。 如果企业有多个排口且排水去向同时存在排入污水处理厂(包括E、H、L)和排入环境(包括A、B、C、D、F、G、K),排入污水处理厂(包括E、H、L)的填写排入污水
11、处理厂的名称和代码;其余的填写排水量最大的排水去向类型和代码。 【排入的污水处理厂】企业排放废水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名称及其组织机构代码,可向当地环保部门咨询。 【受纳水体】填报企业废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名称(如××沟、××河、××港、××江、××塘、××海等)。各单位必须将排入的水体按照统一给定的编码填报。其中,流域编码由10位数码组成,前8位是是全国环境系统河流代码,详见《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海域代码分别是:1-渤海,2-黄海,3-东海,4-南海。排入市政管网的则填最终排入的水体代码。 各地如有本编码未编入的小河流需统计使用,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
12、按照本编码的编码方法在相应的空码上继续编排,并可扩展至第9~10位,如无扩编码应在9、10 位格内补“0”。 【年正常生产时间】指调查年度企业实际正常生产的小时数。 【工业用水量】指调查年度企业厂区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它等于取水量与重复用水量之和。 【取水量】指调查年度企业厂区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水量中从外部取水的量。根据GB/T 18220-2002《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工业生产的取水量,包括取自地表水(以净水厂供水计量)、地下水、城镇供水工程,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如其他企业回用水量)或水的产品(如蒸气、热水、地热水等),不包括企业自取的海水和苦咸水等以及企业
13、为外供给市场的水的产品(如蒸气、热水、地热水等)而取用的水量,也不包括对天然水、污水、海水、以及雨水、微咸水等类似水进行收集、处理后作为产品供应和利用而取用的水量。 工业生产活动用水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①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②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水量。 【重复用水量】指调查年度企业生产用水中重复再利用的水量,包括循环使用、一水多用和串级使用的水量(含经处理后回用量)。是企
14、业内部对工业生产活动排放的废水直接利用或经过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从城市污水处理厂回用的水量。每重复利用一次,则计算一次重复用水量。但锅炉、循环冷却系统等封闭式系统内的循环水不能计算重复用水量。 重复用水量的计算原则: 1.开放原则。即水的循环在开放系统进行,循环一次计算一次,但锅炉、循环冷却系统等封闭式系统内的循环水不能计算重复用水量。 2.“源头”计算原则。对循环水来说,使用后的水,又回流到系统的取水源头,流经源头一次,计算一次。循环系统中的中间环节用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3.异地原则。对于非循环系统,根据不同工艺对不同水质的要求,在一个地方(工艺)使用过的水,在另外一个
15、地方(工艺)中又进行使用,使用一次,计算一次。在同一地方(容器)多次使用的水,不得计算重复用水量。 4.经过净化处理后的水重复再用,在任何情况下都按照重复用水计算 【煤炭消耗量】指调查年度企业所用煤炭的总消耗量。 【燃料煤消耗量】指调查年度企业厂区内用作燃料的煤炭消耗量(实物量),包括企业厂区内生产、生活用燃料煤,也包括砖瓦、石灰等产品生产用的内燃煤,不包括在生产工艺中用作原料并能转换成新的产品实体的煤炭消耗量。如转换为水泥、焦炭、煤气、碳素、活性炭、氮肥的煤炭。 【燃料煤平均含硫量】指调查年度多次监测的燃料煤收到基含硫量加权平均值。 【燃料煤平均灰分】指调查年度多次监测的燃料煤收到
16、基灰分加权平均值。 【燃料煤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调查年度燃料煤加权平均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燃料油消耗量(不含车船用)】指调查年度企业用作燃料的原油、汽油、柴油、煤油等各种油料总消耗量,不包括车船交通用油量。 【燃料油平均含硫量】指调查年度多次监测的燃料油含硫量加权平均值。 【焦炭消耗量】指调查年度企业消耗的焦炭总量。 【焦炭平均含硫量】指调查年度多次监测的焦炭含硫量加权平均值。 【焦炭平均灰分】指调查年度多次监测的焦炭灰分加权平均值。 【天然气消耗量】指调查年度企业用作燃料的天然气消耗量。 【其它燃料消耗量】指调查年度企业除了煤炭、燃油、天然气等以外,用作燃料的其他燃料消耗
17、量。其他燃料应根据当地的折标系数折算为标准煤后统一填报。 各类能源的参考折标系数表 能源种类 折标系数 能源种类 折标系数 原 煤 0.7143 煤焦油 1.1429 洗 精 煤 0.9000 粗苯 1.4286 其它洗煤 洗中煤 0.2857 原 油 1.4286 煤泥 0.2857~0.4286 汽 油 1.4714 型 煤 0.5~0.7 煤 油 1.4714 焦 炭 0.9714 柴 油 1.4571 焦炉煤气 0.5714~0.6143 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燃
18、料 油 1.4286 高炉煤气 0.12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热 力 0.03412千克标准煤/百万千焦 0.14286千克标准煤/1000千卡 天 然 气 1.3300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电 力 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 液化天然气 1.7572 生物质能 大豆秆、 棉花秆 0.543 液化石油气 1.7143 稻秆 0.429 炼厂干气 1.5714 麦杆 0.500 其它煤气 发生炉煤气 0.17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玉米秆 0.529 重油催化 裂解煤气 0.6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杂草 0
19、471 重油热 裂解煤气 1.2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树叶 0.500 焦炭制气 0.5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薪柴 0.571 压力气化煤气 0.5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沼气 0.714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水煤气 0.3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 — 注:除表中标注单位的能源外,其余能源折标系数单位均为:千克标准煤/千克。 各地的能源折标系数由当地环保部门协调统计部门提供。调查对象也可根据燃料品质分析报告,自行折标填报。 【用电量】指调查年度企业的用电量,包括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 【工业锅炉数】指调查年度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大
20、于1蒸吨(含1蒸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总台数和总蒸吨数,包括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电的锅炉,不包括茶炉。 【其中35蒸吨及以上的】指调查年度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大于35蒸吨(含35蒸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总台数和总蒸吨数。 【其中20(含)-35蒸吨的】指调查年度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大于20蒸吨(含20蒸吨)小于35蒸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总台数和总蒸吨数。 【其中10(含)-20蒸吨的】指调查年度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大于10蒸吨(含10蒸吨)小于20蒸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总台数和总蒸吨数。 【其中10蒸吨的以下的】指调查年度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小于10蒸吨
21、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总台数和总蒸吨数。 【工业炉窑数】指调查年度企业生产用的炉窑总数,如炼铁高炉、炼钢炉、冲天炉、烘干炉窑、锻造加热炉、水泥窑、石灰窑等。 【主要原辅材料用量】指调查年度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根据调查对象主要产品和产生污染物的主要工艺,按《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所列的原辅材料,填报3种原辅材料的规范名称、计量单位、实际使用量,可在规范名称后括号补充常用俗名,同类原料的计量单位应保持统一。 【主要产品生产情况】指调查年度企业生产的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生产情况。产品品种只限于正式投产的产品,不包括试制新产品、科研产品以及正式投产以前试生产的产品。应填写在生
22、产过程中与污染物产生密切相关的3种产品或中间产品的规范名称、计量单位及实际产量,可在规范名称后括号补充常用俗名,计量单位尽量选用标准计量单位,如重量单位选“吨”。 【废水治理设施数】指调查年度企业用于防治水污染和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实有设施(包括构筑物)数,以一个废水治理系统为单位统计。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备用的、调查年度未运行的、已经报废的设施不统计在内。 只填报企业内部的废水治理设施,工业废水排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工业废水处理厂不能算作企业的废水治理设施。企业内的废水治理设施包括一、二和三级处理的设施,如企业有2个排污口,1个排污口为一级处理(隔油池
23、化粪池、沉淀池等),另1个排污口为二级处理(如生化处理),则该企业有2套废水治理设施;若该企业只有1个排污口,经由该排污口的废水先经过一级处理,再经二级(甚至三级)处理后外排,则该企业视为1套废水治理设施。即针对同一股废水的所有水治理设备均视为1套治理设施,针对不同废水的水治理设备可视为多套治理设施。 【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指调查年度企业内部的所有废水治理设施具有的废水处理能力。 【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指调查年度企业维持废水治理设施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能源消耗、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工业废水处理量】指经各种水治理设施(含城镇污水处理厂
24、工业废水处理厂)实际处理的工业废水量,包括处理后外排的和处理后回用的工业废水量。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废水量也应计算在内。计算时,如遇有车间和厂排放口均有治理设施,并对同一废水分级处理时,不应重复计算工业废水处理量。 【工业废水排放量】指调查年度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废气治理设施废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独立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浊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直接冷却水:在生产过程中,为满足工艺过程需要,使产品或半成品冷却所用与之直接接触的冷却水(包括调温、调湿使用的直流喷雾
25、水)。 间接冷却水: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为保证生产设备能在正常温度下工作,用来吸收或转移生产设备的多余热量,所使用的冷却水(此冷却用水与被冷却介质之间由热交换器壁或设备隔开)。 【直接排入环境的】指废水经过工厂的排污口或经过下水道直接排入环境中,包括排入海、河流、湖泊、水库、蒸发地、渗坑以及农田等。对应的排水去向代码为A、B、C、D、F、G、K。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指企业产生的废水直接或间接经市政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量,包括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工业废水处理厂以及其它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量。对应的排水去向代码为E、L、H。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浓度】指企业产生的排入污
26、水处理厂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的浓度,为该企业的出厂界浓度,按照全年加权平均值填报。 【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氨氮浓度】指企业产生的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废水中氨氮的浓度,为该企业的出厂界浓度,按照全年加权平均值填报。 【工业废水中污染物产生量】指调查年度调查对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水中所含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等污染物和砷、铅、汞、镉、六价铬、总铬等重金属本身的纯质量。它可采用产排污系数根据生产的产品产量或原辅料用量计算求得,也可以通过工业废水产生量和其中污染物的浓度相乘求得,计算公式是: 污染物产生量(纯质量)= 工业废水产生量×废水处理设施入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无处理
27、设施可使用排口浓度) 计算砷、铅、汞、镉、六价铬、总铬等重金属污染物时,上述计算公式中“工业废水产生量”为产生重金属废水的车间年实际产生的废水量,“废水处理设施入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为该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入口的年实际加权平均浓度,如没有设施则为车间排口的年实际加权平均浓度。 【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指调查年度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所含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等污染物和砷、铅、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本身的纯质量。它可采用产排污系数根据生产的产品产量或原辅料用量计算求得,也可以通过工业废水排放量和其中污染物的浓度相乘求得,计算公式是: 污染物排放量(纯质量)= 工业废水排放量×
28、排放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 1:如企业排出的工业废水经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废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计算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等污染物时,上述计算公式中“排放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即为污水处理厂排放口的年实际加权平均浓度。如果厂界排放浓度低于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浓度,以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浓度为准。 2:计算砷、铅、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物时,上述计算公式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车间排放口的年实际废水量,“排放口污染物的平均浓度”为车间排放口的年实际加权平均浓度。 【工业废气排放量】指调查年度企业厂区内排入空气中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273K,101325Pa)计。 【
29、废气治理设施数】指调查年度企业用于减少排向大气的污染物或对污染物加以回收利用的废气治理设施总数,以一个废气治理系统为单位统计。包括除尘、脱硫、脱硝及其它的污染物的烟气治理设施。备用的、调查年度未运行的、已报废的设施不统计在内。【除尘设施数】指专门设计、建设的去除废气烟(粉)尘的设施。 【脱硫设施数】脱硫设施指专门设计、建设的去除废气二氧化硫的设施,具有兼性脱硫效果的设施,如湿法除尘等治理设施等其他可能具有脱硫效果的废气治理设施不计入脱硫设施。具有脱硫效果的生产装置,如制酸、水泥生产等不作为脱硫设施。 【脱硝设施数】指在治理设施中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
30、R)及其联合技术或采用活性炭吸附进行烟气脱硝的设施。具有脱硝效果的生产装置,如水泥生产等不作为脱硝设施。 【脱硫剂消耗情况】填报脱硫过程中采用的脱硫剂种类(例如石灰石、氢氧化钠、碳酸钠等)和其实际消耗量。 【脱硫副产物产生情况】指调查年度企业通过脱硫设施实际产生的副产物量,例如炼油硫磺回收、焦化硫磺回收、烟气制酸产生的硫磺、硫酸以及石灰石/石膏法脱硫产生的脱硫石膏等。 【脱硝剂消耗情况】填报脱硝过程中采用的脱硝剂种类(例如氨水、尿素等)和其实际消耗量。 【废气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指调查年度企业废气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 【废气脱硫设施处理能力】指调查年度企业脱硫设施的处理能力。 【废气
31、脱硝设施处理能力】指调查年度企业脱硝设施的处理能力。 【废气除尘设施处理能力】指调查年度企业除尘设施的处理能力。 【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费用】指调查年度维持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二氧化硫产生量】指调查年度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气中所含的二氧化硫总质量。 【二氧化硫排放量】指调查年度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二氧化硫总质量。工业中二氧化硫主要来源于化石燃料(煤、石油等)的燃烧,还包括含硫矿石的冶炼或含硫酸、磷肥等生产的工业废气排放。 【氮氧化物产生量】指调查年度企
32、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气中所含的氮氧化物总质量。 【氮氧化物排放量】指调查年度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氮氧化物总质量。 【烟(粉)尘产生量】烟尘是指通过燃烧煤、石煤、柴油、木柴、天然气等产生的烟气中的尘粒。通过有组织排放的,俗称烟道尘。工业粉尘指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能在空气中悬浮一定时间的固体颗粒。如钢铁企业耐火材料粉尘、焦化企业的筛焦系统粉尘、烧结机的粉尘、石灰窑的粉尘、建材企业的水泥粉尘等。烟(粉)尘产生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气中所含的烟尘及工业粉尘的总质量之和。 【烟(粉)尘排放量】指调查年度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
33、大气的烟尘及工业粉尘的总质量之和。烟尘或工业粉尘排放量可以通过除尘系统的排风量和除尘设备出口烟尘浓度相乘求得。 【废气重金属产生量】指调查年度调查对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未经过处理的废气中分别所含的砷、铅、汞、镉、铬及其化合物的总质量(以元素计)。 【废气重金属排放量】指调查年度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分别排入大气的砷、铅、汞、镉、铬及及其化合物的总质量(以元素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 5086)及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
34、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根据其性质分为两种: 1)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放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主要包括: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SW01 冶炼废渣 SW07 污泥 SW02 粉煤灰 SW08 放射性废物 SW03 炉渣 SW0
35、9 赤泥 SW04 煤矸石 SW10 磷石膏 SW05 尾矿 SW99 其它废物 SW06 脱硫石膏 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酸性或碱性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的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5者。 冶炼废渣:指在冶炼生产中产生的高炉渣、钢渣、铁合金渣等,不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金属冶炼废物。 粉煤灰:指从燃煤过程产生烟气中收捕下来的细微固体颗粒物,不包括从燃煤设施炉膛排出的灰渣。主要来自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行业和其他使用燃煤设施的行业,又称飞灰或烟道灰。主要从烟道气体收集而得,应与其烟尘去
36、除量基本相等。 炉渣:指企业燃烧设备从炉膛排出的灰渣,不包括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 煤矸石:指与煤层伴生的一种含碳量低、比煤坚硬的黑灰色岩石,包括巷道掘进过程中的掘进矸石、采掘过程中从顶板、底板及夹层里采出的矸石以及洗煤过程中挑出的洗矸石。主要来自煤炭开采和洗选行业。 尾矿:指矿山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有用成分含量低、在当前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宜进一步分选的固体废物,包括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石的选矿。主要来自采矿业。 脱硫石膏:指废气脱硫的湿式石灰石/石膏法工艺中,吸收剂与烟气中二氧化硫等反应后生成的的副产物。 污泥: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中排出的、以干泥量计的固体沉淀物。 放射性废物:指
37、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并其比活度大于2×104Bq/kg的尾矿砂、废矿石及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指放射性浓度或活度或污染水平超过规定下限的固体废物)。 赤泥:指从铝土矿中提炼氧化铝后排出的污染性废渣,一般还氧化铁量大,外观与赤色泥土相似。 磷石膏:指在磷酸生产中用硫酸分解磷矿时产生的二水硫酸钙、酸不溶物,未分解磷矿及其他杂质的混合物。主要来自磷肥制造业。 其他废物:指除上述10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外的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固体废物,如机械工业切削碎屑、研磨碎屑、废砂型等;食品工业的活性炭渣;硅酸盐工业和建材工业的砖、瓦、碎砾、混凝土碎块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一般工业固体废
38、物综合利用量-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丢弃量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调查年度企业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的往年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综合利用量由原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统计。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主要方式有: 序号 综合利用方式 序号 综合利用方式 1 铺路 9 再循环/再利用不是用作溶剂的有机物 2 建筑材料 10 再循环
39、/再利用金属和金属化合物 3 农肥或土壤改良剂 11 再循环/再利用其他无机物 4 矿渣棉 12 再生酸或碱 5 铸石 13 回收污染减除剂的组份 6 其它 14 回收催化剂组份 7 作为燃料(直接燃烧除外)或以其他方式产生能量 15 废油再提炼或其他废油的再利用 8 溶剂回收/再生(如蒸馏、萃取等) 16 其他有效成分回收 【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指企业在调查年度对往年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量。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指调查年度企业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量。专
40、设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水体的措施。 粉煤灰、钢渣、煤矸石、尾矿等的贮存量是指排入灰场、渣场、矸石场、尾矿库等贮存的量。 专设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贮存设施指符合环保要求的贮存场,即选址、设计、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具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和水体措施的场所和设施。 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方式主要 序号 贮存方式 1 灰场堆放 2 渣场堆放 3 尾矿库堆放 4 其他贮存(不包括永久性贮存)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指调查
41、年度企业将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工业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工业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中,所消纳固体废物的量。 处置方式如: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回填矿井及海洋处置(经海洋管理部门同意投海处置)等。 处置量包括本单位处置或委托给外单位处置的量。还包括当年处置的往年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 工业固体废物的主要处置方式 处置方式 围隔堆存(属永久性处置) 填埋 置放于地下或地上(如填埋、填坑、填浜) 特别设计填埋 海洋处置 经海洋管理部门同意的投海处置 埋入海床 焚
42、化 陆上焚化 海上焚化 水泥窑共处置(指在水泥生产工艺中使用工业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作为替代燃料或原料,消纳处理工业固体或液态废物的方式) 固化 其它处置(属于未在上面5种指明的处置作业方式外的处置) 废矿井永久性堆存(包括将容器置于矿井) 土地处理(属于生物降解,适合于液态固废或污泥固废) 地表存放(将液态固废或污泥固废放入坑、氧化塘、池中) 生物处理 物理化学处理 经环保管理部门同意的排入海洋之外的水体(或水域) 其他处理方法 【处置往年贮存量】指调查年度企业按照《关于固体废物处置、综合利用的作业方式的规定》的要求,处置的上一调查年度末企业累计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的量
4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丢弃量】指调查年度企业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倾倒或者丢弃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量。倾倒丢弃方式如: (1)向水体排放的固体废物; (2)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海洋的滩场和岸坡倾倒、堆放和存贮废物; (3)利用渗井、渗坑、渗裂隙和溶洞倾倒废物; (4)向路边、荒地、荒滩倾倒废物; (5)未经环保部门同意作填坑、填河和土地填埋固体废物; (6)混入生活垃圾进行堆置的废物; (7)未经海洋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向海洋倾倒废物; (8)其他去向不明的废物 (9)深层灌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丢弃量计算公式是: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丢弃量=一般工
44、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 【危险废物产生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的量。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易传染性疾病等危险特性之一的废物。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部令第1号)填报。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中消纳危险废物的量。包括本单位利用或委托、提供给外单位利用
45、的量。危险废物的利用方式见下表: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指当年全年调查对象对往年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量。 【危险废物送外单位综合利用量】指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运往其它单位进行综合利用的量。 【危险废物送持证单位综合利用量】指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运往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综合利用的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相应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贮存量】指当年调查对象将危险废物以一定包装方式暂时存放在专设的贮存设施内的量。 专设的贮存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具有防扩散、防流
46、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和水体措施的设施。 【危险废物累计贮存量】指截止调查年度末调查对象累计贮存的危险废物量。 专设的贮存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具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和水体措施的设施。 【危险废物处置量】指调查年度企业将危险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工业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中,所消纳危险废物的量。处置量包括处置本单位或委托给外单位处置的量。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见下表: 【危险废物处置往年贮存量】指当
47、年全年调查对象对往年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的量。 【危险废物送持证单位处置量】指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运往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的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相应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倾倒丢弃量】指调查年度企业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要求处理处置的量。 【内部综合利用/处置方式】:填写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代码(如需填报的内部综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方式超过5种可自行复印表格填写)。 【内部年综合利用/处置能力】按内部综合利用/处置方式,填写单位内部每年可以综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 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方式 代码
48、说明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方式 R1 作为燃料(直接燃烧除外)或以其他方式产生能量 R2 溶剂回收/再生(如蒸馏、萃取等) R3 再循环/再利用不是用作溶剂的有机物 R4 再循环/再利用金属和金属化合物 R5 再循环/再利用其他无机物 R6 再生酸或碱 R7 回收污染减除剂的组分 R8 回收催化剂组分 R9 废油再提炼或其他废油的再利用 R15 其他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方式 D1 填埋 D9 物理化学处理(如蒸发,干燥、中和、沉淀等),不包括填埋或焚烧前的预处理 D10 焚烧 D16 其他 其他 C1 水泥窑共
49、处置 C2 生产建筑材料 C3 清洗(包装容器)。 医疗废物处置方式 Y10 医疗废物焚烧 Y11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 Y12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 Y13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 Y16 医疗废物其他处置方式 注: 1)为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相对应,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方式的代码未连续编号。 2)综合利用、处置不包括填坑、填海。 3)水泥窑共处置,是指在水泥生产工艺中使用工业废物作为替代燃料或原料,消纳处理工业危险废物的方式 4)生产建筑材料,是指将工业危险废物用于生产砖瓦、建筑骨料、路基材料等建筑材料。 2、《火电企业污染排放
50、及处理利用情况》(基102表) 表中与基101表中相同的指标参照基101表的指标解释。 季S2表中相同的指标参照基102表的指标解释。 【取水量】根据GB/T 18916-2002《取水定额》第1部分火力发电取水定额标准(GB/T 18916.1—2002)和《节水型企业 火力发电行业》(GB/T 26925-2011),火电企业取水量包括取自地表水(以净水厂供水计量)、地下水、城镇供水工程,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它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地热水等),不包括企业自取的海水和苦咸水等以及企业为外供给市场的水产品(如蒸汽、热水、地热水等)而取用的水量。采用直流冷却系统的电厂取水量不包括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