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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保护.ppt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电子商务法,1,.,某公司江西分公司职工小姜(化名)近日,碰到一件烦心事,她和丈夫的网络聊天记,录竟被同事打印下来传给了单位的领导和,同事。,2,.,据新华社电,成都多家媒体的电,子邮箱里都收到了推销老板手机号码的,邮件。邮件称有一种中国老板手机号,码大全,收录了70万余个老板手机号,码,有效率在85%以上。记者花400元,购得3万余四川老板的手机号码,经核,对,准确率竟在70%以上。,3,.,张先生致电新京报热线称,他在一家,网站上注册了电子邮箱后,几乎每天都会,收到十多封“垃圾”邮件。记者调查发

2、现,,出售个人邮箱地址已经成为个别人用来赚,钱的生意,而这正是大家频频收到“垃圾”,邮件的主因。,4,.,2008年1月下旬,疑似陈冠希与多位女明星的艳照出现在网络,并呈疯狂扩散之态势。2月4日,陈冠希拍短片向艳照受害人道歉。2月21日,陈冠希宣读声明,承认网络上流传的床上裸露照片多出自他手。这成为2008年初影响甚广的网络事件,被称之为“艳照门”。,5,.,这一事件中,牵涉的人物众多,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归纳为以下四组:,(1)拍摄艳照的陈冠希与被拍摄的女艺人之间;,(2)维修电脑的员工与陈冠希之间;,(3)传播艳照的民众与陈冠希、女艺人之间;,(4)传播艳照的民众与国家之间。,于是,

3、相对应的法律问题就是:,(1)陈冠希是否侵犯了被拍摄的女艺人的隐私权?,(2)维修电脑的员工是否侵犯了陈冠希的隐私权?,(3)传播艳照的民众是否侵犯了陈冠希、女艺人的隐私权?,(4)国家能否对传播艳照的行为进行管制以及如何管制?,6,.,第12章,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主要内容:,隐私权概述,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问题,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7,.,第一节,隐私权概述,一、隐私权概念,1、什么是隐私?,2、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4、8,.,我国对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比较滞后的,这很大程度上是受中国文化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长期以来是重集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的,这是与以个人本位、权利本位为基础的隐私权相抵触的。”1989年版的辞海对隐私案件就是这样解释的:亦称为阴私案件,涉及男女私生活、奸情或其他淫秽内容的案件。这种对隐私的理解在中国长期占统治地位,因此,人们羞于,也不齿于谈隐私,更谈不上主张自己的隐私权。,9,.,目前在我国隐私权在理论上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已经为学者所普遍承认。但在立法上,隐私权还没有一席之地。司法实践中是将其涵盖在名誉权中予以保护的。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79次会议讨论

5、通过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1998年)第140条明确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通过这一技术处理将隐私权从属于名誉权,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作为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前提,11,.,2005年8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

6、格权受法律保护”。首次在法律中承认隐私权是独立于名誉权的一项人格权利,但该法属于特别法,仅适用于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明确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纳入行政处罚范围。,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保护个人的隐私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明确什么是隐私权以及隐私权保护的范围。,12,.,二、,隐私权的本质和范围,1、隐私权的本质:,必须纯粹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私事。任何公共的、群体的或与之有关的事情都不能成为某个人的隐私。,13,.,2、隐私权的范围:,即它必须严格限定在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的私有领域这个有限的范围之内。隐私权,包括,私人活动,

7、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14,.,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的两性生活、婚外恋和婚外性活动。其中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考虑到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不得向社会公布,但并不排除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如构成破坏军婚罪、破坏婚姻家庭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信息,也称为个人情报资料、个人资讯,包括所有的个人情况、资料。诸如年龄、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财产状况、家庭情况、婚恋情况、缺点、爱好、姓名、住居、家庭电话号码、储蓄、档案材料、计算机储存的个人资料、被罪犯强奸过,等等。,个人领域,也称作私人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

8、范围,如身体的阴私部位,即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的书包、口袋、日记、通信等,均为个人领域。(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看子女日记即为侵权),15,.,3、隐私权的独享性:,即它必须是权利所有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悉或干涉的隐事。,16,.,三、隐私权的内容,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对于无关公共利益的隐私,无论是有利于权利主体的隐私还是不利于权利主体的个人资讯,权利人都有权隐瞒,不对他人言明。,这种隐瞒,不是不诚实的表现,而是维持自己的人格利益的需要,,因为自己的隐私不经隐瞒,一旦泄露出去,将有损于自己的人格尊严,使自己羞于见人,难

9、以保护自己的人格利益。,17,.,(1)公民有权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的秘密。,(2)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它私人文件不受法刺探或公开。,(3)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者公开,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4)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受非法调查或者公开。,(5)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者扩大知晓范围。,(6)公民有权不向社会公开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18,.,2、隐私利用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积极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

10、用权的内容,是自己自我利用,而不是他人利用。,19,.,例如,利用自己丰富的生活经历创作文学作品,既创造精神价值,也创造经济价值,既满足社会的需要,也满足个人的需要,就是能动地利用自己的隐私。利用自己身体、容貌进行绘画、摄影,亦是合法利用隐私。女性三围是个人隐私,但利用该优势而应聘模特,则正是对该隐私的充分利用。除此之外,对于自己的居所、日记等私人领域,均可以进行合法利用。应当强调的是,隐私利用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裸聊)违背法律和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而利用隐私,为违法行为,20,.,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

11、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包括:一是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资料,传播个人资讯,非法利用个人情报;二是对于私人活动,禁止他人干涉、追查、跟踪、拍照、录影,禁止非法搅扰;三是对于私有领域,如日记、身体、通信,禁止偷看和宣扬,对于他人行李、书包,禁止非法检查,禁止擅自闯入自然人住宅,尤其是卧室,禁止在居所安装窃听、监视装置等。,21,.,4、隐私支配权(处分权),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主要内容是:一是公开部分隐私。公开个人隐私,应依权利主体的意志决定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传播的范围。这是对隐瞒权的处分。二是准

12、许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例如准许他人在自己卧室居住,准许他人看自己的日记,准许他人知悉自己的身体秘密,准许他人了解个人的经历、病史等。三是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例如准许他人利用个人经历创作文学作品,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进行其他活动,等等。,22,.,四、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打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包括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和资讯。,干涉、监视私人活动。如监视私人活动,准许或不准他人从事某种私人活动等。,侵入、窥视私人领域等。,擅自公布、非法利用他人隐私。,23,.,第二节 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问题,一、,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随着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有些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在网

13、络应用者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数据如何得到安全保障,这是任何国家发展电子商务中都会遇到的问题。对网络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成为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重要市场环境条件。,24,.,1.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内容,隐私不被窥视、侵入的权利,隐私不被干扰的权利,不被非法收集利用的权利,25,.,2.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的特点。,1),客体的扩大化和数据化。网络隐私权的客体是网络隐私,网络隐私较传统隐私在内容上更为广泛,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身高、指纹、血型、病史、联系电话、财产等等,以及一切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在内。随着科技的发展,个

14、人及其家族的基因图谱也会纳入隐私的范畴。其次,由于因特网的数字化、信息传输分组化特点,使得网络隐私主要以“个人数据”的形式出现。近来年,不少国家和地区已将个人数据明确为隐私权的保护对象,美国在1974年颁布的个人隐私法和英国在1984年制定的数据保护法中对个人数据作出的法律界定。,26,.,2)性质的双重化。,民法理论中,以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不同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人身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一般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精神性人格权,不具有物质性或财产权属性。但是,在网络空间中,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不仅仅是基于窥探他人隐私的好奇心,而大多数是基于利益的驱使。因为,个人数据

15、已经具有了经济价值,,财产属性,所以才会被网络经营商收集、利用、买卖。因而隐私权也已经具有了物质性或财产权属性。需要指出的是,权利主体对个人数据的财产权不同于传统的财产权,其并不存在有形的占有。比如存在电脑里的个人数据,只需轻轻一点“发送”,便可到达天涯海角,而不需要转移硬盘或复制到软盘上。因为网络空间中的,个人隐私已经成为一种无形财产,隐私权也就兼具无形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双重属性,。,27,.,3)内容的复杂化,由于因特网具有开放性、交互性、信息资源共享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权利主体对个人隐私的控制能力(哇嘎),使得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更加平常和普遍,每一个人的部分个人数据都可能被他人

16、国家机关、ISP公司、网站等)所掌握和利用。而当事人却不一定知道自己的个人数据,在他人的手中是什么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将用于什么目的和用途。因而网络隐私权除了具有传统隐私权的四项基本权利外,还包括以下,新的内容,:一是,隐私知悉权,,指权利主体有权知晓个人数据收集者的性质、经营范围、收集的目的、用途等情况,有权通过合理途径查询其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情况;二是,隐私修改权,,权利主体发现记录自己的个人数据有误或其个人数据已发生变化时,有权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以保证个人数据的准确;三是,隐私收益权,,权利主体对其提供的个人数据有权要求收集或使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28,.,4)侵权行为手段的智

17、能化、隐蔽化,同传统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手段相比,网络隐私侵权更多的是依靠智力和高科技去实施侵权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当程度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否则难以达到收集他人数据或侵入他人系统的目的。而且其有高科技作支撑,侵权行为可以瞬间完成,侵权证据又多存于数据、代码等无形信息中,很容易被更改和删除,甚至不留任何痕迹。相比网络技术知识匮乏的普遍用户来说,很难发现自己的隐私被侵害了。,29,.,5)侵权后果的严重化。,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和和信息传输的迅捷性。公民隐私权一旦在网上披露,全球范围的人在瞬间都能知道,这将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损害后果。如1996年法国总统密特朗解雇的私人医生推出的大秘密一

18、书,披露了密特朗的健康档案。此书因侵犯密特朗的私生活,也违反医生替病人保密的职业道德,被巴黎法院下令禁止发行,但禁令下达不久,有人将此书全文输入因特网,成了任何人都可以调阅的“公开的秘密”。,30,.,二、电子商务中的隐私侵权,网络时代对隐私权关系的影响,一言以蔽之,就是造成隐私的失控。,1998年1月12日独立检察官斯塔尔收到偷录的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电话录音,1月17日,一网站将有关内容放到其主页上,1月20日全球各大新闻网站全面报道,速度之快,范围之广是传统媒体难以达到的。,31,.,侵权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三个领域,即,个人数据的收集,个人数据的利用和个人数据的交易。,(一)个人数据的收集,

19、1侵犯通讯内容,电子邮件因其快速而廉价的优点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成为一种重要的通讯方式,每一分钟都有数以百万计的电子邮件在网络上穿梭。无论是公务、商务还是私人性质的电子邮件在传输的过程中,都存在被拦截的可能。Email信箱也被认为是个人隐私最容易被侵犯的地方之一。对电子邮件的侵犯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从用户的PC机上获取邮件,另一种是从服务器上对用户邮件进行拦截。其性质都是对用户通信自由的侵犯。,32,.,2要求消费者填写过于详细的个人数据,目前电子商务中有一种普遍的模式,就是消费者在上网浏览或者购物的时候,总被要求填写含有大量的个人数据的一系列表格,而这些表格中的个人数据过于详尽,不但包括

20、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家庭地址、电话号码、Email信箱,甚至包括个人收入、职称、信用卡号,大有将个人数据一网打尽之势。还有的经营者以市场调查的形式对消费者的个人数据进行收集,或者是以附赠小礼品、免费信箱等形式诱使消费者自愿填写。如果经营者是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为开展售后服务或其他合法目的,也有其合理之处。但所收集的个人数据是不是已经超过了需要的范围,收集的目的是什么,对收集到的个人数据采用何种安全保障,都是,消费者难以知悉和控制,。这种貌似合理的诱使消费者主动透露个人数据的行为背后往往隐藏着经营者欺诈的恶意。,33,.,3恶意跟踪分析,2000年2月3日,美国电子商务法律周刊报

21、道了一起在加利福尼亚州提起的诉讼。被告是一家大型的网络广告代理商Double Click。一名加州妇女代表与她处境类似的人们1月27日在加州高等法院对Double Click公司起诉,指控这家公司非法取得并出卖消费者非常私人化的个人信息。原告Hariett MJudnick在诉状中说,Double Click使用“Cookies”的浏览器技术,确定网络用户的身份,追踪他们对互联网的使用,不经用户同意获取他们的个人信息。,34,.,Cookies是网站经常会利用的一种技术,当用户浏览网站时,就会被设定到浏览器内。当用户关闭浏览器时,一些Cookies会自动消失,一些就会被储存下来。Cookies

22、本身有多种功能,一方面可以方便网络用户浏览网站内容,如浏览器可以储存用户进入特定网站时的密码于Cookies中,当用户再次进入该网站时,就不必再输入密码。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成为网站收集个人数据的工具。类似于Cookies的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经常被经营者所使用。著名的Realplay软件的生产商Real Network公司就曾因安装软件收集用户的信息和习惯,秘密发回公司被发现而诉上法庭。,35,.,4侵入计算机系统获取个人数据,如果上述几种情况可以被视为是窃取个人数据的行为的话,那么侵入计算机系统以获取个人数据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抢劫了。从网络诞生以来,网络的安全问题就一直是困扰各方的难题。虽然各种安

23、全措施大量使用,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侵入计算机系统的事件仍然层出不穷。删除、修改、窃取个人数据不但针对网络用户的个人电脑,而且以储存在政府、企业或者私人资料库中的个人数据为主要目标。我国台湾地区就曾发生过证券公司的大户成交回报资料被窃取,客户交易资料泄露的案件。就连固若金汤的美国五角大楼也曾多次被攻击,计算机系统中显示“Air Force Home Page,Altered”(空军主页被修改)的信息。,36,.,(二)个人数据的利用,1不当泄露,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收集个人数据的时候,往往会保证对个人数据的安全负责。但是,网络环境下存在太多的未知因素,一旦经营者将消费者的个人数据不当泄露,就可

24、能导致意想不到的后果。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国在线服务公司(American Online)因为将其客户的资料不当泄露给美国海军结果导致一名有同性恋倾向的客户遭到海军的撤职处分。,37,.,2恶意传播,恶意传播无论是对于传统的个人隐私,还是网络环境下的个人数据都是最为常见、最为原始的侵害方式。只不过现代科学技术为恶意传播提供了更加通畅的渠道和更为有效的武器。利用传播个人隐私,吸引人们的关注,提高网站点击率,是一些网站增加经济效益的惯用方式。,38,.,3为商业目的而使用,为商业目的而使用个人数据又被称为“个人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是指“商家把网上收集到的个人数据,存放在专门的数据库中,然后经过数据

25、加工、数据挖掘等方法得到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用于生产经营之中的过程”。,个人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往往会被作为电子商务的有利推进手段而备受经营者的推崇。经营者希望通过对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分析,有针对性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进一步开拓市场,是无可指责的。但关键在于消费者是否愿意接受这种服务,是否会有个人隐私被剥夺了的不良感觉。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洞察自己内心世界的行为,总是有一种本能的回避和排斥。,个人数据的二次开发利用要以消费者的普遍接受程度作为判断其是否合理的标准,。,39,.,(三)个人数据的交易,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冯震宇先生认为,电子商务中的个人数据不但具有价值,更有成为商品的可能。的确,个人数

26、据因其在电子商务中的特有的价值,已经成为一种商品被暗中买卖,甚至出现了专门以此为业的公司,公然在网站上推销其商品个人数据,而且生意颇为兴隆。比如在美国一家名为“1800USSearch”的网站,只要输入社会保险号码,在一个小时内就能找到某人近10年的住址情况以及电话号码、出生日期和别名。花179美元就可以找到某人的银行保险库内的保险箱,花289美元,就可以访问银行档案,花789美元,就可以了解某人有多少银行账号。,40,.,个人数据的私下买卖是在消费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个人数据的买方付出金钱的代价购得个人数据,目的就是为了换取更大的收益。,因此,一旦个人数据的交易完成,消费者的隐私权

27、以及其他相关利益都将受到进一步严重侵犯。比如说,买方购得消费者计算机上的密码,就可以在消费者拨号上网时,通过Modem指令挂断其设定的拨号连接,改拨国际长途到国外的某个号码,由国外的Modem应答并建立连接。消费者就不再是用市话上网,而是用国际长途上网了,除了信息费之外还要支付高额的国际长途话费。因此,个人数据的交易,不但会造成个人隐私权的侵犯,而且对网络犯罪也会起到助纣为虐的负面作用。,41,.,案例1,杰克,,28,岁,在美国南加利福尼亚洲的一家汽车厂做装配工。有一次,悬挂机件的缆绳断裂,机件落下撞到他的头部,但并未造成明显的外部伤痕。杰克休息了一周后,又开始工作,可是,他总是感觉身体不太

28、舒服。一天晚上,他上网参与了网上医疗咨询,经网络医生诊断,他的脑部有小块淤血,压迫脑神经,时间长了就会造成语言、行动的障碍,杰克只好向厂方提出辞职,但并未说明辞职的真正原因。因为,他希望治愈后还能应聘做相同的工作。,但是,三个月后,虽然他完全康复了,但原来的厂家不再接受他。到其他的厂家应聘,情况也一样。原来这些厂家都知道他脑部受到过伤害,全然不知其已康复的事实。,杰克百思不得其解:治疗医生已经许诺不会透露我的医疗记录,他们是从什么地方得到这些信息的呢?,经过调查得知,这些厂家从他访问过的医疗网站数据库中找到了他的医疗记录,并且得到这些医疗记录是付出了一定费用的,。,42,.,案例2,路易莎刚做

29、了妈妈不久,在一家网上商店购买了一些幼儿服装、一次性尿布等用品。一天,她在打开邮箱的时候惊奇的发现,她的电子邮箱里已经有了几十封邮件。一看,全部都是广告邮件,已经把她的邮箱全占满了。路易莎匆匆看了十多封信,除了几封是她曾购买幼儿用品的网上商店发来的外,其余的邮件全部来自于她未曾访问过的网站。这些广告是向她推荐摇篮、儿童奶粉、育儿大全等。,43,.,三、隐私权保护的立法,1、,美国,美国政府为了鼓励创新,推动信息产业的发展,更加侧重于行业自律。在克林顿政府1997年提出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首要原则就是“,私营部门应起主导作用,”。这一原则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得到了具体的体现。白宫强调支持私营机

30、构进行的自我规范的努力,而这一努力则表现为建设一个有意义的、对消费者友善的隐私权保护的环境。关于是否立法。白宫坚持其不介入的立场。美国目前最为重要的行业自律模式有四种,即建设性的,行业指引,(suggestive industry guidelines),网络隐私认证计划,(online privacy seal program)、,技术保护模式,(technical protection)及,安全港提议,(safe harbor proposal)。,44,.,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遭到了质疑。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主持的一项抽样调查发现,在1400个被抽查的网站中,9

31、0的网站收集访问者的个人数据,而其中只有14的网站告知访问者收集到的信息将被如何使用。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没有正式法规的制约,,许多商业网站得以通过不公布隐私权保护政策的手段,出售消费者的个人数据获取利润并有效逃避制裁;另一方面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机制保证自我规范的实施,。因此,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为代表的力量认为美国有必要进行正式立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保网络隐私权得到保护。,45,.,2、,欧盟,欧洲在二战时期受了纳粹独裁统治的监视和控制,所以人们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极为重视,欧盟理事会连续通过了多个法案旨在保护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个人数据。1995年10月24日,欧盟通过了欧盟数据

32、保护指令(指令9546EC)(The EU 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要求各成员国以此为依据修订各国的隐私权保护法,并于1998年正式实施。,46,.,该指令制定的目的一是为了保障个人自由及基本人权,目的二是确保个人数据于欧盟成员国内自由流通。内容上,该指令详细规定了有关个人数据的问题,将个人数据定义为“,任何与可确认身份或已确认身份的自然人相关的信息,,一个可以确认身份的人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确认,特别是指能使用身份证号码或与其本人的身体特征、心理、精神、经济状况、文化背景或社会身份相关的因素来确认其身份的人”。,47,.,3、我国立法,我国在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尚

33、无明确法律规定,更无专门法律来保护网络中的个人资料安全。,只有一些相关的规定。我国对隐私权问题尚未予以应有的重视。随着网络的发展,个人资料面临者更为巨大的威胁。如何有效地保护个人资料,是政府在决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所必须面对的问题。,48,.,1)宪法的保护。我国宪法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40条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宪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隐私权所作的原则性保护,为网络隐私权在其他法律部门中获得保护提供了根本依据。,49,.,2)民法的保护。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保护隐私权的明文规定,最高法院就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名誉权的保护作了扩张性解释,将侵犯隐私权视为侵

34、犯名誉权来予以对待。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50,.,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亦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前两项司法解释仅仅将公民隐私权益归入名誉权中进行间接保护。然而,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发展的权利,与名誉权虽有密切的联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交叉,却是相互区别的两个独立领域,二者的主体、性

35、质、调整范围、侵权方式、保护方法都是截然不同的。,51,.,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将包括隐私在内的合法人格利益纳入了直接的司法保护中。,52,.,200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不失为立法的一种进步。但是,该解释仍未从法律上确立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隐私权仍不能与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并列,这又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

36、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其第3条又规定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53,.,3)刑法的保护 如果他人故意侵害公民隐私权,造成严重后果,则要受到刑法的处罚,我国刑法252条、253条对此有规定: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是我国以刑法,间接保护

37、方式,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体现,但它,并没有以侵犯隐私权罪定罪,论处,而是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处罚。这表明还有很多严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都没有受到刑法的保护。,54,.,4)诉讼法的保护,我国刑事诉讼法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66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55,.,离婚案件,涉及

38、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法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45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6,.,5)部门规章的保护。,国务院于1997年12月7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

39、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公安部于同年12月30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虽然这些规定还很不全面、具体,可操作性也不强,对大量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也暂时无法予以制裁,但已经是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57,.,四、,我国应采取对策的几点建议:,(一)鼓励个人数据的,常规利用,与,保护,个人隐私权并行,信息对电子商务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电子商务失去了信息就像植物失去了水分,人体失去了血液。一味的控制对个人数据的利用无疑是放弃了网络

40、技术带给人们的便利。电子商务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利用个人数据,只要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常规使用都是允许而且受到鼓励的,不能因噎废食,阻碍信息的自由流动。同时,消费者是电子商务的主体之一,消费者的安全感将直接影响到他们参与电子商务的积极性,而且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对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安定有序的大环境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与保护个人隐私权应当并行。,58,.,(二)国家立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隐私权的相关立法。在法律法规中明确隐私权的地位,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个人数据的使用是必要的,因为法律最具威慑力和强制力,能够为隐私权保护提供最有力的保障。但立法规定的只应是个人隐

41、私权保护的最低限度,而且是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规定的过细过死,就会束缚发展中的电子商务,而且立法的滞后性也难以适应迅速发展的技术要求。在立法保护的基础上应当建立行业自律体系,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在行业内部进行管理和监督,这对于推进行业自身发展与提高行业的道德水准都是有益的。,59,.,(三)公共保护与消费者自我防范相结合,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行业自律,都是一种公共保护机制,都是依靠外部力量进行规范,但消费者自身也要提高防范意识,注重自己的隐私权保护。这就好比为了防止小偷入室行窃,住宅小区内有保安巡逻,警署里有警察值勤,但住户自己也一定要锁好门,才会有最直接的保护效果。首先,消费者不应随意泄

42、露个人数据,更不能轻易受赠送小礼物、下载免费软件等条件的诱惑;其次,消费者应树立要求了解网站如何处理个人数据,如何管理收集到的个人数据的意识;第三,消费者应自行采取技术手段,如在上网时使用匿名网关,隐藏自己的IP地址;给自己的邮箱加密;个人电脑安装防火墙等等。,60,.,(四)规范制约和技术保障并重,除了制定各个层级的规范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保护外,还应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防止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目前关于技术保护最著名的软件是P3P,个人隐私偏好平台,(personal privacy preference platform)。P3P实际上是一种网络服务商和用户之间通过该软件就个人数据的收集问题所

43、达成的一种电子协定。用户可以预先在该软件的选项中设定个人隐私偏好,当受访问的站点收集或贩卖个人数据时,P3P就会禁止进入该站点或者提醒用户,由用户做出选择是否进入该站点。另外,还可以采用彻底删除档案软件,在浏览器内加设隐私权保护软件等等,这些技术措施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作用。,61,.,(五)保护隐私权的同时要兼顾社会利益,在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整个过程中,一系列的授权、查询、监控活动必然要消耗大量的社会成本,但是消耗的社会成本不应大于保护的社会利益,应将其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社会成本在多大限度内才是适度的,是在规范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另外,在采取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技

44、术手段的同时,往往会为网络犯罪提供便利条件。例如,在网络上使用匿名、假名是隐藏个人数据的常用方法,有一种叫“网络极化”(pretty good privacy)的系统,它使用户在网络交流的时候处于匿名的状态,他人无法获知用户的身份。但是这个系统在保护用户隐私权的同时,也便利于从事诈骗、骚扰、诽谤等网络犯罪活动,在法国等一些国家已经被禁止使用。因此,在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同时必须兼顾社会利益。,62,.,(六)加强国际合作,隐私权已经被国际社会提升到基本人权的高度,保护电子商务中的个人数据,各国也原则上达成了共识,只是在解决方式上存在冲突。众所周知,网络打破了国与国之间的传统界限,网络无国界的特点使得在处理有关网络的问题时必须加强国际间的合作。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也不例外,已经初步显示出国际统一化的大趋势。另一方面,游离于国际保护体系之外,也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如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就已经规定了“除非非成员国对数据及其相关个人有适当的保护,成员国不能向非成员国传播个人数据”,这表明欧盟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已经上升到国际合作的高度,我国如不重视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就有可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遇到阻碍。,63,.,思考题:,如何看待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的特点,网络隐私侵权形式包括哪些,?,个人资料受到的侵害来自哪几个方面?,我国应该如何加强隐私权的保护?,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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