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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色建筑等级划分与评价-征求意见稿总稿.docx

1、 北京市绿色建筑等级划分与评价 (征求意见稿) 2010-10-15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基本规定 2 3.1 基本要求 2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2 4 居住建筑 5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5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7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8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0 4.5 室内环境控制 11 4.6 运营管理 12 4.7 创新项 13 5 公共建筑 14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14 5

2、2 节能与能源利用 15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7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9 5.5 室内环境控制 20 5.6 运营管理 21 5.7 创新项 22 附录A 23 附录B 83 附录C 143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北京市绿色建筑的评价,推进北京市建设事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其它建筑的评价可参考本标准。 1.0.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

3、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0.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北京市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进行评价。 1.0.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6 本标准针对建筑设计、运行两个阶段进行评价,在各阶段通过科学的评估体系、评估方法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及质量保证体系,以确保建设项目达到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的预期目标。 2 术语 绿色建筑 Green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

4、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热岛强度 Heat island index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风速放大系数 Wind speed amplification 建筑物周围离地面高1.5m处的风速与开阔地面同高度风速之比。 建筑间距系数 The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spacing 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

5、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建筑物内区 Innerzone of building 体量较大的建筑物内部,无外围护结构、但存在内部发热量、需要全年供冷的区域。 非传统水源 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可再利用材料 Reusable material 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 material 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

6、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厨余垃圾 Kitchen wastes 指家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是有机垃圾的一种,包括剩菜、剩饭、菜叶、果皮、蛋壳、茶渣、骨、贝壳等。 节能综合管理系统 Integrated energy saving managing system 建立在能源计量系统或建筑设备监测系统之上的一种能源管理系统,通过能源管理系统可以掌握各部门、系统、设备的能耗水平,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并实现节能目标的分解和考核,为管理者提供能源方面的管理信息。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绿色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

7、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 3.1.2 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设计阶段的评价,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运行阶段的评价应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3 申请评价方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规划、设计与施工阶段进行过程控制,进行建筑全寿命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技术、设备和材料,并提交相关文档。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及创新项组成。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居住建筑中控制项31项、一般项47项

8、优选项12项。公共建筑中控制项32项、一般项49项、优选项16项。 3.2.2 绿色建筑应满足本标准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划分按表3.2.2-1、表3.2.2-2确定。 表3.2.2-1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居住建筑) 等级 一般项数(共47项) 优选项数 (共12项) 节地与室内环境 (共10项) 节能与能源利用 (共7项)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7项)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共8项) 室内环境质量 (共8项) 运营管理 (共7项) ★ 5 3 3 3 3 4

9、 - ★★ 6 4 4 4 4 5 4 ★★★ 8 6 6 6 6 6 8 表3.2.2-2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要求(公共建筑) 等级 一般项数(共48项) 优选项数 (共16项) 节地与室外环境 (共9项) 节能与能源利用 (共11项)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7项)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共9项) 室内环境 质量 (共5项) 运营管理 (共8项) ★ 4 4 3 5 3 4 - ★★ 5 6 4 6 4 5 7 ★★★ 7 9 6 7 5 7 11 3.2.3 本标

10、准中定性条款的评价结论为通过、不通过及不参评;对有多项要求的条款,满足规定要求时方能评为通过。当本标准中某条文不适于该建筑时,此条文可不参与评价,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可按原比例调整确定。 3.2.4 本标准中在某一方面的创新项在专家认可后,可以代替本方面的优选项或一般项中的一项,总体替代不能超过三项。 4 居住建筑 4.1 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4.1.1 绿色建筑的选址和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1 场地的选择与建设符合北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禁止非法占用保护区用地,不破坏需要保护的自然资源; 2

11、 场地设计尽可能保留和利用原有场地的地形地貌、水系和植被等自然资源,确需改造的,在工程结束后应采取生态补偿措施,减少对原有场地生态环境的破坏。 4.1.2 建筑场地选址无地质灾害、洪涝灾害、风灾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4.1.3 居住用地的节地标准符合《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的要求。 4.1.4 住区建筑布局保证室内外日照环境、采光、通风要求,应满足以下内容: 1 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有关居住建筑日照标准要求; 2 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要求; 3 避开冬季西北

12、风向,促进夏季、过渡季的自然通风; 4.1.5 绿化物种选择适应北京地区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场地内不少于70%的树种和植物数量的产地距场地的运输距离在500km以内。 4.1.6 住区绿地满足《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中居住建筑的绿化用地面积要求。 4.1.7 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通过合理布局和绿化隔离等措施降低污染源的影响。 4.1.8 施工过程满足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控制由于施工引起各种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一般项 4.1.9 优先选择具有

13、城市改造潜力、适合再开发的场地,以减少对空地或未开发场地的占用。 4.1.10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 4.1.11 场地规划应提高场地空间的利用效率,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中的相关要求,并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 4.1.12 住区环境噪声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采用适当的隔离或降噪措施,降低住区内外噪声源的影响。 4.1.13 实测或模拟计算证明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大于1.5℃,或满足以下任三项即为满足要求: 1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采用复层绿化,合理进行植物配置; 2 住区中不少于50%的

14、硬质地面有遮荫或铺设太阳辐射吸收率为0.3~0.7的浅色材料; 3 无遮荫的地面停车位占地面总停车位的比率不超过10%; 4 不少于30%的可绿化屋面实施绿化或不少于75%的非绿化屋面为浅色饰面,坡屋顶太阳辐射吸收率小于0.7,平屋顶太阳辐射吸收率小于0.5。 4.1.14 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防风和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建筑物周围人行区域距地面1.5m 高处的风速低于 5m/s,风速放大系数不大于2,并避免出现局部漩涡和死角。冬季保证建筑物前后压差不大于5Pa, 夏季保证75%以上的板式建筑前后保持1.5Pa左右的压差。 4.1.15 住区光环境控制满足: 1

15、 控制室外照明中射向夜空与住户外窗以及溢出场地边界的光束,夜景照明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的要求; 2 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不采用镜面玻璃或抛光金属板等材料;幕墙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30 的玻璃或其他材料,在城市主干道、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的建筑,使用幕墙时,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 的低反射玻璃或其他材料。 4.1.16 根据北京地区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的植物,构成乔、灌、草及层间植物相结合的多层次植物群落。 1 每100 m²绿地上乔木量不少于3 株,灌木量不少于10 株; 2 每100m²硬质铺地上乔

16、木量不少于1 株; 3 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的种植比例。其中,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种植数量的比例应控制在1:3~1:4之间; 4 在绿地中乔木、灌木的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控制在70 %,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比例宜控制在30 %左右; 5 选用木本植物种类满足:住区用地面积≤5万m²时不少于30种,住区用地面积5~10万m²时不少于35种,住区用地面积≥10万m²时不少于40种。 4.1.17 住区交通组织及停车设计满足以下要求: 1 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且有2条及以上公交路线; 2 住区

17、内机动车停车优先采用地下停车库及停车楼方式,鼓励减少地面停车; 3 住区内主要道路设专用自行车道,并配套设置自行车停车场(库),停车位不少于2辆/户,停车的步行距离一般不应大于50m,最大不超过200m。 4.1.18 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5%。 优选项 4.1.19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之比不低于15%。 4.1.20 住区环境噪声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中规定的等效声级的目标值LAeq5dB。 4.1.21 住区冬季保证除迎风面之外

18、的建筑物前后压差不大于5Pa,建筑物周围人行区域距地面1.5m 高处的风速低于 5m/s,风速放大系数<2,无漩涡和死角。 4.1.22 住区交通规划合理设置清洁交通系统,实施并运行良好。 4.2 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制项 4.2.1 居住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的规定。 4.2.2 集中空调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符合北京《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87-2009中的有关规定值。 4.2.3 采用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设施。 4.2.4

19、 根据北京能源状况及用户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合理选用冷热源。 4.2.5 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低损耗镇流器等附件,并采用节能控制措施,在有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定时或光电控制。 一般项 4.2.6 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并根据需要设遮阳设施。 4.2.7 选用效率高的用能设备和系统。 1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和(或)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输送能效比符合北京《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1-687-2009的规定; 2集中空调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

20、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比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及北京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1-687-2009中的有关规定值高一个等级。 4.2.8 居住建筑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采暖时,应选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2021.3-2010)能效等级3级的空调器。 4.2.9 采用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4.2.10 燃气锅炉房直供系统和热力站供热系统应设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根据室外气温等气象条件变化,对热源侧和用户侧系统自动进行总体调节。 4.2.11 选用节能

21、电气产品。电梯选用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方式的设备。 4.2.12 根据北京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 优选项 4.2.13 采暖和(或)空调能耗不高于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规定值的80%。 4.2.14 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 4.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4.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水系统计设计方面的内容包括: 1 地区水资源状况、气象资料、市政设施情况的说明; 2 用水定额的

22、确定、用水量的估算及水量平衡表的编制; 3 非传统水源的确定和利用方案; 4 采用节水器具、设备和系统的方案。 4.3.2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管网漏损。 1 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阀门、设备,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避免使用劣质材料; 2 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现象; 3 合理设计供水系统,避免供水压力过高或压力骤变。 4.3.3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10%。 1 所有用水部位均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所有用水器具应满足《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的及北京市《用水器具节水技术条件》DB11/ 343要求; 2

23、 采用减压限流措施,入户管表前供水压力不大于0.2MPa,用水点处的给水压力不小于0.05MPa; 3 设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设置完善的热水循环系统,用水点开启后10 秒钟内应出热水。 4.3.4 景观用水不采用市政供水和自备地下水井供水。 1 景观用水采用雨水、建筑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2 合理规划居住区的水景面积比例,水景的补水量与水景的用水量、蒸发量及土壤渗漏损量等达到平衡;无条件达到水量平衡时,景观水体的调蓄幅度满足景观设计的要求; 3 采取景观水体保障措施,循环使用景观用水。 4.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

24、良影响。 1 雨水及再生水回用时,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和北京市《洗衣回用水水质要求》DB11/ 471的规定; 2 雨水、再生水等在处理、储存、输配等过程中符合《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北京市《建筑中水运行管理规范》DB11/T 348、《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与北京市《城市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程》DB11/T 685的相关要求; 3 再生水管道及相关设备有明显标注,与生活用水管道严格区分; 4 供水系

25、统设有备用水源、溢流装置及相关切换设施等,以保障水质安全; 5 景观水体采用雨水、再生水时,水景方案包括水景设计、水质安全保障措施及溢洪排涝安全保障措施等。 一般项 4.3.6 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降低地表径流,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 4.3.7 绿化用水、洗车用水、冲厕用水等非饮用用水采用再生水和(或)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4.3.8 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以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4.3.9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符合以

26、下任一项即为满足要求: 1 选用市政再生水; 2 合理采用建筑中水,并依次考虑优质杂排水、杂排水、生活排水等的再生利用。 4.3.10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集蓄利用方案。 4.3.11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 4.3.12 每个居住单元、景观及灌溉用水均设置计量水表,以进行不同用途、不同水质用水量的监测。 优选项 4.3.13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30%; 4.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控制项 4.4.1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8580~GB 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材料的选用严格按照

27、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禁止、限制、推广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目录执行,不得使用目录中严禁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在不允许使用的工程范围内使用。 4.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4.4.3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 一般项 4.4.4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 4.4.5 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4.4.6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4.4.7 砂浆采用预拌砂浆

28、 4.4.8 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使用材料的可再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 4.4.9 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 4.4.10 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低于30%。 4.4.11 选用北京市现行有效推广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优选项 4.4.12 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4.4.13 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使用率大于5%。 4.5 室内环境控制 控制项 4.5.1 每套

29、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当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居住建筑中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和老年人住宅的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4.5.2 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设置外窗,房间的采光系数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的规定。 4.5.3 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在关窗状态下白天不大于45 dB(A),夜间不大于35 dB(A)。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45 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70 dB。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

30、不小于30 dB;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25 dB,沿街时不小于30 dB。 4.5.4 居住空间能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 4.5.5 室内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DBJ 01-91的规定。 4.5.6 建筑入口和主要公共活动空间设计符合现行标准《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一般项 4.5.7 居住空间开窗具有良好的视野,避免户间居住空间的视线干扰。 4.5.8 当一套住宅设有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 4.5.9 屋

31、面、地面、外墙和外窗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无结露现象。 4.5.10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房间的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高温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要求。 4.5.11 设采暖和(或)空调系统(设备)的住宅,分室设置自动温控装置,用户可根据需要自行设定。 4.5.12 采用可调节外遮阳装置,防止夏季太阳辐射透过窗户玻璃直接进入室内。 4.5.13 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自动监测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具有报警提示功能。 4.5.14 设置通风换气系统,每人每小时新风量不小于40 m3。 优选项 4.5.15 卧室、起居室(

32、厅)使用蓄能、调湿或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无毒、无害的功能材料。 4.5.16 地下空间设置采光井等采光设施,不少于5%的地下一层空间采光系数不低于0.5%。 4.6 运营管理 控制项 4.6.1 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 4.6.2 住宅水、电、燃气分户、分类计量与收费。 4.6.3 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在户内垃圾投放、社区收集、运输和分地处理四个环节上实现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分离,实现可回收物的回收再利用。对垃圾物流进行有效控制,防止垃圾无序倾倒和二次污染。 4.6.4 小区分类垃圾收集站设置密闭的分类垃圾桶,分别用于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

33、并有严格的保洁清洗措施。居民户内设置户用分类垃圾桶,户内垃圾投放采用分类垃圾袋。 一般项 4.6.5 垃圾站(间)设冲洗和排水设施。存放垃圾每日及时清运,不污染环境,不散发臭味。 4.6.6 智能化系统定位正确,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可靠,达到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与信息网络子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 4.6.7 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有效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损害。 4.6.8 栽种和移植的树木成活率大于90%,植物生长状态良好。 4.6.9 物业管理部门通过IS0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4.6

34、10 垃圾分类收集率(实行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的住户占总住户数的比例)达90%以上。 4.6.11 设备、管道的设置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换。设置管道标识对流动介质和流向做出标记。 优选项 4.6.12 对厨余垃圾在小区内因地制宜建设小型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实现垃圾的就近处理。垃圾处理房设有风道或排风、冲洗和排水设施,处理过程无二次污染。 4.7 创新项 4.7.1 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有较为突出的、因地制宜的设计,采用创新性强且实用效果突出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5

35、 公共建筑 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5.1.1 绿色建筑的选址和建设不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1 场地的选择与建设符合北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禁止非法占用保护区用地,不破坏需要保护的自然资源; 2 场地设计尽可能保留和利用原有场地的地形地貌、水系和植被等自然资源,确需改造的,在工程结束后应采取生态补偿措施,减少对原有场地生态环境的破坏。 5.1.2 建筑场地选址无地质灾害、洪涝灾害、风灾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5.1.3 不影响周边建筑物的日照要求。 5.1.4 不对周边

36、建筑物及环境带来光污染,控制建筑外立面可产生反射光及眩光的材质以及室外照明中射向夜空与住户外窗以及溢出场地边界的光束。 5.1.5 场地内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通过合理布局和绿化隔离等措施降低污染源的影响。 5.1.6 施工过程满足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控制由于施工引起各种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一般项 5.1.7 优先选择具有城市改造潜力、适合再开发的场地,以减少对空地或未开发场地的占用。 5.1.8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之比不低于25%。 5.1.9 建筑合理采用集中布局,减少场地内

37、土地的过量占用。 5.1.10 优化场地风环境,保证室外活动区域的舒适性和建筑通风,控制建筑物周围人行区域距地面1.5m 高处的风速低于 5m/s。主要出入口避免朝向北京冬季主导风向及风速较大的方向。 5.1.11 场地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5.1.12 绿化物种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构成乔、灌、草及层间植物相结合的多层次植物群落。 1 每100 m²绿地上乔木量不少于3 株,灌木量不少于10 株; 2 每100m²硬质铺地上乔木量不少于1 株; 3 按道路长度计道路遮荫率不低于80%; 4 场地内数量不少于70%的树种

38、和植物产地距场地的运输距离在500km以内。 5.1.13 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方式。符合以下任一项即为满足要求: 1 屋面绿化面积占屋面可绿化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 2 垂直绿化种植面积不少于2%的屋面面积。 5.1.14 场地下垫面遮荫与浅色饰面。 1 场地中不少于30%的硬质地面有遮荫或铺设太阳辐射吸收率为0.3~0.7的浅色材料; 2 不少于75%的非绿化屋面为浅色饰面,坡屋顶太阳辐射吸收率小于0.7,平屋顶太阳辐射吸收率小于0.5; 3 无遮荫的地面停车位占地面总停车位的比率不超过30%; 5.1.15 场地交通组织合理,交通组织及停车设计满足以下要

39、求: 1 选址出入口的设置方便使用者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主要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且有2 条及以上公交路线; 2 场地内机动车停车优先采用地下停车库及停车楼方式,鼓励减少地面停车; 3 场地内配套有相应的自行车停车场(库)。 优选项 5.1.16 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5.1.17 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并纳入规划项目。 5.1.18 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大于等于40%。 5.2 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制项 5.2.1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8

40、7-2009的规定。 5.2.2 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比符合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1-687-2009第4.4.3、4.4.4及4.4.5条规定,锅炉热效率符合第4.4.2条规定。 5.2.3 不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5.2.4 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执行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标准》DBJ11/687-2009第6.4.5条。对于新建的甲类公共建筑,在设计时应执行照明功率密度指标目标值。 5.2.5 新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5.2.6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现行国

41、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6-2008规定的6级要求。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 中规定的Ⅲ级。 5.2.7 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建筑幕墙具有可开启部分,不具备开启条件的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5.2.8 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一般项 5.2.9 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建筑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北向 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北向、北北西向)和夏季最大日射朝向(西向)。 5.2.10 采用节能设备与系统。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

42、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符合现行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87-2009第4.3.4,4.3.16条的规定。 5.2.11 利用排风对新风进行预热(或预冷)处理,降低新风负荷。 5.2.12 对于存在采暖季需供冷的内区的建筑,充分利用自然冷源降温。 5.2.13 主要功能房间新风系统采用CO2浓度控制措施;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 5.2.14 建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时和仅部分空间使用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通风空调系统能耗。 5.2.15 选用余热或废热利用等方式提供建筑所需蒸汽或生活热水。 5.2.16 选用节能

43、电气产品。电梯及自动扶梯选用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方式的设备。 5.2.17 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5.2.18 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 5.2.19 改造的甲类公共建筑和新建的乙类、丙类公共建筑,执行照明功率密度指标目标值。 优选项 5.2.20 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国家批准或备案的节能标准规定值的80%。 5.2.21 合理采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技术,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 5.2.22 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生活热水替代率>50%,或采暖空调替代率>20%,或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低于建筑用电量的2%。 5.2.23

44、 合理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技术。 5.2.24 高大空间合理采用地板辐射制冷制热。 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5.3.1 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1 根据北京市地区水资源状况、气候特征和不同的建筑类型,以及低质低用,高质高用的水原则对用水水量和水质进行估算与评价,提出合理用水分配计划、水质和水量保证方案; 2 水系统设计方案包括用水定额的确定、用水量估算及水量平衡、给排水系统设计、节器具与非传统水源利用等内容。 5.3.2 设置合理、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统。 1 公共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

45、0015等的规定; 2 管材、管道附件及设备等供水设施的选取和运行不对供水造成二次污染,优先采用节能的供水设备; 3 设有完善的污水收集和排放设施; 4 根据地形、地貌等特点合理设计雨水排放渠道、渗透途径或收集回用途径,保证排水渠道畅通,实现雨污分流。 5.3.3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1 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阀门、设备,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避免使用劣质材料; 2 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现象; 3 根据水平衡测试标准安装分级计量水表,安装率达100%; 4 合理设计供水系统,避免供水压力过高或压力骤变。 5.3.4 建筑内采用合理的节水卫生设备和器具,选用的

46、卫生洁具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的及北京市《用水器具节水技术条件》DB11/ 343标准的规定,节水率不低于10%。 5.3.5 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1 雨水及再生水回用时,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和北京市《洗衣回用水水质要求》DB11/ 471的规定; 2 雨水、再生水等在处理、储存、输配等过程中符合《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47、》GB 50336、北京市《建筑中水运行管理规范》DB11/T 348、《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与北京市《城市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程》DB11/T 685的相关要求; 3 再生水管道及相关设备有明显标注,与生活用水管道严格区分; 4 供水系统设有备用水源、溢流装置及相关切换设施等,以保障水质安全; 5 景观水体采用雨水、再生水时,水景方案包括水景设计、水质安全保障措施及溢洪排涝安全保障措施等。 一般项 5.3.6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入渗、积蓄、处理及利用方案。 方案采用了雨水收集回用等技术设施,并符合以下任一项即为满足要求: 1 采用雨水入渗

48、措施; 2 采用雨水调蓄排放系统 5.3.7 绿化(灌溉、景观、喷洒)、洗车、冲厕等非饮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 非传统水源用于以下任两项即为满足要求:1 绿化;2 洗车或冲洗道路;3景观;4冲厕。 5.3.8 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以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5.3.9 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或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满足以下任意一项即可满足要求: 1 选用市政再生水; 2 采用建筑中水,并依次考虑优质杂排水、杂排水、生活排水等的再生利用。 5.3.10 按使用用途和水量平衡测试标准要求设置用水

49、计量水表。 5.3.11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 5.3.12 景观水、游泳池、游乐池、水上乐园等给水系统除有充足自然水源外均采用循环供水系统。 优选项 5.3.13 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 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控制项 5.4.1 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18580~GB 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建筑材料及制品的选用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禁止、限制、推广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目录执

50、行,不得使用目录中严禁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在不允许使用的工程范围内使用。 5.4.2 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5.4.3 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 一般项 5.4.4 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 5.4.5 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60%以上。 5.4.6 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5.4.7 砂浆采用预拌砂浆。 5.4.8 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材料的可循环使用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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