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指南编号:23001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发布日期:2017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17年2月1日 发布机构:(南昌海关)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
3、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自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六、禁止性
4、要求: (一)不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存在走私记录; (三)存在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 (四)无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或设施; (五)不满足海关监管所需要的条件。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4.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二)变更申请。 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
5、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三)延续申请。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4.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四)注销申请 1.注销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以上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或《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
6、二)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出审核意见,将企业申请材料同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审核。 (三)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九、办结时限: (一)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
7、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按上述时限办理。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 十二、受理机构:南昌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南昌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申
8、请接收:详见南昌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六、办理方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网址: 十九、咨询途径:详见南昌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南昌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南昌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
9、0”热线。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南昌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 附件: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样式、填写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和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2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海关注册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海关 中文名称 工商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工商登记日期 进出口企业代码 行政区划
10、经济区划 经济类型 经营类别 组织机构类型 行业种类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海关业务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上级单位名称 上级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与上级单位关系 序号 出资者名称 出资国别 出资金额(万) 出资金额币制 1 2 3 本单位承诺,我单位对向海关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本表所填报的注册登记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公
11、章) 年 月 日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所属报关人员) 所属报关单位海关注册编码 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业务种类 1 □备案□变更□注销 2 □备案□变更□注销 3 □备案□变更□注销 4 □备案□变更□注销 5 □备案□变更□注销 我单位承诺对本表所填报备案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填
12、表说明 1.海关注册编码:企业初次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时,不填。申请其他企业管理业务时,必须填写“海关注册编码”。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编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保税仓库可以不填。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自然人、临时组织机构在申请临时注册登记时可以不填。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注册海关: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时,填写工商注册所在地海关名称。办理其他业务,不填。 4.中文名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相应证书上的“机构名称”。 5.工商注册地址: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
13、的“住所”或“企业住所”,其他组织机构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6.邮政编码:填写工商注册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7.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其他组织机构可不填。 8.工商登记日期: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其他组织机构可不填。 9.进出口企业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进出口企业代码”。 10.行政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填写6位地区代码及对应的行政区划名称。 11.经济区划:根据企业或组织机构所在地,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 编号
14、经济区划名称 01 经济特区 02 经济技术开发区 03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04 保税区 05 出口加工区 06 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07 保税物流园区 09 一般经济区域 12.经济类型:根据《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12402-2000)填写3位经济类型分类代码及对应的名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有对应的项目)。 分支机构应与其上级单位经济类型一致。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非企业组织机构、临时组织机构填“其他”。 13.经营类别:根据企业在海关注册的类型,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 编号 经营类别名称 1 进出
15、口货物收发货人 2 报关企业 3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 4 特殊监管区“双重身份”企业 5 临时注册登记 6 无进出口经营权加工生产企业 7 保税仓库 8 出口监管仓库 9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 14.组织机构类型:根据《组织机构类型》(GB/T 20091-2006)填写2位组织机构类型及对应名称。 不是企业分支机构的保税仓库、临时组织机构填“其他未列明的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不填。 15.行业种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填写4位代码及对应名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信息登记表》上有对应的项目“经济行
16、业”)。 1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法人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填《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个人独资企业填《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投资者姓名”,其他企业填工商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姓名,其他组织机构填相应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1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类型在以下选项中选择填写: 编号 身份证件名称 0 身份证 1 户口簿 2 护照 3 军官证 4 士兵证 5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6 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 7 临时身份证 8
17、 外国人居留证 9 警官证 X 其他证件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身份证件的号码。 19.海关业务联系人:填写本单位负责海关业务的联系人姓名。 20.移动电话:填写海关业务联系人的移动电话。 21.固定电话:填写海关业务联系人的固定电话。固定电话没有分机号码的,按照XXXX-XXXXXXXX的格式填写,有分机号码的按照XXXX-XXXXXXXX-XXX的格式填写。 22.上级单位名称:上级单位指企业,不填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保税仓库,该项目为必填项。 23.上级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报关企业分支机构、保税仓库,该项目为必填项。 24.与
18、上级单位关系:在以下项目中选择填写: 编号 与上级单位关系 0 其他 1 总/分公司 2 母/子公司 3 内设机构 25.出资者名称:出资者为企业的,填写企业名称,出资者为自然人的,填写自然人姓名。 26.出资国别:填写出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27.出资金额:填写认缴出资金额。 28.出资金额币制:填写出资金额的币制。 29.报关人员身份证件比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要求填写。 30.报关单位根据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报关人员备案具体业务需要,可以分开使用两个表格:如仅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或者仅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的,只需要单独填写并打印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相关部分。
19、 31.出资者或者所属报关人员数量超出表格容量的,可按相同格式添加。 填写示范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海关注册编码 (不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8位) 注册海关 天竺海关 中文名称 北京市大福来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地址 北京市XX区XX路888号 邮政编码 100000 营业执照注册号 1234567890123 工商登记日期 2015年1月1日 进出口企业代码 1234567890321 行政区划 123456北京市顺义区 经济区划 06综合保税区 经济类型 123国有企业 经营类别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组织机构类型 12公司
20、 行业种类 1234制糖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张三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123456789012345678 海关业务联系人 李靖 移动电话 13888888888 固定电话 65198888 上级单位名称 中国大福来实业有限公司 上级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8位) 与上级单位关系 母/子公司 序号 出资者名称 出资国别 出资金额(万) 出资金额币制 1 中国大福来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 100万元 人民币 2 李靖 中国 100万元 人民币
21、 3 李渊 中国 100万元 人民币 本单位承诺,我单位对向海关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本表所填报的注册登记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2015年3月8日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所属报关人员) 所属报关单位海关注册编码 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业务种类 1 李世民 身份证 123456789012345678 ■备案□变更□注销 2 李元霸 身份证 123456789012345679 ■备案□变更□注销 3 □备案□变更□注销 4 □备案□变更□注销 5
22、 □备案□变更□注销 我单位承诺对本表所填报备案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2015年3月8日 错误示例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海关注册编码 (不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8位) 注册海关 天竺海关 中文名称 北京大福来公司(正确:北京市大福来实业有限公司,要求中文全称) 工商注册地址 北京市XX区XX路(正确:北京市XX区XX路888号) 邮政编码 100000 营业执照注册号 1234567890123 工商登记
23、日期 2015年1月1日 进出口企业代码 1234567890321 行政区划 123456北京市顺义区福利镇福利村 (更正:应填写列明的地区代码和行政区划名称) 经济区划 福利镇经济开发小区 (更正:应填写列明的区划类型:06综合保税区) 经济类型 公有经济/私营经济 (更正:应填写列明的经济类型分类代码及对应的名称:123国有企业) 经营类别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组织机构类型 企业 (更正:应填写列明组织机构类型及对应名称:12公司) 行业种类 生产型企业 (更正:应填写列明的4位代码及对应名称:1234制糖)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张三丰
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123456789012345678 海关业务联系人 李靖 移动电话 13888888888 固定电话 65198888 上级单位名称 中国大福来实业有限公司 上级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8位) 与上级单位关系 母/子公司 序号 出资者名称 出资国别 出资金额(万) 出资金额币制 1 中国大福来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 100万元 人民币 2 李靖 中国 100万元 人民币 3 李渊 中国 100万元 人民币 本单位承诺,我单位
25、对向海关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本表所填报的注册登记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2015年3月8日 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获得《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答:企业可以从海关门户网站下载。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是否必须手工填写?是否要加盖公章? 答:手工填写或电脑打印均可,并要求加盖公章。 3.《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里的“行业种类”怎么填? 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进行填写。 服务指南编号:23003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行政
26、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发布日期:2017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17年2月1日 发布机构:南昌海关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二)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 (一)出口监管仓库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
27、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
28、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二)保税仓库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
29、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
30、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条件。 1.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1)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2.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 (1)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有符
31、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5)自有仓库的,具有出口监管仓库的产权证明;租赁仓库的,具有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二)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条件。 1.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3)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保税仓库应当具备: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备符合
32、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5)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6)液体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7)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8)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时应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请。 (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2)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的申请报告;
33、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6)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2.延期申请。 (1)出口监管仓库延期申请书; (2)《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3.变更申请。 (1)出口监管仓库变更申请书; (2)《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3)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
3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6)出口监管仓库设立的批准文件; (7)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8)仓库竣工合格证明文件(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9)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4.注销申请。 (1)出口监管仓库注销申请书; (2)出口监管仓库库存货物处理报告; (3)《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二)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应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请。 (1)保税仓库申请
35、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5)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及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属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收取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复印件; (7)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8)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如仓库已建成或租赁仓库经营的,以上所有单证、文件应一次性提交;如保税仓库尚在建设中的,以上第5项单证可在仓库验收时提交。 2.延期申请。
36、 (1)保税仓库延期申请书; (2)《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6)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3.变更申请。 (1)保税仓库变更申请书; (2)《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3)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保税仓库设立的批准文件; (6)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7)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8)仓库竣
37、工合格证明文件(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 (9)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4.注销申请。 (1)保税仓库注销申请书; (2)《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3)保税仓库库存货物处理报告; (4)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八、办理流程: (一)出口监管仓库办理流程。 1.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海关
38、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出口监管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
39、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2.许可的变更。 出口监管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应
40、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由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对其中变更仓库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变更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出口监管仓库应具备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填制《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出口监管仓库注册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告知企业。 3.许可的延续。 《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仓库经营企业申
41、请延期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4.许可的注销。 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1)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 (2)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 (3)仓库
42、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 (4)丧失设立出口监管仓库设立条件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仓库主管海关核实出口监管仓库无库存货物及其他遗留问题后,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注销《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仓库主管海关应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于注销之日起10日内上交直属海关。 (二)保税仓库办理流程。 1.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43、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保税仓库项目)》;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
44、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保税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将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保税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
45、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2.许可的变更。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由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对其中变更仓库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企业申请变更单证齐全、有效,且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保税仓库应具备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保税仓库注册变
46、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告知企业。 3.许可的延续。 《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4.许可的注销。 保税仓库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47、》,并办理注销手续。 仓库主管海关核实保税仓库无库存货物及其他遗留问题后,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注销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九、办结时限: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一)出口监管仓库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3.《
48、海关出口监管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 4.《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二)保税仓库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1.《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仓库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保税仓库项目)》; 3.《海关保税仓库变更/延期通知书》; 4.《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十二、受理机构: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南昌海关。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申请接收:详见南昌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六、办理方式: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
49、十七、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日内电话通知或告知申请单位,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文书)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海关法规、最新署令及最新公告”(网址: 十九、咨询途径:详见南昌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南昌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南昌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南昌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 附件:1.“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保税仓库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流程图; 2.《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和《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样式、填制说明、填写示范、错误示例; 3.《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