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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克文:“经济与社会”:恐怖的整容术及其他.docx

1、阎克文:“经济与社会”:恐怖的整容术及其他 祈读者明察,标题中的主语本来应该使用德文原文Wirtschaft undGesellschaft或者英译原文Economy and Society并加上中译书名号《经济与社会》,但那样会显得标题过长,关键是还容易引起误解,改用引号大概可以简捷准确地表达一个必须表达的意思,就是为了避免把同名巨著与中译本(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混为一谈。至于“恐怖的整容术”云云,我们可以立即进入下面这个体验过程。 先看一段中译本正文开篇之后的译文: 从自身产生同样方式的行为的能力,并不是理解的前提:“不需要当凯撒,才能理解凯撒。”(本文黑体字均为笔者

2、所加)充分的“可重新体验”对于理解的明,确性是重要的,但并不是意向的阐释的绝对条件。一个过程的可理解部分和不可理解部分,往往互相混杂在一起,结合在一起。(中译本上卷第40页) 不妨提前说明一下,如果参照英译本来看,这段译文在整个中译本中绝对属于口齿和逻辑最为利索的段落之一,但遗憾的是,就连这样的段落大概也不到全书的百分之十,若要逐一列举,显然将给尊敬的《博览群书》的篇幅和发行量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故本文只能在现有的篇幅内尽力证明我不是胡说八道。 再看这一段的英译原文(以下英译原文一律引自Economy and Society,Edit-ed bY Guenther Roth and Cl

3、aus Wittich,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引用这个英译本原因有三:一是笔者不谙德文,很惭愧无法直接引用德文原著;二是此英译本为举世公认的权威译本,故引之有理;三是中译本译者也“参考”过这个英译本,并“基本上根据英译本重新安排段落”,故引之有据): the ability to perform a similar action is not a necessary prerequisite to un-derstanding;“one need not have been Caesar in order to understand Cae

4、sar.”“Recapturing an experience ”is important for accurate understanding,but not anabsolute precondition for is interpretation.Understandable and non—understand-able components of a process are often intermingled and bound up together.(p.5,下同) 笔者觉着,比较妥当的译文应该是这样: 实施相同行为的能力并非进行理解的必要条件:“理解凯撒无须先成为凯撒

5、再经验”对于准确理解固然重要,但并不是对该经验进行解释的绝对前提。一个过程的可理解部分和不可理解部分,往往会混杂在一起并息息相关。 一望而知,韦伯这里的意思是,对于他人的行为,你不必亲自实施一遍也有可能理解该行为的主观意义,所以他引用了一句在西方流传甚广的大白话,而且无论是他本人还是德文、英译两种版本的编者译者都没有缀文注释,显然是当作常识处理的。但中译本的译法却很容易令人一开卷就怀疑,大师韦伯怎么连常识、甚至连基本句法也不懂啊?韦伯冤枉,这是我们这个中译本在对原著“整容”过程中的常见现象,并且不附原文、不加注释,所以令人感觉格外恐怖——连常识都不顾,遑论其他?本文主要想说的就是这个

6、问题。 “十二铜表法”是我们中学教科书里就有的古罗马历史事件名称,因当年的罗马平民代表把习惯法内容公布在罗马广场的铜表上而得名,但这个中译本却一律译成了“十二铜牌法”(顺便说说,那本《(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译得更简略——“十二表法”,见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111页。也许译者认为逐字对译“Twelve Tables”更加准确?如是,则应当连“法”也不要)。我们当然可以厚道一些,可以忽略不计这种细微出入,哪怕这个词组被译成“十二铜匾法”、“十二铜碑法”、十二铜桌法”或者干脆译成“十二表”、“十二桌”,仍然可以认为不算太离谱,如果顺着上下文的意思读,大概也不算太难猜。但

7、情况不会总这么简单。还是来看《经济与社会》中译本。   “英国的不成文法——它肯定不是‘法律法’”(下卷第93页)。如果不看原文或英译,估计任谁也无法猜透“法律法”究竟是个什么法器。而英译本就说得很明白:“the English Common Law, which certainly was not statute law”(p754)——或许中国一个刚刚考上名牌大学的高中毕业生,查查《英汉大词典》也会毫不犹豫地翻译如次:“英国的普通法,毫无疑问不是制定法”。 “授职之争中国家和教会分开”(下卷第685页),又给了读者一个猜不透的句子。如果只看中译本,可以肯定,谁都无法准确把握这

8、里使用“授职”一词究竟有什么含义,因为根本就没有地方能查到匹配的背景资料。好在英译者并没有含糊其辞,他告诉我们,此处说的是“the separation of state and church in the Investiture Struggle”(p1333),即“主教叙任权之争中的政教分离”。英文Investiture Struggle(或Investiture Controversy)有一个固定的中文译法,就是“主教叙任权之争”,全书共4次提到,中译本都译为“授职之争”或“授职争端”,导致有关的上下文相当费解,更无法体会该词对上下文的背景支持意义。也许是由于这个事件在西方历史上过于著名

9、所以原著和英译均未加注。它指的是十一世纪末到十二世纪初教廷与神圣罗马帝国之间的权力斗争。争议始于对主教及隐修院院长叙任权究竟属谁这一问题。这类高级教士往往既行使宗教权也行使世俗权,世俗封建主对于他们的授职自然深感兴趣。但教皇格列高利七世谴责了世俗叙任权,因此立即导致他与德意志国王、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之间爆发了激烈争吵,其政治后果是导致了德意志内战,皇权受损,诸侯权盛,而且形势不可逆转;在意大利北部,伦巴第城邦在罗马教廷支持下纷纷兴起,削弱了帝国在该地区的权力。1106年,英格兰国王亨利一世废除由国王向高级神职人员授予职位象征物的惯例,教会也做出相应让步,主教在受祝圣之前先向国王致敬(即

10、主教候选人先成为国王的人、后成为主教)。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五世与教皇加里斯都二世1122年达成的沃尔姆斯宗教协定也包含类似的妥协。不错,这段历史对于许多中文读者来说并不属于常识范围,但由此开始的政教分离过程却早已产生了一个学术常识,即“政教分离”概念本身。韦伯全书共12次谈到与“政教分离”有关的问题,中译本有11次译成“国家和教会分开(或“分离”)”,当然,这个译法丝毫不错,而且还体现了一点儿将学术大众化的精神(尽管如此体现在《经济与社会》这样的经典著作翻译中好像不大合适),但问题在于,剩下的那一次翻译却领着我们一头拱进了一个完全莫名其妙的去处——“政治权力的(根据宪法)绝对无宗教信仰的国家

11、里:美国”(下卷第548页)!幸有英译者的统一译法,我们才有机会知道,原来此地就是那个“the country with the strictest constitutional separation of state and church——the United States”(p.1196):“对政教分离有着最严格宪法规定的国家——美国”。 一个短语竟引出这么多话,显得有些沉闷。现在来读读英译本讲述的一个小故事: “It is discipline and not gun powder which initiat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warfare.……

12、The sober and rational Puritan discipline made Cromwell' victories possible despite the fierce bravery of the Cavaliers. His Ironsides——the 'men of conscience'——trotted forward in closed formation aiming calmly and firing simultaneously before drawing their sabers. After the attack they remained i

13、n closed formation or immediately realigned themselves. This discipline was technically superior to the Cavaliers' élan.”(p.1152) 这个故事说的是:“开启了战争变革过程的并不是火药,而是纪律……尽管保皇党人凶悍勇猛,但严肃理性的清教纪律使得克伦威尔的胜利成为可能。他的铁甲军——‘良心之师’——都是以密集队形疾步前进,冷静瞄准并在拔出军刀的同时开枪射击。他们在发起攻击之后仍能保持或者立即恢复密集队形。从技术上说,这种纪律要优于保皇党的élan(锐气)。” 再聆听

14、一下咱们中译本的叙述: 首先带来这种变化的是纪律,而不是火药……克伦威尔战胜骑兵队伍冲锋陷阵的勇敢,要归功于清教徒清醒的和理性的纪律。他的‘铁铸的一面’即‘有良知的人’,出击冲锋在前,疾驰飞奔,团结坚定,同时冷静射击,然后打入敌阵并在进攻成功之后——主要的对立就在这里——整体止步,停留不进,或者立即重新布阵,这些在技术上优胜于骑兵队的激情。(下卷第494页) 克伦威尔的“铁甲军”(Ironsides)在西方历史上可谓赫赫有名,这位仁兄招兵买马有一个根本原则,就是你得凭良心来我这里当兵,如果你觉着自己的良心不同意你当兵,我就决不勉强你,不会硬拉你的壮丁,故铁甲军又称“良心之师”(men

15、of conscience),由于纪律严明且采用新式的密集队形(closed formation)作战,因而基本上所向披靡。和他作对的是查理一世国王的拥趸,他们自称骑士(Cavaliers),该词遂成为保皇党代称。韦伯在此前后用了很大篇幅讨论卡理斯玛、纪律、经济因素及战争手段之间的关系,克伦威尔是为一例。中译本显然是在不折不扣地望文生义,结果把此例中的四个关键要素鼓捣得面目全非,读完让人看到的大概只能是这般场面:克伦威尔有着“铁铸的一面”(其实完整的望文生义应该是“铁铸的好多面”,因为Ironsides是个复数词形),即他一个人等于一大批“有良知的人”(因为men of conscience也

16、是个复数说法),他喜欢孤身一人“团结坚定”地打入“骑兵队伍”,然后他和“骑兵队”发生了“主要的对立”,接着他就“整体止步,停留不进,或者立即重新布阵”……晕不? 还有呢。下卷第148页有云: 《古兰经》里包含着一系列纯粹是现行法律的规定(诸如撤消同过继的儿媳结婚的禁令——穆罕默德就给了自己这种自由)。 容笔者立刻附上英译: The Koran itself contains quite a few rules of positive law(such as,for instance,the abolition of the prohibition of marriage bet

17、ween a man and his adoptive daughter-in-law,the very liberty of which Mohammed availed himself).(p.819) 可以看到,英译者准确传达了韦伯的本意: 《古兰经》本身包含了不少实在法规则(比如废除了男人不得与其义子前妻结婚的禁律,而穆罕默德本人就利用了这种婚姻自由)。 “positive law”在法学领域是个极为普通、极为常见的术语,即“实在法”(或“实证法”),韦伯这里是在专门讨论法理学问题,想必不会硬把“实在法规则”说成“现行法律的规定”。好在这样译法至少字面上还能对付过去,但那个

18、过继的儿媳”就很不容易理解了,显然又是望文生义。所幸“《古兰经》”和先知“穆罕默德”的名字没有译错,总算留下了一个线索。大概任何一个地道的伊斯兰教徒都会知道,adoptive daughter-in-law就是“义子之妻”,用在这里的语境中则更为严格,即“义子前妻”。伊斯兰教之前的阿拉伯人尚未形成比较规范的婚姻制度,因而有了一个悠久的传统,就是普遍认领义子。“义子”不同于“养子”,前者只是口约关系,后者一般是法定关系。由于收“义子”在家庭关系、商业交往和财产的继承、分配、转移中造成了长期普遍的混乱状况,伊斯兰教认为这是蒙昧时代的陋习,据传,真主曾要求穆罕默德与义子宰德的前妻宰纳白结婚,但穆罕

19、默德顾忌人言和以往的禁律,迟迟未从,最后在真主的严厉责备下终于从命(事见《古兰经》33章)。由此,收义子的习惯以及相关的一切惯例均被废除。说起来实在是很清澈的一个句子,在我们的中译本里却变成了一小堆浑糨糊。 行文至此,忽然发现前面的内容已经涉及到了三大宗教的两大家,心想那就不该撇下佛教,于是随手便找了个例子,见于中译本上卷第520页: 佛陀宣告他的关于伟大幻想的四重真理作为阐明崇高的八重荆棘小道的实际的救赎教义。 我想,就算佛陀本人转世,然后在中国佛学院念完了研究生,读了这个中文句子也禁不住犯迷糊。好在英译者没有给他老人家添麻烦: Buddha enunciated his f

20、ourfold truth concerning the great illusion as the basis for the practical salvation doctrine of the noble eightfold path.(p.461) 这其中关键的是fourfold truth和eightfold path两词,其实就是佛陀即将成道的那个黎明时分盘腿坐在菩提树下顿悟而出的“四谛”和“八正道”,而这两个术语是任何一个佛教徒,包括佛门俗家弟子都知道的。这样一来,我们就能明白韦伯实际上在说什么了: 佛陀把他顿悟的四谛明确表述为崇高的八正道这一实用性救赎教义的基础。

21、 为节省篇幅,下面请允许笔者仅以英译本—中译本对照并附笔者拙译的顺序罗列若干范例: 1.In English law the sodality,as defied by Gierke,did not exist after the Norman invasion,and no concept of corporation of Continental type was developed until modern times.p.720 自从被诺曼底征服以来,英国的法就从来没有过在基尔克术语意义上的生产合作社。到了近代,它才发展了大陆方式的社团概念。(下卷第79页) 拙译:在英

22、国的法律中,像祁克界定的那种会社,在诺曼人入侵之后就不复存在了,而且到现代之前一直没有发展出大陆类型的公司概念。 2.The Norman kingdoms in England and Southern Italy and the kingdoms of the Spanish reconquista……(p.1054) 英国的诺曼底国家也好,意大利南部的诺曼底国家也好,西班牙的征服帝国也好……(下卷第379页) 拙译:诺曼人在英格兰和南意大利建立的王国以及西班牙人在复地运动中夺回的王国……(笔者注:reconquista,是中世纪西班牙和葡萄牙境内的基督教国家为从穆斯林〔摩尔人

23、〕手中夺回被侵占领土而进行的一系列斗争,据传始于八世纪初,到十三世纪中叶,基督教国家已经统治了伊比利亚半岛大部分地区,只有西班牙南部以格拉纳达为中心还保留着一块穆斯林飞地直至十五世纪) 3.The Mormon achievements in the salt desert of Utah violate all rules of rational settlement.p.1169 摩门教徒在乌塔赫盐漠上的功德奉献完全违背合理的定居规则。(下卷第514页) 拙译:摩门教徒在犹他州盐湖荒漠上的成就则有违一切理性定居的规则。(笔者按:如果哪天美国人民忽然发现自己有了一个叫作“乌塔

24、赫”的新州,一定会大喜过望) 4.William the Silent(p.1208) 沉默寡言的威廉(下卷第565页) 应为:沉默者威廉(笔者注:近代荷兰国家的第一位世袭首脑(1533~1584)。早年一次出使法国时,当面听闻法王亨利二世讲述了要把新教徒赶出尼德兰的计划,内心震惊但未动声色,遂获“沉默者”绰号) 5.Saint Francis(p.11131114) 神圣的弗朗兹(下卷第447)、弗朗西斯(下卷第448页) 圣方济各(笔者注:圣方济各是天主教方济各会和方济各女修会创始人,十三世纪初叶教会改革运动领导人。呢绒商之子。1202年参加阿西西对佩鲁贾的战争被

25、俘,近一年后获释。1205年参加教皇军对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的战争,但途中折返阿西西,放弃财产和家庭,到阿西西城外过清贫的隐修生活。1208年起开始讲道。1209年方济各的托钵修会获教皇英诺森三世批准正式成立。天主教会中相传方济各身上带有耶稣受刑所留的五处伤痕) 6.Italics(p.9161368) 印度日耳曼人(下卷第234、718页) 古意大利人(笔者按:这当然不是个新人种) 7.the creation of the mortgage in favor of the wife on all the assets of the husband as it ari

26、se under several legal systems where,upon marriage,the wife becomes a mortgagee even with priority over older mortgages.p.686 一位妇女随着结婚而产生一般抵押,根据某些法,妇女甚至可以牺牲较她为早的、担保上可靠的、对她丈夫财产的义务,而获得一般的抵押。(下卷第41页) 拙译:在某些法律制度下,抵押权的设定会支持妻子把丈夫的全部资产作为抵押品,因而一旦结婚,妻子就会成为抵押权人,甚至对旧有的抵押品拥有优先抵押权。 8.The English and Amer

27、ican adjudication of the highest courts is still to a great extent empirical,and specifically:an adjudication by precedents.p.976 英国(和美国)大的中央法院的司法一直还在很高的程度上是经验的司法,特别是判例的司法。(下卷第299页) 拙译:英美最高级法院的裁决在很大程度上仍是经验式裁决,尤其是依照先例进行裁决。(笔者按:这里估计韦伯是为了节省笔墨,同时也相信读者的理解能力,所以懒得分别说出英美两国各不相同的最高法院大号,只用“最高级法院”指代,断不会让读

28、者误以为英美两国除了“大的中央法院”以外可能还有“小的中央法院”) 以上都是侃的别人家的事儿,现在瞅一眼咱们自家地盘上的情形。韦伯对我们的历史显然很是了解,所以他才能言简意赅地指出,“In China every city was surrounded with rings of gigantic walls. However it is also true that many agricultural localities there which were not cities in the administrative sense(in China this means as

29、we shall discuss later that they were not the seat of state authorities)have at all times possessed walls.”(p.1221) 韦伯这里前后都在比较世界各国的城市特征,捎带着比较了一下中国的城乡差异之一:“在中国,每一个城市都环绕着巨大的城墙;不过同样确凿的是,许多农村地方一直也有城墙,但它们并非行政意义上的城市(这在中国就意味着它们不是官府所在地,对此我们将在后面讨论)。” 但是,中译本里的韦伯好像是用德国汉语说了一段不太着边际的绕口令: 在中国,每一座城市都有巨大的城墙环

30、绕着。但是在那儿,似乎也有很多经济上纯属农村的地方,它们在行政上也不是城市,也就是说(正如以后还要提到过的那样),在中国也不是历来国家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就有城墙包围着。(下卷第577页) 韦伯根据他自己了解的情况指出,某些人在看待中国人时“有一个几乎是根深蒂固的低级错误:把大多数甚至全体中国人都视为宗教意义上的佛教徒。这种误解源于以下事实:接受了儒家伦理(这是唯一得到官方认可的伦理规范)熏陶的许多中国人,在按照儒家的规矩建造房宅和安葬已故亲属之前,都要咨询道教的风水先生,但同时还要给亡灵安排佛教的超度。有些人会持续参与对某个神祇的礼拜,可能还会形成一个对此怀有长期关切的小圈子,但除了他们以外

31、我们在那里所能看到的只是一些变动不居的俗众,或者说——如果能够使用现代政治术语进行比喻的话——只是一些‘流动选民’。” 中译本是让韦伯这样说的: 这种粗暴的误解似乎也是无法消除的,例如,大多数甚至所有的中国人都在宗教的意义上被视为佛教徒,因为他们当中的大多数是在学校里接受唯一为官方所批准的儒教的伦理教育成长的,虽然每次盖房屋都请道教的风水先生当参谋,对去世的亲戚按儒教礼仪给予追悼,同时还让为他们做佛教的超度。除了那些持久参与对一个神的崇拜和可能持久地属于一个较狭窄圈子的有关人员外,在这里只有一些偶然参加的俗众,即“同路人”,——如果人们〔在这里〕想类似于用现代的党派术语,来称呼那些没

32、有参加组织的、随大流的选民的话。”(上卷第510~511页) 且不管韦伯整个这一段的措辞遣句是不是真像中译本里这样夹缠,即使仅仅从常识出发,任何人也都有理由怀疑,咱们中国人啥时候“大多数是在学校里接受……教育成长的”?来看看英译: there is an almost ineradicable vulgar error that the majority or even all of the Chinese are to be regarded as Buddhists in religion. The source of this misconception is the fact

33、that many Chinese brought up in the Confucian ethicwhich alone enjoys official approbation consult Taoist diving priests before building a house and mourn deceased relative according to the Confucian rule while also arranging for Buddhist masses to be performed in their memory. Apart from those

34、who continuously participate in the cult of a god and possibly a narrow circle having a permanent interest in it all that we have at there are drifting laymen or if one is permitted to use metaphorically a modern political designation“floating voters”.(p.453~454) 《经济与社会》全书直接谈论中国的内容,加起来大概有两三万字的规

35、模,总起来看,英译本里的韦伯几乎是个中国通,而中译本里的韦伯却连隔靴挠痒的水平都没有达到,好像正在练习隔着长城挠痒痒,以上两例可见一斑。 下面看一个稍带综合性的段子: 英译:The functionally specific separation of powers is not wholly a modern phenomenon. The division of an independent political authority and an equally independent hierocratic authority instead of either caesaropa

36、pism or theocracy belongs in this category. Similarly there is a certain sense in which the specified spheres of competence of the different Roman magistracies may be thought of as a kind of“separation of powers”.The same is true of the specialized charismata of Lamaist Buddhism. In China the Confu

37、cian Hanlin Academy and the“censors”had a position which in relation to the Emperor was largely independent. In most patrimonial states but also in the Roman Principate it has been usual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the civil aspect of finance to be separated from the military establishm

38、ent at least in the lower reaches. But in these cases the concept of separation of power loses all precision. It is best to restrict its application to the supreme authority itself. If this restriction is accepted then the rational formally enacted constitutional form of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i

39、s entirely a modern phenomenon.(p.282-283) 中译:分类化的权力分立,绝非一定是现代的东西。在独立的政治权力和僧侣统治权力之间划分泾渭——而不是凯撒教皇制或神权政治——,也属于这个范畴。而且,人们也可以把罗马市政厅分类化的权限理解为一种“权力分割”。同样,喇嘛教的分类化的魅力型统治也如此。中国的(儒派的)翰林院和“监察官”对于君主有相当大程度上的独立地位。在世袭制国家中,包括在罗马第一帝国,下层的司法权力和财政权力(民事权力),一般同军事权力分开。最后,当然还有任何一种权限的分割。不过,这样一来,“权力分立”的概念未免失之精确。这个概念必须有的放矢地

40、限制在最高统治者的权力本身的分割上。倘若人们这样做,那么,权力分立的合理的、通过章程(宪法)阐述的形式,即立宪的权力分立,就完全是现代的。(上卷第314页) 拙译:按照职能明确实行三权分立并不完全是个现代的现象。独立的政治权威和同样是独立的僧侣统治权威之间分割权力就属于这一范畴,但政教合一或神权统治却不是。类似的情形还有,在某种意义上说,不同的罗马司法行政官的具体职权范围就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三权分立”。藏传佛教专门的卡理斯玛统治同样如此。在中国,就与皇帝的关系而言,儒士云集的翰林院以及“谏官”也有很大的独立性。在大多数世袭制国家——但也包括罗马的元首统治,司法行政、民事财政一般都是与军事机

41、构分离的,至少在基层是这样。但在这些情况下,三权分立的概念就丧失了它的全部精确性。最好还是把它限于应用在最高权威本身。如果这种限制得到了公认,然后以制定宪法的形式理性而正式地规定三权分立,这就完全是个现代的现象了。 可以想象,韦伯不可能不着力讨论“三权分立”的问题,单单这个术语本身就在英译本中先后出现了37次,但中译本居然能让韦伯一概说得含糊其辞乃至绝口不提!显然,攻读与此有关的大量内容就只好当作猜谜游戏了。 再看两个纯社会学的小段子: 1.英译:For the purposes of a typological scientific analysis it is convenie

42、nt to treat all irrational,effectually determined elements of behavior as factors of deviation from a conceptually pure type of rational action.p.6 中译:对于构成类型的科学观察来说,要最一目了然地研究和阐述行为的一切非理性的、受情绪制约的、影响行为意向的相互关系,是把它们视为行为的一种虚构的、纯粹目的合乎理性的进程的偏离。(上卷第41页) 拙译:出于类型学的科学分析目的,比较方便的做法就是,把所有受情绪左右的非理性行为要素都视为偏离了概

43、念上的理性行为纯粹类型的成分。 笔者按:韦伯的意思等于是说,胡萝卜就是胡萝卜,甭管长短粗细颜色深浅,都可以归并为“概念上的”“纯粹类型”,但如果哪位胡萝卜莫名其妙长得有些像茄子地瓜玉米棒子等等,就应该认为它的所有这些畸形成分都偏离了概念上的胡萝卜纯粹类型。这样一来就比较方便进行类型学的科学分析。毫无疑问,其中决没有胡萝卜是“虚构的”意思。更重要的是,韦伯常用的社会学方法论概念“纯粹类型”刚刚在原文中第二次出现,就遭到了中译本的彻底“解构”,由此导致的前言不搭后语便可想而知。 2.英译:Human mortality,indeed the organic life cycle from

44、the helplessness of infancy to that of old age,is naturally of the very greatest sociological importance through the various ways in which human action has been oriented to these facts. To still another category of facts devoid of meaning belong certain psychic or psychophysical phenomena such as fa

45、tigue,habituation,memory,etc.;also certain typical states of euphoria under some conditions of ascetic mortification;finally,typical variations in the reactions of individuals according to reaction-time,precision,and other modes.(p.7) 中译:一般生命的死亡规律和有机循环,从儿童的束手无策和白发老人的无依无靠,由于人的行为曾经以及正在以这种事实为取向的种种不同的

46、形式,自然具有头等的社会学意义。关于某些心理的或心理—生理现象过程的不可理解的经验规律(疲劳、训练、记忆等等,但是同样地例如,用某些特定形式进行苦行阉割产生的某些类型的精神快感,根据速度、方式和明确性的不同反应的类型的区别等等),组成又一个不同的范畴。(上卷第42页) 拙译:人终有一死,这实际上就是从婴儿时的无以自助到老年时的无以自助之间一种有机的生命循环,它自然会由于人的行为以这些事实为取向时采取的多样化方式而具有极大的社会学重要性。另一个缺少意义的事实范畴则是某些心理或精神物理现象,诸如疲劳、上瘾、记忆等等;还有在某些苦行禁欲条件下产生的某些典型的欣快状态;以及每个个人在作出反应时由于

47、反应时间、准确程度和其他方式的不同而表现出的典型差异。 笔者按:韦伯这里一直在讨论行为的主观意义问题,他认为有些行为和现象是没有或缺少主观意义的,只能从客观的或间接的角度给予解释——比如“上瘾”,结果中译本却改成了有意义的“训练”,由此便开始了对“意义”问题的阉割过程,而且越往后阉割得越利索越彻底,读者如有足够耐心的话不妨自行验证,因为有白纸黑字在;另外,这段译文随后还捎带着“阉割”了人家禁欲者本来无需阉割的东西,最后又“阉割”了“欣快的”、“反应时间”等等一个心理学本科生也会熟知的概念,总之,整个看上去恍如韦伯当时正在梦游,而且满口呓语。 如果小段子尚不足以说明问题,最后再来看个大段

48、子,抱歉让读者受累了: 英译:The rise of Socialism at first meant the growing dominance of substantive natural law doctrines in the minds of the masses and even more in the minds of their theorists from among the intelligentsia. These substantive natural law doctrines could not however achieve practical influ

49、ence over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simply because before they had achieved a position to do so they were already being disintegrated by the rapidly growing positivistic and relativistic-evolutionistic skepticism of the very same intellectual strata.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is anti-metaphysi

50、cal radicalism the eschatological expectation of the masses sought support in prophecies rather than in postulates. Hence in the domain of the revolutionary theories of law Natural law doctrines was destroyed by the evolutionary dogmatism of Marxism while from the side of“official”learning it w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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