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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 (2).docx

1、 XX省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 【发布单位】 XX省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5〕047号【发布日期】 2005-07-21【生效日期】 2005-07-2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XX省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2、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监管局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

3、为搞好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的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和我市贯彻全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提高对环保专项整

4、治行动的认识,抓住机遇,把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与巩固我市“创模”成果结合起来,与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对小型化工企业污染实行综合治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85号)和《关于综合治理XX县区西堤头镇化工污染问题的决定》(津政发〔2005〕38号)结合起来,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止污染反弹,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二、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目标和要求 (一)整治重点。 1.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城市噪声扰民、大气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和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等突出问题。 2.建设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国务院令第253号)和《XX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的问题。重点是钢铁、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等行业违法建设、违法审批问题;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的问题。 3.加强重点污染区域整治。重点解决市政府确定的XX县区西堤头镇,XX县区张家窝镇、大寺镇大任庄村,XX县区大邱庄镇,XX县区中塘镇赵连庄,XX县区八里台镇大韩庄村和北闸口镇翟家甸村等地区的严重污染问题。 (二)整治目标。 重点监管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

6、规的错误做法基本得到纠正,群众投诉的环境违法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三)具体要求。 1.各级政府要将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对群众投诉的突出违法建设、违法排污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凡群众投诉后两年内仍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一律由各级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以及工作进展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让群众看到治理的进展和效果。 2.对钢铁、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逐一检查,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整

7、改不到位的,要由所在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凡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已经投产的建设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建的项目,要立即停建;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 3.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采取停电、停水措施,有关设备就地销毁。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地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 4.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偷排偷放、超

8、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凡停产整顿的违法企业,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验收时达标,投入生产使用后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提出建议,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5.对城市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由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以前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以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要依法处理,并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在2005年8月中旬前要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

9、环保部门联网。 6.治理城市噪声污染。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要统一协调,对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大现场执法力度。采取限制或责令调整作业时间、安装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等强制性措施控制噪声污染。 7.整治大气污染。要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水泥、化工等行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凡超标排放的,要依法严格处罚。 8.对饮用水源地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治。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保护情况,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

10、项目。凡违反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同时要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9.加强重点污染区域综合治理。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对小型化工企业污染实行综合治理的通知》和《关于综合治理XX县区西堤头镇化工污染问题的决定》,严肃查处XX县区西堤头镇等重点污染区域的违法排污企业。 10.对于各级政府制定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废止一切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和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和办法。纠正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

11、低环保准入门槛的行为。对于拒不纠正错误做法,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公开处理。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陈质枫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监管局领导参加。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市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邢振纲局长兼任。建立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二)加强协调与合作。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12、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确定督办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要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商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移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并在形成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移送部门。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对依法需要停产、关闭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需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要及时移送;对涉嫌构成破坏环境

13、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四)市和区县计划、经济部门,负责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清查,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出租厂房、场地用于从事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全面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一律解除租赁合同,予以清除。 (五)各级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抓好整治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凡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此次整治中清查不力、整顿不到位,采取走过场或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14、要根据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津环保监察〔2002〕70号)和《关于印发〈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津环保法〔2005〕86号),追究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市和区县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协助环保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及经营者的

15、环保法律意识,为开展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八)市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以防止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九)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逐级落实到基层,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认真组织落实。群众投诉多、环境污染严重地区的政府要制定实施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16、 四、行动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在7月25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自查摸底阶段。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区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于7月28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公开查处,曝光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各区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环境违法

17、典型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9月20日前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到各区县进行督查或暗查。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公开处理一批责任人。 (四)总结考核阶段。各区县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5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于11月1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全国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区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

18、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市监察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印发〈对企业违法排污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对不制止、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坚决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在执法检查中执法不力、查处不到位,采取走过场或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督办处理重点环境问题,公开查处大案要案。各级政府对突出环境问题要采取挂牌督办措施,不解决不撤牌。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要进行公开查处。

19、 (三)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保护环境、维护群众利益的决心和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入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各阶层的环境法律意识。曝光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营造震慑违法者、鼓励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 (四)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各区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管理工作。行动期间,各区县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每周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进展情况、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立案和结案情况,以及信息上报情况,每周编发一期工作简报,上报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XX省环境保护局 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XX省经济委员会 XX省监察局 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XX省司法局 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2页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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