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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轻工业局文件.doc

1、国  家  轻  工  业  局  文  件 国轻行[2000]466号 对贯彻执行《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 解释说明的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轻总行管[1997]4号文件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现根据执行当中发现的问题,做如下解释说明: 1、规定中的电池产品系指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产品。不包括扣式电池和其他一次电池,也不包括二次电池。因此需要对电池产品汞含量进行检测监管的仅有代码85061000的电池

2、产品。而对于代码85063000的氧化汞电池,国家早于明令禁止生产,需强化监管力度,严禁进、出口。 2、电池产品汞含量的标注方法,在国家标准出台前,暂按“低汞”(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25%)、“无汞”(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00 1%)或“汞为0”、“水银为0”等几种方式标注。 3、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允许再生产汞含量大于0.025%锌锰电池和碱性锌锰电池。对于库存的汞含量超过0.025%和单体电池包装上无汞含量标注的锌锰电池和碱性锌锰电池产品,按“规定”的要求,可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截至时间为2001年12月31日。   中

3、 国 电 池 工 业 协 会 中电池协字[2001]011号 转发“关于转发国家轻工业局《对贯彻执行 <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解释 说明的函》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准确理解1997年12月31日原中国轻工总会等9个国务院原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的通知”精神,顺利实施未见的有关规定内容,2000年12月12日、28日协会曾分别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检[2000]244号)“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监管办法”、国家轻工业局国轻行[2000]466号“对贯彻执行《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解释说明的函”转发给你们。前一段时

4、间协会又根据企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又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了协调。现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函[2001]6号“关于转发国家轻工业局《对贯彻执行<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解释说明的函》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企业根据文件精神,与当地检验检疫局紧密配合,提前办理好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的有关工作。 附件:“关于转发国家轻工业局《对贯彻执行<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解释说明的函》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 2001年3月1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 [特急]                                         检验函[2001]6号 关于转发国家轻工业局《对贯彻执行<关于限制电池产品 汞含量的规定>解释说明的函》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国家轻工业局下发的《对贯彻执行<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解释说明的函》(国轻行[2000]46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该函的解释说明,1997年12月31日原中国轻工总会等9个国务院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的通知》(轻总行管[1997]4号)中的电池产品系指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产品,不包括扣式电池和其它一次电池,

6、也不包括二次电池。经研究,就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的检验监管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HS代码为85063000的氧化汞电池,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严禁进、出口。 二、对进出口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产品以外含汞扣式电池、其它一次电池和二次电池等,因尚无汞含量限值国家标准,暂不实施汞含量检测,但必须办理备案手续。 三、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出口含汞电池产品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对进口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产品单体电池上汞含量标注,在国家标准出台前,不作统一规定,但必须标注,如“低汞”或“无汞”等。对进口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产品以外含汞电池产品,单体电池上暂不作汞含量标注要求。 四、对2001年1月1日以前进口的汞含量大于0.025% 的和单体电池上无汞含量标注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产品,享受国民待遇,可在国内市场销售到2001年12月31日。 附件:《对贯彻执行<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解释说明的函》(国轻行[2000]466号)                                     二OO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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