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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课件.doc

1、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课件   w    绪论 w    第一章:合同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w    第二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w    第三章  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w    第四章  其它七种贸易术语 w    第五章  商品的价格  w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 w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w    第八章:国际货款的收付 w    第九章: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w    第十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定 w    第十一章:出口合同的履行 w    第十二章:进口合同的履行 w    第十三章:国际贸易方式   第七章 国

2、际货物运输保险             案例导读 某货轮在海上航行时,A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水渍严重,只能降价出售,该货损失原价值的20%。请问纸张损失的80%,棉布损失的20%,都是部分损失吗?为什么?         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按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或称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不论哪一类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均须订立保险合同并共同遵守下述原则(给付性保险合同

3、有例外)。 一、保险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 二、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 三、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四、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一、保险利益原则 w   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它可以是任何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就货物运输保险而言,反映在运输货物上的利益,主要是货物本身的价值,但也包括与此相关连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关税和预期利润等。 w   保险合同真正保障的是保险

4、利益。保险人赔偿或给付的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w   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怎样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当保险标的安全到达时,被保险人就受益;当保险标的遭到损毁或灭失,被保险人就受到损害或负有经济责任。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利益。即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w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

5、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 w   保险利益的时效 在财产保险中,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具有保险利益,在投保时,并不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国际货运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可视为买方具有预期的保险利益而允予承保。 二、最大诚信原则 w   诚信:就是诚实和守信用。诚实就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隐瞒、欺骗;守信用就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公平地、全面地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合同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更甚于其它合同,要求当事人做到“最大诚信”或“最大善意”。 w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

6、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   w   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 w   对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提交或提示准确全面的保险条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有询问,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不得有模棱两可或不真实的回答。 w   对被保险人的要求:一是重要事实的申报;二是保证。   重要事实的申报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自己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判断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决定承保的条件。    保证(warranty),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

7、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一条件。    w   保证分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w   经保险双方同意写进保险单中的条款即为保证条款,称为明示保证。 w   默示保证,即在保险单内虽未明文规定,但是按照法律或惯例,被保险人应该保证对某种事情的行为或不行为。对于保证条件,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保险人可自保证被违反之日起不再履行其应负的责任。 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项:即船舶必须适航;船舶必须按预定的航线航行;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   三、损失补偿原则 w   各种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除外)都是补偿性合同,所有补偿性合同都是建立在补偿基础

8、之上的。 w   保险的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又称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w   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理赔时,对补偿原则掌握的标准主要为:(1)赔偿金额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时的市价来确定的。(2)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同时,赔偿金额也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所具有的保险利益金额为限。(3)被保险人不能通过

9、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即保险的赔偿是使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经过补偿能恢复到他在受损前的经济状态,而不应使被保险人通过补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四、近因原则 w   近因:是指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主要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不是指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w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w   近因原则在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w   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而这个原因又是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

10、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 w   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就应作具体分析:(1)如果损失是由多个原因造成,这些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该项损失的近因肯定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如果造成损失的多个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如果损失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这些原因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①数个原因先后连续发生致损。②数个原因先后间断发生致损,即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完全独立的,如果新出现的原因是决定性的,则新原因是近因。 近因原则案例 w   一条船运送3000袋咖啡,投

11、保海运一切险但未保战争险。当时正值战争期间,船舶因意外突然触礁,船长下令施救,结果1000袋咖啡被救上岸,但却被敌方捕获,剩下的咖啡由于时间不够而无法及时抢救,和船舶一起沉没。 w   分析:1000袋咖啡被救上岸后,触礁风险已经解除,故致其损失的近因为被敌方捕获,即战争风险,所以战争风险是近因,由于战争风险不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之内,所以,对于被敌方捕获的咖啡,保险人不负责任,而对于沉入海中的咖啡,触礁风险是近因,近因属承保风险,保险人应予负责,所以保险人最后应赔偿2000袋咖啡的损失。 第二节  货物运输承保的范围 货物运输承保的范围包括承保的风险,损失和费用。 承保的风险包括海

12、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但在海运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按照我国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非意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并不是泛指海上所有的意外事故,按照我国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而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船舶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事故。 外来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

13、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渗漏、短量、碰损、破碎、钩损、淡水雨淋、生锈、玷污、受潮受热、串味等。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战争,种族冲突或一国的军事、政治、国际政策、法律以及行政措施等的变化。主要包括:战争、罢工、拒收以及交货不到等。   二、承保的损失 (一)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v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 v保险标的物的物权完全丧失已无法挽回 v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的商业价值或用途 v载货船舶失踪,无音讯已达相当一段时间 2、推定全损 l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l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其整理和继续运往目的港的费用,超过货物到

14、达目的港的价值。 l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为避免全损所需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物的价值。 l被保险人失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收回所有权的费用已超过收回标的物的价值。   ?例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使用价值,货到目的港后只能低价出售,这种损失属于       。 ?例2: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这种损失属于       。 (二)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 (1)含义——是指载货船舶在海洋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

15、殊情况,使航行中的船东、货主及承运人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并使航程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货物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C  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 C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C  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 C  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 C  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 2、单独海损 (1)含义

16、——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部分损失。 (2)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C  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C  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有一艘船,价值500万美元,租给一经营者使用,经营者运费收入15万美元,船上有甲、乙、丙、丁四方货物,甲货值60万美元、乙货值55万、丙方货值43万、丁货物值20万美元,后来船搁浅,为了使船只顺利航行,船长命令将丁的货全部抛入海中,问事后损失如何分摊?   答案 w   全部价值: w    500万+15万+60万+55万+43万+20万= 693万 w    各方所占比重: w    船方:500万÷ 693万 =72.15%

17、 w    运费:15万 ÷ 693万 =2.16% w    甲方:60万 ÷ 693万 =8.66% w    乙方:55万 ÷ 693万 =7.9%  w    丙方:43万 ÷ 693万 =6.2%  w    丁方:20万 ÷ 693万 =2.9%    各方分摊的损失 w   船方:72.15%X 20万=14.43(万美元) w    运费:2.16% X 20万=0.43(万美元) w    甲方:8.66% X 20万=1.73(万美元) w    乙方:7.9%  X 20万=1.578(万美元) w    丙方:6.2%  X 20万=1

18、24(万美元) w    丁方:2.9%  X 20万=0.577(万美元)   w   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舱内部分乙方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三万美元,将甲方被抛货物价值和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共为八万美元,那末,如何分摊损失?(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   w    各有关方   标的物价值          分摊比例     分摊金额 w          

19、             万美元                    %               万美元 w    船  方           100                    52.63             4.210  w    货方甲          50                      26.31             2.104 w    货方乙          33 - 3                15.79              1.263 w    货方丙           8                    

20、   4.21                0.337 w    运费方           2                       1.08                0.086 w    合计               190                   100                 8 案例思考 w    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

21、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烧毁;②3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   三、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费用  (一)施救费用 w    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救助费用 w    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的区

22、别 C  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 C  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 C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 C  救助行为一般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而施救行为则并非如此。 第三节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及条款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 一、基本险 w   又称主险,可单独投保。主要承保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w   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w   (一)责任范围 w   (二)责任起讫 w   (三)除外责任 w   (四)被保险人义务 w   (五)索赔期限 (一)责任范围 1.平安险 Free

23、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w   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若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时,则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为一个整批。        (2)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到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

24、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中如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s) w      

25、       指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上的一条有关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赔款的规定。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如提单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必须由被保险人付比例责任时,保险人可以赔偿。 w          从条款的名称来看,“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涉及的是船舶在航行中因与他船发生碰撞而引起的责任承担问题。两艘载货船舶在航行中因发生碰撞事故,以致造成两船及两船所载运货物损失,根据《关于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的规定,如果碰撞是由于两船互有过失所引起的话,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每艘船舶按各自的过失程度比例分摊。 w           然而,由于美国没有参加《19

26、10年船舶碰撞公约》,它对船舶碰撞责任的确定和损害赔偿原则与国际上的一般处理方式不同。首先,它对船舶碰撞责任的确定采用的是“对半责任原则”,即规定因互有过失而造成船舶碰撞的两船,不论谁的过失大谁的过失小,都各负50%的责任。其次,美国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实行的是“货物无辜原则”,即规定因互有过失而造成船舶碰撞的两船,对碰撞事故所造成船上载运货物的损失负连带责任。由于一般提单均订有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或疏忽免责条款,货主不能向其承运人索赔,促使货主向对方船只索取百分之百的赔偿。对方船在赔付货主百分之百损失后,再向承运船摊回一半损失金额。承运人为了维持自身的利益,在提单中加进

27、了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货主应向承运人退还他从对方船获得承运过失比例的赔款。这一条款规定对于货物所有人(被保险人)应该向承运人退回的损失,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亦将此条款作为一项责任范围。 例: w    某货主的货物由A船运往某地,起运前投保了海上货运险。A船在航行中不慎与B船相撞,双方在碰撞事故中互有过失,A船的过失责任为70%,B船的过失责任为30%。A船所载货物(以下简称A货)因碰撞而损失100万元(不考虑B船所载货物损失的情况),按照上述国际上的一般处理方式,A货的损失赔偿处理解决步骤如下(十表示获得赔偿,一表示遭受的损失): w          

28、    A货损失            一100万元 w     第一步,根据《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规定, w               由 A船负责赔       十70万元(10万元×70 w               由B船负责赔       十30万元(100万元×30%) w     第二步,根据《海牙规则》规定, w               A船对A货的损失免责      一70万元 w     第三步,根据我国海上货运险条款平安险责任的第2项规定, w                保险人赔          70万元         w    仍

29、以上面的例子来说明。例中A货的100万损失,按照上述美国的处理方式,其赔偿处理解决的步骤如下: w             A货损失             一100万元 w    第一步,根据美国的“货物无辜原则”规定, w           由B船负责赔        十100万元 w    第二步,根据美国的“对半责任原则”规定在船赔偿A货的100万元,由A船返还B船50万元,这表明B船赔偿的100万元中, w              B船实际承担     十50万元(100万元×50%) w              A船实际承担      十50万元(100万元×50

30、%) w    第三步,根据A船在其与A货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 w             A货应偿还A船        一50万元 w    第四步,根据我国海上货运险条款平安险责任的第8项规定, w            保险人赔                 十50万元      例:判断下列各题若投CIC平安险是否赔偿? 1. 运输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触礁,海水涌进船舱,将甲商人的5000公吨货物浸泡2000公吨。    (赔偿2000公吨价值) 2. 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海水涌进船舱,将乙商人6000公吨货物浸泡3000公吨。

31、     (不予赔偿) 3. 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海水涌进船舱,将丙商人6000公吨货物全部浸泡。      (赔偿)   4. 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海水涌进船舱,将丁商人的6000公吨货物,浸泡3000公吨之后又触礁,海水涌进船舱,货物又被浸泡1000公吨。 (赔偿4000公吨价值)   5.货物运输途中,自来水管破裂,将戊商人的8000公吨货物浸泡3000公吨。 (不予赔偿)   2.水渍险 w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WA w    英文原意为?°负责单独海损责任?±。 w   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32、 —平安险所包括的范围;        —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w   All Risks( A . R . ) w   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水渍险所包括的范围;        —被保险货物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一切险实际上是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责任的总和。 (二)承保责任起讫期限 w   又称承保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 w   我国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仓至仓条款(W/W)”(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称W/W

33、Clause) 基本内容为: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地)发货人仓库时开始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在下列三种情况下终止,并以先发生者为准: 责任起讫(续) w   (1)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        (2)货物运达中途的任何其它仓库,这些仓库被用作正常运输以外的储存或货物的分配、分派或分散转运;        (3)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既不论被保险货物是否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止。如在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货物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 “远

34、离”:保险货物一经离开发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为开始;   “到达”:保险货物一经进入收货人仓库,  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w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公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问: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能否得到赔偿?若是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得到赔偿?若采用FOB或CFR,卖方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为什么? (三)除外责任 w    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 w    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除外责任主要包括: (1)被保险人的故意

35、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wilful misconduct of the assured ;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四)被保险人义务 是指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这些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主要包括: --及时提货、及时通知检验、取得货损货差证明、向责任方书面索赔 ---采取合理措施抢救货物或防止损失扩大 --航

36、线、船名有误或改变,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提供索赔单证 --获悉有关运输合同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w   又称索赔时效,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与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w   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向保险人索赔期限为2年,自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起计算(海商法规定索赔时效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w   向船方索赔的时效规定为自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内;向港口方及铁路方索赔的时效规定为其编制货运记录之次日起180天内。 w   因收货人疏忽或其他原因而丧失向有关方追索的货

37、物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责任。 二、附加险 w   是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后加保,但是可以加保一种或数种附加险。 w   根据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加险可以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 (一)一般附加险(11种) (General Additional Risk) (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T.P.N.D)偷窃、提货不着险     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货物的全部或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Rain 

38、Damage, F.W.R.D)     货物运输中,由于淡水、雨水以及冰雪融化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水舱、水管漏水以及舱汗。   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保险人承担承保货物数量和重量发生短少的损失。   l     Inter-Mixture & Contamination Risks (混杂、沾污险)    承保后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杂质所造成的损失   l     Leakage Risks   (渗漏险)        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和油类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   l     Cla

39、sh & Breakage Risk  (破损、破碎险)        指保险人承保货物碰损和破碎的损失   l     Taint of Odour Risks(串味险)        指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其它/带异味货物的影响而造成的串味的损失    l     Sweating & Heating Risk  (受潮受热险)              指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气温变化或水蒸气的影响而使货物发生变质的损失   l     Hook Damage Risks  (钩损险)              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

40、   l     Rust Risk  (锈损险)         保险公司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   l     Breakage of Packing Risks  (包装破损险)            保险人承保因包装破裂造成货物短少、沾污等损失 (二)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    主要承担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1.战争险(War Risk)      2.罢工险 (Strike Risk)        3.黄曲霉素险 (Aflatoxin Risk)          4.交货不到险(Failur

41、e to Delivery Risk)                     5.舱面险 (On Deck Risk)           6.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                7.拒收险 (Rejection Risk)                  8.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or Macao)   1. 战争险(War Risk) w   战争

42、险投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等引起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和由上述行为所造成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承保范围包括: w   ①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w   ②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w   ③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w   ④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w 被保险人必须投保货运基本险之后,才能经特别约定投保战争险。 w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以“水上危险”为限 w   即以货物装上保险单载明的启运港海轮或驳船开始,到卸离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

43、海轮或驳船为止,即只负责水上风险。 w   如果被保险货物到目的港不卸离海轮或驳船,保险责任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计算15天为止。   除外责任包括: ①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予或热核制造的武器 ( 如原子弹、氢弹等 ) 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l②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2. 罢工险 (Strike Risk) w   罢工险承保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为,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w   我国保险人对罢工险

44、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①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②任何人的敌意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③因上述行动或行为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w   罢工险的保险责任起讫: w   “仓至仓” l 海洋运输货物罢工险以罢工引起的间接损失为除外责任,即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运输所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因罢工引起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冷藏货物的损失。即罢工险负责的损失都是直接损失。 3. 交货不到险         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在 6 个月内不能运到原定目的地交货。不论何种原因造成交货不到,保

45、险人都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w   被保险人应将货物的全部权益转移给保险人,因为造成交货不到的原因并非运输上的,而是某些政治原因 ( 如被另一国在中途港强迫卸货等 ) ,所以,被保险人在投保该险别时必须获得进口货物所有的一切许可手续,否则投保该险是无效的。 w   该附加险与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所承保责任范围有重叠处,故人保在条款中规定,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项下所承担的责任,不在交货不到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4. 进口关税险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仍得在目的港按完好货物交纳进口关税而造成相应货损部分的关税损失。 l      保险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货物遭受的损失必

46、须是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 l      进口关税险的保险金额根据本国进口税率确定,并与货物的保险金额分开,在保险单上另行列出。而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对关税损失部分的赔付以该保险金额为限。 l      投保进口关税险,往往是针对某些国家规定,进口货物不论是否短少、残损均需按完好价值纳税而适用的。   5. 舱面货物险   承保装载于舱面的货物被抛弃或海浪冲击落水所致的损失。    有些货物因体积大或有毒性或有污染性或根据航运习惯必须装载于舱面,为对这类货物的损失提供保险保障,可以加保舱面货物险。          加保该附加险后,保险人除了按基本险责任范围承担保险责任

47、外,还要依舱面货物险对舱面货物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的损失予以赔偿。由于舱面货物处于暴露状态,易受损害,保险人通常只是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舱面货物险,以免责任过大。    6.  拒 收 险       当被保险货物出于各种原因,在进口港被进口国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产生损失时,保险人依拒收险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l 投保拒收险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持有进口所需的一切手续 ( 特许证或许可证或进口限额 ) 。 l 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起运后至抵达进口港之前的期间内,进口国宣布禁运或禁止进口的,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将该货物运回出口国或转口到其他目的地所增加的运费,且以该货物的保险金

48、额为限。 l 被保险人所投保的货物在生产、质量、包装、商品检验等方面,必须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如果因被保险货物的记载错误、商标或生产标志错误、贸易合同或其他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违反产地国政府或有关当局关于出口货物规定而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概不承担保险责任。 7. 黄曲霉素险    承保被保险货物 ( 主要是花生 ) 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其所含黄曲霉素超过进口国限制标准,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           按该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有责任处理被拒绝进口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或者申请仲裁。 8. 出口货物到香港( 包括九龙

49、 )或是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对于被保险货物自内地出口运抵香港 ( 包括九龙 ) 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直接存放于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期间发生火灾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w 该附加险是一种保障过户银行权益的险种。因为,货物通过银行办理押汇,在货主未向银行归还贷款前,货物的权益属于银行,所以,在该保险单上必须注明过户给放款银行。   w   货物在此期间到达目的港的,收货人无法提货,必须存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从而,保险单附加该险条款的保险人承担火险责任。 w   该附加险的保险期限,自被保险货物运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之时起,至过户银行解除货物权益之时

50、或者运输责任终止时起满 30 天时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延期的,在加缴所需保险费后可以继续延长。     w   附加险的责任起讫 w   附加险的责任起讫也适用“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从起运地仓库开始到目的地仓库终止。 w   但以下几个险别除外: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拒收险,战争险等。 注意 w   三个基本险,只能投保一个。 w   如果投保一切险,不需加保一般附加险。 w   一般附加险和特殊的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w   *一般附加险中记住淡水雨淋险: 船只管道漏水,不是水渍险投保范围,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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