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黑龙江省价格公报 2 0 0 5年 第4期 黑龙江省物价局主办 黑龙江省价格公报 总第10期 2005年第4期 4月25日出版 主办: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行:黑龙江省物价局 登记证号:黑新出印字185号 出版:黑龙江省价格监测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 黑龙江价格信息网站网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信街58号 宣信街58号 http: 电话:(0451)82632216
2、 电话:(0451)82632378 印刷:哈尔滨博奇印刷有限 邮编:150001 邮编:150001 公司 目 录 部委文件 发改价格[2005]30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 发改价格[2005]36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 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3) 发改价格[2005]4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
3、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3) 发改办价格[2005]37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化肥价格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5) 发改办价格[2005]4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再注册 有关问题的通知…………………………………………(5) 发改办价格[2005]4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中央进口化肥港口交货 价格的通知………………………………………………(6) 财综[2005]6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 部门和单位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7) 地方文件 黑价联字[2005]9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 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39) 黑价联字[2005]17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收费 标准的批复……………………………………………(39) 黑价联字[2005]18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非师范人员教师资格认定 课程补修费标准的批复………………………………(40) 黑价联字[2005]19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全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收
5、费 标准的批复……………………………………………(41) 黑财综[2005]4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同意将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 收费的复函》的通知…………………………………(41) 黑财综[2005]12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音像制品经营 许可证》工本费的批复………………………………(42) 黑财综[2005]15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不宜收取《网络文化经营 许可证》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工本费问题的通知 …………………………………………………………(43) 黑财综[2005]21号 黑龙
6、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非师范教育类人 员教师资格认定课程补修费的批复…………………(43) 黑财综[2005]22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公共消防设施建 设费的批复……………………………………………(44) 黑财综[2005]29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注册会计师考试档案 工本费的批复…………………………………………(46) 黑通管联[2005]18号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哈尔滨灵讯信息咨询 有限公司电话—电视互动点播声讯业务不实行限费 的批复…………………………………………………(46) 黑价格字[2005]47号 黑龙江省
7、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腌渍盐、畜牧盐价格的 批复……………………………………………………(47) 黑价行字[2005]50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省临床检验中心继续执行临床检验 室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批复……………………(47) 黑价格字[2005]51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两碱以外其他工业用盐价 格的批复………………………………………………(48) 黑价格字[2005]55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管理的通知 …………………………………………………………(49) ※部委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
8、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二日 发改价格[2005]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9、》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
10、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
11、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
12、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 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一
13、条 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学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
14、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 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七日 发改价格[2005]36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请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的函》(保监寿险[2004]53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
15、下: 一、鉴于你会在组织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精算师部分)时,需要支付命题、试卷印制和运送、阅卷以及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你会在组织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精算师部分)时,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00元。 二、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准精算师部分)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313号)执行,即每人每科100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
16、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你会收取的考试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执收单位应在收取精算师资格考试费后,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发改价格〔2005〕405号 各省、自治区发
17、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房地局):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我们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 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附: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价格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内城镇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是指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应当
18、交纳的住房租金。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廉租住房租金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计租单位应当与当地公有住房租金计租单
19、位一致。 第八条 制定和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条 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而继续租住的,应当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租金的监督检查。廉租住房管理单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
20、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化肥 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一日 发改办价格〔2005〕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烟草生产购销公司: 受国际市场化肥价格和海运费用大幅度上涨影响,部分进口化肥价格上升过多。为切实稳定国内化肥价格,保护农民利
21、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等农业生产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春耕期间对中央进口化肥价格的有关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进口化肥的港口交货价格,由我委根据实际进货成本加综合经营差率核定,综合经营差率由1.7%下调至1.2%.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央进口磷酸二铵、复合肥等港口交格收购。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另行公布。 请各地将上述信息尽快下达到广大农村并向广大农民进行宣传。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证师 执业资格再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发改办价格[2005]4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
22、委、物价局: 1999年6月,人事部、原国家计委联合印发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二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目前,一些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的注册有效期已满。为进一步做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注册的价格鉴证师、其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将满,仍需在价格鉴证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继续从事价格鉴证类工作的,都需重新办理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再注册手续。 二、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注册的价格鉴证师,在其执业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办理再注册手续:
23、一)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再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二)在价格鉴证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再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提供虚假再注册材料等。 三、申请再注册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事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填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再注册申请表》(附后,此表可复印),并加贴本人一寸免冠照片。 四、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再注册,应在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暂按《国家计委关于办理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的通知》
24、计价格[2002]28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已列入国家行政许可项目,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和再注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再注册申请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中央 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发改办价格〔2005〕487号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的请示》(中化肥[2005]8号)收悉。根据春耕期间中央进口化肥价格政策规定,经审核,现将你公司经营的部分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附后)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
25、项通知如下: 表中所列价格为带包装价格,交货地点为港口码头。价格构成包括:折人民币到岸价、保险费、商检费、银行手续费、报关手续费、关税、合理损耗、散装化肥灌包费和你公司合理经营费用。其中复合肥,你公司可以表中价格为基础,在最高上浮幅度为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与需求方协商确定具体港口交货价格。 附: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表 附表: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表 单位:元/吨 序号 品名 合同号 港口交货价格 备注 1 氯化钾 05BS11XB537MJK005 1913 2 氯化钾 05BS11XB537MJK004 1895
26、 3 氯化钾 05BS11XB537MJK401 2000 4 氯化钾 05BS11XB537MJK402 5 氯化钾 05BS11XB537MJK403-1 6 氯化钾 05BS11XB537MJK403-2 7 氯化钾 04HK11XB537MJK438-1 2026 8 氯化钾 HLSF-339-K0403 (发票号05BSMOP/0127) 1808 9 氯化钾 HLSF-339-K0403 (发票号05BSMOP/0129) 10 氯化钾 HLSF-339-K0403 (发票号05BSMOP/
27、0128) 1851 11 氯化钾 HLSF-339-K0403 (发票号05BSMOP/0130) 12 氯化钾 HLSF-339-K0403 (发票号05BSMOP/0131) 13 复合肥 04GB11XB537C01-168MJ 2636 上浮为0, 下浮不限 14 复合肥 04GB11XB537C01-169MJ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四日 财综〔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
28、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2004年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3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截止2004年12月31日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
29、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依据执行。其中,加▲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2005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
30、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在本通知规定《收费目录》的基础上,统一按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止2004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在目录中注明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企业负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并于2005年4月1日前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用EXCEL汇总,报软盘或通过电子邮件传送)。 附件:2004年全国性及中
31、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附件: 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管理方式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一 公安 1.外国人签证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3]392号 2.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公通字[2000]99号 (1)准予停留章 缴入地方国库 (2)居留许可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
32、004]2230号 (3)永久居留申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4)永久居留证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5)出入境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6)旅行证(含延期) 缴入地方国库 (7)准迁证 缴入地方国库 3.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94)财预字第37号,公通字[2000]99号 (1)护照(含加页、核定、加注、延期)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0]293号 (2)入出境
33、通行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3)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1097号 (4)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 (5)台湾同胞定居证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 (6)华侨回国定居证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7)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
34、 4.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缴入中央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 ▲ 5.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 缴入中央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 (1)登陆证(含船员、台湾居民) 财综[2002]44号,计价格[2002]2883号 (2)船员住宿证 (3)登轮证 (4)停留许可证 (5)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财综[2004]44号,计价格[2002]2883号 (6)搭靠外轮许可证 (7)机动车辆入出境
35、查验卡 ▲ 6.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缴入中央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计价格[2001]523号 ▲ 7.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 ▲ 8.出海船舶、船民证件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计价格[2000]932号 (1)出海船舶户口簿 (2)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3)出海船民证(含临时) (4)合资船船员登陆证 (5)合资船船员登轮证 9.户籍管理证件工
36、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 (1)户口簿 (2)户口迁移证件 (3)暂住证卡 计价格[2002]633号 10.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含加急费) 缴入地方国库 《居民身份证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5]873号,计价格[1997]1485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 ▲ 11.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
37、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 (1)号牌(含临时) (2)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3)号牌架 ▲ 12.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 ▲ 13.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 ▲ 14.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67号,计价
38、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 ▲ 15.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 ▲ 16.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 ▲ 17.驾驶许可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18.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1994]916号,计价格[1999]1707号 二 外交 ▲ 19.护照费 缴入中央国库 (1
39、护照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0]127号 (2)护照加急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3]470号 ▲ 20.认证费 缴入中央国库 (1)认证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0]127号 (2)认证加急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3]470号 ▲ 21.签证费 (1)驻外使馆为外国公民办理签证 缴入中央国库 价费字[1992]198
40、号,财预[2000]127号 (2)代办外国签证(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 (3)代办外国签证加急(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4)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同上 ▲ 22.驻外使领馆公证翻译费 缴入中央国库 价费字[1992]198号,财预[2003]470号 ▲ 23.代发电报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字[1997]123号,计价费[1997]1687号,财预[2003]470号 三 发展 改革
41、 ▲ 24.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字[2000]30号,计价格[2000]967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4]18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 25.证书工本费 (1)收费许可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字[1999]106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3]32号 ▲ (2)煤炭生产许可证 缴入中央国库 《煤炭法》,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3]84号 ▲ 26.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4]56号 四 商务
42、 ▲ 27.证书工本费 缴入中央国库 (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价费字[1992]401号,(94)财预字第37号 (2)装船证 同上 (3)手工制品证书 同上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 同上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同上 (6)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 财综字[1998]13号,计价费[1998]710号,财预[2000]127号 五 人事 28.人才流动中心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53号,财预[2003]470号
43、 (1)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 (2)协调调出调入争议 29.考试考务费 (1)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 (2)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 (3)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计价格[2000]546号 (4)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44、 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 (5)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 (6)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7)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8)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9)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10)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11)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45、 (12)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13)初级、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1698号,财预[2002]584号 (1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2]1698号,财预[2002]584号 (15)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1108号 30.证书工本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计价格[2000]546号,财预[2002]584号
46、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计价费[1998]1060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 (3)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 (4)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 六 林业 ▲ 31.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缴入中央国库 价费字[1992]196号,计价格[2000]1004号,财综字[2000]75号,财预[2000]127号 ▲ 32.森林植物检疫费 缴入地方国
47、库 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植物检疫条例》 ▲ 33.绿化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 ▲ 34.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林护字[1992]72号,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费[1997]2500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2]599号,《野生动物保护法》 ▲ 35.林权勘测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 ▲ 36.林地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196号,
48、《森林法》 ▲ 37.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字[1998]160号,计价格[1999]290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2]1023号,《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38.证书工本费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缴入地方国库 《种子法》,财预[2002]584号,计价格[2002]2672号 (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同上 (3)林权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土地承包法》,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 七 农业 ▲ 39.植物新
49、品种保护权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财综字[1998]160号,计价格[1999]290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2]634号 ▲ 40.国内植物检疫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植物检疫条例》 ▲ 41.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动物防疫法》,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 ▲ 42.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字[1999]102号,计价格[2000]393号,财预[2002]584号,《野生动物保护法》 ▲ 43.农药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2001]523号,财预[2000]127号 ▲ 44.农药实验费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452号 ▲ 45.新兽药审批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127号,《兽药管理条例》 ▲ 46.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兽药管理条例》 ▲ 47.《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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