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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2).docx

1、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XX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京卫疾控字〔2012〕29号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条为保障因预防接种引起异常反应的受种者权益,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下简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给予一次性补偿,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实行一次性结算。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指导、监督、审核

2、和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之日以前2年内,受种者在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因诊治、康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实际支出的基本医疗费用,在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及医疗救助资金等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自费药品除外),凭可提供的原始收费单据或相关报销审批单支付。

3、 (二)误工费。指受种者在治疗期间本人或其家属(按1人计算)的陪护误工费。根据受种者的实际误工时间,按照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上一年度XX省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种者接受治疗的诊疗资料确定;受种者因病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等级评定之日前1日,最长不超过20年。 (三)护理费。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XX省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标准计算,按照1人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 (四)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受种者损害程度等级(一至十级损害程度等级补偿系数分别为100%-10%),按照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XX省上

4、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确定之日起,补偿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五)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受种者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或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中的医疗护理建议,按国产普通适用型器具配置,需更换的按4次计算。 (六)其他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有关的检查检验费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损害程度等级评定费凭据支付。 第七条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死亡补偿金按照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5、时XX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补偿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丧葬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三)尸检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凭据支付。 (四)受种者死亡前因诊治、康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参照第六条中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规定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受种者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应当自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最终结论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接种地区

6、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 第十条申请补偿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二)受种者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种者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的就诊治疗经过及病历复印件; (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最终结论。 受种者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其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

7、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告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同意接受补偿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审核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签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复印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将补偿金拨付相关区县财政,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支付给申请人。 第十三条申请人领取

8、补偿金应当签署收款凭证。 第十四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补偿情况进行总结,并自申请人领取补偿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不同意接受补偿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提起诉讼的,补偿程序终止。 第十六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相关材料应当保存至少20年。 第十七条参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刁难、拖延、不按规定发放补偿款的,或者贪污、挪用补偿款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虚报、冒领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9、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因接种第一类疫苗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组织器官损害,最终结论为不除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适用本办法规定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二类疫苗接种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可参考本办法计算补偿金额,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最终结论分为以下几种: (一)各方均无争议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和北京医学会做出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 (二)区县医学会做出的、各方均无争议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 (三)北京医学会做出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XX省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补偿办法(试行)》(京卫疾控字〔2008〕83号)以及《XX省卫生局关于印发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伤残鉴定有关资料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8〕93号)同时废止。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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