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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安徽宣城房地产门户网-.docx

1、    宣价房〔2010〕7号  ━━━━━━━━━━━━━━━━━━━━━━━━━━━━━━━━━━━━━━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区各小区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宣城市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物价局   宣城市房管局

2、二О一О年二月五日 宣城市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服务内容、等级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明确,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明确。 第四条 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市区物业发展水

3、平和服务成本变动情况,以及本地实际,适时公布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综合服务内容、等级和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第五条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水平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实行分项目分等级收费。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服务等五项,每项又根据服务水平、内容分为若干等级和子项,每个服务项目均对应相应的收费标准。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之和组成整个服务收费标准。 高层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二次供水设备运行维护费用,暂实行单独建帐,分摊结算收取。电梯、二次供水设备运

4、行维护费用的分摊管理办法由业主委员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企业另行约定。 第六条 住宅小区具体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确定。 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前期物业服务,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标准,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按投标文件的承诺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通过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其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并报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同意后执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5、须经物业买受人(业主)签字确认。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照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的指导性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书面约定,报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约定不成的,由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确定。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应有利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 一些老旧小区和零散住宅区,因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物业综合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可根据小区实际,对照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的老旧小区指导性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约定具体物业

6、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征求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报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后执行。约定不成的,由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小区实际确定。 通过整治后已具备开展物业综合服务的老旧小区和零散住宅区应实行物业综合服务。 第八条 新建小区提供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内容和等级的,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未涵盖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其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后,报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后执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物

7、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起讫时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物业买受人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 物业综合服务费经与业主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一般不能超

8、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每年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含高层住宅电梯、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用)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以依法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履约;违反政策的,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9、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通过记载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实施情况和业主投诉情况,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内容,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换证、年度考核、资质升(定)级的内容之一,并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中,相关条款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仍按原中标价执行,报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可按本办法重新约定。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物业 收费 办法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县、市、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宣城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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