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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业务需求编写说明.docx

1、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 需求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4号)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就2008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及相关业务编制本业务需求。 本业务需求按照综合征管软件需要修改的业务内容划分为关联业务往来总体功能需求、具体申报需求、综合查询统计需求三部分。在总体功能需求部分,主要是明确了关联业务往来申报与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的衔接,各报告表录入顺序、数据校验等内容;在具体申报需求部分,主要对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对外支付

2、款项情况等年度申报内容、申报要求进行了阐述(列入《2008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第2部分“申报”);综合业务查询统计需求部分,主要是对常用的一些查询统计进行了阐述(列入《2008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第3部分“查询”)。 一、 总体功能要求 1、能够满足税务部门对申报数据的手工录入、电子申报接收、和网上申报接收的工作要求。 2、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可以与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分开保存,但在其录入结束并进行数据保存时应给出提示“企业若存在与关联方业务往来、境外投资或对外支付款项等事项的,请按税法规定填报关联交

3、易报告表”; 3、在从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模块转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模块时,增加提示对话框: 对话框1:“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是/否)?如果选择“是”,则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一至表七内容;选择“否”,则不填后面的相关报表。”在弹出上述对话框的同时,提示以下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05条:企业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

4、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话框2:“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是/否)”? 如果选择“是”,则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八内容;选择“否”,则不填。” 对话框3:“存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是/否)”?如果选择“是”,则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九内容;选择“否”,则不填。” 4、提供“标签页”方式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在表三至表八所涉及到的关联方名称均由表一《关联关系表》控制,不再需要手工添加,均可根据本企业的表一内容自动带出(结合模糊筛选功能以快速定位)。 6、所有报表应满足录入、修改、保存、多格式输出、打印、填报说明查询等功能。 7、系统应在给出所得税年

5、度申报“申报成功”信息提示或申报开票扣款前,要对申报表的完整性进行数据检验,按本说明“第三点”的业务要求对关联交易报告表进行完整性检验。 8、对于需要录入附表一至附表七的,由于附表一、附表二与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存在包涵与勾稽关系,为此要求申报系统对填报顺序设置监控,即填写《企业年度关联往来业务报告表》时,要先打开附表一、待其录入完成且保存后,再录入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待其入完成且保存后,有关数据自动导入附表二,最后填写附表二的“其他”行次。附表二中自动导入的数据以及按表内关系计算得出的数据不允许修改,附表三至附表七中按表内关系计算得出的数据不允许修改,

6、其余项目可手工录入。 9、表体中标“——”的栏目灰化,不得填报。 二、具体业务需求 2申报征收 2.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2.1.4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1.4.1 封面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业务描述 本表适用于符合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填报。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适用本附表的纳税人必须符合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要求。 (二)输入信息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封面 (三)业务处理规则 1.由纳税人填写部分: (

7、1)“所属年度”:填写报告的关联业务往来事项的所属年度。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法定代表人”:填写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5)“联系电话”:填写纳税人负责涉税事宜部门或人员的电话号码。 (6)申报日期:填写向税务机关递交此关联业务往来事项报告表的日期。 2.由税务机关填写部分: (7)“主管税务机关名称”:负责日常管理该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名称。 (8)“受理税务人员”:受理此申报事项的税务人员姓名。 (9)“联系电话”:受理该申报事项的税务部门的电话号码。 (10)“

8、受理日期”:填写收到纳税人此关联业务往来事项报告表的日期。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无 (二)表间关系: 1.“所属年度”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实征收)”表头部分的“税款所属期间”中的“年度”保持一致。 2.“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实征收)”表头部分的“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保持一致。 (三)特殊操作要求 1.由于该报告表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实征收)”的附列资料,因此

9、在上述“(三)业务处理规则”中的“纳税人填写部分”和“税务机关填写部分”的所有信息应从主表、或CTAIS中的已有信息中自动带出,除了“税务机关填写部分”中的“联系电话”。 (四)输出信息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封面 五、表证单书 (详见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所属年度: 年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法 定代表人:

10、 联 系 电 话: 申 报 日 期: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受理专用章): 受理税务人员: 联 系 电 话: 受 理 日 期: 2.1.4.2 《关联关系表》(表一)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业务

11、描述 本表适用于符合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填报。本表填报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适用本附表的纳税人必须符合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要求。 (二)输入信息 《关联关系表(表一)》 (三)业务处理规则 1.“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用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号码。 2.“国家(地区)”: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3.“地址”:填报关联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地址或关联个人住所。 4.“关联关系类型”:应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填报代码A、B

12、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13、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

14、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无 (二)表间关系 1.《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中的“境外关联方名称”和对应的“国家(地区)”信息均应来自于本表。 2.《融通资金表》(表七)中的“境外关联方名称”、“境内关联方名称” 和对应的“国家(地区)”信息均应来自于本表。 (三)特殊操作要求 1.“国家(地区)” 录入应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如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国家地区的编码名称由国税总局统一维护。 2.“关联关系类型”的录入使用下拉式菜单(菜单内容可多选),系统需要提供对该类型分类的维护功能,由国

15、税总局统一维护; 3.关联方如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其关联方名称、国家(地区)、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均可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总局或省局可以将全国或全省的相关税务登记信息加密分发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本地检索,降低网络压力); (四)输出信息 1.生成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一《关联关系表》信息 五、表证单书 (详见下表。) 关联关系表(表一) 关联方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地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关联关系类型

16、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2.1.4.3《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17、二、业务描述 本表适用于符合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填报。与关联方发生材料(商品)购入、商品(材料)销售、提供或接收劳务、受让或出让无形资产、受让或出让固定资产、提供或接收融资以及不属于以上类型的其他业务的企业均需填报本表。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1.适用本附表的纳税人必须符合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要求。 2.本表第1-8行的1、4、7列数据由表3至表6的填报数据自动生成。第9、10行的4、7列数据由表7填报数据自动生成。只有表3-表7填写完毕并校验通过后,才能填写本表1-8行。 3.本表录入完整,保存时

18、进行逻辑关系校验。 (二)输入信息 1.人工录入的数据:第11行“其他”; 2.自动生成的数据:第1-8行的1、4、7列数据,第9、10行的4、7列数据。 3.本表逻辑计算自动生成的数据:第1-8行和第11行的2、3、5、6、8、9列数据,第9、10行的第2、6、9列数据,第12行(合计行)的第1、2、4、6、7、9列数据。 (三)业务处理规则 1.“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是□ 否□”:按有关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如符合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方框内打√。 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

19、协议:是□ 否□”:本年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4.本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 5.第11行“其他”是指除上述列举业务类型以外的业务发生金额。 6.本表除“其他”栏次外,均不可手动填报(通过表间、表内关系自动生成)。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2列=第4列+第7列; 2.第3列=第2列/第1列; 3.第5列=第4列/第1列; 4.第6列=第4列/第2列; 5.第8列=第7列/第1列; 6.第9列=第

20、7列/第2列; 7.“合计”行第1列=第1列1至11行合计; 8.“合计”行第2列=第2列1至11行合计; 9.“合计”行第4列=第4列1至11行合计; 10.“合计”行第6列=“合计”行第4列/“合计”行第2列; 11.“合计”行第7列=第7列1至11行合计; 12.“合计”行第9列=第9列1至11行合计; 13.“合计”行第9列=“合计”行第7列/“合计”行第2列。 (二)表间关系 1.材料(商品)购入第1列=表3购销表第1项; 材料(商品)购入第4列=表3购销表第4项; 材料(商品)购入第7列=表3购销表第7项。 2.商品(材料)销售第1列=表3购销表

21、第8项; 商品(材料)销售第4列=表3购销表第11项; 商品(材料)销售第7列=表3购销表第14项。 3.劳务收入第1列=表4劳务表第1项; 劳务收入第4列=表4劳务表第4项; 劳务收入第7列=表4劳务表第7项。 4.劳务支出第1列=表4劳务表第8项; 劳务支出第4列=表4劳务表第11项; 劳务支出第7列=表4劳务表第14项。 5.受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1列; 受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2列; 受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4列。 6.出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6列;

22、 出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7列; 出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9列。 7.受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1列; 受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2列; 受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4列。 8.出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6列; 出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7列; 出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9列。 9.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4列=表7融通资金表境外定期融资应计利息收入合计(第9列); 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7列=表7融通资金表境内定期融资应计利息收

23、入合计(第9列); 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4列=表7融通资金表境外定期融资应计利息支出合计(第8列); 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7列=表7融通资金表境内定期融资应计利息支出合计(第8列)。 (三)特殊操作要求 无 (四)输出信息 生成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二《关联交易汇总表》信息。 五、表证单书(详见下表。) 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1. 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是□ 否□;2.本年度免除准备同期资料□;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 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交易类型 交易总金额 关联交易 境

24、外关联交易 境内关联交易 金 额 比例% 金 额 比例% 比例% 金 额 比例% 比例% 1 2=4+7 3=2/1 4 5=4/1 6=4/2 7 8=7/1 9=7/2 材料(商品)购入 商品(材料)销售 劳务收入 劳务支出 受让无形资产 出让无形资产 受让固定资产

25、 出让固定资产 融资应计利息收入 ———— —— —— —— 融资应计利息支出 ———— —— —— —— 其他 合 计 —— ——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2.1.4.4《购销表》(表三)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26、法》第四十三条。 二、业务描述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存货”、“营业收入”填报此表。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1.适用本附表的纳税人必须符合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要求。 2.本表录入完整保存时进行逻辑关系校验。网上申报和软盘申报只是在保存时做校验。 (二)输入信息 《购销表》 (三)业务处理规则 1.“总购销”第1项“购入总额”:填报年度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2项“进口购入”+“总购销”

27、内第5项“国内购入”。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1行第1列。 2.“总购销”第2项“进口购入”:填报通过进口方式购进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3项“非关联进口”+“总购销”内第4项“关联进口”。 3.“总购销”第4项“关联进口”:填报通过境外关联方进口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1行第4列。 4.“总购销”第5项“国内购入”:填报在本国境内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金额为

28、本表“总购销”内第6项“非关联购入”+“总购销”内第7项“关联购入”。 5.“总购销”第7项“关联购入”:填报通过国内关联方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1行第7列。 6.“总购销”第8项“销售总额”:填报年度所有销售商品(材料)的金额。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9项“出口销售”+“总购销”内第12项“国内销售”。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2行第1列。 7.“总购销”第9项“出口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的商品(材料)的金额。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10项“非关联出口”+“总购销”内第11项“关联出口”。 8.“总购

29、销”第11项“关联出口”:填报年度所有销往境外关联企业的商品(材料)的金额。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2行第4列。 9.“总购销”第12项“国内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售国内的商品(材料)的金额。金额为本表“总购销”内第13项“非关联销售”+“总购销”内第14项“关联销售”。 10.“总购销”第14项“关联销售”:填报年度所有销售国内关联企业的商品(材料)的金额。该项数额填入表2第2行第7列。 11.“来料加工”:填报年度收取的加工费金额。 12.“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13.“定价方法”如填报“6.其他方法”,必须在本表“备注栏”中说明所使用的具体方

30、法(不能为空)。 14.“三、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销售总额——出口销售(第9项)”*10%(允许0.50元误差);“四、占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购销:购入总额——进口购入(第2项)”*10%(允许0.50元误差)。 15.“一、总购销:销售总额——出口销售(第9项)”值应等于“二、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各项值之和。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总购销”第1项“购入总额”=“总购销”内第2项“进口购入”+“总购销”内第5项“国内购入” 2.“

31、总购销”第2项“进口购入”=“总购销”内第3项“非关联进口”+“总购销”内第4项“关联进口”。 3.“总购销”第5项“国内购入”=“总购销”内第6项“非关联购入”+“总购销”内第7项“关联购入”。 4.“总购销”第8项“销售总额”=“总购销”内第9项“出口销售”+“总购销”内第12项“国内销售” 5.“总购销”第9项“出口销售”=“总购销”内第10项“非关联出口”+“总购销”内第11项“关联出口” 6.“总购销”第12项“国内销售”=“总购销”内第13项“非关联销售”+“总购销”内第14项“关联销售” (二)表间关系 1.“总购销”第1项“购入总额”=表2第1行第1列 2.“总购

32、销”第4项“关联进口”=表2第1行第4列 3.“总购销”第7项“关联购入”=表2第1行第7列 4.“总购销”第8项“销售总额”=表2第2行第1列 5.“总购销”第11项“关联出口”=表2第2行第4列 6.“总购销”第14项“关联销售”=表2第2行第7列 (三)特殊操作要求 1.境外关联方名称应从本企业的《关联关系表(表一)》中自动带出(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以快速定位),填报行次随内容自动增减(设置行数增加删除按钮);其对应的“国家(地区)”也同时自动带出。 2.境外非关联方名称填报次行随内容自动增减(设置行数增加删除按钮);其相应的“定价方法”列不填。 3.“国家(地区)” 录入

33、应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如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国家地区的编码名称由国税总局统一维护。 4.“定价方法”的录入使用下拉式菜单(单项选择),分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和6.其他方法,系统需要提供对该方法分类的维护功能,并由国税总局统一维护;如选择“其他方法”,必须在“备注”栏内录入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不能为空)。 (四)输出信息 1.生成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三《购销表》信息; 2.生成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二《关联交易汇总表》第一行第1、4、7列信息,第二行第1、4、7列信

34、息。 五、表证单书(详见下表) 购销表(表三)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一、总购销 材料(商品)购入 金 额 商品(材料)销售 金 额 购入总额1=2+5 销售总额8=9+12 其 中 进口购入2=3+4 其 中 出口销售9=10+11 其 中 非关联进口3 其 中 非关联出口10 关联进口4 关联出口11 国内购入5=6+7 国内销售12=13+14 其 中 非关联购入6 其 中 非关联销售13 关联购入7 关联销售14

35、 二、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 来料加工 关联金额 非关联金额 其他贸易 方式 关联金额 非关联金额 三、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 境外关联方名称 国家(地区) 交易金额 定价方法 备注 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国家(地区) 交易金额 定价方法 备注 ———— ———— ———— 四、占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 境外关联方名称 国家(地区) 交易金额 定价方法 备注

36、 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国家(地区) 交易金额 定价方法 备注 ———— ————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2.1.4. 5《劳务表》(表四)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业务描述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发生提供或接收劳务业务的企业均需填报此表,企业根据会计制度核算

37、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它业务支出”以及相关费用类科目填报。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适用本附表的纳税人必须符合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要求。 (二)输入信息 《劳务表》 (三)业务处理规则 1.“境外劳务收入”:填报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境外劳务支出”:填报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2.“总劳务交易”中第1项“劳务收入”金额为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与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数据之和。该项数据填入表二第三行“劳务收入”第一列。 3.“总劳务交易”中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金额为第3项“非关联劳务收入”与第4项“关联劳

38、务收入”数据之和。 4.“总劳务交易”中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数据填入表二第三行“劳务收入”第四列。 5.“总劳务交易”中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金额为第6项“非关联劳务收入”与第7项“关联劳务收入”数据之和。 6.“总劳务交易”中第7项“关联劳务收入”数据填入表二第三行“劳务收入”第七列。 7.“总劳务交易”中第8项“劳务支出”金额为第9项“境外劳务支出”与第12项“境内劳务支出”数据之和。该项数据填入表二第四行“劳务支出”第一列。 8.“总劳务交易”中第9项“境外劳务支出”金额为第10项“非关联劳务支出”与第11项“关联劳务支出”数据之和。 9.“总劳务交易”中第11项“关联劳务

39、支出”数据填入表二第四行“劳务支出”第四列。 10.“总劳务交易”中第12项“境内劳务支出”金额为第13项“非关联劳务支出”与第14项“关联劳务支出”数据之和。 11.“总劳务交易”中第14项“关联劳务支出”数据填入表二第四行“劳务支出”第七列。 12.“二、占境外劳务收入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收入(第1项)”*10%(允许0.50元误差);“三、占境外劳务支出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交易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一、总劳务交易:劳务支出(第8项)”*10%(允许0.50元误差); 13.“定价

40、方法”如填报“6.其他方法”,必须在本表“备注栏”中说明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不能为空)。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项=第2+5项 2.第2项=第3+4项 3.第5项=第6+7项 4.第8项=第9+12项 5.第9项=第10+11项 6.第12项=第13+14项 (二)表间关系 1.第1项=表二第3行(劳务收入)第1列(交易总金额) 2.第4项=表二第3行(劳务收入)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 3.第7项=表二第3行(劳务收入)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 4.第8项=表二第4行(劳务支出)第1列(交易总金额) 5.第11项=表二第4行(劳务支出)

41、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 6.第14项=表二第4行(劳务支出)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 (三)特殊操作要求 1.境外关联方名称应从本企业的《关联关系表(表一)》中自动带出(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以快速定位),填报行次随内容自动增减(设置行数增加删除按钮);其对应的“国家(地区)”也同时自动带出。 2.境外非关联方名称填报次行随内容自动增减(设置行数增加删除按钮);其相应的“定价方法”列不填。 3.“国家(地区)” 录入应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如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国家地区的编码名称由国税总局统一维护。 4.“定价方法”的录入使用下拉式菜

42、单(单项选择),分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和6.其他方法,系统需要提供对该方法分类的维护功能,并由国税总局统一维护;如选择“其他方法”,必须在“备注”栏内录入所使用的具体方法(不能为空) (四)输出信息 1.生成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四(《劳务表》)信息; 2.生成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二第3行第1列、第4列和第7列信息。 3.生成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二第4行第1列、第4列和第7列信息。 五、表证单书(详见下表) 劳务表(表四)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一、总劳务交易 劳务收入

43、金 额 劳务支出 金 额 劳务收入1=2+5 劳务支出8=9+12 其 中 境外劳务收入2=3+4 其 中 境外劳务支出9=10+11 其 中 非关联劳务收入3 其 中 非关联劳务支出10 关联劳务收入4 关联劳务支出11 境内劳务收入5=6+7 境内劳务支出12=13+14 其 中 非关联劳务收入6 其 中 非关联劳务支出13 关联劳务收入7 关联劳务支出14 二、境外劳务收入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 境外关联方名称 国家(地区)

44、 交易金额 定价方法 备注 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国家(地区) 交易金额 定价方法 备注 ———— ———— ———— ———— 三、境外劳务支出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 境外关联方名称 国家(地区) 交易金额 定价方法 备注 境外非关联方名称 国家(地区) 交易金额 定价方法 备注 ————

45、 ————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2.1.4.6《无形资产表》(表五)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业务描述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发生受让或出让无形资产(包括使用权和所有权)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本表。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填报此表。

46、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适用本附表的纳税人必须符合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要求。 (二)输入信息 《无形资产表》 (三)业务处理规则 1.第1列“受让总交易金额”:金额为本表第2+3+4+5列。 2.第2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3.第3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4.第4列“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5.第5列“从境内受让无形资

47、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支付的金额。 6.第6列“出让总交易金额”:金额为本表第7+8+9+10列。 7.第7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8.第8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外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9.第9列“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向境内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10.第10列“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非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出售无形资产所

48、有权向境内非关联方收取的金额。 11.第1行“土地使用权”:填报受让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2.第2行“专利权”:填报受让专利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专利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3.第3行“非专利技术”:填报受让非专利技术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非专利技术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4.第4行“商标权”:填报受让商标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商标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5.第5行“著作权”:填报受让著作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让渡著作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6.第6行“其他”:填报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会计科目核算的

49、上述未列举的其他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支出或在“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17.第7行为“其中: ”:填报需要特别列明的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支出或出让收入(是第6行“其他”行的补充)。 18.第8行“合计”:金额为本表第1+2+3+4+5+6行。 19.第9行“专利权”:填报购买专利权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专利权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0.第10行“非专利技术”:填报购买非专利技术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非专利技术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1.第11行“商标权”:填报

50、购买商标权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商标权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2.第12行“著作权”:填报购买著作权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出售著作权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3.第13行“其他”:填报在“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购买无形资产所有权而发生的支出或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 24.第14行为“其中: ”:填报需要特别列明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支出或出让收入(是第13行“其他”的补充) 25.第15行“合计”:金额为本表第9+10+11+12+13行。 26.第16行“总计”:金额为本表第8+15行。该行第1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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