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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人事管理大事年表.docx

1、新中国人事管理大事年表 一九四九年   九月二十一至三十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是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共662人。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共同纲领》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确定了新中国的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和外交政策的总原则。   十月二十一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成立。政务院设

2、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21个部、3个会、4个署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科学院和秘书厅。   十一月四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干部鉴定工作的规定》。《规定》指出,干部鉴定是干部在一定工作或学习期内各方面表现的检查和总结。每隔一年左右的时间,各地均须对其所属干部进行一次鉴定。   十一月九日 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实现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依据党章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中担任负责工作的共产党员组成党组。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及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担任负责工作的党

3、员之间不设党组,而由中央政治局直接领导。政务院成立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联合党组。   十一月九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委会的决定》。《决定》指出,在中央人民政府机关内组织党委会。党委会将保证行政任务的完成,并负责管理政府内部党员干部的政治生活。   十一月二十八日 政务院第8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与政务院任免人员的权限范围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十二月二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4次会议,通过和公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原则》、《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市各界人民代

4、表会议组织通则》和《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十二月十八日 政务院第11次政务会议通过和公布《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适用此组织通则)。《通则》规定,大行政区人民委员会是政务院领导地方政府工作的代表机关。   十二月 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县以上的政府设立专管干部工作的组织问题对华东局组织部的答复》,规定县以上的政府暂设人事处或人事科以专管干部的工作。   一九五○年   一月六日 政务院第14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和《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在省、市、县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省、市、县人民政府为行使

5、政权的机关。   一月二十日 政务院第16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中央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试行规定》。指出,凡在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工作,按当时实行供给或薪金制一般不再变动,十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者,除自愿享受供给待遇者外,其余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二月二十八日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召开第5次委员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建立监察员制度》及《公务人员惩戒条例》。   五月一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的指示》,要求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克服党内首先是领导干部内部存在着的居功自傲情绪、命令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以及少数人贪污腐化、政治上堕落颓废、违

6、法乱纪等错误,并要求各级党的组织普遍进行整风。   六月一日 政务院发出《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育的指示》,指出开展职工业余教育是提高广大工人职员群众的政治、文化与技术水平的最重要方法之一,并规定了职工业余教育的任务、课程、教材、经费、设备及组织领导等问题。   六月十三日 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暂行编制草案》。同年九月二十七日,政务院重新颁布上述《编制草案》。政务院指出,为改变过去各解放区长期处于被分割的状态,统盘筹划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数目,编制财政预算,需要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的编制。   六月三十日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7、政务院发出《关于人民解放军1950年的复员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人民解放军必须进行一部分复员,参加国家经济建设。复员军人须经过一定时期的集中训练,以达到自觉自愿地回乡,并使其复员后在各个岗位上起模范作用。无家可归,或本人坚决不回乡者,由部队协同地方政府,负责组织他们,实行集体转业或个别生产安家,以求逐渐达到自给的目的。   七月十一日 周恩来总理在北京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动员大会上讲话,勉励毕业生服从祖国分配,自强不息地为人民努力工作。从本年起至一九六五年,北京市每年在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前都举行报告会,分别由周恩来总理、陈毅副总理、彭真市长向全市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生作报告。   七月

8、三十一日 政务院发出《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规定》,明确政府法定假日,工资照发;在假期内因特殊原因必须工作者,应增发薪资。   九月五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9次会议决定,成立人事部,以统一管理全国在职、在野、在学、在党和非党干部,保证人事政策和人事制度的统一,避免人事管理机构重叠、工作分散。并任命安子文为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部长。   十月十日 人事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干部管理部发出《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登记的通知》。《通知》规定,原人民解放军之排以上干部,已转入地方各部门工作者,一律保留军籍,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干部。凡转业干部,必须填写“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两份。   

9、十一月二十四日 政务院第60次政务会议批准《关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决定从中央至有关省、县应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据此,在北京设立中央民族学院,并在西北、西南、中南各设中央民族学院分院一处,必要时还可增设。凡考入高等学校(包括少数民族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一律公费待遇。   十二月八日 政务院第62次政务会议通过和公布《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作为建设基层人民政权的法规。   十二月八日 人事部部长安子文向毛泽东、刘少奇提出关于干部管理的

10、报告。报告中提出“由少到多、逐渐多管”的干部管理原则,并拟就了中共中央管理干部的职务名单及各级党委管理干部职务的范围和办法。属于中共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单为:1.中共系统,包括中共中央委员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各部正副部长、秘书长、正副处长;各委员会正副书记、委员以及马列学院正副院长、各中央局正副书记、委员。2.政府系统,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秘书长、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正副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各省、市正副主席、正副市长。3.群众团体系统,包括全国总工会正副主席、委员,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书记、副书记、青年联合会正副主席。   十二月十四日 政务院发出《关于举办工农速成中学和工

11、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指示》。《指示》指出,为了奖励优秀的工农干部及产业工人入学,对离职学习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其原有的军龄、工龄应连续计算。   一九五一年   二月二十三日 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决定从三月一日起生效。《条例》对实施范围,劳动保险基金的征集,职工生、老、病、死、伤、残等多项劳动保险待遇和费用开支均作了规定。   二月 中共中央发出《对派赴边疆地区工作干部的教育与待遇问题的指示》。《指示》规定,为了鼓励去边疆工作的干部和技术人员,必须在生活方面予以适当的照顾,其待遇一般的应较内地为高。   三月八日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各级政府委员会

12、必须配备适当数目的党外人士的指示》。《指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委员会,必须根据统一战线政策和《共同纲领》原则,配备适当数目的党外人士,与中国共产党的负责同志共同组成。   三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三日 人事部在北京召开全国人事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局长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就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审查干部、干部管理制度以及编制人员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周恩来总理到会并讲了话,他针对审干问题、编制问题和工资问题作了重要指示。人事部部长安子文在会上作了报告。他指出人事工作的方针应该是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做到人尽其才,并要求根据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分类的干部管理制度。   三月二十八日

13、至四月九日 中国共产党第1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刘少奇在会上作报告。报告指出,需要建立正规的、固定的管理干部的一套机构和制度,并提出了共产党员的八项条件。安子文在会上作了《关于干部的教育、培养、提拔的问题》的报告。他对教育、培养、提拔现有干部,积极地大量地培养与提拔产业工人干部,积极培养提拔妇女干部,训练改造失业的旧知识分子,注意干部的专业化以及关心干部的困难等方面作了论述。会议还通过了《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   五月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保守党和国家机密奖惩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凡有泄密事件,应分别性质、原因及对党与国家危害程度,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面的劝告或警告

14、当众的劝告或警告、撤销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对在任何情况下,不顾艰险,保全党与国家机密者,应予以奖励。   六月一日 政务院第87次会议通过《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各级人民政府保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六月二十九日 政务院发出《关于一九五一年暑假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统筹分配工作的指示》,规定对大学毕业生实行统筹分配,主要在地区间进行调剂。调剂的原则是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及中央和地方各部门业务上的需要,适当照顾个别毕业生人数过少的地区。   十月十三日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干部休假制度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党派、群众团体中各级干部的每年休假制度作出规定。   十一月五日 中央

15、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3次会议批准公布《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或批准任免、政务院任免或批准任免工作人员的范围,以及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或政务院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统由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办理。并对任免的程序亦作了规定。   十一月十二日 内务部发布《关于一九五一年内处理革命工作人员退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凡列入编制的革命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三年,因年老(55岁以上)或长期病弱,确实不能继续工作的,始可退职。   十一月二十七日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全党必须紧缩编制、精简机构的指示》,强调紧缩编制,精简机构,是实现当前任务的最重要的一环。要求

16、在中央及中央局的员额中均各减少五分之一;分局、省委减少十分之一;地委一级亦须酌情减少;县委以下则不必减少。   十一月三十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三反”斗争的指示》,决定在共产党内和国家机关内部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其中反贪污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则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   十二月一日 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决定》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视为贯彻精兵简政、增产节约这一中心任务的重大措施,要求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办法,检查贪污浪费现象。   十二月七日 中央人民政府第114次会议通过了

17、《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决定紧缩上层、合理充实下层,合并分工不清和性质相近的机构,减少层次。   一九五二年   二月十一日 政务院公布《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对贪污分子、浪费问题的处理办法、处理步骤、批准权限以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等问题作了规定。   三月二十九日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提拔调整干部、精简机构的指示》,要求大胆地大量地提拔“三反”和“五反”中的积极分子,对其中特别优秀的有培养前途的,应打破惯例,越级提拔。并指出,凡属暂时还不甚需要的机构应坚决撤销。   四月十五日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发出《关于集体转业部队的决定》

18、决定从人民解放军中调拨41个整师、11个整团共46.5万人转为多种工程部队和屯垦部队。   四月二十一日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条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做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   六月十八日 政务院发出《关于调整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指示》,要求对用非所学及存在其他实际困难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应予适当调整。   六月二十七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决定了公费医疗

19、预防的范围,自一九五二年七月份起分期推广,使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工青妇等团体,各种工作队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享受公费医疗预防的待遇。   七月五日 政务院发出《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人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除修订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外,同时为了适当地提高工资制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又制订了各级人民政府工资制工作人员标准工资标准表。   七月二十五日 政务院举行第146次政务会议,批准了人事部安子文部长《关于召开劳动就业问题会议情况的报告》,并通过了《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报告》指出,必须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从

20、全局设想,从实际出发,从长远打算着眼,从当前要办能办的事着手,逐年做到消灭失业。这是全面解决劳动就业的唯一方针。《决定》要求,中央、大行政区、省和大城市应设劳动就业委员会,并建立有专人负责的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失业人员的登记、训练、改造和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他们就业。   九月十二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待遇暂行办法的规定》。文件规定:患病工作人员,凡经批准停止工作治疗或休养者,其待遇是供给制人员,其本人原享受之供给、津贴一律照发。工资制人员,凡一九四九年以后参加革命的,按参加革命时间的长短,分别发给原工资60-80%。   九月十七日 政务院发出《关于军队转业干部

21、待遇问题的指示》。《指示》规定:由转业到政府或企业厂矿和学校系统的军队干部,其津贴、工资等级低于部队者,应按原部队的津贴、工资等级发给;高于部队者,按评定的津贴、工资等级照发;对供给制干部、随军之家属,暂按部队批准之待遇供给;对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干部所带的家属如所得工资不能维持其生活者,可酌情补助。   十月十七日 人事部发出《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适用范围、退职条件、退职人员的工龄计算、退职待遇等问题作了规定。   十一月八日 政务院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批准程序的规定》。文件规定:各机关自行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统由各该机关首长批准执行

22、对上级任命的工作人员,除“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由本机关提请并呈报其任命机关批准外,其他处分由本机关首长批准。   十一月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乡的区划标准及编制人数的通知》。《通知》指出:乡的区划大小,除照顾自然条件外,更重要的是为了便于领导群众进行生产和行政管理。为照顾国家财政负担及实际工作需要,每乡脱离生产的干部确定平均为3人。   十二月十二日 政务院颁发《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休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各级职务的工作人员每年休假的时间、待遇等作了规定。   一九五三年   三月三日 中共中央批准统战部《关于县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时安排民主人士和人民代表制实行

23、后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问题的补充意见》。《意见》中指出:(一)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时,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中仍应注意吸收必要的民主人士参加;(二)民主人士中主要代表人物,应视需要安排任当地人民政府的副主席、副市长、副县长、副镇长、副区长。   七月二十一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指示》。《指示》规定:中央各业务部门领导的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原则上由中央各业务部门负责自行分配工作;属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原则上归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业务部门分配工作。   九至十月 中共第2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规定组织工作任务是:动员全党从组织上保证

24、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实现。会议讨论了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组织,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和巩固党的纪律等问题。会议还讨论了干部政策、发扬党内民主和巩固党的纪律问题。会议期间,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饶漱石支持和参加高岗分裂党、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活动。   十一月八日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分期分批调配工业干部的通知》。《通知》指出:统一调配干部,以保证第一个五年计划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141项工程建设所需要的干部,是全党的重要任务之一。文件对调配干部的人数、分配、使用等问题作了规定。   十一月九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精简行政编制的通知》。决定:除原拟

25、今年增加约16万人概不增加外,应在一九五三年编制预算的基础上精简编制14.05万人(中央一级机关及全国工会系统、公安系统不包括在内)。   十一月二十四日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决定》指出,审查干部主要应从政治上去进行审查,弄清每个干部的政治面目,清除混入党政机关内的一切反革命分子、阶级异级分子、蜕化堕落分子,以保持干部队伍的纯洁。审查范围应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财经、文教等部门中的全部干部。   十一月二十四日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统一调配干部、团结、改造原有技术人员及大量培养、训练干部的决定》。《决定》指出:在目前工业建设干部极端缺乏而现有干部的分布和使用又不尽合理

26、的情况下,必须加以妥善地、合理地调整。还对贯彻技术人员政策及大量培养、训练新的技术专家等问题作了规定。   十一月二十四日 中共中央发出《中央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决定改变现行的干部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在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在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决定》还指出,提拔干部必须坚决贯彻中共的根据政治品质和业务能力来挑选干部的原则;必须反对保守主义、本位主义、“资格论”、“重才轻德”和任人唯亲等偏向。   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干部文化教育工作的指示》。文件指出,开展干部文化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干部的文化水平,以便有效地学习政

27、治理论,钻研业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对学习方式、学习对象、学制、课程、教材、领导管理等作了规定。   一九五四年   五月一日 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关于为141项重要工程抽调县、科级干部问题的报告》。《报告》对抽调干部的年龄、文化程度、条件以及生活待遇等问题作了规定。   五月六日 政务院发布《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造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对奖励的标准和期限、奖金的计算和支付办法等都作了规定。《条例》还规定,对积极协助他人实现建议者,也应给予适当奖励。   五月十四日 中共中央批准《关于中央组织部的机构和业务的暂行规定》,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的任务是:根据党的政治路线和组织

28、路线,秉承中共中央的意旨,挑选与提拔党的干部,发展与巩固党的队伍;研究与改进党的组织形式与领导方法;检查有关党的组织工作的决议的执行情况;总结和传播有关党的组织工作的经验。   六月二十五日 政务院发布《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命令》。《命令》指出,为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进一步统一、合理和使供给(包干)制工作人员的待遇逐步过渡到工资制,修订和制定了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及包干费标准,一并颁发施行。还对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级别的原则、方法、标准、审核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七月十四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病假期

29、间待遇的暂行规定》,对工作人员病假的请假手续、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对患病人员或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作了规定。还规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级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待遇,亦实行此办法。   九月十五至二十八日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制定和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内务部等29个

30、部、5个委员会和若干直属机构。   十一月八日 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等20个直属机构。同时决定撤销中央人事部,成立国务院人事局。周恩来总理任命章夷白为国务院人事局局长。   十一月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中央组织部与中央宣传部、中央农村工作部、中央统战部在干部管理工作上分工与结合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   十二月十四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问题的指示》。要求各地党委积极而稳步地在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民群众中发展党员,培养各少数民族的干部。   十二月十五日 国务院作出《关于各省人民委员会设置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决定》。《决定》指出:各省机构

31、应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进行调整,不该分设的就合并,组织的层次不可重叠,人员编制不准扩大。原来省人民政府的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厅。   十二月十七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轮训全党高、中级干部和调整党校的计划》,决定有计划有步骤地把全党各方面的高、中级干部调入党校轮训,提高全党干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水准。《计划》中还对高级、中级党校调整轮训计划、轮训对象、轮训时间及课程等作了规定。   一九五五年   二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资、包干制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表及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为适应宪法公布后国家机构变化的新情况,修订了一九五四年六月二十五日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2、工资、包干制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表。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秘书长、部长、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省长、直辖市市长等的级别待遇作出规定。   三月十一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委员会问题》的电文,要求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成立编制委员会,统一管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各级行政、事业和企业机关的编制工作,并决定省(市)长或副省(市)长为编制委员会主任,下设适当的办事机构。   六月十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建立省、市委书记处的决定》,决定中共各省、市委成立书记处,对委员会和常委会负责。其职责是组织省、市委决议

33、的执行和检查执行情况,在省、市委已决定的方针、政策下处理各种日常工作。   七月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党的高级干部自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的规定》,决定在五年内将参加理论学习的高级干部,一半分批进入中央高级党校学习,另一半则实行在职自修。   八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就业的指示》,规定凡身体健康能坚持8小时工作、政治历史已经审查清楚的干部,不论其文化水平高低,均作转业处理,由各级人事部门接收分配工作。凡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工作的或自愿回乡的均作复员处理,由各级民政部门给予妥善的安置。   八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

34、工资制的命令》,决定自一九五五年七月份起,在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先行废除工资分计算办法,改行货币工资制;自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份起一律取消。部分工作人员的保留工资,取消保留工资后,生活确有困难者,可用机关福利费予以补助。   九月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中央管理的干部任免手续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央管理的干部的任免,有三种不同情况:一是选举产生的;二是中央直接委派的;三是下级党委或中央一级各部门党组向中央提出建议,经中央批准的。对第一种、第三种情况的干部,在任免的呈报、审批上应分别按规定的手续办理。   十一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地方事业单位实行货币工资制和调整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35、规定地方事业单位实行货币工资制和调整工资标准从一九五五年七月起执行。   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精简工作的指示》。文件指出: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本着“精简机构、紧缩编制、调整干部”的方针进行精简。根据紧缩上层、充实基层和生产建设单位的原则,作出精简计划。对于调整出来的人员,必须做到合理使用,妥善安置。   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发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规定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医疗费用,仍按公费医疗制度办理。但其生活待遇,按工作年限、病假时间的长短,分别发给本人工资的50-90%。   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

36、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对工作人员的退职条件、程序和退职金,以及工作人员的退休年龄、工作年限和退休金等都作了规定。   一九五六年   一月十四至二十日 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会议。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作《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报告》,着重讲了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他代表中共中央郑重宣布:中国知识分子的绝大部分“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首次提出了中国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已经是劳动人民知识分子的观点。   二月二十九日至四月七日 全国工资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按照“在发展生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和“按劳

37、付酬”的原则,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对工资和生活的关系、工资水平的高低、改革工资制度的方针步骤和工资制度如何统一、社会主义工资制度中的若干政策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工资改革方案。   二月二十九日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制订干部工作规划的通知》。《通知》指出,需要制定两种干部工作规划,即两年(一九五六年至一九五七年)的具体规划和七年(一九五六年至一九六二年)的轮廓规划。《通知》还明确了制订干部工作规划的分工和在制订规划时应注意的问题。   四月二十五日 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五月二日又在最高国务会议上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毛泽东强调必须

38、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机构庞大。在一不死人二不废事的条件下,建议党政机构进行大精简,砍掉它三分之二。党政机构要精简,不是说不要民主党派。   五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问题的通知》,决定从一九五六年起区以上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提高为工资总额的5%,乡镇一级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标准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   七月四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决定在一九五六年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的平均工资提高14.5%的条件下,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的工资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同日,国务院还发出《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改革方案实

39、施程序的通知》。   七月六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方案的通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工资的升级办法、工资级别审核程序等作出了规定。   八月十一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文件规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实行临时性工资。原系在职职工,分配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一般应该在不低于他们原来工资的原则下,由现在的工作机关根据其现任职务和具体条件评定。   八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人事局、卫生部、内务部发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应享受公费医疗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40、由其所在地的卫生行政机关指定医疗机构办理。   九月十四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处理高等学校调干学生和工农速成中学学生退学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高等学校调干学生和原来是干部的工农速成中学学生退学以后,其中凡是可以工作的,由人事部门负责分配工作;原来不是干部的工农速成中学退学学生,其中具备工作条件的,由劳动部门负责介绍工作。   十月三十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改进国家行政体制的决议(草案)的通知》。《通知》指出,目前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原则,要求中央下放和地方接受的各项企业、事业,必须上下充分准备,密切配合。同时,随着各项企业和事业的下放,中央各机关

41、还应当把它的干部分一部分到地方去工作。   十一月八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转发高等教育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解决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调整工作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规定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的调整工作,由国务院人事局负责办理。   十一月二十三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一九五六年调整干部级别的通知》。《通知》规定:在一九五六年调整干部工资级别时,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处书记、中央机关、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以上干部、中央一级各群众团体书记处书记的工资级别一律不动。   十二月十八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降低国家机关十级以上干部的工资标准的决定》,决定从一九五七年一月起,降低十级以上干部

42、的工资标准;各级工资标准降低的比例是:1-5级为10%;6-8级为6%;9-10级为3%。高等学校教师、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文艺工作人员等的工资标准仍按原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不予降低。   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务院人事局发出《关于安置起义、投诚的蒋军军官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对起义、投诚的国民党军军官的工作安置,应根据“量才录用”的原则,按其专长和政治条件,并照顾其原在国民党军中的阶级,分配适当工作,尽可能分配在大、中城市为宜。   十二月 中共中央组织部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长会议,根据中共“八大”精神,讨论了今后干部工作的方

43、针。刘少奇、安子文在会上讲了话。刘少奇指出,现在大批提拔干部的时候已经过去了。对绝大部分干部来说,是要在现在的工作岗位上稳定下来,下决心干十年、二十年,甚至干一辈子。安子文在会议总结报告中指出:今后干部的方针是稳定和提高干部,在一定的行业稳定下来,实行干部专业化。要把提拔与培养干部的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坚持分级分部门管理干部的制度,紧缩中央管理部门的范围。   一九五七年   一月十八至二十七日 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会议。毛泽东在会上强调提出要精简机构。他说,现在国家机构庞大,部门很多,许多人蹲在机关里头没有事做,这个问题要解决。第一条,必须减人;第二条,对准备减的

44、人,必须作出适当安排,使他们都有切实的归宿。党、政、军都要这样做。陈云在会上谈到中央和地方的体制中的权力和财务分配问题。他指出,有些企业的管理权下放,财务要下放,利润也要下放。应有适当分权,重点不能过分集中。   二月七日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县、区、乡的组织形式和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的报告》。中共中央指出,撤销区级机构,扩大乡的范围,减少领导层次,充实农业生产合作社领导骨干,凡撤销区级机构的县,应将区干部下放到乡,乡干部下放到社。   二月八日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今后干部工作方法的通知》,规定今后干部工作的方法必须有一个根本的改变,就是要从过去大批地迅速地提升干部职务的方法改变为稳

45、定干部职务、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领导水平和业务能力,并成为今后干部工作的基本方法。   五月十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各级领导人员参加体力劳动的指示》。中央指出,不仅县、区、乡的干部,而且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的主要领导人员,在政府和人民团体中工作的党的主要干部,包括党的中央委员会在内,凡是能够参加体力劳动的,都应该每年抽出一部分时间参加一部分体力劳动。   五月二十日 中共中央发布《关于中央工业工作部改进工业系统干部管理制度的报告的批示》。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今后对所有国营工业企业的干部,要经常进行考察了解,检查对干部的使用配备情况,并在本地区内的国营企业之间,进行适当的调整,保证干部使用

46、配备比较合理。   七月二十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知识分子工作中三项组织措施的指示》。文件要求各地:要下最大决心,从党的系统、政府系统和工矿企业中抽调一批得力干部,去担任高等学校、中等学校、报纸、刊物、出版社、广播、文化、卫生等单位的领导工作。党委的宣传文教部门,要配备一批有文化知识、经过政治斗争考验、能够团结知识分子的干部。   九月二十日至十月九日 中共八届三中全会(扩大)在北京举行。邓小平作关于整风运动的报告,陈云作关于改进国家行政管理体制问题和关于农业增产问题的报告,周恩来作关于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问题的报告。全会基本通过了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关于改

47、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和划分中央与地方对财政管理权限的规定(草案)和有关工人、职员的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问题的规定(草案)等。   十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规定》明确: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不论分配到行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他们在见习期间的工资待遇,一律按临时工资标准发给,见习期满,由所在单位根据他们各方面的表现,评定正式工资。   十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颁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

48、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并对奖惩条件、奖惩的权限作了规定。   十一月十六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5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明确,凡是国家、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男工人、职员年满60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0年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的应该退休。   一九五八年   一月二十四日 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动员10万干部转业复员参加生产建设的指示》,决定在一九五八年内从中国人民解放军

49、现有干部中精简10万人,除地方机关可能接收一部分分配工作外,基本上应是动员他们转业复员参加生产建设。   一月二十八至三十日 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发表讲话。他说,要把官风官气打掉,最好根绝,象除“四害”一样。干部要以普通劳动者姿态在人民中出现,要使普通劳动者感到在我们面前是平等的。要讲不断革命论,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知识分子要改造,要附到工人阶级的皮上来。十五年赶上英国,要有成百万、上千万忠心于无产阶级的知识分子。对右派的批判必须严肃、深刻、全面,处理要比较宽大。   二月九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文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工作满一

50、年的正式工人、职员,同父亲、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探亲假期二至三个星期。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月二十八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下放干部进行劳动锻炼的指示》,要求把那些没有经过劳动锻炼和实际斗争考验的青年知识分子和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放下去。即使是工农干部,长期脱离体力劳动,而目前又不需要留在机关工作的,也应该下放参加体力劳动或者基层工作。凡是没有参加过体力劳动的大专学校毕业生,分配到工作岗位时,一般也应该先下放到农村、工厂参加一年到两年的体力劳动。   三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一九五八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干部转业的通知》。《通知》指出: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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