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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因违法而停止后销售者应担何责.doc

1、 有奖销售因违法而停止后销售者应担何责   [案情]:   自1996年7月起,浙江省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耀江福村楼盘第二期68套住宅过程中,推出“耀江福村寻福星”房产有奖销售活动,凡在该处购买住宅一套,即获得抽奖卡一张,将抽号产生幸运之星一名,获得所购房屋同等面积的住宅一套,但未确定开奖期限。活动期间,原告许某购买住房一套,并领取了抽奖卡,卡号为25号。嗣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调查认为,该项有奖销售活动所设置的最高奖项价值超出五千元,且在销售活动中未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奖金金额、兑奖时间、方式及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于1999年11月26

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上交国库。耀江房地产公司遂停止了该项活动并公告给予每位购房者1000元的补偿,先后已有40余位购房者领取了补偿款项,而许某尚未领取。2004年7月,许提起诉讼,认为房地产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事销售活动,在当时房屋滞销的情况下,以抽奖卡为诱饵吸引消费者购房从而取得市场优势,存在欺诈行为,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按预定奖项即一套房屋的当前市场价的六十八分之一进行补偿,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许某参加有奖销售活动,只拥有中奖的可能性,但决定其是否中奖的抽奖活动并未进行。鉴于房

3、地产公司的有奖销售活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后已停止了该项活动,并作出了对每位购房者一定的补偿,其行为不构成民事欺诈。作为购房者的许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停止该项有奖销售活动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少商家为吸引顾客,频频采用有奖销售的促销手段,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上述案例即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对此案,笔者有以下几点法律思考:   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原被告之间因房屋买卖和抽奖卡赠与行为而产生三种合同关系。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

4、房地产公司设奖的目的在于促销,而许某获得抽奖卡乃是购买房屋的结果,双方订约的主要目的在于商品房的买卖。二是赠与合同关系。许某购房时获赠抽奖卡一张,则双方同时又发生赠与合同关系,根据抽奖卡的发放对象,该赠与行为应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许某是基于购买房屋的行为而获得抽奖卡,如不购房则无获赠资格,而一旦接受抽奖卡则表明赠与合同成立并独立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三是射幸合同关系。由于房地产公司向许某赠送的是抽奖卡而非实物奖品,许某在获得抽奖卡后只是获得未来可能中奖的机会,因此双方的法律关系并没有因抽奖卡的交付而终止,这时双方之间又形成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即射幸合同关系。所谓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双方以某一机会作为

5、合同标的物,只有当机会发生时,一方才有可能从对方获得相应的利益。但因合同的标的物是中奖机会,故权利义务带有不确定性。该射幸合同随同抽奖卡的赠与而发生,并区别于之前的买卖合同关系而独立存在。一旦射幸合同成立,则房地产公司负有义务通过某种预先设定的方式确定中奖者,并向中奖者提供预先确定的奖品即相同面积住房一套,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案当事人间的射幸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如前所述,随着抽奖卡的发放,原被告间形成射幸合同关系,房地产公司若拒绝确定中奖者或不按规定方式确定中奖者,原告及其他抽奖卡持有者有权要求其履行射幸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本案的关键是房地产公司举办的有奖销售

6、活动所设最高奖项的价值超过五千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有关职能机关确定为不正当竞争并责令停止,由于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该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认定为造成射幸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如对购房者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三、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消灭一定民事

7、法律关系的目的的不法行为。房地产公司与许某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商品房买卖关系,双方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房屋的买卖。房地产公司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向所有购房者提供中奖机会,是一种促销行为,双方间因赠送、接受抽奖卡而成立射幸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该合同因违反法律而被确认无效,但不能以此认为房地产公司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而由于双方所订立的射幸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射幸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单纯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角度分析,虽然能否获得中奖机会可能促使原告作出购房的决定,但其订约并支付价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房屋而不可能是为了获

8、得并不确定的中奖机会,其在订立合同时主要也是了解并考虑欲购房屋的质量、构造、面积、地理位置、环境和价格等基本情况而非其他因素,双方出于自愿订立合同,且已完成标的物的交付,实现了合同目的,因而也不能认为房地产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属有效且不可撤销。   四、房地产公司就射幸合同应否承担给付义务或违约责任   由于射幸合同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原告虽获得抽奖卡,但是否中奖及获得奖品并不确定,被告虽赠送了抽奖卡,但是否负有向原告支付奖品的义务也不确定,只有按合同约定的抽奖方式开奖后原告幸运中奖,双方之间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转化为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才享有要求被告

9、支付约定奖品的权利。但房地产公司的有奖销售活动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责令停止,该射幸合同因未实际履行,并未开奖确定中奖者,故原、被告间未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房地产公司不承担向包括本案原告在内所有购房者给付奖品的义务。又因其与购房者订立的射幸合同无效,而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且不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房地产公司故而也无需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房地产公司虽不承担给付奖品的义务和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不是说其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因合同被确认无效而负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房地产公司与许某间基于射幸合同并未发生财产的交付,故不适用返还财产。至于损害赔

10、偿,如前所述,由于房地产公司系造成射幸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购房者若因合同无效遭受损失,则房地产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所受损失应是实际发生并可以确定的,且此种损失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非期待利益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无过错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和对方将履行合同而支付费用和代价,因合同被确认无效而蒙受的损失,所谓期待利益则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履行所获得的利益。对于损害事实的存在与否,购房者应负举证责任。本案当事人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的目的主要是房屋买卖,射幸合同虽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但两个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射幸合同的无效并未使原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受到任何损失,且

11、客观上因房屋市值的上涨而有所获利。至于射幸合同的无效给原告造成的后果是失去了一次可能中奖的机会,其在订立和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并未支付任何费用和代价,并无任何实际的损失,房地产公司表示给予1000元的补偿应可视为一种心理抚慰性质的补偿,而非对其实际所受损失的弥补。因此在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除了民事责任,房地产公司因其在订立合同中行为的违法性,尚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前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所作的处罚即为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类似本案的射幸合同纠纷将不断增多,如彩票、奖券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有奖销售合同纠纷等等,而现行法律对射幸合同缺乏明文规定,合同当事人因缺乏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容易出现矛盾,而法院在办案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也不利于定纷止争。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加以确立和完善,以保障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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