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信息专报〔增刊〕
2009年 第 1 期
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编 2009年2月24日
目 录
★《法检目录》重大调整涉及进出口商品近千种
2009年起六百四十种商品不需报检
★调入《法检目录》的商品将享受半年过渡期优惠
★中山检验检疫局对出口纺织品、化工企业具体优惠措施
《法检目录》重大调整涉及进出口商品近千种
2009年起六百四十种商品不需报检
2009年1月1日起中山出口的婴幼儿及儿童服装、塑料制品等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后方能进出口,而五金工具、电子钟表等则将不再需要检验检
2、疫。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大幅度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涉及进出口商品近1000种。
调整范围为:初级纺织品、矿产品、石材、工业原料、皮革制品、五金工具、小家电产品、部分石材等调出《法检目录》,涉及当前10位HS编码640个;部分烟草代用品、可用于食品添加剂的化工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婴幼儿及儿童服装、衬衣睡衣泳衣、家用电器、卫生器具等调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涉及当前10位HS编码354个,2009年1月1日开始,这些商品进出口就需要法定检验,否则货物将无法报关出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是列入国家《法检目录》的
3、商品,必须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方能出口;而调出《法检目录》的,不需再报检。国家质检总局本次对《法检目录》进行调整,是为了加强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适应国际贸易新形势的要求。调整后的《法检目录》进一步强调了检验检疫在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承担的责任;而对一些质量较为稳定,进出口风险较低的产品,则不再实施检验检疫,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加快了进出口货物流转速度。
由于本次法检目录调整范围大、时间紧、涉及企业多,特别是部分产品首次列入法检目录(如婴幼儿及儿童服装、针织T恤汗衫类产品),有些企业此前从未办理过报检业务,为此中山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企业相互转告,尽早做好报检准备,确保政策调整后产品顺
4、利出口。同时,检验检疫部门也未雨绸缪,加强政策宣传和技术准备,研究过渡期例外情况的处理方案,使调出产品的外贸企业不花冤枉钱,调入产品的外贸企业畅通进出渠道,确保本次政策调整及时到位。
中山检验检疫局对照调进和调出目录表,组织开展了《法检目录》调整对本局工作影响的分析工作,对调出商品的业务量等情况做好统计,对调进商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摸底,收集有关数据,摸清相关企业数量、生产情况和进出口情况等;近期将召开相关企业、出口公司宣贯会,促使企业尽快熟悉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和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的业务流程,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提前做好检验人员调配和培训、检验检疫设备和标准的配备。
调入《法检目录》的商品将
5、享受半年过渡期优惠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支持外贸企业发展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决定2009年1月1日调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2009年版,以下简称《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将享受半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将采取临时检验检疫措施。中山检验检疫局预计过渡期措施可为中山企业节省费用约350万元。
过渡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对新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实行通关单放行管理,但不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产地申报、口岸放行的原则接受企业申报和出具通关单。对货物未在产地申报直接运至口岸的,口
6、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受理申报并直接出具通关单,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产地检验检疫局。过渡期内不要求凭证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不收取任何检验检疫费用(包括《通关单》费用)。
据了解,自2009年7月1日起,各检验检疫机构将停止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商品的上述临时检验检疫措施,按照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正式实施检验检疫。
中山检验检疫局对出口纺织品、化工企业具体优惠措施
一、按照《关于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或增补进(出)口海关监管条件商品采取临时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通函〔
7、2008〕870号文)及粤检法函〔2008〕1859号文件规定,对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的的婴幼儿及儿童服装、衬衣、睡衣、泳衣、部分纸制品、化工产品等超过300种商品采取临时检验检疫措施,在2009年7月1日前,对上述货物不实施检验检疫,除按规定对部分纺织品收取标识查验费外,不收取其他任何检验检疫费用。
二、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第61、62章项下的所有出口纺织品服装,降低检验检疫收费30%。降低收费项目包括品质检验、数量鉴定费、包装使用鉴定费、纺织品产地标识查验费、签发证(单)费、纺织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收费。
三、2009年新增纳入法检《目录》内的出口服装
8、在过渡期内企业报检时所提供的专项检测报告不需对应报检产品,每个企业报检时能提供一份专项检测报告即可。如暂时没有报告的也可不提交。
四、进口塑料、金属企业,如进口商品属于HS编码调整后《法检目录》外的,不需再办理备案登记,进口时不需提供《进口商品登记表》,不对其实施抽检。
五、已实施出口服装电子监管的企业,可向检验检疫局提出“一单制”报检申请,在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资料备案后,企业报检时只需提交内容完整、真实的《出境货物报检单》,报检随附单证如发票、装箱单、生产制造单、出口服装品质检验记录单(企业用)、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记录单等由企业自行建档备查。
六、从2007年起,出口纺织品服装所需提供的专项检测报告有效期从三个月延长至一年。
七、从2007年起,对长期专项检测或出口抽检未发现不合格的出口纺织品服装企业,最低抽检比例从15%降至5%。
发送:中山市外经贸局;各镇区外经办;各行业协会;各商会;
各相关企业。
中山检验检疫局办公室 2009年2月24日印发
录入:冯兆华 校对: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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