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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转型秩序与法治发展战略二.doc

1、我国的转型秩序与法治发展战略二   综上所述,中国已经进入社会转型的高位风险阶段。避免和化解高风险因素的暴发,即避免和化解社会风险因素以及可能由此导致的社会危机,将是本阶段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   关于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高风险因素所可能带来的危害,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   第一个方面,是高风险因素导致的直接后果:社会危机。这里所谓危机是指那些突然发生的、具有严重公共危害性的重大突发性事件。一般说来,社会危机总是由一些高风险因素暴发引起的,而中国三十多年的社会转型过程酝酿和累积了大量的高风险因素。比如,渐进式的国企改革使银行背负了大量坏帐,使得预防和应对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成为自九十年代

2、后期以来历届中国政府的一项重大任务。分税制改革在有效克服了中央计划经济体现的弊端、提高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的同时,也促使各地不顾环境资源的承受状况拚命追求GDP,导致环境资源的严重破坏和环境的绝对恶化。   正是在此种背景下,近些年来,中国各地或更大区域范围内不断暴发由各种因素引发的局部性危机。2007年太湖蓝藻暴发导致水质污染事件,波及200万人的饮用水安全,是多年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的大暴发。山西砖窑黑工事件是地方拚命发展经济和行政执法体制局部性瘫痪等风险因素暴发的结果。2003年的SAR事件则是公共卫生体制严重衰败和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机制缺失的必然产物。各地经常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又是社会不

3、公正等政治风险因素累积的结果。上述高风险因素的释放均引了了地方或全国性的社会动荡。   同时,高位风险暴发酿成的局部性的社会危机,容易向领域扩散,引发其它领域的风险暴发,酿成社会的总体性危机。一种风险因素最具破坏力的时刻往往是该某因素通过与其它因素的相互强化作用、共同发挥威力的时刻。实际上,社会转型中的总体性危机很少是由某一个风险因素造成的,而往往是由多种风险因素高位叠加、其中一个因素的暴发引发多种风险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中国已处于社会转型的高位风险叠加期。所谓高位风险叠加,是指由于转型期社会矛盾逐渐积累,诸种风险因素在高位汇集。人们说,社会矛盾经常是相互交叉、相互影响,这从一般意义

4、上说是对的。但是,各种矛盾并不是总是交织在一起。因为处于中低位的矛盾与风险因素,经常是在各自有限领域内部潜伏动荡,不同领域的风险因素的相互影响要小得多。只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其才会越出各自的有限领域,向其它领域蔓延或波及到其它领域。比如说,在整个转型期,由原有国有经济体制积累的金融风险因素始终存在,但此种金融风险因素不积累到一种程度,一般是不会演化成为社会政治风险的。而如果风险因素累积到一定程度,由低位风险演变成高位风险,危机的暴发及向其它领域的扩散就变得很容易了。   在社会转型的商风险阶段,一种风险因素的暴发,往往会引发其它潜在的风险因素转化为现实的危害,几种风险因素相互强化,产生共振

5、效应,使社会动荡趋向最大化。比如,金融风险会导致企业、公司破产,投资人受损失,由此引发工厂倒闭,工人失业。这可能会导致投资受损人和失业者产生愤怒情绪,把不满引向政府,引发政治动荡。政治动荡会导致对外应变和处理危机的能力下降,使台独势力更加变本加厉地推行分裂国家的活动,并最终引发中国与外部世界的军事冲突。   第二个方面,是高风险因素导致的间接后果:转型趋势的不确定性。近些年系统科学与非线性科学的研究表明,事物在高度不稳定状态时,存在着一些关键性的分岔点,对内部或外部的干扰因素有特殊的敏感性,一些细微的干扰因素都会导致系统向背离“正常”轨迹的方向演变。   处于社会转型高位风险期的中国,面临

6、着三种可能的趋势。   第一种趋势是合乎中期政策目标预期的趋势。从中国决策层所谓未来20年是中国发展“关键期”的提法中,人们不难解读为,一旦渡过了20年关键期,中国将进入平稳快速协调发展的良性状态。在示意图三中,本文在矛盾下降阶段开始的位置上,有一个出现良性拐点的位置,此拐点将是一个区域,而不是一个精确的时间点。如何保证中国社会能够按此合乎中期政策目标的趋势发展,中国政府给出的初步方案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人与自然等关系的协调发展。有关此方同的内容,后面还要具体分析。   第二种趋势是高位风险因素暴发,导致社会总体性危机。关于中国即将出现总体性危机的议论,在国内国外都

7、有不少,诸如中国能源危机论、粮食危机论,最典型是中国崩溃论。2001年7月,美国华裔律师章家敦在美国出版《中国即将崩溃》一书。其书声称中国经济繁荣是虚假的,在加入WTO后的强劲冲击下,中国的现行政治和经济制度最多只能坚持5年。从章氏出书至今,5年已经过去了,关于“中国崩溃论”的讨论也转变成“中国机遇论”。但书中列出的众多理由,如中国国企改革步调太慢,竞争力毫不足观,科技落后太远,失业问题严重,贪污风气恶劣,社会弊病丛生等现象,也还是值得认真对待和解决。   相比之下,2004年,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所发布的《2010年,中国的三种可能前景 ——对98名政府和非政府专家的调查与咨询》报告则显

8、得更为客观和理性。该报告的基本结论是:2010年前,中国面临着三种可能的前景。其中,最坏的可能是,第一种前景是“无法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预定目标”,业已存在的经济体制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国际或国内的突发性事件激化了现有的内部矛盾,经济发展进程中断或发生经济倒退。在此种前景中,有可能会激发社会冲突和合动荡。   第三种趋势是社会发展不协调的因素无法得到根本治理,虽无总体性的社会危机,但各种局部性危机接连出现,社会动荡长期化,即导入所谓的“拉美化”陷井。关于中国社会发展要警惕“拉美化陷井”的问题,2004年3月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

9、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对在场的中外记者说过这样一番话:“在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这个阶段,对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历史意义。已有的国际经验显示,很多国家在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之后,可能会出现这样两种前途:一种是进入‘黄金发展期’,即保持一个较长时间的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实现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明显提高,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另一种是出现所谓的‘拉美现象’, 主要指拉美的一些国家,则在人均GDP 超过1000美元以后,城乡、工农发展失衡,经济停滞不前”。毫无疑问,当中国在2003年跨入人均GDP上千美元的时候,由国家宏观经济决策部门的最高领

10、导在人代会上说出这番话,也表明了中国政府对预防所谓“拉美化陷井”的警醒认识。   根据社会转型高风险期演变趋势的不确定性,我们可以得到中国社会转型秩序演变趋势的示意图。   在此张图表中,本文把合乎中期政策目标的转型趋势,定义为中国转型秩序演变的主趋势,把不合乎中期政策目标的另外两种趋势,定义为次要趋势。主要趋势与次要趋势的区别,不在于客观上哪种趋势的现实可能性更大,而是以是否合乎人们的理想预期为标准。实际上,如果现阶段对高风险因素的治理成效不理想,中国极有可能向着不合乎人们预期的方向发展----或是走向“拉美化”,或是重覆俄罗斯动荡转型的旧辙。   毫无疑问,面对中国转型秩序所面临的三

11、种可能趋势,后二种趋势是人们力图避免的。能否避免后二种不利的趋势,法律治理的成败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也引发出了以法治与社会协调发展为主题的法治发展战略问题。   四、一种广义的法治发展战略   有学者称,中国堀起,是全球主义时代的大事件。未来中国可能成为什么样子?未来中国将形成一个怎样的法治社会?这不仅是中国人关心的问题,也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   上世纪最后二十年,当中国从封闭走向开放、从身陷于内部动乱走向渴望了解国际社会和获得国际帮助的时候,整个世界又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远不是一个简单的资本家剥削工人的世界,远不是一个仅靠钢铁数量就能赢得胜利的世界,远不是一个中国自以为还算了解的传统

12、工业化模式盛行的世界。大致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类开始进入了一个科技革命的时代,一个人权、自由和民主价值获得普遍认同的时代,一个出现世界性资源短缺的时代,一个可持续发展理念开始获得确立的时代。由此,重新走向开放与进步的中国,在发展目标方面也经历了一系列重大调整----从最初的“四个现代化”发展成为广泛的覆盖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及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全方位的现代化目标。   在此种背景下,能够指导中国法治发展的理论,应该是一个主张法律持有广泛功能的法治理论,一个注重法律与社会发展的法治理论,是一个能够兼顾个人自由与社会富强的法治理论,一个能够兼顾中国当前利益与长远未来前景的法治理论。通过二十

13、多年的学术努力,这种理论已经具有了一个基本雏型,但仍欠深入全面的研究,特别是与狭义法治理论的广泛流行相比,类似的广义的法治发展理论仍然未能够在法学界获得主导性的地位。   近些年来,基于对中共执政理念和法治实践发展的回应,法学界举行了一系列法律与社会发展问题的研讨,如法律与科教兴国、法律与可持续发展、法律与人权,法律与建设小康社会,法律与和谐社会,法律与创新型国家,等等。这些学术研讨和它所对应的法治实践发展,客观上揭示出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即中国需要一套广义的法治发展理论,从理论上整合和把握法律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的关系。它同时预示,中国需要一个法治发展的综合战略,以期明确法治发展的各个层面的

14、基本目标,研究诸目标之间可能的冲突及优先次序,优化和协调中国法治发展的近期行动与未来行动安排。   由此看,中国法治发展的综合战略,应该是对狭义法治理论的超越,是对中国经济、政治与社会全面发展的现实反映,也是对当代人类社会发展实践的回应。概括地说,提出中国法治发展的综合战略,旨在描述和勾画一个法治与社会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法治社会。   概括地说,中国法治发展的综合战略,应该包括法治发展的目标与行动两大方面的内容。就目标方面说,它应该描述法治目标的多层面和多侧面,分析目标之间的可能冲突及合理关系。就行动方面看,它应该分析多种选择的优劣与可行性,较好地处理法治发展目标之间的冲突,确定近期行

15、动与未来行动的关系及衔接。   首先看法治发展目标方面的内容。   中国法治发展欲意达到的目标,或是理想状态,既有与以往人类历史上的成功的法治国家的共通之处,也有中国所处社会时代历史条件所赋予它的特殊内容。所以,有必要把中国法治发展战略的目标划分为两个方面,即中国法治发展战略的外延目标与核心目标。其中,外延目标是开放性的,反映着当今人类发展的时代要求和依法治理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它所对应的,是法治的实质特征;核心目标是相对确定的,反映人类法治历史发展中相对不变与共通的内容,它所对应的,是法治的最低限度的形式特征。   具体分析,中国法治发展战略的外延目标至少应该具有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16、   ------中国要建立一个人人享有平等人权的法治社会。人权观念的普及是二十世纪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世界各国在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的浩劫的痛苦反思中所确立的、人类对待自己同类成员所应秉持的基本标准。近代中国在西方列强和国内腐败统治的双重压迫之下,饱受丧失人权之苦。经过几代人外求民族生存、内谋个人幸福的共同奋斗,中国在谋求民族独立与人民幸福方面已经取得了世界公认的进步。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走出外部封锁和自我封闭的中国,首次以政府白皮书的形式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以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的基本观点为线索,世界阐述了中国现阶段的人权观。明确提出,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中

17、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崇高目标,┅┅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2004年,中国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宪法,使中国法治建设又有了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所以,建立一个人人享有平等人权的社会,是中国法治社会的一个首要目标。   ------中国要建立一个公民平等参与管理的、民主的法治社会。在近代西方,法治始于上层贵族与君主之间的阶级分权,并不是一开始就与民主紧密结合的。所以,当代著名的美国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说,17世纪的英国进行着两种革命,一个是小贵族和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另一个是下中阶层和佃农的社会革命。前者要求在社会上有地位的人所需要的公民自由和宗教

18、自由,后者要求的是完全的宗教平等与政治平等。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革命要求,其中的关键分歧是如何界定“人民”的概念,如何界定有选举权的公民的范围。上层领袖人物克伦威尔认为,只有在英王国中拥有永久利益的人即有产者,才是真正的“人民”,而代表中下层民众的平等派认为,所有在英国出生的男子都是人民,都有权参与选举。斗争的结果是,后者失败了。这种失败直至200多年后的普选制确立才告结束。所以,当人们说英国从十七世纪就确立了法治的统治的时候,这种法治只是有产阶级的、非民主的法治。这是一个普通的历史常识。   当二十世纪后期的中国向世界宣告,中国要建立法治国家的时候,努力实现法治与民主的结合,是中国基于自身历

19、史教训所提出的真诚目标。中国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结束十年动乱后谈到加强民主法制时,首先强调的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为此,中国共产党也多次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说到中国的民主建设问题,中国的政治家既看到了它的崇高理想性的一面,也看到了它的艰难性的一面。老一辈政治家彭真说过一段至今已流传很广的话:“至于说到群众的议政能力,这也要通过实践来锻炼、提高嘛。有了村民委员会,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直接民主,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都由群众自己依法决定,这是最广泛的民主实践。他们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

20、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八亿农民实行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当家做主,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历史上从没有过。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什么时候有过群众自治?没有。所以说,办好村民委员会,还有居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在这段话中,中国推进民主的坚定决心已无须怀疑。   ------中国要建立一个科学文明的法治社会。法治对人治的胜利,民主对专制的胜利,最终是科学与效率的胜利,是科学与效率力量的显示。十六世纪牛顿力学的出现,不仅确立了人类自然观的新图景,也间接却又最终颠覆了宗教愚昧势力在世俗世界的神话与统治。没有科学与效率力量的显示,

21、十八、九世纪的西欧各封建王国不会纷纷倒台;没有科学与效率力量的显示,二十世纪后期计划经济体制也不会让位于市场经济。不仅如此,科学文明的价值,还在于它已经和将要继续重新塑造人类的新生活。中国要建立一个科学文明的法治社会,这不仅是说只有在科学文明的社会精神中才有可能建立起真正合理的法治社会,它还说明,中国在放弃伟人神话的之后,并不是要重新造一种法治的神话,而是要按照科学文明的精神尺度和科学理性的态度来建立法治社会。   ------中国要建立一个公正和谐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并不必然是公正和谐的社会,这是近代西方工业化进程留下的历史教训。十九世纪的欧洲国家多数已经普遍建立了形式上的法治体制,社会生

22、活却充满了不和谐的现象。在英国,在大致历时350年的“圈地运动”中,在许多国会圈地法令的合法推动下,英国传统农民彻底“终结”了,并在惩治流浪汉的法律实施中,被推向雇佣劳动的队伍。19世纪的进入高潮的工业革命给英国带来了财富的空前增长,财富的分配却向少数和倾斜,并曾经造成工人阶级的“绝对贫困化”,最终导致19世纪中期工人社会主义运动的勃兴。   如果说,早期工业化的英国曾经陷入财富分配的不和谐状态,20世纪的拉美国家则陷入了另一种不和谐----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和谐。在这种不和谐中,法律同样扮演了相应的角色。1948年,哥伦比亚财政部长说过:“法律不应该试图鼓励居民离开农业和采矿业的岗位而去搞各

23、种工业┅┅欧洲以其聪明的人口、蒸气动力及其应用、制造业的艺术教养,通过对各原材料的加工而完成她的使命。我们也应该完成我们的使命┅┅我们应该给欧洲提供原材料,同时对欧洲的制造业产品敞开大门。”结果是,拉丁美洲国家经济曾经长期陷于出口初级原料的单一经营模式之中,未能建立起自己的现代民族工业体系。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后实行出口替代战略中,拉美国家又忽视了本国农业发展,导致贫困农民大量涌入城市,出现了过度城市化。同时,拉美国家过份强调经济增长,忽视了社会分配和社会公平。   在二十世纪最后二十年的法律与社会发展中,中国同样出现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和谐现象----贫富分化严重、城乡发展不均衡、环境破坏加

24、剧等等。对于其中的种种弊端,中国法律也难逃其咎。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标志着以狭义法治观念主导的法治发展模式势必得到修正,以法律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型法治理念呼之欲出,广义的法治综合发展战略的提出势在必行。   ------中国要建立一个充满创新活力的法治社会。中国是一个自然资源并不丰富且不甘于国际依附地位的大国,它既不可能靠丰富的资源来换取财富,也不可能或不甘于靠依附别国实现生存和发展。所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走自主创新之路是中国的必然选择。   中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面临着两方面难题:一个是人们常说的科技创新,另一个是实际上也为学界反复强调的、与科技创新相对应的、也是更广泛意义上的社

25、会创新(制度创新与体制创新)。在世界上公认的一些创新型国家中(如美国、日本、芬兰、韩国等),社会创新和体制创新方面的问题基本解决,一个支撑科技、经济和社会良好发展的法律体制已经建立。中国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体制创新问题大于科技创新。法律在社会体制创新方面任重道远。另一方面,现代科技创新也对国家角色提出了不同于传统工业化时期的要求,国家在组织科技攻关、创建科技体制、维护技术市场秩序、提高公民科技素养、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方面也扮演着更为积极的角色。这些也是传统法治理论所无法包容的。   ------中国要建立一个资源节约型的、可持续发展的法治社会。按照上面的分析,上世纪后二十年中国重新启动

26、的法律现代化,以世界进入和平发展和全球经济进入资源短缺时代为背景,又以中国内部人均资源有限为现实约束条件。这与十八、九世纪西方国家确立法治时期的情况有很大不同。   近代法治观念与个人权利、市场经济有着天然联系,却与资源节约型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生活方式有着诸多方面的内在紧张关系。其主要表现为:个人权利扩张与资源节约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市场机制只对资源的现实稀缺程度有敏感反映,对未来稀缺性不敏感性;市场机制对环境破坏的外部性效应无法调;市场经济对可再生资源不经济性的价格抵制等等。中国要建立资源节约型的、可持续发展的法治社会,就必须在个人权利、市场机制和资源分配的公共生活干预等方面全面突破近代法

27、治观,把法治建立在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市场机制与国家干预、当代人权利与后代人权利的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之上。   ------中国要建立一个和平发展的法治社会。前面说过,中国堀起,是21世纪人类进入全球主义时代的大事件。历史上,任何大国崛起都伴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和资源的重新分配,甚至引发国家间战争。国际社会自然也会依照此种历史的逻辑看待中国的堀起,由此引发种种所谓“中国威胁论”的论调。然而,无论是中国的长远国家利益,其所处的国际关系格局,以及中国秉承于千年传统的独特文化内涵,都要求中国必须走一条和平发展的新路。为此,中国需要继续营造和促进形成一个有利于自身和平发展的法律环境。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中国与印度等国共同提出了国家之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以此作为新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方针。1982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明确地载入中国宪法,成为中国对外政策的法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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