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惩罚部分 第一章、 入井须知 第1条: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可矿灯下井,每发现一次井下不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条: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如检身人员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每发现一次罚检身员50元。 第3条:有酒后下井作业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罚检身员50元。 第4条:井下严禁打盹、睡觉,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发现二次罚款200元,发现三次停班。 第5条:穿化纤衣服下井者,罚款100元。 第6条:私自携带雷管、炸药上井者,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掘进与巷修管理 第7条:掘进工作
2、面必须严格《煤矿安全规程》,无掘进作业规程标准施工。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规程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8条:巷道开门口、贯通、过断层、立交、透老空等必须严格按专项措施施工。否则,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第9条:必须坚持湿式打眼。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0条:严禁钻眼与装药平行作业或在残眼内继续钻眼。否则,罚当事人100元。 第11条:钻眼前班组长应首先检查钻眼地点的安全情况,敲帮问顶、加固支架,严禁空顶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2条:严格按标定的眼位和爆破说明书规定的炮眼角度、深度、个数进行钻眼。凡出现掏槽眼相互钻透或不合格的炮眼,必须重新钻眼。否则,每个
3、罚当事人50元。 第13条:打眼前要做到“三紧”、“两不要”:即袖口、领口、衣角紧;不要戴手套,不要把毛巾露在衣领外。否则,每项罚当事人100元。 第14条:严禁将棚腿架设在浮煤、浮矸上,应保证柱窝深度。否则,罚当事人50元,当班班长100元。 第15条: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柱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修复支柱前,应招掉危石、活矸;扶棚或更换支架,应从外向里逐架依次进行。否则,罚当事人100元。 第16条:架棚巷道支架之间必须安设牢固的拉杆或撑木。工作面10米内应安设防倒连棚器(或采取其他防止放炮崩到支架的措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7条:架棚巷道背顶、背帮、背板数量、位置不符合设计
4、规定的,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18条:架棚巷道内断梁折柱必须及时更换,并严格执行先支后回制度。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19条:架棚巷道必须按规定使用连棚器、抗到棚蹶子等防倒装置,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责任者100元。 第20条:掘进巷道内风、水管路不按规定敷设的,罚责任者100元,风、水胶管不整齐杂乱无序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1条:掘进工作面使用不合格材料,罚责任者100元。 第22条: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罚班组长50—100元。 第23条:不按规定、措施空顶施工而造成顶板冒落、片帮的,罚责任者200元。 第24条:巷道施工出现锚杆角度达不到设计
5、规定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5条:锚杆外露长度一排内有两根超过规定的,罚责任者100元;连续出现3根或3根以上每根罚责任者200。 第26条:掘进工作面不按规程配备临时支护设施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7条: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前探支护,或使用担不起作用、不合格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28条:巷道施工锚杆排距连续2排超过规定,罚责任者100元;连续2处锚杆间距超过规定,罚责任者100元。 第29条:安装锚杆时,必须使托盘紧贴岩面,未接触部分楔进垫实,不得松动。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30条:要随打眼安装锚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31条:不得使用凝结、失效的
6、水泥及速凝剂,以及含泥量超过规定的砂石和石子。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32条:喷射混凝土时严禁将碰头对准人员。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33条:喷浆时严格执行规程中的除尘及降尘措施。否则,罚款100元。 第34条:掘进巷道内浮煤(矸)连续5米超过轨枕上平面的,连续5米内淤泥、积水超过100毫米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35条:掘进工作面内材料必须严格管理,发现不按分类存放的,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36条:掘进工作面使用小绞车、回头轮、导向轮,安装使用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否则,每一项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 第37条:独头巷道复工掘进无安全措施,罚款100元。 第38条:
7、经地质部门提供前方有水,不执行“先探后掘”原则者,罚款100元。 第39条:迎头积矸严重或风量不足时仍坚持放炮者,罚款100元。 第40条:未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瓦检仪者,罚款100元。 第41条:掘进迎头打眼前、出矸前、装药前、安装锚杆前、喷浆前、交接班后、爆破后、架棚前,应进行敲帮问顶。否则,每次罚责任者200元,找顶无人监护的,每次罚班长100元。 第42条:掘进迎头矸石超过巷道断面1/3时,装药爆破一次罚款100元。 第43条:掘进迎头顶板破碎或有片帮、冒顶危险时,不先处理而冒险作业,对作业人员每人罚款100元,对班长罚款200元。 第44条:金属网搭茬连接不合格,连网缺扣,一
8、块罚款100元。 第45条:巷道架棚迎退山、棚腿扎角、牙口不合格、一棚罚款100元。 第46条:巷道冒顶时不使用木垛接顶,罚款200元。 第三章、 采煤管理 第47条:采煤工作面无规程或措施违章指挥施工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48条:采煤工作面支架初撑力不得小于90KN,若有一颗达不到要求,对跟班区长及班组长各罚款100元。 第49条: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放炮前使用水泡泥,发现一次不湿式打眼、不使用水泡泥的罚款100—200元。 第50条:在进行支护前,必须坚持“敲帮问顶”制度,消除悬矸危岩和松动的煤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51条: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
9、和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52条:顶梁与顶板应紧密接触,若顶板不平或局部冒顶时,必须永木料接顶。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53条:不准将支柱打在浮煤(矸)上,坚持对硬地板要刨柱窝、见麻面;底板松软时,钻眼超过100mm时支柱必须穿鞋。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54条:支柱必须支设牢固、迎山有力,严禁在支柱上打重楔,严禁给支柱双柱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55条:必须根据支护高度的变化,选用相应高度的支柱,严禁超高支设。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56条:不准站在输送机上或跨着输送机进行支护、攉煤。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57条:临时支柱的位
10、置不妨碍架设基本支柱;基本支柱设好前,不准撤回临时支柱。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58条:平行作业的距离、支柱与回柱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15米)。否则,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59条:支正规柱与回柱的距离不少于15米。否则,给予100元的罚款。 第60条:打眼与回柱的安全距离不少于15米。否设置,给予100元的罚款。 第61条:爆破拉线设岗的安全距离不少于50米,并设好警站好岗。否则给予100—200元的罚款。 第62条:端头内的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在端头内空顶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63条:端面距不得大于200mm,端面距大于200
11、mm时,必须及时永单体液压支柱戴大木帽支设超前支护。否则给予100元的罚款。 第64条:采用长钢梁支护的,长梁要交替前移,不得齐头并进。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65条:移动长钢梁支护时要符合以下规定:(1)至少要有两人协同操作。(2)正常情况下,必须保持一梁三柱 ,移输送机时一梁两柱,移完后必须及时补齐。(3)柱爪必须卡住梁牙。(4)支柱升紧后,必须拴好防倒绳。(5)支设工作完成后,必须对支柱进行二次注液。否则,一项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66条: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设贴帮柱。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67条:顶板破碎、煤壁片帮严重时,应掏梁窝挂梁,提前支护顶板,提前支护
12、方式按《作业规程》规定操作。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68条:交接顶梁要挂平,方向要垂直煤壁,相互间要接好,梁轴的方向要便于回撤,悬空处要永木料接实背牢。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69条:开关、电动机、按钮、接线盒等电器设备无法避开淋水时,必须妥善遮盖。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70条:必须保证乳化液泵站的输出压力,为单体液压支柱供液的不小于20Mpa。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71条:必须保证乳化液浓度始终达到指定要求(单体液压支柱2—3%),必须对水质定期化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72条:采煤工作面老塘的浮煤必须清理干净。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罚区长200元,班
13、长100元。 第73条:老塘落顶煤必须回收干净。否则,罚班长200元。 第74条:采面放顶排内必须架设木垛,木垛的间距为中至中6米。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200元。 第75条:擅自进入老塘作业者,罚款200元。 第76条:不按规程要求,加强两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着,罚款100元。 第77条:不正常使用支护防倒设施者,罚款100隐患。 第78条:人为原因,造成部分顶梁不能铰接,导致工程质量低劣者,罚款100元。 第79条:炮采工作面,溜前攉煤时,连续缺两颗贴帮支柱者,罚款100元. 第80条:擅自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殊机械设备者,罚款100元。 第81条:特殊岗位工如溜子司机、
14、皮带司机等玩忽职守者,罚款100元。 第82条:跟班管理人员,严重违章指挥并不听劝告者,罚款500元。 第83条:凡乘坐皮带或溜子者,罚款200元。 第84条: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高度、宽度达不到规程规定,罚款100元。 第85条:处理冒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架前冒落高度超过300mm、长度超过一个架宽的必须处理,有措施不落实,罚责任者100元。 第86条:出煤时运输机内发现有超高超宽的矸石、煤块、棚梁、管子以及各种杂物不处理,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87条:水平销(或圆销)必须打紧打牢,并且有防飞链,违者每处罚款100元。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88条:斜巷运输严禁
15、行车时行人”,违者罚款100元。 第89条:斜巷长度超过100米的必须设置超速吊梁,且间隔距离不得超过100米设一组,少设一组或不起作用,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分管班长100元。 第90条:斜巷变坡点必须按规程设置挡车棍、挡车器、挡车栏和地轮,没少设一项或一项不起作用,罚责任单位100元、班长100元。不正常使用每项罚款100元。 第91条:斜巷地轮每隔20米设置一个(以绳不落地为准),少设一个或一个不起作用,对责任单位、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92条:所有安全设施必须按矿统一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制作。否则,发现一项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 第93条:小绞车(40KW以下)应按设
16、计打基础或采用不低于1.8米的锚杆8条固定底座四角,每根锚杆药卷不少于3块;并且打入底板不低于800mm。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第94条:小绞车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10%或不按规定设置保险绳、拉车数超过规定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95条:上、下山运输必须按规定制作并正常使用车尾、保险绳、防脱销装置,所有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违者每项罚款100元。 第96条:斜巷把钩工不严,造成“行车时行人”的,罚把钩工100元。 第97条:因绞车司机违章操作或把钩工不负责任,造成跑车事故的,罚责任者200元、罚区长200元、班长200元。如发生工伤事故将另行处理。 第98条:对
17、安全设施、安全保护装置、信号装置等检查不及时,不起作用或设备运行不正常仍继续使用的,罚责任者100元、设备承包人100元 。 第99条:信号工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信号不清轿车司机就盲目提升的人员,各罚款100元。 第100条:斜巷绞车停用时,必须将钢丝绳缠入滚筒内。否则,罚使用单位200元。 第101条:斜巷运输严禁矿车和大平板车混连提升,倒拉牛绞车的生根柱子、回头轮、生根绳、销子不合格提升者,罚款200元。 第102条:斜巷运输安设的绞车不对向,必须在绞车前方出绳处设防止钢丝绳跑偏导向滑轮,否则,罚使用单位100元;拉上山掘进永的回头轮绞车,必须在绞车上方15米处打设护身点柱,否则,罚
18、款200元。 第103条:主要运输上下山,上下变坡点及绞车房内,必须设照明灯,绞车使用时要保持良好的照明。否则,罚款100元。 第104条:斜巷上下山掘进时,耙装机后20米左右设一挡车棍。否则,罚款100元。 第105条:严禁上、下山行车时蹬车,违者罚款200元,直至开除。第106条:严禁上、下山放飞车,违章罚款200元,直至开除。 第107条:矿车在斜坡上掉道,严禁用绞车硬拉,必须由跟班领导组织人工处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108条:绞车最突出部分到轨道的距离为500mm,顺槽内绞车11.4KW、25KW的过卷距离分别为8米、12米;一项不合格的,除返工重新按标准按照安装外,每
19、项罚款200元。 第109条:在上、下山提升区件间内,必须设置红色信号指示灯,间距为不大于50米一个。否则,每缺一个罚款责任单位100元。 第110条:信号工及把钩工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事故,对责任着罚款200元,并从重处罚,追究相关责任。 第111条:信号工、把钩工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违反一次罚款50元。 第112条:信号工、把钩工必须坚守岗位,特殊情况离开时,必须向调度值班领导请假。否则,每发现脱岗一次罚款50元。 第113条:把钩工工作时间不准睡觉、看书、干私活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114条:轿车司机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按章操作,否则
20、盲目开车给予绞车司机罚款100元。 第115条:对听不清的信号作停车信号处理,否则,盲目开车给予绞车司机罚款100元。 第116条:主绞车司机开车必须稳上、稳下,如放墩罐、开过卷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117条:主、风井检时不认真,不及时谈些检修记录,对应该发现的隐患没有发现而造成事故者,按情节轻重给予200元罚款。 第118条:严禁使用非标准联结装置联车,发现一次对责任罚款100元。 第119条:平巷人力拥车两车之间间距(坡度小于5‰时)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并且一人只准拥一个车。拥车时必须目视前方,发现异常必须采取措施。严禁放飞车,停车时必须永木楔
21、掩牢。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以上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20条:摘联环或矿车不停稳摘联环,违者罚款100元。 第121条:使用中的三环及销子磨损超过25%或三环有断痕且变形严重仍继续使用,每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22条:对随意破坏各类安全设施,故意损坏井下各种标志牌板或随意拆卸轨道扣件及矿车轮的,每发现一次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性质严重的交保卫科处理。 第123条:运送大型设备封车不牢固,装车超宽、超高、偏载,造成散车、歪车者,罚责任者200元。 第五章、机电管理 第124条:严禁井下拆矿灯,违者罚款100元。 第125条:检修设备、必须
22、切断电源,将开关闭锁,不准带点检修或搬迁、引动电器设备,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违犯任何一项,罚款100--200元。 第126条: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按规程要求安装各类保护,保护不齐全,罚包机人100元,并限期安装;甩掉保护不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127条:井下所有电气设备、五小电器(包括照明灯、按钮、接线盒)及信号线、通讯线、照明线、操作线、动力电缆等发现有缺螺丝、弹簧垫、有“鸡爪子”、“羊尾巴”的,一处对包机人或责任人罚款100元。设备不上架,无包机牌,一处罚包机人100元。 第128条:操作高压、变、配电设备,值班人员必须穿戴绝缘防护用品,按章作
23、业,否则,罚款100元。 第129条:井下电器保险丝严禁用铁丝、铜丝代替,违者罚款200元。 第130条:电气设备v失爆,每处罚款200元。 第131条:电器设备台台上架,有标志牌。否则,罚款100元。 第132条:机电外露的转动部位(包括地面),必须装设护罩或栏杆及警示标志。否则,罚款100元。 第133条:井下电器设备同一地点三台以上无局部接地极,罚款100元。 第134条:爆破、人工损坏电缆、设备者,罚责任者200元,造成事故按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第135条:接地极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136条:各种保护齐全、灵敏可靠。否则,罚款100元。 第137条:各种动力
24、电缆淹没在水中,每米罚款50元。用水冲刷电气设备,罚责任者100元。 第138条:风井安全们、摇台、闭锁不正常使用,罚直接责任者100元。 第139条:各种管线敷设、吊挂整齐,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140条:损坏风水管路,造成跑车、泡水,不及时汇报处理,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六章、 监控管理 第141条:测监控中心负责整个系统的安装、改造、运行管理监督监管工作,如因维修不及时、管理不到位造成检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每发现一次罚检测监控中心负责人100元,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 第142条:各工作面的瓦斯传感器由各工区管理,发现瓦斯传感器因人为因素损坏根据损坏程度罚责任
25、单位200-2000元/台,瓦斯传感器表面卫生不清洁,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43条:由分站延伸到工作面的子线由各工区维修,每发现一处因人为原因损坏罚责任单位100元(被炮崩断或破的、被车轧到的等)。 第144条:设在各工区的分站由本工区管理,若发现被损坏由责任工区原价赔偿。 第145条:安设在大巷的分站以及由分站引出的检测监控母线、风速传感器、皮带大巷的分站、瓦斯传感器、温度器、风速传感器等由运搬工区管理。发现损坏不及时汇报的每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46条:安设在各单位的接线盒被发现认为损坏、拆卸的,罚款责任单位100元。 第148条:安设在井下个岗点的电话机有使用单位管理
26、发现电话机因人为因素损坏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 第149条:敷设在井下的电话线,每发现一处因人为损坏30对电话线罚责任单位1000元、10对电话线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150条:地面上的电话机发现进水、损坏、拆卸的,罚使用单位100元。 第151条:敷设在地面上的电话线,每发现一处因人为损坏的罚责任单位或负责人(1对10元、10对200--500元、2对500--800元、50对1000—1500元)。 第152条:安设在各单位的摄像头由各被监控单位管理,若因人为原因损坏的,罚责任单位1500—200元,敷设在各单位的监控线每发现一处损坏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53
27、条:各工区损坏的放炮器、便携仪、语音报警装置、开关综合保护装置等要及时送到检测中心维修,如因自行拆卸损坏原件的,原价赔偿;上缴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154条:放炮前、后移动瓦斯传感器及信号电缆时吧其喇叭口拉坏的,每次罚款100元,信号线不按标准敷设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七章、 通防、火工品管理 一、通防管理 第155条:凡需局扇供风施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施工前两天向通风科科书面提出申请安装局扇,待安装好局扇后方可开门施工。否则,罚施工单位区长、技术员100—200元。 第156条:局扇吸风口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00毫米,高压部位不漏风。否则,罚通防科长100元。
28、 第157条:掘进工作面的风筒要吊挂平直,拐弯处要设硬质弯头或缓慢拐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度节,接头要严密不漏风,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实现反压边。否则,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第158条:井下所有局扇严禁出现喝循环风现象。否则罚通风科100元。 第159条:井下任何地点的风门。均不能同时敞开,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160条:加强井下所有盲巷的管理,对于井下出现掘进超过6米不通风的巷道必须打上栅栏或打密闭,否则没出现一处罚通防科100元。 第161条: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长期停风地点,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否则,罚
29、责任人100元。 第162条:井下严禁一风机供多头通风,发现一次罚通防科200元。 第163条:风通末端距迎头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风通口距离迎头不大于6米,超过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164条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米范围内,距顶板不大于300毫米,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毫米,悬挂瓦斯便携仪,否则,罚施工单位班长50元。 第165条:掘进工作面要用湿式打眼,严禁干式打眼,放炮前后要洒水降尘,每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施工单位跟班区队长、班各100元。 第166条:井下所有防尘管路由通防科负责管理,在迎头6—20米内安设爆破喷雾,由施工区队管理,否则罚区队100元;距迎头50米内设一
30、道能封闭全断面的常开水幕,掘进迎头的回风口混合风流20米范围内设一道能封闭全断面的常开水幕。否则,每缺一处罚通防科100元。 第167条:井下所有因维修烧焊地点,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措施,经有关部门及领导审批后,通防科派瓦斯检查员现场检查瓦斯浓度,按规定施工,否则,罚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各100元。 第168条:局部扇风机必须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69条:井下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170条:井下通风设施不完好,风门不连锁,罚责任者100元。 第171条:因通风灌流不善,造成采掘工作面和
31、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不符合规定,罚款100元。 第172条:所有局扇通风地点,施工单位必须安排兼职人员看管局扇。发现一次无局扇管理者牌板,罚责任者50元。 第173条: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局扇停止运转后,掘进工作面班长或瓦斯检查员必须组织施工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10分钟内全部撤出。否则,罚当班工人及瓦斯检查员200元,其他人员罚款100元,不按规定恢复通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174条:迎头第二节意外风筒出现300mm以上的破口,每处罚通风单位100元。 第175条:迎头随意掐风筒、损坏风筒(撕裂、破口、炮崩)断开、挪作他用,影响正常通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176条:凡应设置的
32、瓦斯检查点而未设置的,罚通风单位100元。 第177条:瓦斯检查员必须做到瓦斯牌板、检查手册、报表三对口;否则,罚款100元。发现采掘工作面气体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178条:无措施排放瓦斯或有措施不执行的,罚款500元。 第179条:无计划停风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180条:掘进迎头不采用湿式钻眼和耙装喷雾的,罚款100元。降尘水幕安装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81条:爆破不使用喷雾装置的,罚款100元。 第182条:运输转载点不使用喷雾降尘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83条:喷浆时不使用除尘器,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84
33、条:井下隔爆水槽的安装符合规定要求。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损坏、缺少一个隔爆水袋,罚款50元;不按规定挪移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85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完善防灭火系统。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井下回风巷积尘超过规定的,罚责任单位100元。不定期冲刷积尘的,罚款100元。 第186条:井下要害场所或规定地点,必须按规定设置齐全有效的防灭火设施(灭火器、消防栓、水管、防火沙箱、消防锨等)。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87条:爆破必须使用水泡泥。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188条:严禁瓦检员空班,违者罚款500元;严禁瓦检员漏检,违者罚款100元;虚填瓦斯排版或报表者,罚款
34、100元。 第189条:严禁随意破坏通风设施(风门、风帘、风筒、风窗等)违者罚款100元。 第190条:密闭不及时(工作面停采45天内),罚直接责任人200元。 第191条:无措施启封密闭者罚款100元。 二、火工品管理 第192条:所有井下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对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 第193条:接触爆破材料人员,必须穿棉布衣服,不准穿带静电的化纤衣服。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194条:放炮员必须持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的领料单到火药库领取炸药、雷管,手续不填写,看库员不准发放。否则,对火药库收养法员每次罚款100元。 第195条:药库在发放火药时,要
35、将发放数量填写到爆炸物品领退记录本上。否则,每发现一次不写,对火药收发员罚款50元。 第196条: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全部退回火药库,严禁私藏火药、雷管或将炸药、雷管带上井。否则,每发现一卷药、一发管,分别对放炮员、班长罚款100元,并交保卫科处理。 第197条:井下使用的雷管必须编号,并做到每一个班一个号。否则,对火药收发员罚款50元。 第198条:雷管、炸药严禁混装,每发现一次,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第199条:存放雷管、炸药时的炸药箱、雷管箱必须上锁,且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否则,每发现一次,对放炮员罚款100元;丢失一个雷管或掐一个雷管脚线各罚款100元。 第200条:
36、严禁将雷管放在衣袋中,否则,每发现一次,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第201条:采掘工作面的炸药箱、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架完好,远离电器设备和电缆,并避开有人工作的硐室内。否则,每发现一次,对班组长、放炮员罚款100元。 第202条:装配引药时工作职能有放炮员一人担任。否则,没法洗一次,对班组长、放炮员罚款100元。 第203条:装配引药前,必须将雷管脚线扭接在仪器。否则,每发现一次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第204条:装配引药时,向药卷上插孔必须使用竹签,雷管必须安插在聚能穴的另一端,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将雷管绑在引药外面。否则,每发现一处,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第205条:每次
37、装配引药的数量,不准大于所打炮眼数,且装配引药的时间,必须安排在装配好后就开始装药,不能过早装引药。否则,每发现一次,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第206条:放炮警戒岗点位置与放炮母线拉设长度,直线掘进巷道在迎头呀100以外,有拐弯巷道在迎头以外75米。采煤工作所面放炮警戒设在50米以外;否则,每发现一处距离不够,对班长和站岗人员各罚款100元。 第207条:装药工作应不少于2人,不超过3人,其他人员必须撤离到警戒线以外。否则,对班长、放炮员各罚款100元。、 第208条:放炮母线联接雷管脚线和放炮母线联接放炮器的工作,职能有放炮员亲自操作。否则,对操作者罚款100元。 第209条:联线方
38、法和起爆顺序,必须严格执行采掘工作规程爆破说明书中的明确规定。否则,对放炮员、班长各罚款100元。 第210条:放炮母线、联接线和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否则,每发现一次对放炮员罚款100元。 第211条:放炮必须使用专用放炮器,且钥匙必须有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永其他电源放炮。否则,每发现一次,对放炮员、班长各罚款100元。 第212条:使用放炮器不完好、失爆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213条:明电放炮、放糊炮的给予罚款300元并开除矿籍。 第214条:放炮线有明接头罚放炮员100元。 第215条:炮眼封泥长度不足罚放炮员100元。 第216条:迎头无风放炮者罚放炮员10
39、0元,并给与停办处理。 第217条:处理瞎炮严禁手拉镐刨,如发现瞎、残炮,当班处理不完,又不向下班交待清楚,罚班长、放炮员各100元,出现事故由当班班长、放炮员承担责任。 第218条:放炮前后不洒水或洒水效果不好的罚款100元。 第219条:井下火药库,非本工作人员和无火工管理证者,禁止入内,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和其他非防爆灯具进入火药库,违者罚进入者和火工管理员各100元。 第220条:往井下运送炸药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送,雷管专用车加锁,装运矿车不准超高、超宽、超速,专人护送。违章罚款200元。 第221条:不使用铜芯爆破母线,罚责任者50元。 第222条:一次装药
40、多次爆破,罚款200元。 第223条:井下截取雷管脚线者,每一发罚责任者100元。 第224条:不按规程要引药及装药爆破、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保险”制度者,各罚款100元。 第225条:特殊情况爆破,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否则,停止爆破,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按违章处理。 第226条:炸药、雷管必须分装在木箱内并加锁,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227条:乱丢乱放炸药、雷管者,按炸药每块100元,雷管每发100元进行处罚。 第228条:严禁将爆破证、火药、雷管转借他人使用。否则,罚责任者300元,按违章处理。 第229条:掘进工作面装药
41、爆破不停电或爆破前对迎头10米范围内架棚不进行加固的,罚责任者100元。其他地点爆破时,对周围电缆、设备、管线进行保护。否则罚款100元。 第230条:爆破崩到支架,不及时修复而进行其他工作的,每架罚款100元。 第231条:工作面空帮、空顶支护不完好,顶板破碎危及安全未处理的,不准爆破。违者罚班长、爆破工各100元。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232条:安监部门对工程设计规程、措施必须严格审查把关,并做好登记,同时向安监人员做好传达工作。否则,每项罚责任者100元。 第233条:安监部门要积极参与和组织事故抢救和调查分析处理工作。若现场发生事故,安监人员必须采取果断措施组织抢救,保
42、护好现场,并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否则,每项罚责任者500元。 第234条:安监人员对现场存有严重安全隐患、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状况差现象,有权挂“停止作业牌“,停止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安监人员的管理。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235条:严格安全隐患指令整改单的落实。值班干部要必须认真签字不得代签,并安排专人限期整改,跟班安监员必须认真进行跟踪复查。否则,每条对责任者处以100元罚款。 第236条:被矿挂“停止作业牌一次,对所属区干部、班长各罚款100元,罚当班安监员100元。 第237条:出现严重违章或重大隐患、不听劝告,不 及时整改或 阻挠安监员正常工作的,对相关责任
43、人罚款200元。 第238条:班组长必须实行区队任命制,但必须报安全科存档。 否则,对区队罚款200元。 第239条:安监人员在井下发现隐患制止不听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员,所在班班长罚100元。 第240条:刁难辱骂或干扰,阻碍安监人员工作的,对安监人员制止违章、抓“三违”打击报复的罚款100—500元,并交安全科处理。 第241条:凡井下人员应持有安全工作资格证,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不持证上岗的罚款100元。 第242条发生事故弄虚作假、推脱责任、隐瞒事实、泛爱调查的罚款100—500元,严重者另行处理。 第243条:对井下悬挂的标志牌板和印制的标语等随意摘掉、涂
44、改、挪动破坏等罚款100元。 第244条: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武其他安全防范措施的罚款100元。 第245条:在井下随意脱胶靴、安全帽、擅自卸矿灯、自救器、乱写乱画,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246条:安监人员不执行井下交接班的,晚下井、早上井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247条:通风、瓦检人员晚下井、早上井、不填瓦斯牌板,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248条:安监人员空班漏检的,罚当班人员50元,安全科长100元。 第249条: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的,罚当班人员100元,通防科长100元。 第250条:瓦斯检查时间超过规定罚100/次。 第251条:各级管理人员每月抓“三违”
45、指标完不成任务,每欠一次指标罚款50元。 第252条:各职能科室管理干部、区队长、技术员不参加矿组织的每周三次安全质量大检查和验收的,每少一次罚款50元。 第253条:对检查所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没有整改完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254条:必须按时参加每次安全会议,每发现一人次不参加的罚款50元。 第255条:安全信息员不及时、认真、整理、填写、报送信息卡者,每次罚款50元。 第256条:安全信息中心对各单位的隐患卡,责任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并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反馈给信息站,否则,对责任主管罚款1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追究责任。
46、 第257条:恶意破坏通风设施、检测仪表、安全设施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258条:盗削电缆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259条: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工具必须保持良好状态,随意挪作他用者,按破坏安全设施论处,每次罚款500元。 第260条:地面变电所、压风机房、通风机房及主、风井绞车房内不准放易燃物(油脂和棉纱必须妥善保管),违者罚款100元。 第九章、 区队、班组管理 第261条: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班组长)应完成规定的下井个数和抓“三违”标指标,无故完不成的罚款50元。 第262条:各业务职能部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者,所分管范围内和
47、帮包单位出现安全问题,承担联带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263条:区队值班领导无故脱岗一次罚款100元;对当班工作现场出现的安全问题处理不当、交班不清,酿成一般事故的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或人身事故的追究责任、开除。 第264条:区队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活动,班前会不布置安全事项,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265条:施工地点班组无班组以上管理干部跟班,罚单位值班领导100元。 第266条:新分配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工人(包括转业、复原军人、从业青年)、转岗工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并且要签订《劳务合同书》。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
48、267条:凡是月度无“三无班组“的区队,罚区长、副区长各300元。 第268条:凡季度安全、质量评比没拿过第一名的区队,罚区队长300元,副区长200元。 第269条:6个月内没有到施工地点开正面现场会的区队,罚区队长1000元,罚副区长300元。 第270条:凡在现场召开反面现场会的区队,罚区队2000元,罚区长500元,副区长300元。 第271条:凡是不执行区队周六隐患排查、下午6:00不参见安全例会的,每项每次罚区队长50元。 第十章、 质量管理 第272条:经矿验收,采、掘工作面没出现一面(头)次不合格品,机电、运输、通风达不到行业级,罚区长100/次。 第273条:凡
49、因缺少图纸及各类资料而影响达标的,每次(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74条:井下大巷、主要硐室、采区顺槽等各巷道硐室内,严禁堆积浮煤、浮矸。巷道内无淤泥、无积水、无杂物。巷道内材料、设备必须按规定码放整齐,分类上架,并有标志牌。否则,有一处不合格的罚验收员、班长、当班人各100元。 第275条:物料回收要彻底,每发现一块(件)背板,螺丝、道钉、夹板、小杆、棚料等在安全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回收或遗弃的物料和原件等。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十一章、 技术管理 第276条:任何工程必须做到一工程一设计一措施,做到规程措施与现场相符合,并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否则,每次对责任者给予100元的罚款
50、 第277条: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专业规程规定,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否则,对编制者给予100元的罚款。 第278条: 作业规程必须做到传达、学习、考试、签字手续齐全。否则,每缺少一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79条:施工措施必须做到传达、签字手续齐全。否则,每缺少一项对责任者给予100元的罚款。 第280条:每季度对作业规程必须重新传达、学习、考试、签字一次。否则,每少一次对区队技术员给予100元的罚款。 第281条:必须按规定对锚喷巷道进行锚杆拉力及泵试块抗压试验。整理记录原始资料,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否则,每少一次对责任者给予100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