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电信业务综合结算系统 总体方案 中国** 2002年5月 目 次 1. 概述 1 1.1. 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编制依据 1 1.4. 起草单位 1 1.5. 解释权 1 2. 建设目标及原则 1 2.1. 建设目标 1 2.2. 建设的必要性 1 2.3. 建设原则 1 2.4. **综合结算系统体系结构 1 3. 综合结算系统业务 1 3.1. 组织结构及业务职能 1 3.2. 全国中心结算业务 1 3.3. 省中心结算业务 1 4. 系统组网原则及网络体
2、系结构 1 4.1. 组网原则 1 4.2. 网络体系结构 1 4.3. 广域网组网方案 1 4.4. 局域网组网方案 1 4.5. IP地址和域名规划 1 5. 应用软件体系结构 1 5.1. 综合结算系统功能结构图 1 5.2. 数据采集 1 5.3. 预处理 1 5.4. 结算批价 1 5.5. 结算处理 1 5.6. 对帐处理 1 5.7. 结算数据统计 1 5.8. 审核校验 1 5.9. 系统管理 1 6. 系统接口 1 6.1. 接口处理原则 1 6.2. 内部接口 1 6.3. 外部接口 1 7. 系统技术要求 1 7.1. 业务量计算
3、模型 1 7.2. 主机要求 1 7.3. 网络要求 1 7.4. 存储要求 1 7.5. 数据库要求 1 7.6. 网络监控要求 1 7.7. 系统测试环境要求 1 7.8. 系统割接要求 1 7.9. 文档资料要求 1 7.10. 系统性能总体要求 1 8. 工程建设进度 1 9. 机房场地与环境要求 1 9.1. 机房面积 1 9.2. 机房环境条件 1 9.3. 空调及电源 1 10. 运行维护及劳动定员 1 10.1. 维护界面划分 1 10.2. 维护部门主要责任 1 10.3. 维护人员编制 1 11. 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1 1.
4、 概述 1.1. 目的 本方案用于总体规划、指导中国**内部综合结算专业子系统的建设,以适应“一个体系,多个子系统”的发展思路。在本方案的指导下,中国**及各省分公司和各系统集成商能够实现完整的、准确的、及时的、安全的、灵活的综合结算子系统。 Ø 综合结算子系统用于支持中国**同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铁通等电信运营商的网间结算,同时支持中国**内部各子系统间的网内结算。 Ø 综合结算子系统作为中国**电信业务支撑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完成各个子系统的数据汇接和结算。 Ø 综合结算子系统与其它系统之间实现接口的规范化、标准化。 1.2.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中国**综合结算子系统,
5、涵盖采集、预处理、批价、结算、统计、系统监控管理模块。本方案说明了中国**综合结算子系统的总体结构及其与相关系统的接口和功能要求。在网络规划、工程设计、软件开发和更新与维护管理时,本方案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1.3. 编制依据 本方案的编制过程中,引用和参考以下标准: Ø <<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 Ø <<中国**GSM计费结算与营业系统总体方案>> Ø <<中国**CDMA计费结算与营业系统总体方案>> Ø <<中国**综合结算子系统方案>> Ø <<关于193、IP国内长途来去话网内结算办法的通知>> Ø <<中国**综合结算子系统业务规范>> 1.4. 起草单位
6、 本方案起草单位为中国**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1.5. 解释权 本方案的解释权属于中国**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2. 建设目标及原则 2.1. 建设目标 2.1.1. 现阶段**结算系统建设情况 在现阶段,各省**结算系统的建设情况各异,总结起来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没有综合结算系统,各业务的专业结算功能在各原计费系统或在综合营帐系统中实现; 2. 部分业务建立了独立的专业结算系统,其他业务的结算功能在原计费或综合营帐系统中实现; 3. 专业结算系统与各专业系统之间没有明确的功能界定,没有统一的接口规范; 4. 网络建设过程中对交换机之间的中继信息管理不当,造成
7、结算系统无法结算或结算错误; 5. 结算系统的不完备性直接影响**很多增值业务的发展。 各省**结算系统的现状如下图所示: 现阶段**结算系统建设情况示意图 根据**专业结算系统现状,**总部信息系统部对综合结算系统的建设进行规划,将**综合结算系统的建设分近期和远期两步进行建设。 2.1.2. **综合结算系统建设近期目标 **综合结算系统建设近期目标如下图所示: 综合结算系统建设近期目标 **综合结算系统的近期目标是规划建设一个完整、统一的综合结算系统,规划综合结算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的接口。建成的近期综合结算系统将包含数据采集、预处理、结算批价、结算处理、对帐、统
8、计分析、系统管理在内的所有模块功能。 在综合结算系统的近期目标建设中,首先将专业结算系统中的网间结算的功能移入综合结算系统中,漫游结算及各业务间的结算仍由各专业结算系统完成。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建设以后,各专业计费系统中的专业结算功能将逐步并入综合结算系统中,综合结算系统将完成包括漫游结算、网间结算及各业务间结算在内的所有业务的结算功能。 2.1.3. **综合结算系统建设远期目标 **综合结算系统建设远期目标如下图所示: **综合结算系统建设远期目标 **综合结算系统建设远期目标: 在省分公司建设一个独立的集中式的综合业务结算中心,建设一个涵盖**所有业务的漫游、网间及各业务间结算的
9、综合业务结算系统,遵照信息产业部和**总部颁布的各种结算办法,对多业务结算数据作统一结算处理,实现各个业务平台的统一结算;生成结算统计报表数据和对帐数据,为**与其他电信运营商、增值服务提供商及其他虚拟运营商之间的结算提供准确的结算信息,同时还为统计分析与决策支持系统提供基础数据。 2.2. 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国家深化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市场竞争经济机制的逐步形成,国内电信业的市场环境已渐趋合理且竞争将日益加剧。另一方面,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市场的国际化和我国加入WTO步骤的加快,国际化的市场环境要求国内的公众电信运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向国外先进的电信运营企业看齐,以迎接电信运营
10、业的国际化竞争。国内、国际电信业的如此态势,对公众电信运营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质量、经营管理以及服务意识,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企业传统的以产品、价格、销售地点和柜台式服务为中心的经营模式,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逐渐向以客户和市场为中心的经营模式转变,使售前、售中、售后整个服务过程和服务体系,以客户的价值取向和消费心理为导向,真正体现“创造需求”、“引导消费”的现代客户服务意识与理念。 作为公众电信运营企业,中国**公司旨在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和运营先进的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并利用其为社会各界提供方便、迅速和高品质的个性化与多元化服务,使公司在以客户为中心的现代市场环境及日益激烈的市
11、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只有加强电信业务支撑系统的建设,才能使中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中国**公司综合结算系统的建设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的。 中国**作为国内唯一一家对所有电信业务拥有经营权的电信运营商,拥有全国范围内相当规模的公用电信网,经营多种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形成GSM、CDMA、长途、互联网、IP、市话、寻呼并存共同发展的格局。如何发挥**这一综合优势,实现灵活多变的经营策略,搞好用户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客户提供统一的、综合的、规范化的高质量服务。通过此方案的实施,既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又可以减少运营维护成本,实现企业
12、利益和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2.3. 建设原则 2.3.1. 适应性 目前实施的系统既要满足现有的网络组织、业务管理、服务质量的要求,又要能够满足今后大规模、大容量、多业务的网络运营的需求。 2.3.2. 先进性 在系统的实施过程中应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软件工程管理、科学的计划和实施办法,采用先进的技术,保证系统建设的先进性。 2.3.3. 安全性 系统应具有很强的安全与冗错机制,以保障系统的高可用性与不间断运行,从而提高业务运营的水平,保证服务的质量。 2.3.4. 灵活性 系统能够适应中国**的发展,灵活地设计、调整业务处理流程和组织结构,适应未来的发展变化。 2.3.5
13、 实时性 实时完成大容量数据处理,对实时性要求较高的业务提供特殊的处理方法。 2.3.6. 准确性 提供多种核查或稽查手段,保证系统的准确性。 2.3.7. 开放性 系统应遵循行业的标准或建议,采用标准的、开放性的技术。 2.3.8. 规范性和统一性: 综合结算子系统的软件、硬件均应符合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不同厂商开发的系统应保持统一的业务功能、统一衡量标准。 2.4. **综合结算系统体系结构 2.4.1. 综合结算系统在**综合业务支撑系统中的定位 中国**综合电信业务支撑系统由专业计费子系统、综合营业子系统、综合帐务子系统、综合结算子系统、综合客服子系统和统一客户
14、资料等子系统组成。其系统体系结构如下图所示: **综合业务支撑系统体系结构 作为电信运营商的营运支撑的核心工作之一,结算工作是把最终客户对电信资源的使用转化为企业的效益的关键,它涉及到电信运营商内部各专业间的收入、成本核算,还涉及到与其它运营商、服务提供商等其它结算对象之间的收入和费用摊分。 综合结算系统是**综合电信业务支撑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分为两级中心,全国结算中心与省级结算中心。**综合结算系统相应地分为两级结算系统,**全国综合结算系统、省级综合结算系统。 **全国结算系统主要完成**国际网间结算、国内各省份之间的漫游等结算功能。 省级综合结算系统负责处理**省
15、级电信业务通信网所有业务与国内其它电信运营商、增值服务提供商等的网间结算、省内各地市之间的漫游结算、不同业务之间的结算等。 2.4.2. 综合结算系统体系结构 中国**结算系统分为两级结算模型,系统划分为全国综合结算系统以及省级综合结算系统。两个结算系统的体系结构以及业务功能相似,但具体的处理内容不同。 下图为全国综合结算系统以及省级综合结算系统的体系结构图。 综合结算系统主要功能包括: Ø 数据采集 Ø 预处理 Ø 结算批价 Ø 结算处理 Ø 对帐处理 Ø 数据统计 Ø 审核校验 Ø 系统管理 2.4.3. 综合结算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关系 如上图所示,
16、综合结算系统与其他系统关系主要包括: Ø 综合结算系统从各专业计费系统、全国综合结算系统采集结算数据; Ø 综合结算系统向全国结算系统、综合营帐系统、统计分析等系统传送漫游结算数据、漫游出访用户详单、统计基础数据等; Ø 提供结算报表与结算数据与外系统进行结算与对帐。 3. 综合结算系统业务 3.1. 组织结构及业务职能 3.1.1. 组织机构 **综合结算系统的建设分为两个中心,全国结算中心与省级结算中心,分别直属于总部客服、结算与信息系统部以及省分客服、结算与信息系统部。**综合结算系统相应地分为两级结算系统,**全国综合结算系统、省级综合结算系统。
17、 **全国综合结算中心主要完成**国际网间结算、国内各省分之间的漫游结算功能以及全国结算的相关统计和分析工作,对省级结算中心是业务领导关系;在条件允许时可建立全国容灾中心。 省级综合结算中心负责处理**省级电信业务通信网所有业务与国内其它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网间结算、省内各地市之间的漫游结算、不同业务之间的结算,以及**省级电信业务通信网结算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在条件允许时可建立省级容灾中心。 3.1.2. 各级机构职能 3.1.2.1. 全国综合结算中心的职能 全国综合结算中心负责**国际网间结算、国内各省分之间的漫游等结算以及统计、分析工作。 在系统建设与维护方面,主要职能
18、如下: ² 贯彻执行国家、信息产业部、中国**总部有关结算业务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体制标准,管理和指导省级结算与信息系统部(含综合结算)的工程建设; ² 制定综合结算制度、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² 协助与国内、外相关电信运营公司的协作和业务交流,负责协调与网络提供者、综合结算系统设备供应商和系统开发商的技术伙伴关系; ² 负责公布和转发、维护与结算有关的文件、标准和系统参数,从而保证全国各级分公司综合结算系统标准和系统参数的一致性。 在业务方面,其主要职能如下: ² 数据采集与数据处理、发送:定时或实时接收各省级综合结算中心上发的结算数据文件、国际电信
19、运营商传送来的国际漫游出访数据文件;对接收到的数据进行检错/纠错分析、规范化和分拣、结算批价、入库等处理;将处理后的国际漫游来访数据等结算数据定时或实时发送给用户归属国际电信运营商,将国际漫游出访、省际漫游与长途等结算数据定时或实时发送到用户归属省分公司; ² 结算处理:根据采集到的结算数据根据规定的结算原则面向各省级分公司进行网内的省际漫游、国际漫游、国内长途结算及其它结算,与国际电信运营商之间进行国际漫游与国际长途结算; ² 防欺诈报告的处理:动态地从漫游用户话单数据中查找高额话费用户,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寻找到的国际、国内高额用户数据形成防欺诈报告传送至用户归属省分公司或国际电信运营商;
20、 ² 统计查询:对采集到的结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形成业务量、服务流向、结算结果等统计数据,形成报表供**总部行政、财务或其它相关部门查询。这些统计数据还可以通过数据接口传送给其它相关系统使用。 3.1.2.2. 省级综合结算中心的职能 省级综合结算中心负责处理**省级电信业务通信网所有业务与国内其它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网间结算、省内各地市之间的漫游结算、不同业务之间的结算,以及**省级电信业务通信网结算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与**全国综合结算中心互传结算数据和处理结果的工作。 在系统建设与维护方面,其主要职能如下: ² 贯彻执行国家、信息产业部、中国**总部有关
21、结算业务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体制标准; ² 贯彻执行**全国综合结算中心制定的有关结算、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² 负责本省综合结算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² 负责本省综合结算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监控、系统参数维护等,保证与**全国综合结算中心在综合结算系统标准和系统参数方面的一致性。 在业务方面,其主要职能如下: ² 数据采集与数据处理、发送:对省内**所有业务的结算数据、统计数据收集后进行分拣、结算批价、规范化处理,汇总后发送至**全国综合结算中心; ² 网间结算:根据采集到的所有涉及网间通话或服务的结算数据生成本省各市**通信网与本省各
22、市其它电信运营商通信网之间的网间结算数据并按照网间结算原则进行网间结算处理; ² 省内漫游结算:根据采集到的所有涉及本省内各地市间通话或服务的结算数据生成本省各市**通信网与本省其各市之间的省内漫游结算数据并按照结算原则进行省内漫游结算处理; ² 专业间结算:根据采集到的所有涉及专业间通话或服务的结算数据生成本省各专业间的结算数据并按照专业间结算原则进行专业间结算处理; ² 防欺诈报告的处理:动态地从漫游用户话单数据中查找高额话费用户,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寻找到的国际、国内高额用户数据形成防欺诈报告传送至相关归属分公司及**全国结算中心;实时接收**全国结算中心、**其它省分公司发送来的本省
23、用户漫游出访防欺诈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 ² 统计查询:对采集到的结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形成业务量、服务流向、结算结果等统计数据,形成报表供本省分公司行政、财务或其它相关部门查询。这些统计数据还可以通过数据接口传送给其它相关系统使用。 3.2. 全国中心结算业务 **全国结算中心主要完成与国际运营商的长途、漫游结算;国内省间长途、漫游结算;短信、数据及其它增值业务的结算,它综合了依托于**现有各种承载网的结算业务种类,其中包括G/C网、193长途网、IP长途网、智能网、数据网。 3.2.1. 国际长途结算业务 3.2.1.1. 与国际电信运营商间结算 Ø 数据源 国际关
24、口局交换机产生的国际来话与国际去话话单。 Ø 业务描述 根据长途国际局的国际来话以及国际去话,与国际电信运营商进行网间结算。 Ø 结算模式 依据国际网间结算规则,统计**通过国际关口局与不同的国际运营商间的国际来话和国际去话记录;根据通话记录中的中继信息,分别得出与不同运营商间来话话务量和去话话务量,最后按照结算规则与各个国际运营商进行网间结算。当双方(**和其他国际运营商)结算结果误差超过约定范围时,需要与对方协商,进行对帐处理。 3.2.1.2. 国际长途通话费用的国内结算 Ø 数据源 国际关口局交换机产生的国际来话与国际去话话单。 Ø 业务描述 根据长途国际局的国际来话
25、以及国际去话话单,结合相关规则与各省结算中心进行网内国际通话费用分摊。 Ø 结算模式 根据长途国际局产生的国际去话话单,统计各分公司对不同运营商、不同地区的国际去话总话务量,根据预定的规则计算出国际去话各分公司分摊费用;同时根据长途国际局产生的国际来话话单,统计不同国际运营商、不同地区的国际来话到各分公司的话务总量,根据预定的规则计算出各分公司应得费用。对二者进行汇总,结算结果下发各省结算中心。 3.2.2. IP国际长途结算业务 3.2.2.1. 与国际电信运营商间结算 Ø 数据源 IP国际网关产生的国际来话和国际去话话单。 Ø 业务描述 根据IP国际网关的国际来话以及国际去
26、话话单,与国际电信运营商进行网间结算。 Ø 结算模式 依据国际网间结算规则,统计**通过IP国际网关与不同的国际运营商间的国际来话和国际去话记录;根据通话记录中的中继信息,分别得出与不同运营商间来话话务量和去话话务量,最后按照结算规则与各个国际运营商进行网间结算。当双方(**和其他国际运营商)结算结果误差超过约定范围时,需要与对方协商,进行对帐处理。 3.2.2.2. IP国际长途通话费用的国内结算 Ø 数据源 IP国际网关产生的国际来话和国际去话话单。 Ø 业务描述 根据IP国际网关的国际来话以及国际去话话单,结合相关规则与各省结算中心进行网内IP国际通话费用分摊。 Ø 结
27、算模式 根据IP国际网关产生的国际去话话单,统计各分公司对不同运营商、不同地区的国际去话总话务量,根据结算规则计算出国际去话各分公司分摊费用;同时根据长途国际局产生的国际来话话单,统计不同国际运营商、不同地区的国际来话到各分公司的话务总量,根据特定的规则计算出各分公司应得费用。对二者进行汇总,结算结果下发各省结算中心。 3.2.3. 国际漫游结算业务 3.2.3.1. CDMA/GSM国际漫游结算 Ø 数据源 漫游来访数据源:各省上传的CDMA/GSM国际漫游详细话单数据; 漫游出访数据源:国际清算中心。 Ø 业务描述 **全国结算中心根据来访和出访的数据,与国际运营商进行国际
28、漫游结算;同时将结算费用根据相关规则分摊到各省结算中心。 Ø 结算模式 将来访数据和出访数据分别进行统计,根据国际网间结算规则与各国际运营商进行网间结算,同时将结算费用根据相关规则分摊到各省结算中心;并将来访漫游话单下发至国际清算中心;出访漫游话单下发至归属省。 3.2.3.2. 165国际漫游结算业务 Ø 数据源 漫游来访数据:总部165网关和各省结算中心上传的话单文件; 漫游出访数据:国际数据清算中心上传的话单文件。 Ø 业务描述 **165业务提供企业帐号用户的国际漫游业务,165国内注册用户可以在国外使用网络服务,国外漫游来访用户可以在国内使用网络服务,因此需要在**和
29、国外运营商之间进行漫游结算。 Ø 结算模式 按照国际漫游费率对话单进行批价,按照结算规则在**和国外运营商之间进行费用结算,生成结算报表并发送给国外运营商。 3.2.4. 国内漫游结算业务 3.2.4.1. CDMA/GSM国内漫游结算(含智能网) Ø 数据源 各省上传的CDMA/GSM国内漫游话单数据。 Ø 业务描述 CDMA/GSM国内漫游通话,需要根据CDMA/GSM归属地和漫游地进行费用结算。 Ø 结算模式 根据各省结算中心上传的CDMA/GSM国内漫游话单数据,统计汇总出各省的漫游来访和漫游出访数据并将结算结果下发至各省结算中心;同时根据来访话单的归属地汇总成漫游
30、出访详单文件下发至各省分公司。 3.2.4.2. 193智能卡国内漫游结算业务 Ø 数据源 193智能平台的已计费详细话单。 Ø 业务描述 对于异地漫游的193智能卡,在卡归属地和通话漫游地间需要进行费用结算。 Ø 结算模式 从数据源中提取详细通话记录的卡号,如果卡号归属地与通话发起地不同,则为漫游通话话单。根据卡号归属地和通话发起地分别做统计,二者之差即为各地需要分摊的结算结果。结算的双方为全网中心和各省分公司,它们的关系为上交费用或下拨费用的关系。详细话单要根据通话地下发各省结算中心。 3.2.4.3. IP智能卡国内漫游结算业务 Ø 数据源 17910智能平台的已计费
31、详细话单。 Ø 业务描述 对于异地漫游的17910智能卡,在卡归属地和通话漫游地间需要进行费用结算。 Ø 结算模式 从数据源中提取详细通话记录的卡号,如果卡号归属地同通话发起地不同,则为漫游通话话单。根据卡号归属地和通话发起地分别做统计,二者之差即为各地需要分摊的结算结果。结算的双方为全网中心和各省分公司,它们的关系为上交费用或下拨费用的关系。详细话单要根据通话地下发各省结算中心。 3.2.4.4. 165国内漫游结算业务 Ø 数据源 由总部165计费网关直接获取或由各省公司上传漫游数据文件,由来访漫游的话单记录组成。 Ø 业务描述 **165业务提供国内漫游业务,165注册
32、用户可以在国内漫游使用网络服务,因此需要在归属地和使用地之间进行漫游结算。 Ø 结算模式 在一个帐期结束以后,各省分公司需要将此帐期内的漫游来访话单生成漫游数据文件,上传到全国中心;全国中心按照省间漫游费率对话单进行批价;然后按照结算规则在漫游省分公司、归属省分公司、全国中心之间进行结算,生成结算报表并将结算报表下发到各省分公司。 3.2.5. 国内长途结算业务 3.2.5.1. CDMA/GSM国内长途结算(含智能网) Ø 数据源 各省结算中心上传的CDMA/GSM国内长途出省统计数据。 Ø 业务描述 CDMA/GSM国内本网长途通话,需要根据结算规则在总部与省分公司之间进行
33、结算。 Ø 结算模式 根据各省结算中心上传的CDMA/GSM国内长途统计数据,统计汇总出各省的长途发起和落地的话务量数据,根据相关结算规则在总部与各省结算中心之间进行费用结算。 3.2.5.2. 193国内长途结算 3.2.5.2.1. 193非智能卡国内长途结算 Ø 数据源 各地(省或大区)上报的本地出省193国内长途统计数据(要求按发起地、目的地进行分类)。 Ø 业务描述 对于省际193国内长途通话,其通话发起地和通话目的地需要进行费用分摊结算。 Ø 结算模式 全网结算中心根据各省结算中心(或大区)上报的统计数据,汇总出每个省的发起话务量、落地话务量,二者之差即为各地需
34、要分摊的结算结果。结算的双方为全网中心和各省分公司,它们的关系为上交费用或下拨费用的关系。 3.2.5.2.2. 193智能卡国内长途结算 Ø 数据源 193智能平台的已计费详细话单。 Ø 业务描述 对于省际193国内智能网长途通话,其通话发起地和通话目的地需要进行费用分摊结算。 Ø 结算模式 全网结算中心根据193智能平台的已计费详细话单,汇总出每个省的发起话务量、落地话务量,二者之差即为各地需要分摊的结算结果。结算的双方为全网中心和各省分公司,它们的关系为上交费用或下拨费用的关系。 3.2.5.3. IP国内长途结算业务 3.2.5.3.1. IP非智能卡国内长途结算
35、Ø 数据源 各地(大区)上报的本地出省国内IP长途统计数据(要求按发起地、目的地进行分类)。 Ø 业务描述 对于省际国内IP长途通话,其通话发起地和通话目的地需要进行费用分摊结算。 Ø 结算模式 全网结算中心根据各省结算中心上报的统计数据,汇总出每个省的IP发起话务量、落地话务量,二者之差即为各地需要分摊的结算结果。结算的双方为全网中心和各省分公司,它们的关系为上交费用或下拨费用的关系。 3.2.5.3.2. IP智能卡国内长途结算 Ø 数据源 17910智能平台的已计费详细话单。 Ø 业务描述 对于省际IP国内智能网长途通话,其通话发起地和通话目的地需要进行费用分摊结算。
36、 Ø 结算模式 全网结算中心根据IP智能平台的已计费详细话单,汇总出每个省的发起话务量、落地话务量,二者之差即为各地需要分摊的结算结果。结算的双方为全网中心和各省分公司,它们的关系为上交费用或下拨费用的关系。 3.2.6. 165与虚拟运营商的结算 Ø 数据源 由总部165计费网关直接获取详单数据文件。 Ø 业务描述 虚拟运营商业务按业务范围可以分为全国虚拟运营商和省内虚拟运营商业务,按虚拟运营商的最终客户管理方式可以分为自维方式和代维方式。全国结算中心处理的是全国虚拟运营商与**的结算。 Ø 结算模式 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虚拟运营商与**之间的结算,按照约定的结算规则计算出
37、每个周期的结算费用。对于自维虚拟运营商,自维虚拟运营商向其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并将结算费用给**;对于代维虚拟运营商,由**向代维虚拟运营商最终用户收费,扣除结算费用后,将余额返给代维虚拟运营商;第二步是完成虚拟运营商的漫游费用在各接入点(省)的按比例分摊,分摊的对象即第一步得到的与虚拟运营商之间的周期结算费用。全国中心需要将各省相应的接入详细话单下发给省结算中心。 3.2.7. 短信结算业务 **的短信业务统一在全国综合结算系统中进行结算,结算业务的结算对象包括**总部的移动部和互联网部、**各分公司。 Ø 数据源 各省上传的短信统计数据(话单)。 Ø 业务描述 根据话单的类型进行
38、批价,分别计算出通信费和信息费,按照结算规则,将信息费在移动部和互联网部之间、使用地分公司和SP接入地分公司之间进行结算,结算报表下发到移动部和互联网部、各分公司。 Ø 结算模式 1. 移动部与互联网部之间的结算 根据SP的性质(**自行开发或**开发),将信息费在**移动部和互联网部之间根据结算规则进行结算。 2. 用户归属地分公司、SP接入地分公司之间的结算 分公司间通信费不结算。 根据SP的性质(**自行开发或**开发),将信息费在SP接入地**分公司、用户归属地分公司之间根据结算规则进行结算。 3.3. 省中心结算业务 省中心的结算业务分为网间结算、业务间结算和漫游
39、结算三部分。 3.3.1. 网间结算 3.3.1.1. 与中国电信的结算 3.3.1.1.1. GSM业务 3.3.1.1.1.1. 市话结算 Ø 业务描述: 本地中国电信用户(固定电话)与本地中国**用户(移动电话)之间的相互呼叫时,主叫用户归属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主叫方)应向被叫用户归属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被叫方)支付接续费。 固定用户呼叫移动用户时,目前暂时互不结算。 Ø 数据源: 从网关局(互联点)交换机采集的服务记录(CDR话单文件),采集形式可以是联机采集或脱机采集方式。 Ø 结算模式: 如下图示: 另注:特殊号码结算参照信息产业部相关文
40、件及各省分公司互联协议。 3.3.1.1.1.2. 长途结算 Ø 业务描述: 异地间的中国电信用户(固定电话)与中国**用户(移动电话)之间的相互呼叫时,由固定用户、移动用户发起的国内长途呼叫,当使用非主叫方的国内长途电路(不含使用IP电话网)时,主叫方应得到接续费;通过国内长途电路(不含使用IP电话网)至固定用户、移动用户的呼叫,当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与被叫方不是同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时,该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应向被叫方支付接续费。 Ø 数据源: 从网关局(互联点)交换机采集的服务记录(CDR话单文件),采集形式可以是联机采集或脱机采集方式。 (运营商A) 主叫方 互
41、联点 被叫方 国内长途网 (非IP电话网) (运营商B) 被叫方 接续费 Ø 结算模式: 如下图示: (运营商A) 主叫方 互联点 被叫方 国内长途网 (非IP电话网) (运营商B) 被叫方 接续费 3.3.1.1.1.3. 转接结算 Ø 业务描述: 中国**的来去话中通过中国电信固定网转接至第三方的呼叫,如果互联点转接方侧的交换机是主叫方投资建设的,并且转接时不使用转接方的其他交换机的,主叫方与转接方不结算。 如果互联点转接方侧的交换机不是主叫方投资建设的,或者互联点转接方侧的交换机虽由主叫方投资建设,但转接时必须使用转接方的其他交换
42、机的,主叫方应向转接方支付转接费。 被叫方与转接方不结算。 Ø 数据源: 从网关局(互联点)交换机采集的服务记录(CDR话单文件),采集形式可以是联机采集或脱机采集方式。 Ø 结算模式: 当用到转接方的资源需转接结算的情况如图示: 其他情况不发生结算故图示略。 3.3.1.1.2. CDMA业务 移动业务结算方式类同于GSM的结算方式也分与中国电信的市话结算、长话结算、转接结算;与中国网通的市话结算、长话结算、转接结算;与中国移动的市话结算、长话结算;与中国铁通的市话结算、长话结算;与其它运营商的市话结算、长话结算业务。 3.3.1.1.3. 193业务 3.3.1
43、1.3.1. 长话结算 Ø 业务描述: 由中国电信固定用户发起的国内长途呼叫,当使用**的国内长途电路(不含使用IP电话网)时,中国电信应得到接续费;通过**长途电路(不含使用IP电话网)至电信固定用户呼叫,**应向电信付接续费。 Ø 数据源: 互联点193话单。 Ø 结算模式: 中国电信固话用户无论一次拨叫、还是二次拨叫193长途,**需向中国电中国电信 固话用户 中国电信 本地网络 互连点 联通 193长途网 接续费 信支付接续费。? 中国电信固话用户做193长途被叫,**需向中国电信支付接续费。 中国电信 固话用户 中国电信 本地网
44、络 互联点 联通 193长途网 接续费 3.3.1.1.3.2. 转接结算 Ø 业务描述: **本地固定电话(主叫方)用户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叫方)的网络未直接相联,主叫方与被叫方193长途业务通过中国电信(转接方)的网络实现,主叫方应向转接方支付转接费。 Ø 数据源: 从网关局(互联点)交换机采集的服务记录(CDR话单文件),采集形式可以是联机采集或脱机采集。 Ø 结算方式: 运营商A 主叫方 互联点 运营商C 转接方 互联点 运营商B 被叫方 转接费 3.3.1.1.4. PSTN业务 3.3.1.1.4.1. 市话结算
45、Ø 业务描述: 本地中国电信用户(固定电话)与本地中国**用户(固定电话)之间的相互呼叫时,主叫用户归属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主叫方)应向被叫用户归属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被叫方)支付接续费。 Ø 数据源: 从网关局(互联点)交换机采集的服务记录(CDR话单文件),采集形式可以是联机采集或脱机采集方式。 Ø 结算模式: 本地中国电信用户(固定电话)与本地中国**用户(固定电话)之间的相互呼叫时,当主被叫在同一营业区内,或主被叫用户虽然不在同一营业区内单不使用被叫方营业区内电路时,主叫方应向被叫方支付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的50%;当使用营业区内电路时,主叫方应得到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
46、费的10%,被叫方应得到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的90% 。 运营商A (主叫方) 运营商A本地网络 互联点 运营商B本地网络 运营商B (被叫方) 结算费 3.3.1.1.4.2. 长话结算 Ø 业务描述: 异地间的中国电信用户(固定电话)与中国**用户(固定电话)之间的相互呼叫时,由主叫方固定用户发起的国内长途呼叫,当使用非主叫方的国内长途电路(不含使用IP电话网)时,主叫方应得到接续费;通过国内长途电路(不含使用IP电话网)至被叫方固定用户的呼叫,当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与被叫方不是同一电信业务经营者时,该提供国内长途电路的经营者应向被叫方支付接续费。
47、 Ø 数据源: 从网关局(互联点)交换机采集的服务记录(CDR话单文件),采集形式可以是联机采集或脱机采集方式。 Ø 结算模式: 运营商A 主叫方 运营商A本地网络 互联点 运营商B长途网络 运营商B 被叫方 长途费 — 接续费 **固话用户使用中国电信长途网络拨打异地中国电信固话用户时,则**只保留接续费,其余付给中国电信,如下图: 中国电信固话用户使用电信长途网络呼叫**固话用户,中国电信付给**接续费,如下图: 运营商A 主叫方 运营商A长途网络 互联点 运营商B本地网络 运营商B 被叫方 接续费 3.3.1.1.5. IP
48、业务 3.3.1.1.5.1. 接入方结算 目前IP电话无论采取一次拨号还是二次拨号方式,和接入电话运营商都不结算。 3.3.1.1.5.2. 落地方结算 Ø 业务描述: **IP电话通过IP疏通网关进入对方运营商网络,**需要付给对方市话接续费。 Ø 数据源: IP疏通网关采集的CDR。 Ø 结算模式: 联通IP 网关 电信市话 转接费 3.3.1.1.6. 165业务 用户通过电信的固定电话拨号接入165系统,目前为卡用户方式,双方不结算, 即电信直接收取用户的上网通话费,**通过卡(User_ID/Password)收取用户上网费,以后可能存在结算关
49、系。 3.3.1.1.7. 短信业务 Ø 业务描述: 本省**用户向中国电信用户发送点对点短消息会在本省的**互通网关上产生**用户的短消息主叫话单;本省中国电信用户向中国**用户发送点对点短消息,会在本省的**互通网关上产生**用户的短消息被叫话单。在**和中国电信之间存在结算关系。 Ø 数据源: 在**与电信点对点互联网关上采集点对点互通短信话单。 Ø 结算模式: 按主叫条数付给中国电信结算费用,按被叫条数收取中国电信的结算费用。 3.3.1.2. 与中国网通的结算 参照与中国电信的结算。 3.3.1.3. 与中国移动的结算 3.3.1.3.1. GSM业务 3.3
50、1.3.1.1. 市话结算 Ø 业务描述: 本地中国移动电信用户(移动电话)与本地中国**用户(移动电话)之间的相互呼叫时,当两网直联时,双方可以互不结算,也可以相互结算,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Ø 数据源: 从网关局(互联点)交换机采集的服务记录(CDR话单文件),采集形式可以是联机采集或脱机采集方式。 Ø 结算模式: 另注:特殊号码的结算参照信息产业部相关文件及各省分公司互联协议。 3.3.1.3.1.2. 长话结算 Ø 业务描述: 异地间的中国移动用户(移动电话)与中国**用户(移动电话)之间相互呼叫时,由移动用户发起的国内长途呼叫,当使用非主叫方的国内长途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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