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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大连分行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docx

1、中国民生银行大连分行 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企合作,规范业务发展,根据《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仓单质押”即“仓单质押+押品处置”,是指银行办理承兑业务时,以货物仓单作质押,根据经销商货款回笼情况向其发货;票据到期,经销商以销售回笼款偿还票据;销售回笼款不足以偿还到期票款的,银行向经销商追偿并处置质押仓单项下货物,以偿还票面金额超过销售回笼款的差额。 第三条 仓单质押业务具体操作环节包括:贷前调查、贷中发放、贷后跟踪、到期解付四部分。 第四条 此操作规程中提到的质押“仓单”为非标准仓单、货物提货单

2、汽车合格证或其它权利凭证。 第五条 仓单质押业务操作必须执行四个原则: 1、 借款人在我行综合授信项下的资金流和物流必须封闭运行,回笼货款必须足额进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帐户; 2、 当一定金额的资金进入保证金帐户后,支行才能让对价金额的动产出库或将对价金额的提货单提交(或确认)约定的提货人提货; 3、 必须始终保证“保证金余额+仓单及提货单的价值*质押率≥银承汇票的承兑余额”的动态平衡; 4、 保证金帐户内的资金,除用于到期承兑汇票兑付外,只进不出。 第二章 条件与范围 第六条 经销商基本条件 1、主营业务突出,进销渠道通畅稳定、近三年连续赢利、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负责

3、人(董事长、总经理)从事该行业经验五年以上;供货商的一级代理商或特许经销商或我行认可的生产厂商推荐的经销商; 2、经销商的上年销售额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在我行信用等级评定为BBB(含)以上。 第七条 经销商的风险提示 1、与生产商的合作关系是否稳定。体现为合作年限、代理商类型、价格优惠程度、供货的及时性等。 2、销售网络的是否健全。销售通畅,回款及时。 3、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销商的第一还款来源主要体现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情况。 4、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风险。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经历、嗜好、子女教育等。 第八条 保管商基本条件 1、有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专业从事

4、仓储业。 2、仓储业务量大,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信誉好,具备一定违约责任承受能力,愿意并承诺配合银行监管质押存货并对银行负责。 3、保管商具有固定资产或长期租赁合同(长于我行授信1年以上且已付租金),保管商股东、管理层与借款人没有关联关系,借款人货物占保管商全部货物的比重低于30%。 4、保管商原则上应选择:国家储备保管商;海关保管商;期货交易所注册保管商;火车站; 若确受当地仓储条件所限,也可酌情选择当地规模较大,能够配合我行、按照我行要求进行有效货物监管的保管商; 第九条 保管商的风险提示 1、仓单(或提货单)格式:无论是仓单,还是其它形式的提货单,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

5、是背书质押给我行;二是要素齐全,且唯一可转让物权凭证。 2、保险:原则上要求质物必须办理保险(对于不易损坏、被窃、且行业惯例不保险的质物,如钢材等除外),应指定我行为保险第一收益人(对已经缴纳,固定理赔金额,不对应货物保险的情况酌情考虑)。在途货物需办理运输保险(生产商提供在途回购担保的除外)。 3、保管商应积极与我行合作,未经我行同意不能为经销商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条 我行现阶段可以接受为质物主要包括:原材料、产成品或半成品,具体种类包括: 1、 粮食作物、上市农产品(玉米、大豆等) 2、 黑色金属(如冷热扎卷板、带钢、镀锌板、螺纹钢、建材等); 3、 煤炭(煤、焦炭); 4、

6、 未上牌汽车(国产畅销品牌、进口中高档名牌和品牌工程车、重卡、轻卡); 5、 石油化工产品(成品油、燃料油等); 6、 其它价格波动小、品质稳定、易于变现处理的商品或行业。 第十一条 质押率的确定方法 必须按照货物品种、生产厂家及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经营能力的不同,合理谨慎地针对具体业务条件选定质押货物种类和适用质押率。在估价准确的前提下,办理仓单及动产融资授信业务的一般要求质押率不得超过70%,最高质押率不得超过80%。 第十二条 质押存货的价格确定方法 原则上以厂商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标注的价格为依据;对于厂商未即时开具发票的,原则上以厂商和经销商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上约定的价格为

7、依据;企业自产商品,一般以不含税的市价与出厂价按孰低法确定;同时参考最近6个月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的走势确定。 第三章 授信额度及期限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的销售收入、资产转换周期等因素确定授信敞口。 第十四条 单笔票据期限不超过6个月。原则上要求与企业资产转换周期相匹配。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一节 总体流程模型 第十五条 “仓单质押”业务(先货后票)的流程模型: 经销商 5、按指令发货 2、开立银行汇票 1、存保证金、提交仓单 3、存入销售回笼款 4、发出部分提货通知书 民生银行 保管商 第十六条 “仓单质押”业务(先票后货)的流程模型:

8、 经销商 5、按指令发货 1、存保证金、开立银行汇票 2、仓单质押、存入销售回笼款 4、发出部分提货通知书 民生银行 保管商 第二节 授信审批 第十七条 授信项目预报 各经营单位对初步达成合作意向的“仓单及动产融资”授信项目,预先通报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公司银行管理部配合经营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第十八条 授信项目申报、审批 各经营单位对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调查,上报送审资料。公司银行管理部工作室对业务流程设计、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授信评审部审核企业的信用等级、信贷员上岗资格、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等,经评审员评审、贷审会审议、分管行长及行长

9、审批,后报送华北评审中心审批。 第十九条 相关合同文本 在实施授信过程中,所需签订的合同文本格式以总行发布为准。若确需部分调整,须严格按程序上报总分行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三节 授信使用 第二十条 授信额度批准同意后,各经营单位应立即报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备案。公司银行管理部会同经营单位实地走访保管商,获取经保管商出具、确认的有效仓单,保证仓单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与经销商签订《中国民生银行仓单及动产融资合作主协议》(附件一);经营单位与经销商、保管商签署《仓单质押与货物监管协议》(附件二)如为先票后货方式还需与经销商、生产商签订《阶段性回购协议》(附件三)。风

10、险监控部对协议的法人或有权人签章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经销商在经办支行开立结算账户和保证金账户,预留企业印鉴样本。 保证金帐户:按照“一户一票”原则开立活期保证金账户,开立承兑汇票时要按照有关授信条件规定收取足额保证金,在授信到期前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只进不出”。所有保证金专户均应在“业务台帐”上记载,保证金账户由会计人员管理,会计人员在“业务台帐”上签章加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经销商与生产商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购货款应以经营单位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 第二十四条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经销商填写《中国民生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附件三),原则上提供相关生

11、产商的《购销合同》文本原件,或提供由经办信贷员签字确认的复印件(一方单位盖章确认),向经办支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经办经营单位填写《仓单及动产融资业务授信发放审批表》(附件七),提供完整资料,包括主协议、仓单质押与货物监管协议、开具银票申请书、购销合同、保证金进帐单复印件、转帐支票复印件、经销商承办人授权书(附件四)及身份证复印件、保管商承办人授权书(附件五)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报送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和分行风险监控部放款中心审查确认。 第二十五条 经销商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收取、查询、提货单送达等事宜,当经销商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应该出具收据回执,即签收单(附件六),当日送达分行

12、公司银行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 预留在保管商的印鉴是“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专用章和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授权人签字印鉴,指定传真机号码是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的传真机号码。 第二十七条 专管员制度 由分行在各经营单位认定一人为厂商业务专管员,统一为该类业务联系人。专管员准入条件为已获得厂商产品经理资格。 专管员职责: 1、负责对经营机构辖内“仓单及动产融资”业务的业务类档案(文件、授信档案、具体合同等)进行管理; 2、按授信客户分类,建立台帐,规范管理; 3、按授信审批书意见,负责对授信使用的审查,包括审批意见落实、敞口使用、保证金比例、货物释放金额、合同签订规

13、范性和完整性初审; 4、负责业务类凭证的传递,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 5、负责按授信客户及时填写授信台帐,原则上应当日填写; 6、负责监督客户经理的贷后检查; 7、负责按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的提醒,进行督促提货周转; 8、负责每季对辖内开展的业务进行自查; 9、发现风险,及时书面上报; 10、负责督促客户经理,及时向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提供增值税发票; 11、其他管理及业务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台帐管理 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和各经营单位须分别针对辖内每个授信客户建立单独的授信额度使用台帐。授信额度使用台帐须采用分行统一标准,应明确记载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担保方式、还款赎单情况、对应

14、保证金帐号等。 第二十九条 授信敞口使用 在使用授信后两个月内,经销商提供足额的增值税发票,并将复印件留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存档。 在未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并且经销商交存保证金及提供足额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支行根据经销商的申请,按协议有关规定,在授信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授信使用流程图: 两个月内,经销商提供足额增值税发票 经营单位专管员登记台帐 按规定银票送达,经销商提供回执 分管行长或行长审批 风险监控部放款中心审批 公司银行管理部审批 经营单位填写《厂商业务授信发放审批表》,提供完整资料。 第四节 提货周转流程

15、 第三十条 提货周转 经办支行填写《仓单及动产融资业务提货或质押解除审批表》(附件八),提供完整资料,包括部分提货通知书(附件十)、保证金进帐单复印件、转帐支票复印件,报送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和分行资产监控部放款中心审查确认。 第三十一条 部分提货通知书管理 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严格按照规定签发部分提货通知书。 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应通过指定的传真机发送到保管商指定的传真机上,并与保管商的授权承办人进行电话联系确认,保管商收到传真后,应该出具发货确认函。公司银行管理部然后将部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付经销商,经销商凭借部分提货通知书原件到保管商处提货,保管商核对原件与传真件无误后同意经销商提取指定

16、部分提货通知书项下货物。 提货周转流程图: 授信批准后,支行上报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备案 经营单位专管员登记台帐 按规定提货通知书送达,保管商确认、发货 经营单位填写《厂商业务提货或质押解除审批表》,提供完整资料。 公司银行管理部审查 风险监控部放款中心审批 放款中心办理仓单出库或公司银行管理部按规定出具提货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票据到期 在票据到期前1个月,经营单位专管员对经销商保证金账户入帐情况进行统计,对票据敞口部分及未提货部分向经销商发出提示。票据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经营单位的专管员与经销商确定票款差额归还可能性和有效性,

17、对经销商销售出现问题无法按规定偿还票款差额部分的情况,及时上报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风险监控部并联系现货市场买方对质押货物实施变现,变现后所得钱款入保证金账户,用以票据到期解付。 第五章 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各经营单位的专管员视货物周转情况须每一个月至少两次与保管商商定期核对货物,保证帐实相符,并通过书面签章形式向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进行报备。 第三十四条 “仓单质押”业务项下的每一笔业务,要求对应的信贷台帐、保证金进帐单、部分提货通知书应由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和各经营单位的专管员分别存放到各自的授信档案中,以备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经营机构若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书

18、面向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上报。 第三十六条 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中,如果授信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未有提货周转行为或其提货周转行为与行业周转规律明显不符时,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将出具书面意见书上报分行风险监控部,暂停该授信客户授信的发放并督促经营机构要求授信客户将已使用我行的票据敞口填满。 经办支行发现风险后,须立即书面上报分行资产监控部和公司银行管理部,避免风险扩大,要采取措施降低我行风险,直至收回贷款,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十七条 贷后管理 经办支行应严格执行《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对该业务的贷后管理应按时、及时进行。 经营单位专管员及经办人员定期(如为粮食、钢材等流动性

19、较大商品需每日)查询质押物价格,出现跌价时需及时上报分行,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范风险。 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也将对质押物价格争取做到每日询价,保证质押率在有效范围之内。 分行会计部门严格管理保证金账户,明确“只进不出”原则,为公司银行管理部提供保证金账户资金情况,并对质押物妥善保管。 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密切关注保证金账户赎单资金注入情况,对出现销售资金未及时回笼、没有按预期计划完成销售的客户,应及时向所在经营单位发出“风险提示”,督促经营单位催促客户赎单。 对客户的授信后检查是指授信期间对客户的各种检查工作的总和,包括信贷资金流向检查、客户回访、贷后检查、专项检查等。授信经营单位对客户的

20、授信后检查实行双人负责制。 经营单位专管员应每季进行辖内自查,出具书面报告,报送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 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将每半年进行全面检查,并不定期的进行抽查,汇总出具书面报告,报送分行风险监控部。 第六章 工作室职责 工作室主要负责制定仓单及动产融资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流程,并对业务操作过程进行细化管理,现将业务涉及的工作室职责总结如下: 一、 项目申报前 1、 经营单位将具有业务意向的项目上报仓单及动产融资工作室,工作室协助经营单位制定行之有效的营销、产品方案,如有必要实地走访客户了解业务需求。 2、 方案一经确认后,如为质押类业务则实地走访仓库监管单位,考核、

21、落实质押监管能力;如为回购类业务则赴回购单位落实回购能力、回购意愿;并出具相应法律协议,落实企业合作意愿,为授信批复后签订协议做好准备。 3、 督促经营单位整理材料、上报授信报告,待报告完成后出具相应仓单及动产融资工作室意见。 二、 项目申报后 1、 随时与评审部沟通项目受理情况,并做好补充说明工作。 2、 贷审会当天,协助经营单位将项目情况向贷审会委员做出详尽叙述。 三、 项目获批后 1、 督促经营单位尽快使用已获批额度。 2、 授信使用当天实地赴授信主体落实相关协议签订情况,如为质押类业务则赴仓库监管单位现场获取有效仓单;如为回购类业务则赴回购商处签订相关法律协议,明

22、确所负权责。 3、 按照分行仓单及动产融资办公室制定的“业务操作流程”要求,在“发放审批表”上出具对应意见,协助支行完成开票环节。 4、 后续的存保证金赎单的环节,经核实保证金入帐情况后,在“解除审批表”上出具对应意见,并由工作室人员签开相应额度的“提货通知书”,保证业务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四、 项目使用后 1、 质押类业务 ① 每月对我行涉及的仓库进行走访,对质押物在库情况进行调查,保证我行质押行为的有效。 ② 定期对我行业务涉及到的质押物的价格走势进行查询,渠道一方面通过专业网站,一方面通过专业市场报价,另一方面通过与专业人士的沟通。 ③ 定期对质押产品所涉及行

23、业情况进行了解,保证我行的质押物价格的稳定,保持较高的变现能力。 2、 回购类业务 定期与回购商核对台帐,保证回购商能够按照我行指令发货。 3、 台帐及档案管理 按照“业务操作规程”要求,分行仓单及动产融资工作室和经营单位分别建立相应的业务台帐,并且每月底进行对帐、将本月发生情况上报总行。按照分行仓单及动产融资工作室制定的“业务档案管理”要求,分行和经营单位各自保管相应业务发生的档案,分行仓单及动产融资工作室定期对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五、 风险管理 1、 根据“业务操作规程”要求,当涉及质物价格出现下跌时及时通知经营单位要求授信主体填补相应额度的保证金或追加对应额度质物。

24、 2、 在票据到期前1个月,如授信主体仍有较大额度授信尚未偿还,则向授信主体发出预警提示。对于经确认确实到期不能偿还授信的,如为质押类则通过现货市场对质押商品进行打折处理,及时变现偿还我行到期授信;如为回购类则通知回购商准备资金进行对应商品的回购。将我行的授信风险将至最低。 第七章 业务档案管理 档案实行分、支行分级管理方式,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工作室负责管理单笔业务中较为重要的授信资料,经营单位综合业务部负责管理全部授信资料,资料清单如下: 一、 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工作室(只要求提供复印件) 1、 授信最终批复单; 2、 保证金对帐单、进帐单; 3、 仓单、提货单、重要权利凭证复

25、印件; 4、 抵(质)押物入库单; 5、 银行承兑汇票签收单; 6、 合同复印件; 7、 发票复印件; 8、 仓单及动产融资业务授信发放审批表; 9、 仓单及动产融资业务提货或质押解除审批表; 10、 部分提货通知书\提货通知单; 二、 经营单位综合业务部(除以上资料外还应包括) 1、 与该笔业务相关的协议文本; 2、 承兑申请书; 3、 授权书(经销商、生产商、保管商); 4、 企业基本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5、 贷款卡信息; 6、 近期相关报表; 经营单位于每笔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除发票)将相关资料报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工作室备案,分

26、行公司银行管理部工作室将定期走访经营单位,对授信档案进行核查,对授信资料整理不全、重要档案丢失的经营单位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分行公司银行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主协议 附件二、仓单质押与货物监管协议 附件三、阶段性回购协议 附件四、承兑申请书 附件五、经销商承办人授权书 附件六、保管商承办人授权书 附件七、银行承兑汇票签收单 附件八、仓单及动产融资业务授信发放审批表 附件九、仓单及动产融资业务提货或质押解除审批表 附件十、部分提货通知书、发货确认函 附件十一、《部分提货通知书》专用印鉴

27、样本 附件十二、可转让仓单 附件一 中国民生银行厂商一票通业务合作 主 协 议 编号:( )年 字第 号 经销商及汇票出票人: (下称“经销商”) 法定代表人: 结算账户账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28、 邮编: 汇票承兑人:中国民生银行 (下称“民生银行”)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本协议双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有关业务项下的汇票承兑以及票款偿付等事宜商定如下条款,承诺信守: 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用词具有如下含义: 供应商:指[

29、 ],系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或持有营业执照并已获得其所属法人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购销合同:指经销商(作为买方)与供应商(作为卖方)订立的以下述定义的货物为合同标的的买卖合同/协议及其附件,而无论该等文件的名称如何。 货物:指经销商在购销合同项下向供应商购买的[ ]。 中国法令: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章、规定与命令。 营业日:指民生银行开门营业并对外受理一般对公业务的任何工作日。 2. 承兑 2.1 经销商保证: (1)全部汇票的基础交易是购销合同且该合同真实合法; (2)每一汇票上

30、的签章和法定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真实、合法、有效,并且清楚明确; (3)全部汇票上不存在对民生银行作为承兑人主张权利构成或可能构成禁止、限制或其他不利影响的情形; (4)经销商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一直合法存续,其承兑申请已获得任何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违反中国法令和其章程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合同; (5)所有承兑申请文件和材料以及相关的陈述和说明,都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和完整的。 2.2民生银行同意给予经销商的汇票承兑额度为人民币[ ]万元,额度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为止。上述额度用于经销商开立以供应商为收款人的汇票并

31、向民生银行申请承兑;上述额度为非保证金风险敞口额度,额度占用金额按照每张汇票的票面金额减去该张汇票下已交存的保证金数额(但已被采取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的保证金除外)后的余额计算;上述额度为可循环使用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及额度限额以内,对于已被完全清偿的额度,经民生银行审核同意,经销商可以再次申请使用。 2.3经销商的承兑申请应在其未发生本协议下的任何违约的前提下并在承兑额度有效期内提出。经销商应按本协议附件一的格式提交《承兑申请书》,并提交购销合同的正本或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经销商印章以证明属实),还应当根据民生银行的要求提交其他文件和材料。民生银行有权根据其内部信贷审查制度和要求进行审查,自

32、主决定是否予以承兑。 2.4 经销商在此向民生银行保证: (1)本协议签署后,若经销商的营业执照或章程发生或可能发生变化,经销商应立即书面通知民生银行; (2)经销商发生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解散、停业/关闭/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被接管、合并/分立、终止或其他类似的情形,或者发生注册资本减少、改制、承包或租赁经营,或者发生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程序等对其履行本协议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其应于知道该事件发生/可能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民生银行,并自行及按照民生银行的要求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2.5民生银行审查同意承兑汇票的,直接凭本协议和经销商的承兑申请办理而无须另签承兑协议。

33、经销商应在办理承兑手续之前,按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民生银行支付承兑手续费,并交存不低于票面金额30%的首笔保证金。此后,经销商在每次提取货物之前,均应向保证金账户追加存入等于提货金额70%的提货保证金(或追加提供其他经民生银行认可的担保),以保持未提货保证金(即保证金总额减去提货金额)与未提货汇票金额(即票面金额减去提货金额)之比不低于30%;之后民生银行将同意经销商提取相应金额的货物;在汇票到期日前,经销商应追加存入足够的保证金,使得保证金总额不低于汇票金额。 2.6各张汇票项下的保证金不得混用,但经民生银行另行明确同意的或民生银行在行使第3.3款下的扣款权时不受上述限制。

34、3. 账户与担保 3.1经销商应在民生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经销商以保证金账户内开立之时和开立以后任何时候收到的所有资金及其利息,设定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为民生银行在本协议和相关汇票项下对经销商拥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汇票款项、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票核实调查及追索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及其他应付款项。 3.2保证金质押期间,经销商不得支取也不得以设定担保(在本协议下向民生银行提供的担保除外)、设立信托等任何方式使用或设定第三方权益,经销商保证上述保证金不会遭受司法/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在汇票到

35、期前,由于任何原因致使该汇票下的保证金余额(已被采取司法/行政强制措施的部分除外)小于经销商应保持的保证金数额时,经销商应在两个营业日内追加存入相等于两者差额的保证金。 3.3经销商应在民生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与本协议项下汇票或货物有关的一切结算都必须通过该账户办理。民生银行有权随时自行直接扣划保证金账户和经销商在中国民生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内的款项,用于清偿经销商的到期债务,扣划不足的部分经销商仍应清偿。 3.4为保障民生银行债权的安全,各方可基于本协议设定其他担保或作出相应安排,具体由相关方另行签署协议加以约定,但该等协议订立与否及其履行与否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也不对民生银行根据

36、本协议条款而享有的权益构成不利影响。 4. 票款与偿付 4.1 民生银行保证根据《票据法》等中国法令的规定向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兑付票款。 4.2经销商无条件地保证在汇票汇票到期日前将汇票款项足额存入保证金账户或民生银行指定的其他账户,以便民生银行在汇票汇票到期日扣款兑付,完成民生银行的对外付款及经销商对民生银行的偿付;但若双方对经销商偿付或备妥偿付资金的时间另有更早的约定则按该等约定执行。经销商未能按前述规定及时足额付款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民生银行支付罚息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4.3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民生银行对于因其行使债权、扣款权、担保权利或者因任何当事人进行偿付/赔

37、偿而获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民生银行的债权:(a)实现债权和其他权利的费用;(b)损害赔偿金;(c)违约金;(d)罚息和复利;(e)逾期利息;(f)利息;(g)本金;(h)其他应付款项。民生银行有权自行变更上述清偿顺序。 5. 承办人 经销商应在首次申请办理汇票承兑之前向民生银行提交《承办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二)以指定承办人。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若经销商在其与民生银行均参加的一票通业务有关协议下出具《承办人授权书》,则上述授权书也视同依据本协议出具而自动适用于本协议。每一经授权的承办人是经销商在本协议项下的全权代表。经事先向民生银行送达书面通知且经民生银行在该通知上盖章确认收悉

38、经销商有权随时变更承办人及/或其授权范围。 6. 通知 6.1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均应发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协议首部列明的通讯地址和联系人。如果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络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其他方。 6.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所有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 (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 (2)如为在同一城市(包括市区与郊区)采用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为送达日期; (3)如为异地的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的第七个营业日为送达日期。但是,前述规

39、定的送达日期与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的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7. 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责任时,非违约方除有权要求根据有关中国法令以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行使权利之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对非违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差旅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和诉讼费用等)承担赔偿责任。 7.2经销商在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宜的过程中,如有任何文件、资料、陈述或说明不实,或有其他欺诈行为,则民生银行除了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行使权利之外,还有权单方宣布解除本协议。 8. 法律

40、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令。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民生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 附则 9.1本协议包括正文与下列附件:(1)附件一:《承兑申请书》格式;(2)附件二:《承办人授权书》格式;以及(3)本协议双方共同签署并指定为本协议附件的其他文件。上述附件都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正文(包括本协议第9.2款的特别约定)与任何附件不一致时,以附件为准;附件之间不一致时,以较后签署的为准。 9.2本协议三方在此作出特别约定如下:

41、 上述特别约定与本协议正文的其他条款不一致时,应以上述特别约定为准。 9.3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本协议独立于购销合同,不因后者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被撤销。 9.4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并不对条款内容的解释构成限制或影响。 9.5本协议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民生银行所在地订立,自经销商和民生银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42、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章后于上述日期生效。 9.6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双方签署如下: 经销商: 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附件二 中国民生银行厂商一票通业务 仓单质押与货物监管协议 (第三方仓库

43、或供应商仓库) 编号:( )年 字第 号 货物所有权人及出质人: (下称“经销商”) 法定代表人: 结算账户账号: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质权人:中国民生银行

44、 (下称“民生银行”)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保管商(仓库保管人):[ ] (下称“保管商”)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45、 邮编: 鉴于:经销商与民生银行已经或即将签订编号为( )年 字第 号的《中国民生银行厂商一票通业务合作主协议》(下称“主协议”),民生银行同意依照主协议的约定承兑经销商开出的以供应商为收款人的汇票,为确保民生银行按期足额收到汇票款项,实现主协议下的债权,经销商自愿向民生银行提供仓单质押担保,保管商同意按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责任; 因此,本协议三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商定如下条款,承诺信守: 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否则下列用词具有如下含义:

46、供应商:指向经销商批量销售货物的[ ]。 购销合同:指经销商(作为买方)与供应商(作为卖方)订立的以下述定义的货物为合同标的的买卖合同/协议及其附件,而无论该等文件的名称如何。 货物:指经销商在购销合同项下向供应商购买的[ ]。 仓单:指以仓单、提货单、入库单或其他名称命名的仓储保管及提货凭证正本,由保管商签发的、以经销商为存货人并以保管商在本协议项下收到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单的格式和内容见本协议附件一(A)所示。仓单正本应仅有一份。 销售价格:指在购销合同项下,根据合同约定而确定的货物价格。 中国法令: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

47、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章、规定与命令。 营业日:指民生银行开门营业并对外受理一般对公业务的任何工作日。 2. 交货与验收 2.1经销商保证在民生银行的监督下,指示并保证供应商按时运交货物。货到后由三方共同办理接货以及验收入库手续,货物入库验收证明由三方各执一份。货物验收后入库时,保管商应按附件一(A)的格式当场签发仓单,经销商应作成质押背书,然后当场将仓单交给民生银行保管。 2.2保管商与供应商属同一企业法人的,供应商保证货物质量合格、数量齐全及规格适当,三方可不必共同办理验收入库也无须签署货物入库验收证明,而由供应商按附件一(A)的格式直接开出仓单并由经销商作

48、成质押背书,交给民生银行。 3. 仓单 3.1保管商在本协议项下开出的仓单为记名可转让仓单并以经销商为存货人。经经销商背书质押并移交仓单后,民生银行即对仓单以及仓单项下货物享有质押权,除依据仓单或严格按第3.4款的规定提取货物之外,保管商不得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提取全部或部分货物。 ??3.2 出质人(仓单所有人)关于仓单所有权限制的问题 3.3仓单正本(即有权提货联)应仅有一份。仓单是提取货物的唯一有效凭证,仓单质押给民生银行后,如果民生银行在仓单上作成了解除质押的背书并将仓单交还给经销商,则经销商有权凭仓单提取货物;未经民生银行书面通知保管商,仓单不得补

49、办和挂失。但是,如果仓单项下货物为机动车辆,则经销商提取货物时不但需要提交已解除质押的仓单而且还应同时持有车辆的合格证正本原件,否则保管商不得允许经销商提取车辆或任何零件、配件、附件或有关资料凭证。 3.4如果经销商一次申请提取的货物不足一张仓单而民生银行经审核仍同意其提货,则民生银行可以附件一(B)所示格式签发同意《部分提货通知》(须由民生银行以附件三规定的经办人及专用印鉴签署方为有效),就该通知所载允许提取的货物而言该通知应被视同已解除质押的仓单,由经销商凭以向保管商提货;上述《部分提货通知》不得转让,民生银行应在签发该通知的同时在仓单备注栏内注明该通知的签发日期、编号和允许提取的货物,

50、经民生银行加注后该仓单项下的货物自动作相应核减,保管商在该仓单下的交货义务以仓单上的剩余货物为限。 4. 货物仓储 4.1保管商应在下述仓库储存货物:[ ]。未经经销商和民生银行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保管商不得改变货物存储仓库;但发生不可抗力或民生银行行使质权时要求改变仓库的情形除外。 4.2保管商应妥善保管货物 (如有具体存储要求可在此明确)[ ];其保管条件不得低于经销商明确说明的要求、有关货物包装提示的保管要求、国家标准要求以及行业标准要求。 4.3货物的仓储费、仓储保管期间等由经销商和保管商协商确定。仓储费由经销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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