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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惠医护管理专科学校职员工任用待遇服务规则.docx

1、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職員工任用待遇服務規則 91.7.17本校九十學年度第十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93.3.17本校九十二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3.4.13本校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3.21本校94學年度第2次職評會修正通過 95.4.13本校94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5.8本校9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校職員工之任免、敘薪、出勤、差假、考核、獎懲、交接,悉依本辦法行之。 第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政府有關公務員服務法令及教育人事相關章則辦理之。 第三條 本校專任職員工,非經校長之核准,不得兼任校

2、外職務。 第二章 任 免、離 職 第四條 本校職員工依照編制員額由人事室會同進用單位甄選之,凡甄試合格人員於初用三個月期間,經相關主管單位初核通過,雙方同意後,由校長任用之;另甄試合格人員五年內(按含初用三個月)採用約聘人員制度,敘薪另訂,甄試合格人員得於任滿一個月前申請轉任專任職員工,并經相關主管單位依實際需要核定,若通過,且經雙方同意後,由校長任用之。初任用資格規定如下: 一、輔導員、訓導員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輔導、社工等相關研究所畢業,且具一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 (二) 大學或獨立學院輔導、社工等相關學系畢業,且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 二、校醫、校護須具有下列資格

3、 (一) 校醫需具有醫師證照及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二) 校護需具有護理師證照及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三、組(館)員、技士之任用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而成績優良者。 (二) 具有同等學力,有相當之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技士並需具相關工作乙級技術證照。 四、辦事員、技佐之任用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專科學校畢業(不分二專、三專、五專)而成績優良者。 (二) 具有同等學力,且有相當之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技佐並需具相關工作丙級技術證照 五、書記之任用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高中(職)畢業,而成績優良者。 (二) 具

4、有同等學力且有相當之工作經驗能力者。 六、技工之任用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高職相關學科畢業,成績優良者。 (二) 具專業技能且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第五條 本校職員工升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升等組長須具下列資格:具研究所碩士或學士學位,任職本校組員滿五年且薪級達三一○者,最近三學年度考績皆為甲等,並經兩位一級行政主管推薦,并經職員工評議委員會通過者。 二、升等組員須具下列資格:具研究所碩士學位或學士學位,且任職本校辦事員滿三年,最近三學年度考績皆為甲等,並經兩位一級行政主管推薦,并經職員工評議委員會通過者。 三、升等辦事員須具下列資格:具大學或專科以上學歷,任職本校

5、書記滿三年,最近三學年度考績皆為甲等,並經兩位二級(含)以上之行政主管推薦,并經職員工評議委員會通過者。 因特殊個案經簽陳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校職員工在任職期間依「本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考列丁等者應予免職,連續兩年考列丙等者得予免職,連續三年考列乙等者得予改為約聘僱任用(增加)。 第七條 本校職員工在聘約有效期間非經校方同意不得辭職。中途如因故必須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提出;應聘人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二個月之前以書面通知學校,經提請校長同意後,辦妥離職手續始可離校。 第八條 本校職員工既經應聘,而違約或中途離職者,應繳交違約金兩個月全薪(含本俸、專業

6、加給及主管加給),在未辦理移交手續並繳清違約金前,不得離校及請求出具離職證明書。 第三章 薪 給 第九條 本校職員工薪給依「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辦理之,職員之專業加給標準另訂之。 第十條 新進人員應於起聘日起,三日內向人事單位繳交下列各項文件: 一、全部學經歷證件(包括最後任職單位之離職證明書)。 二、私校公保、全民健保等各項有關資料。 三、三個月內半身照片六張。 人事單位於收齊前條各項文件後,應根據所任職務及經歷擬敘薪級,並呈轉校長核定之。 第十一條 新進人員未能於限期內按第十條之規定繳齊各項證件時,人事單位應於收齊各項資料之當日為起薪日,以明權責。 第十二條 初聘人員依

7、約聘人員待遇支薪。 第四章 出 勤 第十三條 本校職員工除因公出差或事、病、婚、喪等假外,均應按規定時間出勤,否則以曠職論。 第十四條 本校職員工任何差、勤、假,除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外,均應事先完成手續,並覓妥職務代理人,否則一律視同曠職。 第五章 差 假 第十五條 本校職員工請假、休假,悉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差假管理辦法」辦理。 第六章 考 核、獎 懲 第十六條 本校職員工平時服務成績之考核,應根據確實事蹟隨時詳加紀錄,並於學年度結束時,依「本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辦理考績及晉薪。 第七章 交 接 第十七條 離職人員應於離職前完成交接。其所借用之圖書、儀器及財物等均應交還

8、原保管單位,始得離職;財物移交不清者,應責成照價賠償。 第十八條 本校職員工交接悉依「本校教職員工交接實施細則」辦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則經職員工評議委員會通過,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 「本校職員工任用待遇服務規則」新舊條文對照表 條文號 新條文內容 (95.5.8本校9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現行條文內容 (93.4.13本校九十二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備註 第四條 第一項 本校職員工依照編制員額由人事室會同進用單位甄選之,凡甄試合格人員於初用三個月期間,經相關主管單位初核通過,雙方同意後,由校長任用之;另甄試

9、合格人員五年內(按含初用三個月)採用約聘人員制度,敘薪另訂,甄試合格人員得於任滿一個月前申請轉任專任職員工,并經相關主管單位依實際需要核定,若通過且經雙方同意後,由校長任用之。初任用資格規定如下: 本校職員工依照編制員額由人事室會同進用單位甄選之,凡甄試合格人員於初用三個月期間,經相關主管單位初核通過,雙方同意後,由校長任用之;另甄試合格人員一年內(按含初用三個月)採用約聘人員制度,敘薪另訂,甄試合格人員得於任滿一個月前申請轉任專任職員工,并經相關主管單位核定通過,雙方同意後,由校長任用之。任用資格規定如下: 1.旨規定本校初任之職員工改以長期(5年)約聘方式辦理之。 2.旨於明文規範專

10、任職員工晉級為依據。 第四條 第二項 一、輔導員、訓導員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輔導、社工等相關研究所畢業,且具一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輔導、社工等相關學系畢業,且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 二、校醫、校護須具有下列資格: (一)校醫需具有醫師證照及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二)校護需具有護理師證照及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三、組(館)員、技士之任用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同等學力,有相當之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11、 技士並需具相關工作乙級技術證照。 五、辦事員、技佐之任用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學校畢業(不分二專、三專、五專)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同等學力,且有相當之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技佐並需具相關工作丙級技術證照 六、書記之任用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畢業,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同等學力且有相當之工作經驗能力者。 七、技工之任用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職相關學科畢業,成績優良者。 (二)具專業技能且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一、組長、技正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碩士畢業而成績優良者。 (二)大學畢業具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

12、驗。 (三)專科畢業且具七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四)任本校組(館)員、技士五年以上,近三年考績甲等以上。 二、輔導員、訓導員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輔導、社工等相關研究所畢業,且具一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輔導、社工等相關學系畢業,且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 三、校醫、校護須具有下列資格: (一)校醫需具有醫師證照及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二)校護需具有護理師證照及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四、組(館)員、技士之任用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而成績優良者。 (二)三專畢業任本校辦事員、技佐三年以上考績甲等以上。

13、 (三)五專、二專畢業任本校辦事員、技佐五年以上考績甲等以上。 (四)高中畢業任本校辦事員、技佐七年以上考績甲等以上。 (五)具有同等學力,有相當之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技士並需具相關工作乙級技術證照。 五、辦事員、技佐之任用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學校畢業(不分二專、三專、五專)而成績優良者。 (二)高中畢業任本校書記、技工五年以上考績甲等以上。 (三)具有同等學力,且有相當之工作經驗與能力者。 技佐並需具相關工作丙級技術證照 六、書記之任用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畢業,而成績優良者。 (二)具有同等學力且有相當之工作經驗能力者。 七、技工之任用須

14、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職相關學科畢業,成績優良者。 (二)具專業技能且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者。 1.本項刪除各點係屬職員工升等規定,相關條文已移至第五條規定之。 第五條 本校職員工升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升等組長須具下列資格:具研究所碩士或學士學位,任職本校組員滿五年且薪級達三一○者,最近三學年度考績皆為甲等,並經兩位一級行政主管推薦,并經職員工評議委員會通過者。 二、升等組員須具下列資格:具研究所碩士學位或學士學位,且任職本校辦事員滿三年,最近三學年度考績皆為甲等,並經兩位一級行政主管推薦,并經職員工評議委員會通過者。 三、升等辦事員須具下列資格:具大學或專科以上學歷

15、任職本校書記滿三年,最近三學年度考績皆為甲等,並經兩位二級(含)以上之行政主管推薦,并經職員工評議委員會通過者。 因特殊個案經簽陳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無條文) 1.旨於明文規範專任職員工升遷及辦理之依據。 第六條 本校職員工在任職期間依「本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考列丁等者應予免職,連續兩年考列丙等者得予免職,連續三年考列乙等者得予改為約聘僱任用。 本校職員工在任職期間依「本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考列丁等者應予免職,連續兩年考列丙等者得予免職。 1.條文號次增加乙號。 2.增加專任職員工改列約聘任用條款,以為專任及約聘職員工間流用。 第七條 本校職員工在聘約有效期間

16、非經校方同意不得辭職。中途如因故必須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提出;應聘人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二個月之前以書面通知學校,經提請校長同意後,辦妥離職手續始可離校。 (無條文) 1.旨於明文規範專任職員工離職手續。 第八條 本校職員工既經應聘,而違約或中途離職者,應繳交違約金兩個月全薪(含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加給),在未辦理移交手續並繳清違約金前,不得離校及請求出具離職證明書。 (無條文) 1.旨於明文規範專任職員工離職違約金計算。 第九條 ~ 第十條 略 略 1.條文號次各增加乙號。 第十一條 新進人員未能於限期內按第十條之規定繳齊各項證件時,人事單位應於收齊各項資料之當日為起薪日,以明權責。 新進人員未能於限期內按第七條之規定繳齊各項證件時,人事單位應於收齊各項資料之當日為起薪日,以明權責。 1.條文號次增加乙號。 2.援引條文修正。 第十二條 ~ 第十八條 略 略 1.條文號次各增加乙號。 第十九條 本規則經職員工評議委員會通過,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規則經職員工評議委員會通過,行政會議通過,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條文號次增加乙號。 2.刪除行政會議審查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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