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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安全生产条例20XX年版 (5).docx

1、 XX省安全生产条例20XX年版 XX省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违法排放烟尘当场处罚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及时查处违法排放烟尘的行为,保护和改善上海的大气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环境保护局执法部门(委托单位),对违法排放烟尘的企业、事业单位作出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的当场处罚决定。 区、县环境保护局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各种锅炉、工业炉窑的消

2、烟除尘设施不正常使用,或者烟尘超标排放的; 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烟尘的。 第四条(不适用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时,下列情形按一般程序查处: (一)林格曼黑度在Ⅳ级以上的; (二)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烟尘的物质在20公斤以上的; (三)被检查单位阻挠执法人员执法、伪造监测记录、谎报排放情况的; (四)消烟除尘设施不正常使用在二十四小时以上或者擅自闲置、拆除设施的; (五)当事人对当场处罚有异议的。 第五条(罚款幅度) 对违

3、反第三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排放烟尘林格曼黑度达到Ⅱ级以上的,当场处以600元——800元的罚款;林格曼黑度达到Ⅲ级以上的,当场处以800元——1000元的罚款。 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的违法行为,数量在10公斤以下,当场处以500元——600元的罚款;数量在10—15公斤的,当场处以600元——800元的罚款;数量超过15公斤的,当场处以800元——1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处罚程序) 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收集林格曼黑度的超标证据;出示“行政执法证”,查清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告知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当场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

4、当场送达当事人(两份);执法人员三日内向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汇总备案。 第七条(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XX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XX省环境保护局突发性污染事故重大污染纠纷环境监 理和环境监测预案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上海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8〕52号)精神,结合环境监理、环境监测特点,特制定我局突发性污染事故和重大污染纠纷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预案。 1、XX省环境保护局是XX省突发性污染事故、重

5、大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的职能部门。(1)市环保局办公室为市环保局处理突发性污染事故、重大污染纠纷的接报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工作时间由办公室值班,非工作时间由当班值班人员值班)。市环保局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向分管局领导和值班局领导报告。 市环保局各部门和区、县环保局接报的突发性污染事故和重大污染纠纷情况应及时向市环保局办公室报告。(2)分管局领导和值班局领导接报后,就成为该突发性污染事故、重大污染纠纷处理的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指挥长应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向下列单位或部门发出立即到达现场处理的指令:区、县环保局;市环保局有关处室;市环境监理所、市环境监测中心

6、市辐射环境监理所等。 2、XX省环境监理所、XX省环境监测中心、XX省辐射环境监理所是XX省环保局突发性污染事故、重大污染纠纷实施调查处理的现场执法队伍。 (1)市环境监理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理所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工作时间由办公室值班,非工作时间由当班值班人员值班),并成立相应的应急监理小组和应急监测小组。监理小组和监测小组平时应做好物品、器材、交通车辆、个人防毒(氧气)面具及文书等必要准备。一旦接到指挥长指令,1小时内必须出发,并立即赶赴现场。 (2)监理、监测人员到现场后,应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取样和侦检工作,并做好记录和执法笔录。在

7、现场处理过程中、处理后,监理、监测部门的现场负责人应将现场情况或处理情况及时向指挥长口头报告。监理的书面调查报告应在现场处理后的24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提交,监测分析结果和报告一般在送到实验室的24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提交,特殊项目48小时内提交。 3、市环保局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责部门对监理报告、监测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后,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局领导审批后作出处理决定,或根据要求报市人民政府。国家环保总局及有关部门作出决定。由区县环保局直接处理的,由区县环保局作出处理决定,报市环保局备案。 4、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理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理所须按本预案做好本部门的实施预案

8、 XX省环境保护局 沪环保总【2006】 1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燃煤电厂: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的相关要求,确保全面完成XX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我局就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的运行管理先后制定了《XX省电力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台帐要求》(沪环保控〔2007〕415号)、《关于完善烟气排放流量计监控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控〔2008〕280号)等文件。今年,本市已进

9、入“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工作的最终冲刺阶段,为进一步加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提高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和投运率,更好地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我局进一步明确以下管理要求: 一、关于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燃煤电厂应把脱硫设施作为主体设备纳入全厂发电主设备管理系统并实施统一监管,设立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机构,由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的管理工作。 燃煤电厂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建立脱硫设施运行标准和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加强脱硫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开启烟道旁路运行和无故关停脱硫设施。

10、 二、关于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燃煤电厂应在脱硫设施的进口侧以及在旁路排放原烟气与净化烟气混合后的混合烟道出口侧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混合烟道上安装或已安装但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在旁路烟道加装烟气温度等采集装置。 燃煤电厂对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燃煤电厂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维护单位负责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并监督维护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hj/t7

11、5)的要求,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检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并保存相关记录及报告。燃煤电厂应配合维护单位建立cems仪器室出入登记管理制度,并监督维护单位严格执行。 燃煤电厂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环办〔2010〕25号)的要求,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有关设备定期监督考核等工作。 三、关于脱硫设施控制系统 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必须安装完成分布式控制系统(或集散控制系统,简称脱硫dcs系统),实时监控脱硫系统的运行情况。对湿法烟气脱硫系统,dcs系统要记录机组负荷(或

12、锅炉负荷)、烟气温度、烟气流量、增压风机电流和叶片升启度、氧化风机和密封风机电流、脱硫剂输送泵电流、烟气旁路开启度、脱硫岛ph值、新鲜浆液供给量以及烟气进口和出口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浓度等参数;对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系统,dcs系统要记录自动添加脱硫剂系统输送风机电流以及烟气出口温度、流量、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浓度等参数。在旁路烟道加装的烟气温度和流量等参数应记录入dcs系统。dcs系统要确保能随机迅速调阅上述运行参数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6个月以上。 四、关于脱硫设施故障报备 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因改造、更新、维修或喷油助燃等需暂停运行的,应向市环保局提

13、出书面申请。脱硫设施遇事故停运、在线监控系统或中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书面上报市环保局。脱硫设施停运结束恢复运行,企业应向市环保局书面上报消缺结果,停运申请和消缺结果应同时抄送市环境监察总队和市环境监测中心。 五、关于脱硫设施月度报表 燃煤电厂应按照市环保局规定的内容填写《XX省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月报》、《XX省燃煤发电机组能源及生产情况表》、《XX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运行dcs月报表》、《机组停运消缺汇总表》、《在线监测系统异常情况汇总表》、《旁路挡板开关记录汇总表》(见附件),并打印dcs历史趋势图(趋势图中应包含锅炉负

14、荷、烟气进口和出口二氧化硫浓度、脱硫效率、增压风机电流、旁路挡板启闭信号、烟气出口温度和脱硫岛ph值等数据),在每月5日之前上报上级股份公司。上级股份公司应组织审核下属电厂上报的材料,并于每月15日之前将审核后的材料上报市环保局。 六、关于管理台帐 燃煤电厂应严格按照市环保局《XX省电力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台帐要求》,完善各类与脱硫设施运行有关的管理台帐,并以台帐为基础整理留存与台帐记录相关的原始文件和票据档案。其中,脱硫设施生产运行台帐必须记录脱硫设施主要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情况,并记录烟气连续监测数据、机组负荷、燃料硫份、脱硫剂用量、厂用电率、脱硫副产物产生量和处置情况、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运行事故及处理情况等。管理台帐必须妥善保管,以备环保部门的核查。 特此通知。 附件: 1.XX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月报表 2.XX省燃煤发电机组能源及生产情况表 3.XX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运行dcs月报表 4.机组停运消缺汇总表 5.在线监测系统异常情况汇总表 6.旁路挡板开关记录汇总表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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