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2006年8月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现状分析 第二章 发展目标和建设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发展目标 第三节 建设原则 第三章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第一节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框架 第二节 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功能 第三节 农村卫生服务队伍 第四章 建设任务、建设标准、资金筹集和中央投资安排 第一节 建设任务 第二节 建设标准 第三节 资金筹集 第四节 中
2、央投资安排 第五节 建设进度和管理 第五章 相关政策措施 第一节 加快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第二节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节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第四节 建立稳定的农村卫生投入机制 第六章 预期建设成效 附:1.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 设指导意见 2.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 见 3.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妇幼保健机构建 设指导意见 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 导意见 前 言 加强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建设
3、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与同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对于预防控制农村地区重大疾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在总结我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章 现状分析 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贯彻以农村为重
4、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基本建立了农村三级(县、乡、村)卫生服务网和农村卫生队伍,农村卫生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农民健康水平得到较大提高。据统计,我国的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已由建国初期的20000/10万下降到2004年的235.85/10万。全国农村婴儿死亡率从1949年的200‰下降到 2004年的21.5‰,农村孕产妇死亡率从1949年的1500/10万下降到2004年的48.3/10万。农村人口期望寿命从1949年的35岁上升到2000年的69.55岁。 但是,从整体上看,农村卫生落后面貌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特别是随着农村经济体制
5、改革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农民健康水平的差距逐步扩大。当前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有: 一是农民受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危害严重,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差距拉大。我国现有活动性肺结核病病人450万、2004年有血吸虫病病人84.3万、2005年专家估计我国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65万,大部分集中在农村。农村与城市居民的健康水平差距在扩大,2000年城镇人口期望寿命75.21岁,农村为69.55岁,相差5.66岁。农村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与城市相比,由1994年的1.9倍和2.9倍,扩大到2000年的2.4倍和3.1倍。 二是农村卫生资源严重短缺。中西部大部分农村卫生
6、机构房屋破旧,乡(镇)卫生院危房率为33.6%,加上短缺面积和需要改造的业务用房,需要建设的乡(镇)卫生院达70%。6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缺乏基本医疗设备。贫困县、边境县、民族自治县县医院现有危房比例为20%,县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的条件比县医院更差。占全国人口总数71%的农村人口,仅拥有全国卫生资源的20%。 三是农民看不起病、吃不起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由于70%多的农村人口缺少医疗保障,应住院而未住院的比例从1998年的64%增长到2003年的75.4%。2003年农民因病致贫的比例为33.4%,较1998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四是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卫生服务水
7、平低下。以乡(镇)卫生院为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只占10%,无专业学历者多达36%。在贫困地区只有15%的乡(镇)卫生院能开展阑尾炎手术,有的甚至不能开展最简单的清创缝合手术。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资金投入不足,政府用于农村卫生的投资和事业费比例偏低。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改造及设备更新难以进行,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必要的经费投入不足。二是体制改革滞后、运行机制不活。农村卫生机构布局不尽合理,资源总体不足和局部浪费的问题并存;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政府管理工作尚未完成,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滞后,人浮于事、人才奇缺的现象较为普遍,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效率
8、低下。三是农民缺乏基本医疗保障。 第二章 发展目标和建设原则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完善农村卫生机构功能和提高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从整体上为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第二节 发展目标 通过加大投入,改善农村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等措施,到2010年,建立起基本设施比较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运转有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
9、运行机制,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协同发展,满足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需求。 第三节 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中央制定全国总体规划,明确指导原则、支持的范围和重点,安排补助投资,依据管理办法,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地方根据中央规划要求,编制本地区农村卫生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具体项目建设计划,落实建设资金和政策措施,确保规划整体目标的实现。 二、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按照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功能要求,充分考虑区域内卫生资源、人口数量、自然和交通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农村卫生机构的布局。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建设标准,以改、扩
10、建为主,填平补齐,确定建设项目。不搞重复建设,不搞“形象”工程。 三、整体筹划,分步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对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做出整体规划,在中央的支持下,以地方政府为主,有重点地逐年实施完成。 四、深化改革,配套推进。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快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加强人才培养,并与落实经费、提高技术、加强管理等工作同步推进,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第一节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框架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和完善,由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举办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组成,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
11、头,乡(镇)卫生院为中心,村卫生室为基础。主要包括县医院、县中医(民族医)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县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其他卫生机构等。 第二节 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功能 一、县医院:是全县的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基本医疗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接受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以及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二、县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是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中心,承担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基本医疗等任务,接受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中医药(民族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
12、技术推广、乡村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 三、县妇幼保健机构:是全县妇幼保健、生殖保健中心,承担妇幼保健、生殖保健、妇女儿童健康信息监测等任务以及对乡村两级的业务技术指导,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全县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综合协调与管理职责。 四、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全县疾病预防控制的技术管理与指导中心,承担疾病预防和控制、计划免疫、卫生检验、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卫生信息服务和相关业务技术指导与咨询等,负责传染病和各类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以及对乡村两级卫生人员的培训、监督指导等。 五、县卫生执法监
13、督机构:依法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服务人员的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六、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中心,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任务,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村医的培训等。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中心。 七、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最基层单位,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常见
14、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以及一般康复等工作。 社会和个人举办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组成部分,除提供医疗服务外,也可以承担预防保健任务。 第三节 农村卫生服务队伍 农村卫生服务队伍由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辅助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卫生员共同组成。按照《决定》要求,全国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尽快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加大医学教育和人员培训力度,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制定优惠政策,逐步建立起稳定的以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为主体的农村卫生服务队
15、伍。 第四章 建设任务、建设标准、资金筹集和中央投资安排 第一节 建设任务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主要建设任务是:依据统一的建设标准和规范,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县医院、县妇幼保健机构和县中医医院,及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进行建设,配置基本医疗设备,使其具备开展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条件,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 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是中西部地区的乡(镇)卫生院以及贫困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中的部分县医院、县中医(民族医)医院、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和部分村卫生室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安排少量引导资金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规划提出的标准,将
16、中央专项资金支持以外的项目纳入本省(区、市)整体建设规划,落实建设资金,同步推进,完成建设任务。村卫生室的建设,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节 建设标准 原则上依据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详见附件1、2、3、4),合理确定农村卫生机构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范项目建设。村卫生室建设标准由各地根据财力状况和医疗卫生服务需要,因地制宜、
17、合理制定。 第三节 资金筹集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建设所需投资由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措解决。 一、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在2004年已经启动建设的基础上,分五年安排。 二、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所需配套资金原则上以省级政府筹集为主,有配套能力的市(地)、县(市)政府和县医院、县中医院可安排适当的自筹资金。未纳入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以省级人民政府为主落实建设资金,统筹安排建设。 三、建设项目需要解决的建设用地,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地方政府应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支持项目建设,降低建设成本。 第四节 中央投资安
18、排 中央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总投资216.84亿元,其中中央安排投资147.73亿元,其余69.11亿元由地方安排。中央投资根据年度投资预算规模和具体项目情况安排。中央重点支持的项目建设投资安排是: 一、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主要加强预防、保健、急诊、产科和中医等功能,重点解决危旧房改造、业务用房短缺及必要设备配置。根据人口数量和功能要求,按照不同的建设规模和设备配置标准建设。安排投资141.26亿元,其中房屋建设投资98.55亿元,设备投资42.71亿元。地方配套资金原则按东部不低于70%、中部30%、西部20%(下同)计算,中央投资105.95亿元,地方投资35.31亿元。
19、 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县医院主要进行门诊和住院业务用房改扩建和设备配置,安排投资49.19亿元,其中房屋建设投资34.89亿元,设备购置投资14.3亿元。中央投资24.63亿元,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地方安排24.56亿元。 县妇幼保健机构主要支持增强妇幼保健能力的业务用房改造及相关设备配置。总投资为8.29亿元,其中房屋建设投资5.55亿元,设备投资2.74亿元。中央投资6.35亿元,地方安排1.94亿元。 县中医院主要支持业务用房改扩建及设备配置。总投资为18.1亿元,其中房屋建设投资10.14亿元,设备投资7.96亿元。中央投资10.8亿元,地方安排7.3亿元。 三、村卫生室 中
20、央在规划总投资中调剂少量资金对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病人较为集中地区和少数偏远地区的村卫生室给予支持,具体范围和补助标准另定。 第五节 建设进度和管理 全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度总体要求是,在2004年已启动乡(镇)卫生院建设的基础上,到2010年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依照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整体规划,落实建设资金,加大投入,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另发)的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招投标等的监督与管理,规范项目工作程序,确保每个建设项目达到
21、国家规定的要求,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 第五章 相关政策措施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必须坚持加大投入与深化改革并举,同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和完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投入机制、队伍建设和城市支援农村等相关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农村卫生工作。 第一节 加快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一、整合农村卫生资源。以农民健康需求为导向,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功能要求,优化配置农村卫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县级医疗卫生资源的整合。对服务人口较少、业务量不大、运行困难的县级卫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整合。 合理调整乡(镇)卫生院的规划布局。原则上
22、一个乡镇由政府举办一所卫生院,其余的乡(镇)卫生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合作经营、改制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整。血吸虫病疫区的乡镇血吸虫病防治机构可与乡(镇)卫生院合并。 二、改革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2006年底完成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划归县级管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按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人员。严格执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逐步分流。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制度。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制度,以事定岗,以岗定人,竞争上岗。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搞活内部分配,按岗位、技能、业绩、服务质量与态度等因素确定个人收入。 三、探索多种办医形式。
23、要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制定优惠政策,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农村卫生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和个人举办农村卫生机构。 四、规范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项目。依据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研究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项目,严格准入标准,合理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要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控制费用增长,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卫生服务。 第二节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 加快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工作,为扩大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奠定扎实基础。在完善制度
24、健全机制、加强监管等方面总结经验,并适时推广,逐步扩大覆盖面,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加快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并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 第三节 加强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一、加大农村适用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在西部省份继续推动医学院校开展面向农村的初中毕业生5年制医学教育试点工作。对省级政府有政策与资金支撑的“定点招生、定向就业”,为农村培养医学人才的办学形式,国家给予政策支持,有关具体支持政策另行研究制定。引导、鼓励医学类毕业生到农村服务,在卫生技术职务聘任、工资福利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在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安排上给予照顾。鼓励乡村医
25、生参加学历教育培训,医学院校应该结合乡村医生工作、生活实际情况,实行弹性学制,增加中医药(民族医药)课程比重,按农村医疗工作需要调整教学内容。 从2006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开展支医工作,时间一般为2到3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服务期满后,综合本人意愿和在服务期间的表现,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 二、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制度。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组织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开展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城市二、三级
26、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新聘用人员,以及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服务一年的制度。 三、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对农村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各级医疗机构对农村卫生机构进修人员给予费用减免。结合农村实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具体办法。改革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分配制度,制定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 四、加强乡村医生管理。严格执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开展对乡村医生、卫生员和接生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新进入村
27、卫生室的从业人员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乡村医生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其以上资格。 第四节 建立稳定的农村卫生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农村卫生投入机制,将农村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落实。各级财政对卫生投入增长速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速度,新增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其中用于县以下的比例不低于70%。 各地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量及乡(镇)公共卫生人员数量,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
28、力情况等因素,将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所需要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乡(镇)卫生院的房屋维修、设备更新等支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等情况,经论证后合理确定,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机构设备购置等给予补助。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项目给予补助。根据农村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中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财政政策。 第六章 预期建设成效 到2010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以下主要成效: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比较完善。规划实施完成后,中西部及东部贫困地区约2
29、2万所左右的乡(镇)卫生院、1300所左右的县医院、400所左右的县中医(民族医)医院以及950所左右县妇幼保健机构,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支持下,改变房屋破旧、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状况。加上地方政府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的项目和已达到条件要求的农村卫生机构,全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设施条件将得到较大改善,到2010年建立基本设施比较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明显提高。通过深化改革、落实配套政策、建立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农村常见病、多发病防治能力得到显著提高。中医药特色优势得到发挥,农民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实现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发展
30、中国家先进水平的目标。到2010年,儿童规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0%以上,所有县均实现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75%的乡镇能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全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降至40/10万和17‰。 随着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的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成效会得到进一步发挥,我国农民基本卫生服务将得到有效保障。 附1: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 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
31、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改变乡(镇)卫生院房屋破旧、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状况,为2010年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奠定基础,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 第三条 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论证确定,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乡(镇)卫生院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 第四条 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乡(镇)卫生院
32、布局,按照一个乡镇由政府举办一所卫生院的原则, 对现有乡(镇)卫生院、血吸虫病疫区的乡镇血吸虫病预防和治疗机构等进行整合,在此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设备。凡基本达到标准的乡(镇)卫生院不再建设。富余的乡(镇)卫生院和血吸虫病防治机构可以改制。 第五条 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按照不同类型的乡(镇)卫生院功能划分,结合当地医疗卫生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满足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要求。 第六条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根据本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
33、装备适宜、经济合理。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 业务用房建设原则依照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安排。基本设备配置按表6品目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选配,设备采购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由省级有关单位负责集中招标采购。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划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按照床位规模,可划分为0-19床和20床以上两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一般不宜超过100床。 第九条 中心卫生院根据覆盖人口、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覆盖10万左右人口,辐射3-5个一般卫生院
34、在人口稀少地区,中心乡卫生院的覆盖人数可适当调减。中心和一般卫生院覆盖人口, 按本乡镇常住人口计算。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床位数的确定原则上根据表1执行。 千人口床位 表1 每千人口床位数(张) 0.6 注:床位数中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编制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宜占人员总数的90%以上。 第十二条 城市(含县城)周边、距中心卫生院较近的一般卫生院原则上不设病床,只设观察床位。10000人以下乡(镇)卫生院建设规模按表2执行。
35、 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 表2 乡镇人口数(人) 建筑面积(平方米) 3000以下 150 3000-4000 230 4000-5000 300 5000-6000 350 6000-7000 400 7000-8000 450 8000-9000 500 9000-10000 550 第十三条 10000人以上的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指标按表3执行。 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 表3 乡镇人口数(人)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0000-15000 700 15000
36、20000 800 20000-25000 900 25000-35000 1000 35000-40000 1100 40000-45000 1200 45000-50000 1300 50000-55000 1500 55000-60000 1700 60000-70000 1950 70000-80000 2300 80000-90000 2500 90000-100000 2700 100000以上 3000左右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700元控制(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
37、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改造造价按每平方米350元控制。 第十五条 承担艾滋病、血吸虫病等防治任务较重的一般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标准的10%。 中心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标准的20%。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四种典型规模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4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5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合表9、表10 的要求。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参考表 表4 分 类 0—10床 20床 40床 80床 1.预
38、防、保键 48 60 84 108 2.合作医疗管理 24 24 24 36 3.门 诊 108 150 240 420 4.医 技 30 84 112 212 5.住院(含手术、产房) 24 220 481 928 6.其 他 50 96 240 456 使用面积合计 284 634 1181 2160 建筑面积合计(平面系数60%) 473 1057 1968 3600 各类用房建筑参数 表5 用房性质 建
39、议采用尺寸(中—中) (米) 走廊 病房 2.7 门诊 2.1(单侧候诊) 2.7(双侧候诊) 手术室 2.7 病房 六人病房 6.0× 6.0 三人病房 3.6×6.0 辅助用房 3.6×4.5 门诊 诊室 3.3×4.2 诊室 3.3×4.5 手术室 大间 6.0×6.0 中间 4.5×6.0 小间 4.2×4.8 X光室 6.0×6.0 化验室 4.5×6.0 四、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装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医疗设备装备水平
40、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第十九条 本项目医疗设备装备由乡(镇)卫生院按表6选配。一般卫生院按平均8 万 元、中心卫生院按平均20万元考虑配置。 五、建筑要求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乡(镇)卫生院主要装备选配表 表6 序号 装备器械名称 单位 一般卫生院 (无床型) 一般卫生院 (有床型) 中心卫生院 规格 数量 规格 数量 规格
41、 数量 1 X光机 台 1 1 1 2 超声波诊断仪 台 便携 1 便携 1 台式 1 3 心电图机 台 单导 1 单导 1 三导 1 4 半自动生化仪 台 1 1 5 双目显微镜 台 1 1 2 6 洗胃机 台 1 1 1 7 呼吸气囊 台 1 1 8 简易呼吸机 台 1 9 尿分析仪 台 1 1 十项 1 10 手术床 张
42、 简易 1 液压 1 11 无影灯 个 1 1 12 麻醉机 台 简易 1 13 高压消毒锅(柜) 台 手提 1 手提 1 柜 1 14 产床 台 1 1 2 15 多普勒胎儿听诊器 台 1 1 1 16 电冰箱 台 1 1 1 17 急救箱 个 1 1 2 18 吸引器 台 1 1 1 19 担架 副 1 1 2 20
43、 观片灯 台 1 1 2 21 离心机 台 1 2 22 干燥箱 台 1 1 23 电热恒温培养箱 台 1 1 24 一次性器具毁形器 台 1 1 25 计算机 套 1 26 救护车 辆 1 27 口腔综合治疗台 台 1 28 五官科椅 把 1 29 氧气瓶 个 1
44、 1 2 30 除颤器 台 1 1 31 妇科检查床 张 1 1 1 32 妇科检查器械 套 1 1 1 33 血球计数器 台 1 1 34 气管切开包 套 1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三条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45、 二、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0.45m。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
46、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五、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设施。 第二十六条 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7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7 名 称 比 值 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医护办公室 1/6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 1/7 更衣室、浴室、厕所 1/8 第二十七
47、条 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污水处理标准。 第二十八条 位于国家规定采暖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消防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要求。 第三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的处理应按国
48、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的选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二、周边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四、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三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建设、使用、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49、 第三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安静的环境。 四、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是当地最佳朝向。 五、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六、适当考虑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 七、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 第三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二处,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只设一处。 第三十七条 太平间、焚毁炉设于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应有适
50、宜的隔离,并应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设传染病门诊的卫生院,其相应功能应设在院区边缘。 第三十八条 暂时不能供水、供电的地区,应设置简易供水、供电设施。 第三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和空间,搞好环境和绿化建设。 第四十条 本次项目建设不包括职工住宅。 第四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占用耕地。 第四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8的规定。 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 表8 规 模 用地面积指标(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