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争端解决机制运作的基本程序 WTO其他规则与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 序的谅解》(DSU)的相互关系是什么? ——近似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如何评价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与GATT相比,WTO的优越性之一:设立了 争端解决机构 ¾ 协调、解决各类争端 ¾ 专家组+上诉机构:完整程序 ¾ 裁定迅
2、速、有力:执行效力(意义?) DSU的不足有哪些?DSB现机制的缺陷?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 争端解决机制 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 形成背景 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 特点与管辖范围 形成背景 GATT1947 的实践 国际贸易发展 的客观需求 成就 不足 贸易发展 纠纷增加 乌拉圭回合谈判
3、 GATT1947的实践 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 主要内容与成就——制度基础 缺陷与不足——法律动因 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国际贸易增长→贸易数量、影响、涉案方; 规则不断扩大→关于协议的争议↑ ;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案件、争讼↑; 规则型、诉讼式的争端解决模式成为共识。 乌拉圭回合谈判 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DSM) WTO协定的附件2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 序的谅解》,简称《争端解决谅解
4、》: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USD/DSU 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 DSM、DSU的一般规定 基本目标 基本原则 管理机构 适用范围 特点 基本目标 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见性。 保护该谅解适用协议所
5、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 澄清这些权利与义务。 具体解决争议时的目标: 保证积极的、在可能情况下共同接受的争端解决办 法。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撤消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 协议》的措施,如果不能撤消便应提供补偿。 尽量避免实施报复(受到损害的国家在得到授权 后,针对另一成员暂停实施贸易减让或履行义务。) 基本原则 1、继续遵循GATT1947处理争端的各项原则 2、禁止成员方单方面采取行动 3、确保迅速、积极、公正、平等的解决争端 4、维护世贸组织有效运行和维护成员方权利与 义务适当平衡 5、
6、谨慎、善意的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6、对发展中国家给与特别考虑 【禁止成员方单方面采取行动】 谅解第23条——禁止世贸组织成员针对其认 为违反义务或导致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规定的任 何利益丧失或减损而采取的单边行动。 要求成员使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来解 决与这些问题有关的争端。 特别在没有确定已经发生违反义务和利益丧失 或减损的情况: 除非依照已经获得通过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 决,并且遵照谅解中规定的履行专家组建议的合理 期限和进行报复的规定。 【对发展中国家给与特别
7、考虑】 发展中国家成为争端一方时,适用特殊程序和 时限: 专家组的成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来自发展中国家; 可获得斡旋,包括采用1966年制定的特殊程序。 磋商中,对发展中国家问题和利益特别关注: 允许使用更多的时间:专家组程序要求给发展中国 家成员充足的时间; 要求专家组报告说明如何考虑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 殊和差别待遇。 DSB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给予特别关注: 应考虑在正常监督之外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发展中国家可请秘书处提供法律方面协助。 管理机构 1、DSB “
8、争端解决机构(简称DSB)” DSB负责监督WTO争端解决协议与相关机 制的运行。 DSB组织是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设立的专 门机构。 DSB有权成立专家组。 DSB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 2、专家组,Panel 专家组成员是“完全合格(well-qualified)的政府和/ 或非政府个人”。专家不能从涉及审议中的争端国家 中选择,且如果争端涉及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家可 以要求专家组成员至少有一名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专家。 秘书处负责任命专家,建立专家储备。 专家组由DSB组织设立,承担一项具体任务→
9、任务完 成后解散。 专家组应按照在文件中提交的DSB处理的事项,并提 出调查以协助DSB提出该协议所规定的建议或裁决。 专家组要评估案件的事实,及有关协议实施的程度。 最终形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3、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 争端各方有权对专家组报告进行上诉,但仅限于专家 组报告中有关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详述的法律解释。 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名进行审议。 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撤消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论, 上诉机构报告经DSB通过,争端各方就必须无条件接受。 上诉机构由DSB设立,由具
10、有“公认权威,并在法律、 国际贸易和各适用协议所涉事项方面具有公认专门知 识的人员”组成,这些人员“不附属于任何政府”,并 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具有广泛代表性(a standing body )。 成员任期4年,但为扩大在成员间的轮换,最初任命的3名 成员的任期仅2年。(对最初7名成员任命于1995年11月。) 上诉机构有自己的工作人员,其秘书处在机构上区别于世 界贸易组织秘书处。 WTO appoints four new Appellate Body members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
11、t Body appointed today (27 November 2007) the following four new members to the seven- member Appellate Body: Ms Lilia R. Bautista of the Philippines and Ms Jennifer Hillman of the United States for four years commencing on 11 December 2007; and Mr Shotaro Oshima of Japan and Ms Yuejiao Zhang of Chi
12、na for four years 中国当选人员 张月姣女士 (资料图) commencing on 1 June 2008. 【新闻原文】2007年11月27日,WTO争 端解决机构(DSB)召开会议,通过了4位上 诉法官的任命,来自中国、美国、日本和菲 律宾的四名人员当选。任期四年,从2008 年6月1日开始。 the Appellate Body shall “comprise persons of recognized authority, with demonstrated expertise in law, intern
13、ational trade and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WTO agreements generally.” The DSU also requires that the Appellate Body membership be broadly representative of the WTO membership. Candidates were nominated by WTO Members and interviewed by a Selection Committee comprising the Director-General,
14、 and the Chairpersons of the General Council, the DSB, 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 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 and the TRIPS Council. The appointments were made by the DSB on the basis of the Selection Committee's recommendation and following consultations with WTO Members.
15、 【新闻原文】按WTO规定,对于法官人选提名,包括“台澎金马 单独关税区”在内的世贸组织151个成员均拥有否决权。19日, 台湾以“某些人员在处理涉台事务恐失公正”为由使四名上诉机构 法官任命案及其他所有议程均遭搁置,各方旋即展开磋商,防止 其正式动用否决权。经磋商,台湾表示接受张月姣提名。 张月姣简历 张月姣,吉林省人,生于1944年10月,1968年获法国汉纳大学学士学位。 1981至1982年赴美国乔治顿法学院、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硕士 学位。 1978年起,工作于中国国家进出口委员会、中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参与了起 草中外合资企业法、经济特区条例等
16、 1984至1997年,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条约法律司外资处副处长、外贸 处处长、副司长、司长。 参与起草中国的“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外贸法”、“ 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等法规;审批外商投资 企业合同;还率中国代表团与外国谈判“投资保护协定”;担任中美 知识产权 谈判代表、中国复关谈判法律顾问;参加制定与完善“专利法”、“ 商标法”、 “版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987至1999年,被选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国际发展法学院董事,参与 制订“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商事合同通则”等。担任中国
17、法学会常务理事, 人民大学,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法学院的兼职教授,汕头大学法学院教 授。 1998至2004年,任亚洲开发银行助理法律总顾问、东亚地区局副局长,湄公 区域局副局长,亚洲开发银行上诉委员会联合主席,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局长 等职,负责亚洲开发银行的法律与政策改革项目,贷款,筹资,地区合作, 国际组织间的合作等。 2005年2月,担任西非开发银行董事。 2005年5月,加入君合律师事务所为执业律师和资深顾问。 适用范围 适用的协定 WTO的各项协定 附录的特殊程序优先
18、 规则与程序冲突 所管辖案件 违法之诉 非违法之诉 特点:司法化特征 (1)明确规定采用国际公法的解释规则 (2)争端解决程序的各环节趋于严密和紧凑 (3)强化了“司法”管理: 建立了一套系统和完整的机构 DSB;上诉机构; 管辖的强制性 “司法独立”的尝试 各阶段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执行裁决或建议有法律保障 第二节 基本程序 协商或磋商程序 斡旋、调停与调解程序 仲裁程序 专家组程序 上诉审
19、理程序 监督程序 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 补偿的执行与中止减让义务程序 参与争端解决的主体 当事国和第三方 机构 DSB——主管机构 有权成立专家小组 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 监督建议、裁决的执行 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WTO秘书处 WTO总干事 专家组(专家) 上诉机构 仲裁人 争端解决各阶段时间表
20、 磋商、调解等 60天 设立专家组并任命其成员 45天 最终报告提交各方 6个月 最终报告提交WTO成员 3个星期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报告(如无上诉) 60天 总计(如无上诉) 1年 上诉机构报告 60至90天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上诉机构报告 30天 总计(如上诉) 15个月 协商或磋商程序 ——协定第4条:Consultation procedures 对磋商请求作出答复: 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 收到请求之日起30天期 开始真诚地进行磋商。 磋商时限:收到请求之 日起60天内 紧急情况:20天
21、紧急情况:10天 in good faith 第三方:磋商涉及其实质贸易利益;通知;允许or拒绝。 磋商应保密,并不得损害任一方在任何进一步诉讼中权利。 目的:协商一致,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案。 否则,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申诉方可直接开始请求 设立专家组。 斡旋、调停与调解程序 ——协定第5条:Good Offices, Conciliation and Mediation 争端各方同意下自愿采取。 过程与内容保密,不得损害任何进一步诉讼权利。 争端任何一方可随时请求进行斡
22、旋、调解或调停。 随时开始,随时终止。 一旦该程序终止,起诉方即可开始请求设立专家组。 如斡旋、调解或调停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开 始,则起诉方在请求设立专家组之前,应给予自收到磋商 请求之日起60天的时间。如争端各方共同认为此过程未 能解决争端,起诉方可在60天期限内请求设立专家组。 争端各方同意,该程序可与专家组程序同时继续进行 WTO总干事可依其职权提供斡旋、调解或调停 仲裁程序 ——协定第25条:Arbitration 争端解决的替代手段。(便利性,明确问题) 诉诸仲裁需经各方一致同
23、意,并议定其程序。 参与仲裁:经已同意诉诸仲裁的各方同意。 仲裁裁决: 诉讼方应同意遵守之; 仲裁裁决应通知 DSB和任何有关适用协定的理事 会或委员会。 DSU对执行、补偿、中止减让方面的规定也 可适用于仲裁裁决。 专家组的设立 专家组程序 申请设立——管辖权、时限 职权范围 专家小组成员 审查程序 审查标准 当事方的陈述与证据提交 获取资料 Seek information 保密 Confidentialit
24、y 制作报告 Panel Reports 报告的通过程序 多个起诉方的程序 第三方的权利 中期审议阶段 Interim Review Stage 最终报告的通过 Adoption of Panel Reports 设立专家组 如有关成员在10天内对磋商请求未能作出答复,或 磋商未能在60天后获得成功,则受损害的成员可以 要求DSB设立专家组。 专家组应在不迟于DSB审议此项请求的第二次会议 上决定是否设立(应在提出请求后15天内举行)。 专家组应在决定设立后30天内组成
25、选择组成人员) 反向一致:negative consensus,一票赞同制 职权范围: 申请书提交事项;依据相关协定 协商确定 有权作出建议、裁定 专家组审查程序 专家组在组成一周内确定时间表; 争端各方向专家组提交有关案件事实和论据的陈述; 在专家组第一次实质性会议上,起诉方陈述案情,应诉方进 行辩护,其他有利害关系成员陈述其意见,专家组成员可以 提出问题,要求进行澄清; 在专家组第二次实质会议上,先是应诉方,然后是起诉方进 行正式反驳,专家组成员可以提出问题,要求澄清; 如有
26、必要,专家组可以咨询专家或专家审议小组,专家审议 小组就科学或技术问题提出报告; 专家组将其报告中有关事实和论据的部分提交争端各方,给 予各方两周时间提出意见; 专家组提交中期报告,包括调查结果和结论。争端各方可在 一周内提出进行审议的请求。如果请求进行审议,那么审议 不能超过两周,包括可能与各方举行另外的会议; 专家组向各方提交最终报告。3周后,报告散发全体WTO成 员。如应诉方的措施被认定不符合WTO有关协议,则专家组 应提出建议,使这一措施符合协议,还可建议如何这样做。 通过报告 DSB在报告提交60天内通过报告;
27、 除非一方提出上诉,或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 报告。 报告的通过只能在报告散发各成员之日起20 天后。 成员必须在DSB审议报告的会议召开前(至少 10天前),提交书面反对意见。 上诉审理程序 DSB的常设机构; 只有争端各方,而非第三方,可对专家组报告进行 上诉。 (第三方可作出书面陈述) 审理期限: 60天(可延长为90天);上诉机构报告应在发出 后30天内经DSB通过; 包括报告通过时间,该程序不得超过90天。 工作程序:由上诉机构经与
28、DSB主席和总干事磋商 后制定,并告知各成员供参考。 上诉机构报告:由DSB通过,争端各方应无条件的 接受报告(除非协商一致决定不这样做,可以发表 意见) 相关纪律: ——第18条,第17条第2项。 不得就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审议的事项与专家 组或上诉机构进行单方面联系。 提交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书面陈述应被视为 保密(争端各方可获得) 上诉机构的程序应保密。 个人发表的意见应匿名。 执行与监督程序 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30天内召开的DSB 会议上
29、有关成员应通知DSB关于其执行DSB建议 和裁决的意向。 合理期限(p52) 报告或裁决——DSB确认 DSB未批准——协商 仲裁的期限 补偿的执行与中止减让义务程序 实施贸易报复的条件、形式、异议、终止 执行程序的缺陷 ——执行 有关争端方必须在有关报告通过后30天内举行的 DSB会议上,说明其执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建议的 意图。如果立即符合建议不可行,那么应确定执行 建议的合理时限; 如该成员未能在这一时限采取措施,那么起诉方可 以要求与其进行磋商,以便确定双方可以接
30、受的补 偿; 如在20天内未能议定满意的补偿,那么起诉方可以 要求DSB授权其对另一方暂停减让或义务的实施。 除经协商一致不同意这一请求,否则DSB应在合理 时限结束前60天内完成,仲裁人的决定是最终的; DSB监督其通过的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案件在未解 决前,仍保留在DSB的议事日程上。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 ——若干问题: (1)在上诉方面,上诉机构具有浓厚的司法色 彩,但它并没有被赋予审查上诉请求合理性的 权利,即没有驳回上诉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 上贬损了机制的权威性; (2)在代表问题上,WTO否认了
31、小的发展中国家 自由派遣私人律师作为代表的权利,这实际上 否认了争端当事国完全有效的法律代表权; (3)在反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上,由于缺乏相 应的实体规则,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反竞争政 策和劳工标准的问题往往无能为力。 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谈判 谈判涉及五大问题: 提高协商程序效能; 改革WTO裁判机构; 增强透明度; 改进执行程序和完善法律救济; 对现有机制的“微调”还是进行根本性法律改革。 应进一步澄清一些程序性问题,适当扩大公开信息的 范围; 有待探索的问题:
32、专家组常设还是临时性,上诉机构能 否将纠纷发回重审,是否需要公开听证会和书面陈述, 金钱补偿是否可行,如何加强报复能力,败诉方是否应 当承担诉讼费等… 课后复习 阅读教材相关章节,查阅WTO案例集 思考: DSU的产生背景、意义、特点、发展 DSM的基本内容:原则、目标、机构、基本程序 2.28.202514:5414:54:1625.2.282时54分2时54分16秒2月. 28, 2528 二月 20252:54:16 下午14:54:16 2025年2月28日星期五14: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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