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5 ,大小:20.62KB ,
资源ID:8839402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883940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合集] (2).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asd****19】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合集] (2).docx

1、 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精选合集] 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

2、 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并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要求且通过XX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实行公告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本省实际适时调整、补充和公布。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

3、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七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预缴专项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预收并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票据。 第八条 专项基金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围墙等),按照设计所用标准砖量以每块o.05元的标准预缴。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以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

4、 除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条 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分级征收。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的省级行政、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二)市(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三级及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三)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5、其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取建设单位专项资金的同时,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缴款人专项基金核返、结算程序。 第十一条 结算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实际征收数额向建设单位开具《XX省政府性基金通用收据》,并填写《一般缴款书》于当日将专项基金缴入同级国库。 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地方,专项基金征收、结算、缴库按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结算后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可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纳入工程决算。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

6、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填列第215类“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三章 专项基金预收款的核返和结算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应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基金专户管理,并按建筑主体工程竣工、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工程)两个环节进行专项资金的返还和结算。 第十五条 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且墙体未抹灰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工程通过节能

7、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建筑工程)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相关资料齐备的基础上,30日内给予办理基金结算。 第十六条 工业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根据实际使用比例返还、结算专项基金;民用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专项基金预收款的70%在主体工程竣工并现场核验后根据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情况返还,专项基金预收款的30%在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取得《XX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返还。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区别以下情况予以返还和结算: (一)工业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

8、款的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按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总额的70%乘以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工业废弃物掺量(多品种按加权平均计算)达80%以上的,按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总额的100%乘以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还和结算; (二)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和结算: 1、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70%部分,在主体工程竣工并现场核验后根据外墙墙体材料砌体的传热系数和墙材工业废弃物掺量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返还: a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

9、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b墙材工业废弃物掺量达80%(含80%)以上; c外墙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热工性能在不另作外墙保温处理的情况下,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需要做外墙保温处理的)。 当工程只符合上述a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5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a、b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7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a、c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9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a、b、c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100%核返。 2、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30%在节能单项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取得《XX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

10、返还,同时办理专项基金结算。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返还或结算专项基金: (一)单体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80%的; (二)墙体材料产品没有经过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的; (三)擅自改动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弄虚作假或瞒报、少报实际建筑面积的; (四)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且墙体未抹灰粉刷隐蔽前)30日内未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核实(验收)申请的; (五)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半年内未申请办理结算手续的。第十九条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返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

11、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附后),并附以下材料: 1、专项基金预收款收据; 2、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或墙材生产厂签章的发票复印件(或墙材生产厂签章的供货证明); 3、墙材厂家签章的外墙墙体材料砌体传热系数检测报告(认定时的相关检测报告亦可); 4、墙材厂家签章新型墙体材料工业废弃物掺量检测报告(认定时的相关检测报告亦可); 5、《XX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6、施工图预算书有关墙体部分复印件; 7、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比例计算书;

12、 8、其他与核退基金有关的材料。 (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进行现场核验并填写《XX省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现场核定(验收)记录表》(附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从受理返还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定(验收)工作; (三)由建设方填写《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表》(详见附表2-1)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并办理专项基金返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现场核定(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专项基金返还手续。 第二十条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业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 建

13、设单位在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返还的同时填写结算申请(附后)和《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附后),并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二)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 工程项目取得《XX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后,建设单位填写结算申请(附后)和《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附后)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一条专项基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级专项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年度基金收支预决算的编制和基金使用的审批等管理工作。

14、 (二)专项基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三)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四)专项基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基金使用范围、年度收入情况,投资需求和项目前期准备情况,编制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由各级财政按进度拨付专项基金并在年终编制基金收支决算。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技改和设备更新的贴息或补助(以下简称贴息或补助);使用贴息或补助的时间为该项目的建设期,最多不超过三年,贴息

15、的贷款额为技改计划中核定范围内并实际发生的贷款额,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30%~100%。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 (三)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为主的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和建筑节能示范企业以及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以下简称示范补贴); (四)与新型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宣传和培训经费(以下简称宣传经费); (五)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 (一)、 (二)、 (三)、

16、 (四)项支出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第二十三条专项基金使用的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贴息或补助、研发经费、示范补贴,应将申报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并列入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宣传经费及其他支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计划编制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有关部门

17、审批、备案文件; 2、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 3、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4、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5、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基金使用审批的同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专项基金使用的申报条件及报送资料 (一)申请贴息或补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2、项目符合国家产

18、业政策导向及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政策要求; 3、具有实施该项目的设备、技术条件; 4、项目自有资金及贷款总额不少于该项目总投资的90%;须同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代码证书或其他有效职务证件;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文件; 4、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5、项目自有资金及贷款总额达到项目总投资90%的资信证明,或当月的银行对账单; 6、贷款协议(合同)或授信证明; 7、申请报告; 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19、 (二)申请研发经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相应的科技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2、项目符合XX省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规划要求。须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设立事业单位的政府批件、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证明); 2、科研人员和设备设施情况; 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申请报告;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申请示范补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示范推广成效的试

20、点工程或项目; 2、高于或达到现行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标准或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方面有重大突破的新技术、新工艺,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通过的项目;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须同时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各级审批、备案文件; 4、项目资金落实的凭证; 5、项目各阶段审批文件; 6、申请报告; 7、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

21、资料。第二十五条专项基金使用的监督: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要求实施的项目停止拨付专项基金并对已拨付资金予以追回。 (二)各类申请项目实施完成后半年内,专项基金使用单位应将基金使用自评估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经贸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资料建档管理。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要加强对专项基金和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22、金年度收支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23、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综[2007]12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15页 共15页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