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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及考察规定 (2).docx

1、 某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及考察规定 2013年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 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的内部管理,不断规范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勤政廉政行为,提高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意识,促进集团公司领导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集团公司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包括集团公司职能部门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领导人员,各分、子公司行政正职领导人员,各分、

2、子介司分厂(车间、部门)正职领导人员。 第三条 上市公司经济责任审计按上市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期经济责任 第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五条 直接责任是指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直接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故意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责任; (二)授意、指使、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

3、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责任; (三)失职、读职的责任; (四)其他故意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集团公司规定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 主管责任是指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章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七条 对集团公司直属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职能部门等无经济来源单位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执行了集团公司颁布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对

4、被审计单位主办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二)审查被审计单位执行集团公司经营计划情况及计划执行的效果; (三)审查被审计单位各项费用支出是否超过与上级单位签仃的承包指标(如费用支出超过承包指标,应有上级批示的报告); (四)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有中长期发展规划,是否重视员工的技术、技能培训,是否具有持续发展能力; (五)其他方面审计,包括审查有无贪污、挪用、行贿受贿、以权谋私问题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对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等有经济来源单位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5、 (一)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1.审查是否建立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 符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在日常工作管理中是否能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2.审查实物资产处置和货币资金进出是否建立了必要的控制制度。 (二)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完成与集团公司签仃的各项承包指标进行审查: 1.销售收入及回款完成情况; 2.各项费用支出是否超过承包指标,如费用支出超过承包指标,看其是否与收入同比例增长; 3.实现利润、上缴款项是否达到任期目标;

6、4.财务评价主要指标和经济效益评价主要指标完成程度。 (三)流动资产审计: 1.查证货币资金,确定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收支业务是否合理、合法; 2.短期投资项目是否真实,购入、售出计价及核算是否准确,投资收益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盲目投资给分、子公司带来损失; 3.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结算业务是否真实,有无坏账损失,已核销的坏账呆账损失其理由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4.存货的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在管理上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认定程序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产生原因及经济责任是否得

7、到落实;有无盲目采购形成 超储积压,储备的物资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固定资产审计: 1.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有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制度,核算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2.固定资产折旧、报废、盘盈、盘亏、调出是否符合规定,核算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3.在建工程是否经过论证,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资金沉淀、呆滞及挪用现象; 4.任期内固定资产是否安全、完整,能否做到保值、增值。 (五)长期投资审计: 1.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投资项

8、目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投资合同或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2.有关长期投资的取得、处置及其投资收益或损失的核算是否符合国家和集团有关财务规定,进行长期债权投资时,债券账实是否相符,投资是否安全,责、权、利是否明确。 (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审计: 1.无形资产的形成以及摊销是否符合财务规定,年底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否属实,是否提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审查递延资产的内容项目是否确有递延性质,与原始凭证核对有无不实,递延期限是否合理,记账方法、会计核算是否正确。 (七)负债及或有负债审计: 1.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的发生是否符合本单

9、位生产经营发展的 需要,核算是否符合财务规定; 2.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结算业务的入账金额是否真实,有无隐匿其他收入或转移利润等问题; 3.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提取的依据及比例是否正确;工资总额构成、工资性补贴的发放和福利费用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4.审查是否存在违反集团公司规定对外提供经济担保问题,如对外提供了经济担保是否取得了反担保协议和是否有避免该项风险的措施。 (八)损益审计: 1.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是否真实,所有收入是否能够统一纳入核算; 2.销售

10、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的构成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费用明细不清等现象;3.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材料成本差异的计提、分配、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划清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界限,有无把资本性支出列入收益性支出或收益性支出列入资本性支出,影响当期盈亏的事项。 (九)所有者权益审计: 1.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构成是否属实;资本的增加减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虚增资本或隐瞒资本事项,任期内资产是否保值和增值; 2.利润的分配是否合规。 (十)其他方面审计: 1.审查有无贪污、挪用、行贿受贿、以权谋私问题

11、 2.审查有无私分产品、挪用物资、用白条抵库存、侵占财产问题; 3.审查有无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执行失误问题; 4.审查市场开拓、产品开发、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是否取得进展; 5.审查是否重视员工的技术、技能培训及劳动保护工作; 6.审查有无拼设备、拼消耗及其他只顾眼前利益、忽略长远发展的问题; 7.审查有无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对生产分厂(车间)等有经济来源,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有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并对其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

12、有效性进行审计; (二)审查与上级主管部门签仃的年度经营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 (三)审查自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集团公司规定,是否有截留收入和隐瞒收入的现象; (四)审查自有资金支出是否按照集团公司规定使用分配,对未按规定使用分配的应查明原因。 (五)其他方面审计: 1.审查有无贪污、挪用、行贿受贿、以权谋私问题; 2.审查有无私分产品、挪用物资、用白条抵库存、侵占财产问题; 3.审查有无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执行失误问题; 4.审查市场开拓、产品开发、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是否取得进展; 5.审查

13、是否重视员工的技术、技能培训及劳动保护工作; 6.审查有无拼设备、拼消耗及其他只顾眼前利益、忽略长远发展的问题; 7.审查有无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的要求,全面、如实地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 (一)对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职能部门等无经济收入单位的中层以上

14、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1,被审计人员的职责范围及任期内的“述职报告”; 2.本单位与上级签仃的年度经营管理责任书; 3.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及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4.与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及任职期间的工作计划; 5.应向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说明的其他情况以及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对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等有经济收入来源单位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1.任期内的“述职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账册、统计资料及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3.

15、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及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相关的办公会会议纪要(记录)和年度工作总结; 4.本单位现行的规章制度以及与集团公司签仃的年度经营、发展或经营管理责任书; 5.任期内与本单位资产、负债、损益以及与经济责任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资料; 6.任期内资产盘盈、盘亏资料; 7.应向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说明的其他情况以及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生产分厂(车间)等有经济收入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1.任期内的“述职报告”; 2.本单位的账册、报表等财务

16、会计资料; 3.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及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4.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及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相关的纪要(记录)和年度工作总结; 5.本单位现行的规章制度以及任期各年度经营管理责任书; 6.任期内资产盘盈、盘亏资料;7.应向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说明的其他情况以及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做出书面承诺。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由集团公司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五)下达“审计通知书”后,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将根据审计内容、审

17、计范围和审计人员的业务特点,制仃审计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将广泛听取被审计单位其他领导人员及各类人员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五章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实施审计后,对其任职期间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而阐明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是对被审计单位做出最终审计决定的具有证明性质的综合性文件。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18、审计报告”经被审计人员签署意见后,由审计人员签名并加盖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印章后,呈报集团公司审计主管领导。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确区分前任与现任的责任,正确区分集体与个人的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和所列数据应准确无误,语言表达要简练,重点要突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并可供被审计单位纠错防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报告”的标题。报告的标题应能准确反映出审计活动的主题,使“审计报告”的接受者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审计内容及范围等

19、一目了然。报告的标题由报告事由加文种名称组成,如“关于对xx单位xx同志xxxx年度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 (二)“审计报告”的接受者。报告的接受者为集团公司审计主管领导或委托单位。 (三)“审计报告”正文,一般应包括: 1.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审计方式方法和实施审计的时间等; 2.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等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被审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取得的主要成绩; 3.审计核实、认证的具体情况,按审计内容逐项撰写; 4.任职期间被审计单位存在

20、的主要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被审计人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5.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及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报告人及报告日期。 (五)审计附件。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做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是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做出的处理、处罚的决定,具有强制性,被审计单位及被 审计人员应认真执行。 “审计决定”的内容包括: (一)对违反规定的事项处理、处罚的决定; (二)有关建议和意见; (三)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四)所依据法律

21、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审计人员接到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提出书面申述材料。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申述材料,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审计部门。 第六章 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任期届中、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离、免职、退休等事项时,应按本细则的规定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按照审计管辖范围,依法对中层以上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根据集团公司审

22、计部门年初制仃的工作计划对中层以上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根据集团公司印发的领导人员任免文件,经审计主管领导批准后对中层以上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根据各分、子公司董事会、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向集团公司审计部门送达的“审计委托书”,经审计主管领导批准后,集 团公司审计部门对中层以上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根据审计主管领导的临时委托,对中层以上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应当遵照主管领导的委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回避的规定。

23、 (一)被审计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 (二)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三)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阻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督察部负责解释。 第15页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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