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顾问工作暂行办法
石政发〔201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xx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xx市xx区人民政府201年月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法制机构为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
作;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和执法量大且执法任务重的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制机构;不具备设置法
2/9制机构条件
的,应当保证有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2、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
熟悉本部门、本领域的法律规范。
第六条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年以上执业经验、专
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政府
采购定点
3、法律服务机构名单范围内;
熟悉政府工作规则,并愿意为我区法治建设贡献力
3/9量。-第十一条政府法律顾问认为属于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
会安全稳定等重大涉法问题的,可以随时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
第十二条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获得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便利;按标准获得报酬。
第十三条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规
4、5/9定,在办理法律事务时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分析判断,勤勉尽责,
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严格保守在法律顾问工作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未经聘用
单位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从事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政府法
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五章备案考核
第十七条聘用单位应当自政府法律顾问聘请之日起1日
内,将聘用合同或者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聘用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上一年度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遇有重大法律服务事项,聘用单位应随时报送工作信息。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
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依据。第十九条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贯彻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情况纳入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8/9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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