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 人 单 位 职 业 卫 生 工 作 指 导 书 前言 特别说明: 1、本市各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生产运行状况,做好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 2、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指导书》仅针对目前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普遍需要规范与指导的内容,而未涵盖职业卫生全部工作内容。 3、建议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在仔细阅读《职业卫生管理台账》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统筹安排,规范、有效地开展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一部分 职业病基础理论知识 一、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
2、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特别提示:职业病主要指工人在长期劳动过程中,因作业环境对人体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产生的经有资质机构单位确认的职业性疾病,包括: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导致的职业病、生物因素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10大类,共计115种。 (一)、尘肺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
3、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4、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
5、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6、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
7、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 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
9、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职业性哮喘 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棉尘病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二、职业病的危害 1、对员工的危害: (1)损害个人身体健康 (2)减少个人工作年限 (3)造成额外医疗负担 (4)减少收入的同时,增加额外经济负担 特别提示:对经过鉴定,不适宜继续从事原来工作的职业病人或潜在的患者,必须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对企
10、业的危害: (1)企业必须对发生职业病的员工负责,不仅面临长期的医疗费用负担,且须保障员工今后生活所需,不得以任意理由辞退员工。 (2)发生职业病后,相关部门将介入调查,并对企业进行相应处罚。 (3)发生职业病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4)对不适宜继续原来工作的职业病人或潜在的患者,应当调离原岗位,不得再从事相关工作。 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知识介绍 1、苯 (1)理化性质: 无色透明,易燃液体。相对密度0.8794(20℃)。熔点5.51℃。沸点80.1℃。自燃点562.22℃。不溶于水,与乙醇、氯仿、乙醚、二硫化碳、四氯化碳、冰醋
11、酸、丙酮、油混溶。遇热、明火易燃烧、爆炸。能与氧化剂,如五氟化溴、氯气、三氧化铬、高氯酸、硝酰、氧气、臭氧、过氯酸盐、(三氯化铝+过氯酸氟)、(硫酸+高锰酸盐)、过氧化钾、(高氯酸铝+乙酸)、过氧化钠发生剧烈反应。不能与乙硼烷共存。 接触机会 (2)接触行业: 蜡、树脂、油的溶剂; 合成化学制品和制药的中间体。86%苯用于制造苯乙烯、苯酚、环乙烷和其他有机物,剩余部分主要用于制造洗涤剂、杀虫剂和油漆清除剂,苯可作为汽油一种成份,含量<2% 。 (3)侵入途径: 蒸气可经呼吸道吸收,液体经消化道吸收完全,皮肤可吸收少量。 (4)应急处理: 急性中毒: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脱去污
12、染的衣着,用肥皂水或清水冲洗污染的皮肤。口服者给洗胃。中毒者应卧床静息。对症、支持治疗。可给予葡萄糖醛酸。注意防治脑水肿。心搏未停者忌用肾上腺素。 (5)工作场所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6mg/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10mg/m3 2、汞 (1)理化性质: 银白色流动性液态金属。固态汞是一种锡白色金属块,可切割。在室温下略有挥发,遇热更易挥发。 (2)接触行业: 用于仪表制造工业:如温度计、气压表等; 汞弧灯、荧光灯、汞浴; 制造各种汞盐、镜子; 作为有机物质氧化过程的催化剂,从矿中提取金和银。制造汞合金。用于外科作为填充
13、料。按克耶达法测定氮过程中作为米隆试剂,电解中作为阴极,也可用于制药、农业化学、防污漆等。 (3)侵入途径: 汞蒸气主要经呼吸道吸收。金属汞经完整皮肤及消化道吸收甚微。 (4)应急处理: 迅速脱离现场至新鲜空气处,并安排驱汞治疗 (5)工作场所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0.02mg/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0.04mg/m3 3、硫化氢 (1)理化性质: 为无色气体。具有臭蛋味。易溶于水,亦溶于醇类、石油溶剂和原油中。可燃上限为45.5 %,下限为4.3%。燃点292℃。 (2)接触行业: 含硫石油的提炼,橡胶、人造丝
14、鞣革、硫化染料、造纸、颜料、菜腌渍、甜菜制糖、动物胶等工业中都有硫化氢产生;沟渠、水井、下水道、潜涵、隧道和清除垃圾、污物、粪便等作业,以及分析化学实验室工作者都有接触硫化氢的机会 (3)侵入途径: 硫化氢经粘膜吸收快,皮肤吸收甚慢。 (4)应急处理: 迅速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至空气新鲜处,松开衣领,气温低时注意保暖,密切观察呼吸和意识状态。对呼吸、心跳停止者同时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勿用口对口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心肺复苏。立即给氧,保持呼吸道通畅,短程应用糖皮质激素,及时合理的采用对症、支持等综合疗法。中、重度中毒有条件时可应用高压氧治疗。 (5)工作场所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 最
15、高容许浓度MAC:10mg/m3 4、溶剂汽油 (1)理化性质 汽油,主要成分是C4~C12烃类,为混合烃类物品之一。是一种无色或淡黄色、易挥发和易燃液体,具有特殊臭味。汽油不溶于水,易溶于苯、二硫化碳和醇,极易溶于脂肪。 (2)接触行业 工业上主要用作汽油机的燃料,也用于橡胶、制鞋、印刷、制革、油漆、洗染等行业,也可用作机械零件的清洗剂。 (3)侵入途径 蒸气吸入、不慎吸入和直接入口中毒。 (4)应急处理 在进入高浓度汽油作业环境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制度,进行强制性通风,做好个人防护,佩戴送风式防毒面具。一旦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应使中毒者脱离中毒环境,并去除污
16、染衣裤鞋袜,静卧、保暖、吸氧,并立即向“120"急救中心呼救。 (5)工作场所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300mg/m3 5、铅烟 (1)理化性质 铅为柔软略带灰白色金属。相对密度11.34(20/4℃)。熔点327.4 ℃。 沸点1740℃。 蒸气压0.24kPa(1.77mmHg1000℃)。不溶于水; 溶于硝酸和热的浓硫酸。铅尘遇热或明火会着火、爆炸。加热至 400~500℃时即有相当多的铅烟逸出。不能与下列物质共存:硝酸铵、三氟化氯、过氧化氢、叠氮钠、乙炔化二钠、锆、氧化剂。 (2)接触行业 铅矿开采、金属冶炼、熔铅、熔锡; 蓄电池制
17、造与修理; 印刷行业; 油漆颜料之生产与使用; 焊接、造船; 塑料制造、化工设备和管道的衬里、制造四乙基铅; 陶瓷釉料、玻璃、景泰蓝、农药制造; 制造合金、轴承合金、电缆包皮与接头、铅槽与铅屏蔽之修造; 用于制造镇重物,如铅球等; 军工生产等。 (3)侵入途径 急性中毒以消化道为主要侵入途径。大量吸入铅烟尘亦可引起急性或亚急性中毒。无损伤的皮肤一般不吸收铅。 (4)应急处理 详细追问铅接触史,搞清铅中毒原因,及时终止接触。保留可疑食物或者药物以备分析。留取血、尿标本进行有关指标的分析。 (5)工作场所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 铅尘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0.05mg
18、/m3 铅烟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STEL:0.03mg/m3 6、一氧化碳 (1)理化性质 无色、无嗅、无味的气体。分子式C-O。分子量28.01。相对密度0.793(液体)。熔点-205.0℃。沸点-191.5℃。自燃点608.89℃。与空气混合物爆炸限12~75% 。在水中的溶解度低,但易被氨水吸收。在空气中燃烧呈蓝色火焰。遇热、明火易燃烧爆炸。在400~700℃间分解为碳和二氧化碳。 (2)接触行业 凡含碳物质于燃烧不完全时皆可产生C0,在工业生产中接触CO作业不下于70余种。钢铁工业、化学工业、煤气、各种加热窑炉的焙烧、矿下爆破、交通等生产部门。 (3)侵入
19、途径 经呼吸道吸收。 (4)应急处理 迅速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至通风处,松开衣领,注意保暖,密切观察意识状态。 对中、重度中毒患者昏迷清醒后,应卧床休息两周,在观察两个月期间,暂时脱离CO作业。 (5)工作场所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 非高原: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20mg/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30mg/m3 高原 海拔2000-3000m 最高容许浓度MAC:20mg/m3 海拔大于3000m 最高容许浓度MAC:15mg/m3 7、镉 (1)理化性质 微带蓝色的银白色金属。质软,具延展,耐磨。易溶于硝酸和盐酸
20、能与多种金属形成合金,工业常见的镉化合物有氧化镉(CdO),从炼锌的过程中取得的是深棕色粉末,溶于水; 硫化镉(CdS),又名镉黄,为黄色结晶粉末,主要用做颜料,不溶于水,溶于酸和氨水; 硫酸镉(CdSO4)用于生产镉颜料及合金,可溶于水。 (2)接触行业 工业上主要用于电镀工业,制造铜镉或其它合金,颜料工业,碱性蓄电池用镉制造阴电极; 核反应堆用镉棒或复盖着镉的石墨棒作中子吸收剂; 果树杀虫剂等。 镀镉和含镉金属在高温处理(冶炼、切割、焊接等)过程中形成蒸气,在空气中迅速氧化成氧化镉。吸入氧化镉或镉化合物的粉尘均可引起中毒。 (3)侵入途径 经呼吸道吸入,经消化道亦可引起急性中毒
21、 (4)应急处理 接触量多者应迅速脱离现场,保持安静及卧床休息,至少观察24小时。口服者给洗胃,导泻。根据尿镉含量可给予依地酸钠钙驱镉治疗,可降低镉的急性毒作用。积极防治肺水肿、可早期、足量、短程应用糖皮质激素,并预防阻塞性细支气管炎等并发症。 (5)工作场所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0.01mg/m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0.02mg/m3 8、噪声 (1)理化性质: 使人不喜欢或不需要的声音称为噪声。长期接触强噪声会损害听力和身体健康。噪声分为:1、机械性噪声2、流体动力性噪声3、电磁性噪声。根据持续时间和出现状态,可分为
22、连续噪声和尖端噪声;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 (2)接触行业: 金属矿采选业、建筑材料采选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业、印刷业、电力正气热水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加工业、有机化工原料制造业、塑料制造业、医药工业、橡胶制品业、磨具磨料制造业、水泥制造业、玻璃及玻璃制品业、耐火材料制品业、炼铁炼钢业、机械工业等 (3)侵入途径: 声波经听觉器官传入 (4)应急处理: 脱离和减少粉尘解除。呼吸新鲜空气和休息。污染时,立即用大量清水清洗并漱口。采取通风、湿化、密封、除尘等预防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加强各题呼吸保护,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定期健康检查,早发现病情
23、早及时治疗。 (5)工作场所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 9、其他粉尘 (1)理化性质: 指不含有石棉且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低于10%,不含有毒物质,尚未制定专项卫生标准的粉尘。粉尘由机械或自然作用,固体物质分化时产生的弥散性粒子。按成分可分为无机性粉尘、有机性粉尘、混合性粉尘。 (2)接触行业: 金属矿采选业、建筑材料采选业、纺织业、石油加工业、有机化工原料制造业、塑料制造业、医药工业、水泥制造业、玻璃及玻璃制品业、耐火材料制品业、炼铁炼钢业、机械工业等 (3)侵入途径: 主要经呼吸道吸入 (4)应急处理: 脱离和减少粉尘解除。呼吸新鲜空气和休息。污染时,立即用大量清水清洗并
24、漱口。采取通风、湿化、密封、除尘等预防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加强各题呼吸保护,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定期健康检查,早发现病情,早及时治疗。 (5)工作场所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 总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8mg/m3 第二部分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义务 义务一: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 1、具体要求:在设立或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2、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职
25、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3、工作指导: (1)、申报涉及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告知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理指南》、《职业卫生管理台账》等相关资料(含纸版和电子版)均已提供给你单位; (2)你单位已经确认存在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如实申报,同时留存申报材料的副本放入你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台账一)中; (3)单位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新、改、扩建车间或采用新工艺、使用新原料、新辅料、产生新的中间体、产品等,均须及时与我局职业卫生监督员联系沟通,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4)出现企业或车间外迁、转产、兼并、停产等变动
26、请及时书面报备我局。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联系方式 申报地名称 地址 电话 奉贤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南桥镇南奉公路921号 57101788-225,205 义务二: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 1、具体要求: (1)必须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必须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必须建立、健全 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必须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27、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用于有可能引起急性中毒的化学品)。 2、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未采取上述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作指导: (1)你单位必须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设置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员并将管理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含手机号码)等告知我局便于日常工作联系,有关专(兼)职管理员的人事变动请随时告知我局。 (2)以上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见《职业卫生管理台账》(三),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及各种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的
28、样本在《职业卫生管理台账》(样例)中,供你单位参考,并必须根据你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修改,做到切实有效。 义务三:配备和使用维护职业防护设施、职业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 1、具体要求: 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 2、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
29、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作指导: (1)能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空气中的浓度或强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则职业防护设施视为有效。将有关防护设施的资料归档入《职业卫生管理台账》(一)中; (2)建立职业防护设施检查和检修记录,归档入《职业卫生管理台账》(三); (3)你单位应选择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按需发放,从保护用人单位的角度,请建立发放台账,领用人必须签名。资料分别归档入《职业卫生管理台账》(一)和(三)中。 义务四: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职业
30、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1、具体要求: (1)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定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由用人单位定期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2、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作指导: (1)针对你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员的培训由辖区或上级卫生监督部门举办,每年一次或一次以上,届时通知,务必参加
31、 (2)对劳动者的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建立班组、车间、厂部三级培训制度,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中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详见样例《企业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3)将培训通知、签到单、培训讲义、考试卷(样例)、考试成绩统计表、影像资料等归档《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四)中。 义务五:组织开展各类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1、具体要求: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
32、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制订的劳动合同 2、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
33、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工作指导: (1)企业应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接触人员名单。 (2)上岗前必须安排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劳动者身体健康,无上岗前职业禁忌症方可上岗;离岗时必须安排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如果岗中体检后三个月内离岗,则该岗中体检可视为离岗时体检。 (3)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详
34、见附表1。 (4)职业健康体检本一人一档原件保存,在体检报告书的醒目位置请劳动者做好阅知签名。劳动者可索取复印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5)凡因职业危害而可能造成健康损害需复查者,必须按体检机构的要求执行;凡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岗前职业禁忌,该劳动者不得从事接触该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凡岗中职业禁忌,必须按体检机构要求调离岗位;凡因职业危害而造成健康损害需治疗,必须积极配合治疗。 体检报告书及对体检结果的处理情况必须及时报送我局备案。 (6)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提出申请职业病诊断,诊断机构详见附表3: 义务六: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35、 1、具体要求: (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2)、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2、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36、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工作指导: (1)必须联系取得合法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周期为每年一次。检测机构名单详见附表2。 (2)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包括增加通风换气的设施、增加设施的功率等,改进后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必须重新进行检测,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
37、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3)检测结果报告及对超标岗位的整改情况必须及时报送辖区卫生监督部门备案。 义务七:做好职业病危害信息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三十条规定) 1、具体要求: (1)在单位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检测结果、宣传资料等。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等内容。 (3)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2、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
38、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作指导: (1)警示标志可以自行购置或订制,详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可网上查询。中文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
39、治等内容。 (2)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设置于车间入口或操作岗位醒目位置。 (3)在单位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检测结果、宣传资料等,按要求做好,并摄取影像资料留存《职业卫生管理台账》(五)。 (4)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告知应有针对性,内容涵盖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引起的职业病、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可参考《职业卫生台账》样例) 义务八:应急救援预案 1、具体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
40、作场所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配戴个人计量计。) (2)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 (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辖区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2、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等规定)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
41、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工作指
42、导: (1)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又引起急性职业中毒可能的用人单位,应做好应急救援预案、设施、演习等工作。 (2)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详见《职业卫生台账》(样例)。 (3)相关资料可上网查找。 义务九: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 1、具体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与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43、时,其职业病防治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3)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该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等规定)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与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与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试用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44、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3、工作指导: (1)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核程序分为五个阶段,分别是选址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扩大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2)各阶段所需提供资料可在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办事指南一栏中查询。 义务十: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按照规规定妥善处理。 1、具体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5、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应但感召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3)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2、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等规定)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46、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作指导: 一旦发现职业病人,企业应立即停止相关工作岗位及同工种的作业,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XX区卫生监督所,电话:XX)并安排所有同工种接触同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有资质的职业卫生体检机构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部分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
47、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部分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日常工作开展要点 1、用人单位对职业病的预防 (1)企业应主动定期(通常为一年)向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并及时备案。 (2)企业应主动联系,在适当指导下,向卫生监督所提供职业卫生申报资料;向
48、疾病控制中心提供建档资料。不得瞒报、谎报。 (3)企业应针对本企业内部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健全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落实。 (4)企业应具体落实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资料备案,只有体检合格的工人方能上岗工作。同时,对可能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应事先明确告知工人。 2、用人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的防治 (1)改进生产工艺,安装合适的吸排风装置,尽可能排除工作场所内的有毒有害物质。 (2)为工人配备合适的防护用品,包括:手套、普通纱布口罩(普通粉尘)、含活性碳口罩(苯类、粘胶剂等)、耳塞(噪声)等。 (3)企业应定期对在岗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时应安排离
49、岗体检,并将体检资料备案,加强职业健康监控。 (4)加强管理,合理调整工作时间,缩短连续劳作时间,增加工间休息,并督促员工在非工作时间不要在有害的工作场所吃住及休息。 3、企业在发生职业病后的善后处置 一旦发现职业病人,企业应立即停止相关工作岗位及同工种的作业,同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区县卫生监督所联系地址及电话见附表 )并安排所有同工种接触同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上海市职业健康体检机构一览表见附件 )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4、劳动者上岗前的预防 工人上岗前应主动了解岗位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护事宜,并自觉进行相关的职业病体检及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注:学徒工也不例外)。 5、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防治 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应自觉佩戴个人防护设施,包括防尘口罩(面罩)、活性碳口罩、手套、耳塞等。同时,开启必要的防护设施,如:空调、吸排风装置、吸尘设备等。工作过程中,应加强自我防护意识,不要在工作场所吃、住及休息。在岗期间,应定期(通常为一年)进行专门的职业健康体检。同时,离岗前应特别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以便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特别提示:职业健康体检要到专门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详见封页1)进行专项体检,与普通的福利性体检是不同的概念。 6、突发职业病的处置 发生急性、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