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2 ,大小:27.69KB ,
资源ID:8832022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883202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江西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xrp****65】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江西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docx

1、 江西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 江西省民政厅 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江西省移民办公室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江西省边界管理办公室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江西省救助管理站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江西省收养服务中心 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有关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施行 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1.1 3 《中

2、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7.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1.1 行政法规 1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5.1.25 2 《罚款决定与罚款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8.1.1 3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 2000.2.12 4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

3、 2001.7.9 5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6.29 (二)本部门负责实施的专门法律规范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施行 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1.4 2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54.12.3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1.1.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4、 1999.4.1 行政法规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10.25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8.10.25 3 《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6.1 4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 2004、8、1 5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国务院 1980、6、4 6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 1987.12.13 7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 1999.12.13 8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 1981.

5、10.13 9 《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 1982.1.4 10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国务院 2005.7.1 11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国务院 2006.3.1 1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 1999.10.1 13 《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 2003.10.1 14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 1985.1.15 15 《地名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6.1.23 16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7.1 17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6、 国务院 1989.2.3 18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7.7.21 19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3.8.1 20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 2006.9.1 地方性法规 1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5.2.1 2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4.10.24 3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02.11.1 4 《江西省

7、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5.12.20 部委 规章 1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民政部 1999.12.23 2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民政部 2004.7.1 3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民政部、公安部 1993.10.18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政部 1999.12.28 5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民政部、公安部 2000.1.19 6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民政部 2000.4.6 7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 2000

8、11.10 8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民政部 2001.7.30 9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民政部 2005.6.1 10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民政部 2006.1.12 11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民政部 2006.1.12 12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 民政部 1999.9.17 13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民政部等13部委 1993.7.13 14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民政部 2004.6.21 15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9、 民政部 1999.12.28 16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部、民政部 2000.5.24 17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 2004.11.5 18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民政部 2007.7.31 19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民政部 1995.7.20 20 《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 民政部 1988.5.27 21 《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 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1988.5.28 22 《军用饮食供应站

10、供水站管理办法》 民政部、总后勤部 89.11.17 23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民政部 1990.9.1 24 《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民政部、总政治部 1981.10.1 25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 民政部 1997.3.28 26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2000.5.12 27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1997.3.18 28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民政部 2003.10.1 29 《婚姻档案管理办法》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 2006.1

11、23 30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民政部 1996.6.18 31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民政部 2005.6.28 32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 民政部等4部门 1989.8.17 33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1999.12.31 34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民政部 2005.9.19 35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1992.8.25 36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民政部等8部门 1993.3.30 37 《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

12、>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民政部 1998.9.16 38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民政部 2003.8.1 39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部 1999.5.25 40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民政部 1999.5.25 41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 民政部 1999.5.25 省政府规章 1 《江西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省政府 1988.11.10 2 《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省

13、政府 2002.10.1 3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省政府 1999.1.1 4 《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省政府 2008.3.1 5 《江西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 省政府 2008.3.1 6 江西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 省政府 2008.4.1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全国人大 1984.10.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1.5.1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2.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

14、女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大 1992.10.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1.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9.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0.1 9 《残疾人教育条例》 国务院 1994.8.23 三、行政执法行为 执法 类别 事 项 法律依据 行政 许可 (共6项)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2、13、1

15、6、20、21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9、15、16条 地方性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6、8、15、16条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建设公墓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 行政 处罚 (共36项)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予以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16、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1项 、第33条第2款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2项、第33条第2款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3项 、第33条第2款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7、》第33条第1款第4项 、第33条第2款 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5项、第33条第2款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6项、第33条第2款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7项、第33条第2款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18、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1款第8项、第33条第2款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予以撤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4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3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准的,予以撤销登记 《民办非

19、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条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1项、第25条第2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2项 、第25条第2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3项 、第

20、25条第2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4项 、第25条第2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5项 、第25条第2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6项、第25条第2款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

21、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7项、第25条第2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8项、第25条第2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予以撤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6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予以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

22、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7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3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予以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0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予以撤销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1条第1项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予以撤销登记 《基金会管理

23、条例》第41条第2项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1项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2项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3项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

24、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4项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5项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予以警告、撤销登记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条第6项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

25、7条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8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19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

26、倍以下的罚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 行政 强制 (共8项) 封存、收缴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第1款 封存、收缴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 封存、收缴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第1款 封存、收缴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第2款 封存全省性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4条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管

27、理条例》第35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0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7条;《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4条 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难以保存的证据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8条第2款 对违法处理遗体、建造坟墓的强制 《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 行政 确认 (共4项) 残疾军人等级的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3条、24、49、50条;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9条 确定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5条 涉外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1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第6条 行政 给付 (共2项)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中,需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可以集中供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8条 退役残疾军人配制辅助器械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0条 其他 具体 行政 行为 (共24项) 全省性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2款 全省性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 全省性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 依照法律规

29、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 全省性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2款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8条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审批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9条第2款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备案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9条第3款 全省性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 全省性基金会的年度检查 《基

30、金会管理条例》第36条 对全省性基金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4条第2项 对全省性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14条 纠正已登记的不适宜的基金会名称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12条 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备案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4条第3款 将基金会注销后无法处理的剩余财产组织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3条 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财务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第2款 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31、暂行条例》第23条 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4条 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第2款 对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的监督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1款 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1条第1款;《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第4款 迁移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14条第1款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43项;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22、23、24条 按照审批权限审核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10条第2款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