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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XXXX年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度快报制度.docx

1、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 年度快报制度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1年度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

2、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 录 一、 总说明·········································································1 二、 报表目录·······································································2 三、 调查表式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度快报报表···································

3、··············3 四、主要指标解释···································································6 一、总 说 明 一、为简要体现残疾人工作与发展状况,及时反映残疾人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统计水平,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与纲要配套实施方案(2011年—2015年)》编制本表。 二、本表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

4、区)残联,请各级残联按照表中的“指标说明”及要求认真逐项填报,并由上一级残联汇总,逐级上报中国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和新疆建设兵团残联统计结果单独报送中国残联,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残联;所在省(自治区)残联的统计数据中不再包含黑龙江农垦总局和新疆建设兵团残联。 三、2011年度快报制度统计年度为上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 四、2011年度快报的省级数据上报时间为2011年的11月15日之前,各省上报的数据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业务部门和主管理事长签字认可后报出。 地市、县(市、区)残联的上报日期,由各省级残联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5、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残统快报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度快报报表 年报 省、地市、县级残联 省、地市、县级残联 11月15日前(省级) 网上报送 三、调查表式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度快报报表 表 号:残统快报 制表机关:中国残联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

6、010]99号 有效期至:2012年8月 指标名称 指标单位 指标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康复 1、社区康复 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市辖区 个 1 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县(市) 个 2 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数 人 3 本年度社区康复协调员总数 人 4 2、视力残疾康复 白内障复明手术 例 5 其中: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 例 6 低视力配用助视器 人 7 盲人定向行走训练 人 8 视力残疾康复机构总数 个 9

7、 视力残疾康复机构在岗人员总数 人 10 3、听力语言残疾康复 年新收训聋儿数 人 11 其中:机构训练 人 12 家庭训练 人 13 在训聋儿数 人 14 培训家长数 人 15 本年度接受国家人工耳蜗救助项目聋儿数 人 16 本年度接受国家助听器救助项目聋儿数 人 17 本年度接受地方项目救助数 人 18 4、肢体残疾康复 脑瘫儿童系统康复训练 人 19 肢体残疾儿童社区、家庭康复训练 人 20 成人肢体残疾人社区、家

8、庭康复 人 21 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 例 22 麻风畸残矫治手术 人 23 肢体残疾康复管理、技术人员培训 人次 24 续表1 指标名称 指标单位 指标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5、智力残疾康复 智力残疾儿童系统康复训练 人 25 智力残疾儿童社区、家庭康复 人 26 智力残疾康复管理、技术人员培训 人次 27 6、精神病防治康复 监护精神病人数 人 28 接受医疗救助的贫困精神病人数 人 29 精神康复机构数 个 30

9、 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数 人 31 7、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 辅助器具供应件数 件 32 其中:贫困残疾人免费发放件数 件 33 贫困残疾人假肢装配 例 34 贫困残疾人矫形器装配 例 35 8、康复人才 康复机构在岗人员总数 人 36 培训康复管理人员总数 人 37 培训康复业务人员总数 人 38 培训社区康复协调员总数 人 39 二、教育 1、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 人 40 2、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残疾考生数 人 41 三、就业

10、 1、城镇残疾人就业状况 实际在业 人 42 当年新增就业 人 43 当年接受职业培训 人 44 2、农村残疾人就业状况 从事农业生产劳动 人 45 其他形式就业 人 46 四、社会保障 1、城镇残疾人社会保障状况 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人 47 残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人 48 残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人 49 残疾人接受社会救助 人 50 续表2 指标名

11、称 指标单位 指标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2、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状况 参加社会保险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人 51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人 52 残疾人接受社会救助 人 53 3、托养服务 托养机构数 个 54 机构入托残疾人数 人 55 本年度享受居家托养服务残疾人数 人 56 接受“阳光家园计划”资助的人数 人 57 五、扶贫 1、实际脱贫 人 58 2、康复扶贫贷款扶持 人 59 3、接受农村实用技

12、术培训 人 60 4、扶贫基地安置带动 人 61 5、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 户 62 其中:国家彩票公益金扶持危房改造 户 63 六、维权 1、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大要案查处 件 64 2、残疾人接受法律救助服务 人次 65 3、系统开展无障碍建设地市、县 个 66 4、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户 67 5、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人 68 6、省级残疾人信访 来信 件 69 来访 人次 70 其中:集体访批次 批 71

13、 集体访人次 人次 72 七、残联组织建设 1、省市县乡残联实有人员 人 73 2、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实有人数 人 74 主管理事长(签章) 填报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指标1由市辖区残联负责填写,指标2由县(市)残联负责填写,开展了填“1”,未开展填“0”。 2、指标3由市辖区、县(市)残联负责填写所辖范围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残疾人人数。 3、指标16和指标17系统自动填数。 4

14、指标66、69-72由省本级填写。 逻辑检验公式: 指标5≥指标6;指标32≥指标33;指标70≥指标72。 四、主要指标解释 指标1:指本年度开展社区康复服务,使各类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的市辖区数。 指标2:指本年度开展社区康复服务,使各类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的县和县级市数。 指标3:指本年度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市辖区、县(市)依托各级各类康复机构、社区和家庭,得到康复服务的残疾人人数。 指标4:本年度所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市辖区、县(市)中的社区康复协调员总数 指标5:指本年度白内障复明手术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6:指本年度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的

15、任务完成数。 指标7:指本年度低视力配用助视器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8:指本年度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9:指截止到本年度10月31日各级视力残疾康复机构(包括低视力康复机构、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机构和其他视力残疾康复机构)总数。 指标10:指本年度内各级视力残疾康复机构(包括低视力康复机构、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机构和其他视力残疾康复机构)的在岗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总数。 指标11:指本年度(上年9月1日-本年8月31日)康复机构新收训聋儿数量。包含:机构内康复、社区家庭指导聋儿数之和。 指标12:指本年度(上年9月1日-本年8月31日)康复机构新

16、收训聋儿的数量。 指标13: 指本年度(上年9月1日-本年8月31日)由机构或家长学校指导在社区、家庭进行康复训练的聋儿的数量。 指标14:指本年8月31日前康复机构收训聋儿总数(含本年度新收训聋儿数)。 指标15:指本年内由各级康复机构、家长学校组织举办家长培训班培训的聋儿家长数。 指标16::指本年内由中央财政救助的植入人工耳蜗的贫困聋儿人数,不包括地方自筹资金救助的植入人工耳蜗的贫困聋儿人数。由系统自动生成实际完成数。 指标17::指本年内由中央财政救助的配戴助听器的贫困聋儿人数,不包括地方自筹资金救助的配戴助听器的贫困聋儿人数。由系统自动生成实际完成数。 指标18:指本年内

17、由地方自筹资金救助的植入人工耳蜗和配戴助听器的贫困聋儿数。 指标19:指本年度内脑瘫儿童在机构进行系统康复训练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20:指本年度内肢体残疾儿童在社区、家庭进行康复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21:指本年度内成年肢体残疾人在社区、家庭进行康复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22:指本年度由中国残联下达的手术任务的完成数,省级、市级自己组织的手术数不用填报。 指标23:指本年度内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完成数。 指标24:指本年度内按照《肢体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国家级、省、地(市)、县(市、区)级培训肢体残疾康复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人次数之和。 指标25:指年度内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在机构进行

18、系统康复训练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26:指年度内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在社区、家庭进行康复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27:指本年度内按照《智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国家级、省、地(市)、县(市、区)培训智力残疾康复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人次数之和。 指标28:指通过各种方式得到有效监护的精神病人总数。 指标29:指本年度通过各种方式接受医疗救助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数。 指标30:指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的各种机构。包括工(农)疗站、托养机构、康复活动中心等。 指标31:指本年度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内接受康复训练的孤独症儿童的总数。 指标32:指本年度残联为残疾人提供的辅助器具实际供应数,

19、包括地方自筹资金发放的辅助器具件数。 指标33:指本年度中国残联免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的辅助器具实际供应数,不包括地方自筹资金发放的辅助器具件数。 指标34:指本年度内由残联系统组织装配的假肢例数,包括地方自筹资金装配的假肢例数。 指标35:指本年度内由残联系统组织装配的矫形器例数,包括地方自筹资金装配的矫形器例数。 指标36:指本年度内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包括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和其他康复机构)的在岗人员(包括业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总数。 指标37:指本年度接受培训的康复管理人员总人数(在两个及以上年度接受培训的人员,按1人计算)。 指标38:指本年度

20、接受培训的康复业务人员总人数(在两个及以上年度接受培训的人员,按1人计算)。 指标39:指本年度接受培训的社区康复协调员总人数(在两个及以上年度接受培训的人员,按1人计算)。 指标40:指本年度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入学年龄段(6-14周岁或7-15周岁)的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实际入学率。 指标41:指本年度残疾高中毕业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当地录取分数线且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实际学生数。 指标42:指截止到本年度10月31日残疾人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和个体就业等三种形式就业的总人数。 指标43:指本年度新安排城镇(非农业户口)

21、残疾人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和个体就业等三种形式的人数。 指标44:指本年度在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的实际人次数。 指标45:指截止到本年度10月31日农村残疾人(农业户口)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劳动的残疾人数。 指标46:指截止到本年度10月31日农村残疾人(农业户口)从事各种类型企事业、服务业、商业及个体从业累计残疾人数的总和。 指标47:指本年度城镇残疾职工中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 指标48:指本年度城镇残疾居民中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数。 指标49:指本年度城镇残疾居民中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数。 指标50:指本年度接受各种社会救助(包括最低生

22、活保障、集中供养、临时救济和定期补助)的城镇残疾人数。 指标51:指本年度农村残疾人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 指标52:指本年度试点地区农村残疾人中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 指标53:指本年度接受各种社会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临时救济和定期补助)的农村残疾人数。 指标54:指本年度实际建立托养服务机构总数。 指标55:指本年度机构中托养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总数。 指标56:指本年度在机构之外接受托养服务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总数。 指标57:本年度接受“阳光家园计划”资金资助,通过机构或居家等多种方式进行托养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

23、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总数。 指标58:指本年度实际脱贫(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农村残疾人。 指标59:本年度康复扶贫贴息贷款实际扶持的贫困残疾人数量。 指标60:指本年度通过各种培训方式接受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贫困残疾人数。 指标61:指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中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与辐射带动的残疾人之和。 指标62:指本年度实际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数量(包括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地方政府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残疾人危房改造及彩票公益金专项、自筹资金自行开展的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数量)。 指标63:指本年度利用国家彩票公益金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实际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数量。 指标64:指由省

24、地市残联及残联成立或委托的残疾人法律服务援助机构直接介入(包括与有关部门配合)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年度内审结或处理完毕的案件: 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标的数额较大的; 二、当地主要媒体报道案件情况的; 三、省级以上、地市级以上主要领导做出批示,要求处理的; 四、群体性残疾人权益受到侵害的。 各地报查处大要案的同时,必须报500字以内案件简要查处情况材料,否则数据无效。 (注:数据应与省级残联同时报送中国残联维权部的案件简要材料相对应。) 指标65:指本年度

25、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设立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次数;未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指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次数。 指标66:指省、地市、县级残联与同级建设等部门联合确定的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计划纲要及其配套实施方案和创建“十二五”全国无障碍建设市、县工作标准、无障碍建设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规划,系统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地市、县的累计数。 指标67:指省、地市、县级残联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计划纲要及其配套实施方案和中国残联的要求,本年度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户数,包括中央部署任务完成数和各省自行部署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68:指根据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要求,本年度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人数。 指标69:指本年度内来信件数。 指标70:指本年度内来访人次数,包含“集体访人次”数。 指标71:指本年度5人以上群体来访批数。 指标72:指本年度5人以上群体来访人次数。 指标73:指省、地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各级残联机关和直属单位在编及聘用人员总和(不含残疾人专职委员)。 指标74:指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人数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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