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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docx

1、 丽江市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XX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参照《XX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资金,是指依据XX市政府批转的《XX市“十五”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实施意见》的总体规划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支农专项资金。

2、第三条农业产业化资金,由XX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四条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原则 (一)扶优扶强原则。突出重点,适当集中,扶大、扶优、扶强,扶成长性项目,重点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推动当地及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和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 (二)公开公平原则。农业产业化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实行公开申报,按规定的程序审批立项。 (三)专款专用原则。各级管理部门和用款单位,使用农业产业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方式 (一)对原料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

3、专业合作组织服务设施建设和市场促销服务、龙头企业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开发项目实行无偿补助。 (二)对真正能带动农民增收、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直接经营的生产基地、加工 设备、技术改造及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设施建设实行按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全部贴息或部分贴息。 第六条农业产业化资金的扶持对象 (一)各部门、单位实施的能够带动、示范、扶持农民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

4、七条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环节 (一)原料生产基地、种苗基地、农田水利设施、供电设施、简易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龙头企业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开发和技术推广。 (三)龙头企业直接经营的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加工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设施建设。 (四)市场服务,指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为农产品促销、广告宣传、信息服务等和特定产品市场所发生的服务支出。 (五)市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龙头企业的奖励支出。 (六)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农业产业化项目支出。 第八条农业产业化资金申报程序

5、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由所在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两份,向XX市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办)和XX市财政局推荐;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审,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向XX市农业产业办和XX市财政局推荐。 (二)申报资料。申请市级立项的项目,必须经可行性研究,主要内容: 1.项目的背景材料; 2.项目建设区域、地点(附规划图)、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限; 3

6、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4.主要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资金筹集措施; 5.项目效益,包括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6.项目的组织领导及运行机制;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附企业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的性质、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企业的主导产品和生产规模、与农户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对农民收入的贡献、发展前景说明等有关情况。 (三)申报资金。申请市级立项的项目,须有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详细预算,贴息资金必须填写贴息资金申请表,并附银行贷款合同、利息支付清单证明等材料。

7、 第九条农业产业化资金按项目管理,项目实行专家评议与各级审查认定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项。 (一)申请补助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项目可行性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申请补助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评审意见和提交项目可研性报告,由市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研性报告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经过评审后的项目,由市农业产业办和市财政局择优推荐,上报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第十条对批准项目,市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文下达项目计划和

8、资金预算,并按财政管理体制逐级将资金拨付到扶持项目和龙头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到达项目所在地后,所在地主管部门应与实施项目单位法人签订项目责任书,保障财政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在项目责任书签订后,按项目进度拨款;对不需签订项目责任书的资金,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至有关扶持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十三条项目验收 农业产业化资金无偿扶持的项目,项目工程完工后,按照评审权限,5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向市农业产

9、业办和财政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市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对部分项目组织抽验;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由市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农业产业化扶持的企业应实施监测、追踪问效管理,并如期做好项目前期调研、规划、评审、咨询、储备及项目执行审计、检查验收等工作。第十五条农业产业化资金,不硬性要求县(市)区配套,县(市)区财政若对申报项目承诺支持的,视同配套资金管理,各县(市)区须确保资金按期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安排给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资金,必须建立从项目申报到验收等规范完整的项目档案,以备检查、审计。

10、市级主管部门建立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储备档案,为项目资金的落实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财政局应配合各地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分析项目资金的实施情况和使用效果,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发展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级农业产业办应于年度终了2个月内,对上年度龙头企业发展情况、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情况做出专项总结,上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农业产业化资金违规处罚 (一)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内容使用资金,对不按规定将资金挪作它用的,一经查出,当地财政部门应立即停拨未到位的项目资金,

11、终止项目执行,同时 追缴被挪用的资金;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市、县(市)区对项目单位申报资料审查不严,出具虚假意见,骗取项目支持的,一经查出,将追究相关及责任人的责任,并终止项目执行,追缴项目资金。 (三)市、县(市)区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对安排的项目资金不按时下拨,造成资金在本级滞留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或挪用资金的,一经查出,除追究有关责任人外、同时追缴滞留、挪用的资金;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应追缴的农业产业化资金,上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扣减其它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补助等方式收回。 第十九条考核评价 (一)建立市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考核评价制度,追踪资金使用效果。考核内容包括:农业产业化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龙头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实际上缴税收情况;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情况等。 (二)市级根据上年度考核情况,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对条件不具备的企业将不作为下年度扶持对象。 第二十条市级农口各主管部门预算中涉及的产业化资金,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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