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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企业职业培训及职业鉴定意见 (2).docx

1、 开展企业职业培训及职业鉴定意见 ... 关于开展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安排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精神,按照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严格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进城农民工的素质和竞争力,规范各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现就我县进一步开展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目的意义 做好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技兴国”和省委提出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业产业转移,实施城镇化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

2、是切实贯彻《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全面推行就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预备制度的关键,是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劳务输出、增强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安全生产、提高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行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定了从事技术职业(工种)劳动者实行持证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6号令规定了90个工种的从业人员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今后,各用人单位需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3、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或上岗前经过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凡未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者,招工部门不办理录用、劳动合同鉴证等手续,工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对现已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在岗职工,各用人单位要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安排,有组织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进行考核、鉴定,对合格者颁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要调整工作岗位。 三、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范围、对象 凡我县境内的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已从事被国家列入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90个工种

4、中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欲从事以上90个工种工作的人员;企业下岗、转岗需再就业人员等。上述人员均需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经鉴定合格者颁发全国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申报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鉴定初级工: 1、学徒期满的学徒工或需提前转正定级的学徒工; 2、受过一年以上(含一年)职业培训的普通中学毕业生; 3、初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职业工作满三年以上(含三年)或连续工龄五年以上; 4、转岗职工经过六个月以上专门训练的; 5、在职职工需取得第二职业技能资格的;

5、 6、取得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需认定技术等级的; 7、经过本职业初级资格正规培训合格的人员。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鉴定中级工: 1、具有本职业技工学校或职业高中毕业证书的;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及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并经本职业中级工培训合格的; 3、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五年及以上,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4、需取得相关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或具有本职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5、在市、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比赛和省级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原为初级工者;

6、 6、获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和科研成果证书的,原为初级工者; 7、在本职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连续工龄十五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工培训合格者; 8、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经本职业中级工培训合格的; 9、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及以上的。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鉴定高级工: 1、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的; 2、取得本职业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两年及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并经本职业高级工培训合格的; 3、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七年

7、及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4、已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在市级技术比赛获前三名或在省级技术比赛、国家级技术比赛(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获前十名的; 5、已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有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技术和科研成果证书的; 6、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职业或相关职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二年及以上的; 7、在本职业连续工作十年及以上或连续工龄二十年及以上,并经过本职业高级工培训合格的; 8、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含同等学历),并经本职业高级工培训合格的; 9、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大

8、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及以上的。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鉴定技师: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 (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车工、钳工、焊工、维修电工、锻造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铸造工、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摄影工、铣工、磨工、

9、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镗工、营业员、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等19个职业,2003年可执行申报人年满36周岁,并且连续从事本职工作20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省厅颁发的《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的条件。 申报汽车驾驶员技师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持有1983年9月以前领取的机动车驾驶证,提供其正本并复印。 (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鉴定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技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 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0、5年以上。 (六)对于越级申报鉴定的,只适用于本次鉴定,以后,除退出现役人员外,原则上从初级工开始逐级申报鉴定,不得越级申报。 (七)未经县人事劳动部门同意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必须由县人事劳动部门按本文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否则不兑现相应待遇。 五、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形式、场地、时间 各用人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积极动员,组织员工报名,认真填报《技术工人情况统计表》附后,做好摸底测算。我局将以迁西职校、电大、党校等师资雄厚、办学经验丰富的单位为依托,结合企业职校,根据行业特点和生产实际开展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本着先易后难的

11、原则,2004年底前拟对高低压电气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保健按摩师、美容师、美发师、电焊工、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营业员、推销员等13个工种进行培训鉴定。届时将按报名情况,对培训时间、地点、工种另行通知。 六、收费标准 职业技能培训费、鉴定费按职业(工种)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字(1998)6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加大劳动监察力度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是法律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的责任。为保证这项工作的开展,我局将以日常监察、年终审查的形式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在2004年适当时

12、机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情况进行专项监察。对介绍或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应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工作的单位,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今后,这项工作将纳入劳动监察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范围,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进行监察,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的,按上述标准予以处罚。 八、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本局相关人员组成(名单见附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我局劳动科,具体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此项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各用人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严格把关,不错报、漏报;要在广大职工群众中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劳动者明白政策,达到人人皆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 1、XX县区企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XX县区技术工人情况表。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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