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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XX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2).docx

1、 第八章、《XX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发布单位】 81508【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0-10-23【生效日期】 1990-10-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市农业植物检疫暂行办法 (1990年10月23日XX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第一条为防止危害农业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和各县(市)、区

2、农业(农牧)局是同级政府对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植物的具体检疫工作,由各级植物保护站(以下简称植保站)负责。 各级植保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 (三)监督检查国外引种的隔离试种工作; (四)宣传贯彻农业植物检疫法规、政策,做好专职和兼职农业植物检疫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植保站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树立服务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植保站及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3、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植保站及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的范围是:小麦的籽粒和秸秆;棉籽;甘薯种薯、种苗和薯干;马铃薯块茎;苹果、山定子、葡萄等苗木、接穗和果实;沙果、梨、桃、杏果实以及农业部门管理的花卉、中药材;被检疫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和铺垫材料等。 农业植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范围,在调运之前,必须实施检疫。 第五条第五条列入应施检疫范围内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按以下规定办理调运: (一)本市所辖各县(市)、区内调运的,凭当地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检疫合格证书》或《农业植物检疫证书》办理;

4、 (二)从本省的其他市、地调入本市的或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间调运的,凭调出者所在地的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农业植物检疫证书办理》; (三)从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本市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报请XX市植保站出具《农业植物检疫要求书》,凭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合格证书办理; (四)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引进(包括赠送、交换,下同)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物品,引进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向当地县级以上植保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市、省植保站审批。 (五)从本市调

5、往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按调入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引进的农业植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集中隔离试种。试种结束后,经省植保站检疫合格后,方可分散种植。 第六条第六条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调入本市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地的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查核检疫证书,必要时可进行复检。 第七条第七条农业良种场、苗圃、农业科研单位和个体农户等的种苗繁殖基地均应由所在地的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进行产地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凭《产地检疫合格证书》收贮、销售种

6、苗。 第八条第八条在本市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农业植物展览会和农业科技交流会,凡带有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均应报请市植保站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 第九条第九条接受农业植物检疫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检疫费。检疫过程中的除害处理费用以及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被检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条第十条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和邮政场所等执行任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运输管理部门和邮政部门,应凭本市各级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承办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

7、植物产品的运输和邮寄。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对执行本办法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阻挠或妨碍农业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正常的检疫任务者,由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调运(引进)、收贮、销售农业植物的种子和苗木者,由发现地的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补检,并收取四至八倍的检疫费;调运(引进)、收贮、销售其他农业植物和植

8、物产品者,由发现地的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补检,并收取二至四倍的检疫费。如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认为必要,可以报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批准,对违章调运(引进)、收贮、销售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 (三)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和办理托运、邮寄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者,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XX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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