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完善人身检查程序的思考
【关键词】人身检查程序;采样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1—0067—02
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身体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侦查机关的
侦查人员依法对其身体进行检验、观察的诉讼活动。
人身检查
对于了解犯罪手段、情节、危害情况,鉴别案
件的真伪和性质,判断犯罪工具的类别,核对案件的
证据.以便更有力地揭露、证实、惩罚犯罪,保护公民
2、 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关于人身检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
定》有一些规定,但存在着较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
性,不够重视个人权利等问题,而且在实践工作中,对
人身检查还存在着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对
此,笔者通过理性思考和借鉴国外刑事诉讼法的一些
作法,提出相关完善思路。
一
我国关于人身检查的法律法规的现状及实践
中的问题
对于人身检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
103条、第105条、第106条和公安部《
3、办理刑事案件
程序规定》的第198条有相关规定,其主要内容和问
题可归纳如下:
1.为了侦查需要.侦查人员或工作人员可以对被
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在侦查人员认为有
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检查。这里有
两个问题值得思考:首先,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检查的
条件是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这是一个主观条件,有
可能造成侦查人员滥用职权,从而侵犯公民的人身权
利;其次,我国法律只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
制人身检查,而不能对被害人进行。而在实践中,由于
一些
4、被害人经劝说仍拒绝人身检查,从而对侦查破案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侦查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
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证明文件,有关法律
法规及司法解释无相关释义,对于证明文件形式、内
容如何,应由哪个部门办理,应由侦查机关哪级领导
审批,目前都无规定。
3.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人身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
与犯罪有关的人身检查后所作的记录。它是刑事诉讼
中一种十分重要的证据。在实践中,此条也未得到落
实
5、各地公安机关的作法不同,对检查笔录的内容和
格式,各地也不统一。
4.进行人身检查时.未明确设立有关采样的规定。
此处的采样是指提取与人身有关的痕迹物证。一般来
说,在人身检查时提取检材(即采样)是很常见的,但
直到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人身检查时是否可以采样、在
什么情况下采样、采样的范围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的规
定。
5.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尚显不足。没有保护被
检查人隐私权的具体程序条款,如对于人身检查没有
禁止性规定,这就可能导致检查人使用损害人体健康
和人格尊严
6、的方式进行人身检查。
二、完善人身检查程序的思路
(一)完善人身检查程序
1.人身检查前的告知程序。人身检查之前,应当
告知被检查人人身检查的原因以及与之相关的权利
和义务从被检查人的角度来看这也是其在侦查程序
中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救济权等。至于告
知的形式.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
对于书面证明文件,应规定具体内容并且经侦查机关
一定级别负责人批准后才能生效。
2.人身检查的实施程序。人身检查,应当由侦查
人员或者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1
7、作人员进行。检查
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医师或者女工作人员进行。设立
关于人身检查的禁止性规定,人身检查应当衡量法律
所保护的利益与所侵害的利益,不得使用损害人体健
【作者简介】杜国明(1972一),男,XX省XX市人,法律硕士,主检法医师,主要从事证据立法和司法鉴定进行研究及法医病理损伤检验工作。
tel:+86—20—83669599
·68·
康和人格尊严的检查方式。
3.人身检查后应当制作笔录。检查笔录应当有以
下要求:(1)检查笔录应与检查活动同步进行,这样才
能保证检查笔录比较准确客观地反映当时的检查情
况。(2)检查笔录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由参
加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3)检查笔录的
内容要全面、客观。笔录中记载的情况要与检查对象
相吻合.并且无错记、漏记等情况。
(二)设立强制检查的条件
对于强制检查的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