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0 ,大小:18.75KB ,
资源ID:8824758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882475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暂行规定 (2).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qwe****66】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暂行规定 (2).docx

1、 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权证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权证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所

2、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的权证,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权证的发行上市 第六条发行人申请发行权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在发行前向本所报送申请材料。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款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七条权证发行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发行前2至5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说明书刊登于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权证发行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由本所另行

3、规定。 第八条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本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2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在申请上市之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 (二)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 (三)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亿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证券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由本

4、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 (二)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 (三)持有1000份以上权证的投资者不得少于100人; (四)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五)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履约担保;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按照下列规定之一,提供履约担保: (一)通过专用

5、帐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比例×担保系数; 履约担保的现金金额=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担保系数。担保系数由本所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提供经本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发行人应保证按前款第 (一)项规定所提供的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权证存续期间,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出现权利瑕疵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使履约担保重新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权证上市的,发行

6、人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权证发行情况说明; (三)上市公告书;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标的证券和权证的情况报告、禁售申请;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当在权证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证将被终止上市: (一)权证存续期满; (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权证

7、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第十五条发行人应当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第十六条发行人应于权证终止上市后2个工作日内刊登权证终止上市公告。 第十七条本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要求发行人和相关投资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应指定一名专职人员作为权证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 第三章权证的交易行权 第一节交易 第十八条经本所认可的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以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 第十九条本所会员应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

8、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由本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第二十一条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第二十二条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9、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零。 第二十三条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保荐机构计算;无保荐机构的,由发行人计算,并将计算结果提交本所。 第二十四条本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第二十五条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 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权证交易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直接操纵权证价格; (二)通过操纵标的证券价格影响其对应权证

10、的价格; (三)通过操纵权证价格影响其对应的标的证券价格。 第二十八条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本所根据市场需要有权暂停权证交易。 第二十九条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行权 第三十条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 第三十一条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第三十二条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

11、 第三十四条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权证的发行人或保荐人应对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并及时提交本所。 第三十五条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第三十六条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第三十七条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

12、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按行权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 前款中的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十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 第三十八条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标的证券,并获得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 第三十九条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 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

13、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本所会员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权证即将期满,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 第四十条权证交易佣金、费用等,参照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权证发行人违反本办法或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本所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条本所会员违反本办法或本所其他业务规则,本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惩戒: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14、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其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 (五)本所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条本所会员严重违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规则,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提请,本所可暂停其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或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 第四十四条本所对权证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对存在异常交易,或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嫌疑的,本所视具体情况,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警告相关人员; (二)约见相关人员谈话; (三)限制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帐户的权证交易; (

15、四)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标的证券。发行人承诺按约定条件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出售的证券。 (二)认购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三)认沽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四)行权。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 (五)行权价格。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

16、标的证券的价格。 (六)行权比例。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 (七)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 (八)现金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九)价内权证。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权证行权价格与行权费用之和低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的认购权证;或者行权费用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和低于权证行权价格的认沽权证。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0页 共10页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