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6 ,大小:22.75KB ,
资源ID:8824648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882464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XX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 (2).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qwe****66】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XX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 (2).docx

1、 XX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 XX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皖公通[2009]54号 通知 ) 关于印发《XX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 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 《XX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在充分征求意见,召开全省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座谈讨论会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的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XX省公安厅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XX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为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办

2、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户籍政策、公安部、省公安厅已出台的便民利民措施,本着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原则,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严格执行各类常住户口登记的审批规定 (一)严格执行各类常住户口登记的受理程序和审批权限规定。除按照规定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办结的户口登记外,其他户口登记,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分别履行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市公安局审批手续,不得擅自下放

3、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 (二)派出所民警对申报审批常住户口登记事项,必须实地调查了解,提交完整准确的综合调查报告,不得仅凭借证明材料上报审批。 (三)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户政科、市公安局户政科(处)应当对呈报的常住户口登记审批事项严格把关,核准各类证明材料,对房地产权证等法定证件,能够通过政府政务网查询的,应当进行网上查验。 (四)关于漏登、补录户口作如下规定: 1、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凡不满1周岁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另一方须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4、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直接办理;非婚生的婴儿,随父办理户口登记时,应有亲子(女)鉴定证明;1周岁至13周岁的儿童(包括14周岁以上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也作为出生户口登记)。 2、14周岁以上且无《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属补登、补录户口。需提交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由二名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2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经派出所所长、县(市)公安局二级审批;设区的市须经派出所、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三级审批。 3、因婚嫁而漏登户口的人员,实行“谁漏登,谁补录”,

5、即由当事人原户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实施补登、补录手续,然后迁至现居住地。 二、建立户口受理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常住户口受理和审批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受理审批责任制。各级户籍窗口的民警,对受理或直接办理的常住户口负责,户籍民警是直接责任人,派出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常住户口审批权限规定,市公安局户政科(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科(股、室)和派出所负责常住户口审批的领导负责把好审查关;市、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分管领导行使审批权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二)承担常住户口审批的领导,应熟悉有关户籍管理的政策规定,

6、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不准自行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下级部门负责。 (三)常住户口审批工作实行纸质呈批材料与网上审批并行的审批制度,不准以网上审批替代纸质申报材料;负责常住户口审批工作的领导,在履行申报材料审批后,要由本人通过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批,不得委托下级部门或本科室工作人员代为网上审批。 (四)对因工作疏漏,不履行职责,或故意违反有关工作制度,办理“私上户口”、“虚假户口”的民警、派出所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辞退或开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反上述常住户口登记审批制度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

7、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进一步放宽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政策 (一)入学时已办理户口迁移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应当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申报迁入登记。 (二)户口仍在原籍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可直接将户口从原籍地迁往工作地。原籍地派出所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办理迁出手续。 (三)凡我省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指应届和历届的未婚毕业生),毕业后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地(父母所在地)的,

8、一律准予办理,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回原籍地不在同一派出所落户的,还需提供原迁出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注销证明。 (四)对毕业多年无法办理改派手续持证未落户的高校毕业生,根据不同情况办理落户手续。对本人仍在原报到城市就业的,应准予在原报到城市落户,凭劳动合同和过期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对本人已在另一城市就业的,凡符合现就业城市落户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后在现就业城市落户;凡不符合现就业城市落户条件的,可根据本人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地,凭过期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对回原籍地不在同一派出所落户的,还需提供原迁出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注销证明。 (五

9、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国家学历文凭毕业证书的本省籍非在职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可以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上述五种情况的大中专毕业生户籍转回原籍地且要求办理“非转农”的,可凭本人申请、行政村和乡(镇)两级单位同意接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六)我省籍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不迁户口,可就地办理农转非,只限当年,过后不再办理。 四、关于分户、立户 (一)共用一本《居民户口簿》的大家庭要求分户的,凭本人申请(应具备已婚成年人、

10、单独起火做饭、共居一处等条件)、《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行政村、乡(镇)证明、居民身份证,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 (二)要求单独立户的,凭本人申请、《房屋产权证》、居民身份证,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立户手续。 五、几种特殊情况的户口登记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或者非婚生的婴儿,办理户口登记时,不得设立任何前置条件(如《准生证》、违反计划生育罚款收据、社会抚育征收费收据等),只需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合法有效证件,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随父随母落户自愿)。 户口登记部门要及时向辖区计划生

11、育部门通报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情况。 (二)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未取得他国国籍或居留证明),回国(入境)后,凭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附“司法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父母常住户口已被注销的,可在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 取消出国、出境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对以往出国人员户口已经注销(尚未取得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现要求恢复户口登记的,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出具《恢复户口通知书》,由派出所为其办理恢复户

12、口手续。 (三)收养登记 1、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经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的规定,收养人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 收养人

13、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收养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收养人申请书,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2、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前,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持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收养人合法有效证件、收养人申请书,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并填写《申请迁入户口调查情况登记表》,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市公安局审批。 3、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省内公民私自收养

14、子女的,严格按照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执行。 (四)港、澳居民、华侨在内地居住的,应办理暂住登记。居住在居民家中的境外人员(外国人、外籍华人、港、澳、台、华侨),在城市的应于抵达的24小时内,在农村的应于抵达的72小时内申报住宿登记。 六、几类特殊情况的户口迁移办理 (一)因婚迁、协议或判决离婚等原因,户口本被一方无理扣押的户口迁移 1、因干涉婚姻自由,一方户主不愿出具户口簿,经教育调解劝说无效,派出所可凭当事人书面申请、结婚证、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同时在户

15、口登记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分户、迁移的日期和原因,再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人,由派出所对原户口簿的有关婚姻当事人的户口予以注销,书面申请和结婚证复印件存档备查。 2、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子女归一方抚养而对方不出具户口簿的,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说服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法院现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同时在户口登记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分户、迁移的日期与原因。书面申请与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存档备查。 3、夫妻在离婚后,有一方无房,要求将户口(包括非农户口、农业户口)迁到自已父母亲(包括非农户口、农业户口)户口上,经本人向

16、其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离婚证》、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或判决书、无房证明;系“非转农”的,尚须提交行政村、乡[镇]同意接受证明等),按审批流程办理。 (二)其他户口待定人员的户口办理 1、对于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人员,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可在原迁出地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后,在拟迁入地落户;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 2、对于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须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3、对于因长期外

17、出户口被注销,经民警调查核实,现已回原籍居住的人员,应予以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现住地户口迁入条件的,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对于农村妇女与外地人员结婚,户口未迁出又被原居住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的,应准予在原居住地恢复户口,其所生子女,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当地登记常住户口。 5、对孤寡老人,已经与自愿赡养人或抚养人共同生活二年以上的,凭社区(村)委员会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公证机关公证后,经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准予其在自愿赡养人或抚养人处落户。 七、严格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公民的出生日期、姓名、民族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责任

18、劳动、保险、公民身份号码等,关系重大,且历年人口普查均予核对,尤其是2004年全省人口信息会战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核对、查纠错,信息已上报公安部人口数据库,因此,原则上不予变更。情况特殊,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更正的(指有证据证明户口登记或迁移错误的),凭相关证件和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更正登记。 (一)出生日期更正 公民出生日期更改,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出具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原始凭据;有工作单位的,还须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原始档案证明,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报县

19、市、区)公安局(分局)、市公安局审批后(县[市]公安局须经派出所、县[市]公安局二级审批;设区的市须经派出所、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三级审批),方可给予更正。 (二)姓名变更 姓名变更应从严掌握。对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变更姓名。凡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将乳名改为学名,应由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核实,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后,予以变更更正;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是干部、职工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认定理由正当的,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后,方可给予变更。

20、要求在居民户口簿等户籍材料中加入曾用名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相关有效证明,如单位人事档案记载,就读学校原始学籍档案记载或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等,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市局审批后,方可给予添加。 因经济纠纷等问题正在接受调查(尚未结案)的人、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更改姓名。 (三)民族变更 公民变更更正民族,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年满20周岁不得更改民族(属公安机关笔误除外)。凡

21、申请办理变更更正民族的,本人、收养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持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并审核,报市、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后,方可给予变更和更正。 (四)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的变更 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对上述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

2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八、关于户籍证明问题 (一)本省范围内的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籍证明;省外公民申请户籍迁入我省,能够出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其信息的,可不必再要求出具户

23、籍证明。 (二)除我省公民户口迁移到外省去,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坚持要求我省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的特殊情况外,取消出具户籍证明的做法。 (三)公民因社会活动需要,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的,应告知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可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由户籍地派出所与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后,加盖户籍专用章予以确认,并签注日期。 九、户籍窗口工作规范 (一)户籍窗口单位: 1、应配备1名以上户籍民警。户籍民警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2、户籍民警应保持相对稳定。户籍民警工作调整须征得县级公安机关

24、治安(户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备案。工作变动应做好交接工作。 3、实行户籍民警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户籍民警上岗须经市级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县级公安机关对户籍民警的业务培训每半年一次,市级公安机关对县级户籍民警的业务培训每年一次,省公安厅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培训。 4、户籍民警经培训应达到以下要求。(1)掌握户政管理政策;(2)熟悉办理户口程序;(3)熟练操作计算机办理户口业务;(4)能识别办理户口所需证件的真伪。 (二)户籍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警容严整,须佩带胸卡。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

25、声、走有送声。户籍窗口应放置服务台卡和便民宣传资料。 (三)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居民的申请材料,如有丢失或者毁坏,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办材料。 (四)严禁非警务人员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户政管理政策性强,户籍簿、册、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事项的法律效力,派出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必须由国家正式民警依法办理。协警人员可在民警的指导、监督下从事户籍管理的辅助性工作。一旦出现因非警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而发生问题的,将坚决处理所领导及相关责任民警。 (五)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收费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

26、得乱收、滥罚。收取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和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 十、加强户籍资料、证件、印章的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户籍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要将居民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迁移、户口项目变更更正、更换的旧《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档案材料进行装订并妥善保管,特别是《出生医学证明》、《准迁证》、《迁移证》、《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等资料,要长期保存。 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和户口专用章由户籍民警负责保管和使用,不得随意转交他人。办理户籍的微机用户口令和密码由专人掌控,不得随意授权他人。户籍民

27、警姓名印章由民警个人保管和使用,不准使用已调离户籍岗位民警的姓名印章办理户籍事项。需要重新制作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到省厅治安总队户政科办理,领取新印章的同时必须交回旧印章,由省厅治安总队户政科统一销毁。户口专用章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告。 十一、严格户籍管理工作的纪律 户籍管理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的基础工作。各级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要严肃户籍管理工作纪律,确保户籍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强化户籍管理职能,严格条件、严格把关、严格审批;要全面落实公安部、公安厅公布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对违反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而造成后果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凡以往通知、规定与本《规范(修订)》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范》为准。 第16页 共16页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