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6 ,大小:22.93KB ,
资源ID:8824570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882457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讲课材料 (2).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qwe****66】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讲课材料 (2).docx

1、 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讲课材料 渎职犯罪有关问题之探讨 (管XX县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邵经勇) 各位领导、 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探讨交流法律方面的问题。 我从事检察工作已有26年,其中大部分时间在侦查办案的第一线,接触过形形色色的案件,也见过许多人本来拥有令人尊敬的社会地位,却因职务犯罪而沦为阶下囚的悲惨下场,其中很多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大家对贪污、贿赂等经济型职务犯罪已经比较熟悉。今天,我重点就渎职型犯罪为大家做浅显介绍,并结合财政部门工作中可能涉及的渎职罪名做以重点分析,希望能引发大家一些思考。

2、 一、渎职犯罪的概念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职务犯罪中,渎职侵权犯罪有着比贪污贿赂犯罪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严重腐败现象,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极大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一次重大安全事故就能无情地夺取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无辜的生命,使无数家庭永久地饱尝失去亲人的巨大精神痛苦;一把大火,顷刻间就能把几十万、几百万、是指上千万的国有资产化为灰烬。渎职侵权犯罪是人民群众最深恶痛绝的犯罪,是不装 腰包、社会危害更大的犯罪,当前人

3、民群众强烈要求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呼声越来越高。不杜绝这种犯罪,就难以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不杜绝这种犯罪,就无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杜绝这种犯罪,就是对人民群众更大的犯罪。因此,中共中央2010年37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建国以来首次以中共中央文件下发此文,可见中央对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决心。 二、渎职犯罪的特征渎职犯罪的特征有四: 一是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表现为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公正性和廉洁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反公正廉洁的要求,必然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4、阻碍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妨害国家机关实现其基本职能,有的还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直接造成重大损失,从而大大降低国家机关的威信,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 二是渎职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严重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是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是指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

5、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不同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是渎职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如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少数犯罪也可以出于过失,如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等。渎职罪典型的故意通常指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

6、发生的心理;而典型的过失则通常是指对职责不认识、马虎草率、漫不经心,或者自以为是,恣意妄为,以至于对违反职责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 三、与财政部门紧密相关的几种渎职犯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规定了35个罪名。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私放在押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财政部门承担着政府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辖区财政收支和财务活动的监督以及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工程、农村 税费改革、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等重要职能,一旦履职不善造成严重后果,

7、极易引发渎职犯罪。根据我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下面我重点分析以下4个罪名: (一)滥用职权罪(刑法397条) 该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擅自处理、决定其无权处理、决定的事项或者自以为是、蛮横无理、随心所欲地做

8、出处理决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

9、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10、5、认定 (1)根据本条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职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2)行为人接受他人的贿赂后又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受贿罪。这时,滥用职

11、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得以实现的条件,因此,只要能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对之应以受贿罪从重论处。如果收受的贿赂不大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则应依滥用职权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从而轻纵犯罪。 (3)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如果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处罚。 (二)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12、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既包括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

13、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作为,也包括擅离职守、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的不作为方式。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范围同上,不再详述。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

14、那就不属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5、认定 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中,要注意把握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因为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义务。(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

15、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对象是国家秘密,即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秘密事项,涉及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

16、外交及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及司法、政党活动等各个方面。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包括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泄露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泄露,又可以是书面泄露;既可以交付原物的方式泄露,又可以8 采用密写、影印、拍摄、复印等方式泄露,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让不应知道的人知道或者接触了国家秘密,且达到清洁严重标准,即可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也应构成本罪。 4、

17、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或过失均可能涉嫌犯罪。泄露国家秘密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出卖获利,有的是为了炫耀,以显示自己消息灵通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5、认定 应注意把握两点。一是区分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要看泄密情节是否严重,如果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属于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行为人可以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但不能以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二是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泄露其在执行职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何认定。我国《刑法》末明确将其规定为犯罪。但是,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保守其在执行职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是其法定职责,如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

18、或者放弃履行这一职责,则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按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定罪处罚。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9 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

19、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在工作中主要表现为: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货源情况;应当公证或者鉴证的不予公证或鉴证;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合同;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资,同假外商签订引资合作等协议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

20、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他应当知道自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5、认定 在认定本罪时,要注意把握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区分本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有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1)客观行为特征

21、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改革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是难免的,必须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 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严格区别开

22、来,但对于那些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绝不能以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逃避罪责。 (2)注意与对方的行为结合起来加以认定。只有对方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于段实施了诈骗,且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情况下,本罪才能构成,如果对于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后亦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国家利益重大损失,但由于对方行为不属诈骗,因而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因此,本罪的成立要以对方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成立为前提,当然,对方诈骗犯罪成立,并不意味着本罪一定成立,如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却被对方诈骗,或者对方虽然诈骗得逞、后又追回了一些

23、损失并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就不应以本罪定罪。 四、渎职犯罪的主要成因 1、对渎职犯罪的危害认识不足。某些执法人员,因为执法一贯以来的随意性,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往往会将渎职看作工作失误,特别是“为公不犯法”等错误思想作怪,更容易混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2、制度不完善。无规矩不成方圆。许多渎职案件的发生,就是因为存在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的。岗位职责不明确,就容易出现相互推诿;政务不公开,徇私舞弊就方便了,就容易导致失职而产生危害后果。所以我们提倡建章立制,完善管理。 3、执法过程监督不到位。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 执法过程中监

24、督不到位也容易产生渎职失职犯罪。我们财政部门承担着大量的财务监督管理职能,这是权力也是义务,如果监管不力出现问题,给国家社会造成重大损失,也有可能涉嫌渎职犯罪。 4、主观意志松懈,人生观、价值观错位。个人主观因素是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是职责意识不强,失职渎职。工作中,责任心不强,摆不正手中权力和义务的关系,致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时有发生。二是法制观念淡漠,有法不依。工作中,凭主观意志办事,依言代法,滥用职权。三是心态不正,心存侥幸。工作中,随波逐流、相互攀比、玩弄权术、胆大妄为。 五、如何防范渎职犯罪的发生 渎职犯罪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离我们并不遥

25、远。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论掌握着什么职权,也不论职权大小,如果把握不好,都有渎职犯罪的可能。因此,我们应当做到“三个把牢、五个慎重”,防范问题的发生: “三个把牢”是针对财政部门整体管理监督来说的,“五个慎重”是针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个人来说的。 “三个把牢”。一是把牢用人关,要真正选任那些有立场、有水平、有责任心的同志担任重要岗位上的职务,同时,经常性地对同志们开展法律知识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教育,真正做到警钟长鸣。二是把牢管理关,要强化队伍、财务、人事、资金、业务工作机制的建立完善,真正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三是把牢监督关,要强化内外部监督力度,真正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26、及时 及早地发现并解决问题,防止养痈遗患。从外部来说,与检察机关、审计部门建立廉政共建协作机制,共同开展好预防工作。 “五个慎重”。一是慎始。人生贵在于开始,把握好了第一次,就掌握了主动,第一次防线被冲破,后果就不可收拾。对我们公务员来说,搞一次特殊,就丢掉一分威信;破一次规矩,就留下一个污点;谋一次私利,就失去一片民心。常常“就这一次”,自以为天衣无缝,在自欺心理的驱动下迈出了第一步,进而一发不可收拾。二是慎情。人生在世,亲情宝贵。“父母情”、“夫妻情”、“师生情”、“同学情”、“战友情”结成社会“关系网”。要防止“关系网”沦为“腐败网”,就要把握好“权”与“情”与

27、钱”的关系。三是慎权。权,犹如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好,可以为民造福,给行使权力者带来荣耀和辉煌。但如用权不慎,就可能祸国殃民,使行使权力者身败名裂。作为人民的公仆,我们要时刻保持高尚的人格和道德,要有健康的生活方式,正派的生活作风,高尚的情趣爱好,无愧妻儿父老的期盼,无愧组织群众的信任。四是慎欲。欲望应当说人人都有,处理好了可以成为工作的动力,处理不好就成为一个人堕落的内心起因。人生路漫漫,但在紧处却只有一步,要自我克制,要谨慎不苟。五是慎微。犯罪和其他事物的发展过程一样,往往由小到大,经历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防微杜渐,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时刻掌握好原则问题,不该要的钱一分都不能要,不该伸的手绝对不能伸,防止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六、结语 同志们,通过今天探讨渎职犯罪的有关课题,希望能使大家对渎职犯罪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帮助大家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为公平、公正和经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谢谢大家。 第16页 共16页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