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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承诺书 (2).docx

1、 危房改造承诺书 危房改造 第一条为搞好农村危房改造,加强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制,保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实行首长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申报、审核和行使管理职权的村、乡镇、县直主管单位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第四条全县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和申请、调查、审核、审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投诉

2、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责任义务,做好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村及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调查、指导、审核、实施和监督工作。 1.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使群众全面了解农村危房改造方面的各项政策。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思想动态和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对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申请人自述情况是否符合农村危房改

3、造条件且能够答复申请人的,应立即给申请人书面答复意见。对申请人自述情况不能够立即答复的,村、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通过询问、入户调查等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采取听证和张榜公布的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后,再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 3.凡是答复申请人受理后,乡镇必须对上报的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入户调查,按照《XX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的规定及相关程序,使用规范术语,填写入户调查表,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听证或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及时将调查审核意见上报县农

4、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4.乡(镇)政府要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审核和鉴定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需要维修、改建的,要尽快制定好本乡镇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审议、报批,并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和规划,尽快组织实施维修、改建工程,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集中连片建房点危房改造工程,属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发包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与房屋建造工程承包人签订建设协议书,由乡镇承办人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与工程承包人签订;属统一规 划分户自建的,乡镇或村委要与自建农户签订协议书。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规划设计组提供的规

5、划设计及住房设计图纸建设,并由乡镇承办人具体办理,负责集中连片建房中质量监督、进度审核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工作。 6.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属分散自建的,可参照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住房设计图纸建设,并由乡镇承办人具体办理,负责建房中质量监督、进度审核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工作;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是农民自己维修的,由乡镇承办人具体办理,负责建房中质量监督、进度审核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工作。 7.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数据库管理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工程进度、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及照片。 (三)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负

6、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管理和审批,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单位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1.对农村危房改造的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提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的,登记后应在5日内移交给申请人所在的乡镇进行处理;对于上访、举报事件应有详实的举报记录和调查处理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向上访人或举报人提交书面处理意见。 2.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能监督、检查、鉴定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核审批,并根据全县农村危房改造情况,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与规划指导督促全县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确保年度计

7、划任务的完成,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审议、报批。 3.制定全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根据乡镇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度和不定期到施工地点实地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拨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4.实行危房改造督查制度。县危改办、纪检、监察、财政、建设等部门要及时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督查,保证进度和工程质量。 5.负责集中连片建房点的地质勘查、鉴定以及规划设计,做好相关资料和图纸。 6.督促指导全县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建筑方案、危房鉴定分类工作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定期对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

8、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7.协调整合各成员单位资金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第六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一)申报家庭住房情况真实、准确。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及时向村及乡镇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机关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二)接受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机关调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积极接受、配合各级农村危房改造管理部门、县直有关监督、检查、鉴定部门的调查、鉴定工作,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情况,不得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 (三)凡确定为农村危

9、房改造的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有关要求进行住房重建、维修工作。 (四)接受群众监督。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其家庭住房情况、收入情况的动态调查、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五)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有劳动能力和懂技术的人员,应当参加其所在地村及乡镇组织的农村危房改造公益性劳动,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停止或取消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待遇。 第七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的承办人、工程承包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相关人员、资金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人员就承担的相应责任。承办人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或机构中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工程承包人是指与乡

10、镇)人民政府签订危房改造工程建设合同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是指拥有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具有管理、鉴定、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拥有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具有管理、鉴定、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主管领导的负责人员;相关人员是指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与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审批机构有领导、部门协调关系、监督关系等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资金管理部门是指建设局、会计核算中心、财政局、金融部门、乡镇财政所;资金管理人员是指各资金管理部门具体办理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 (一)农村危房改造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承担危房改造和规划布局、建设等责

11、任,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查勘鉴定结果,负责及时提出危房报告及危房改造设计和维护意见。 (二)农村危房改造集中连片建房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做到设计有证、施工有照,全程监理。工程竣工后,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的工程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乡镇要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经济发展办、国土、财政、民政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房改造

12、的组织领导工作。要层层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目标责任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奖惩机制,落实并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四)实行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使用检查、监督、审计制度。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农村住房维修和改造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 审计、检查。上级专款和地方配套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必须保证全部用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程建设,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八条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和社会影响单独或同时追究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接待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群众来访时,不按工作程

13、序办理的;接待来访时,政策解释不准确、搪塞推委、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给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发生越级上访事件的。 (二)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家庭住房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 (三)对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未经村、乡镇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的。 (四)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家庭住房擅自签署同意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 (五)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等级、类别的。 (六)从事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权限送审材料或违反规定程

14、序进行审批的。 (八)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审,不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住房鉴定情况,不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进度,导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流失的。 (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尽义务,没有告知、举证的。 (十)玩忽职守、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用途的。 (十一)向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刁难申请人、延误办理时间的。 (十二)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上访率大、工作质量低、群众综合评价不好的。 (十三)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中,对没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影响资金发放、影响工程进度和其他违法行为的。

15、 第九条集中建房点属于统建发包工程的,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危房鉴定不准确,把危房等级鉴定错误的,依法追究鉴定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危房改造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四)截留、挪用、挤占危房改造资金的,视情节轻

16、重,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以上危房改造中的责任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危改工作人员、资金管理部门、资金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责任追究方式: (一)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严肃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第十一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责任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警告。 (三)取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待遇。

17、 (四)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五)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第十二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乡镇行政管辖范围内,由于政府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群众对危房改造工作反映强烈,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出现非正常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由组织部门对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免谈话;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18、因管理和审批行为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审批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答复或应诉;因败诉造成国家赔偿的,由直接单位或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免于承担; (一)发现错误审查、审核、审批后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后果和影响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审查、审核、审批延误期限的。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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