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调低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最新的LPG价格) 发布日期:2012-7-25 汕价〔2012〕118号 汕头市中心城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我局《关于加强汕头市中心城区居民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汕价〔2012〕22号)的相关规定,经测算,中心城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货价格有所下降,现决定调低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新用户每立方从23元调整到18.1元(7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22.1元),老用户每立方从21元调整到16.1元(7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20.1元)。 二、各经营企业要
2、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并在收费窗口的显眼位置进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三、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以上通知自2012年7月26日起执行。 附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
3、 销售价格表 (自2012年7月26日起执行) 项目 新用户 价格 (元/立方米) 老用户 备注 优惠价格 (元/立方米) 优惠办法 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 18.1 16.1 在5年内(其中已安装尚未开通的用户从开通之日起计)按300立方予以每立方2元的气价优惠。 7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新老用户分别为 22.1元和20.1元。 说明:1、工商等其它用气暂由供求双方协商定价,今后视情况变化再予以调整。 2、老用户范围指2006年12月26日前已缴交(含已签订合同)燃气管道
4、建设配套费用的用户,其余为新用户。 3、老用户在上述优惠期内优惠气量用满的,其优惠自行取消,并统一按公布的新用户价格执行。 2.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最新的LNG价) 发布日期:2010-7-5 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10〕125号 汕头中心城区燃气经营单位: 鉴于我市近期市场燃气货源充裕,进货价格回落的实际,市物价局决定从7月6日起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 1、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81元。 2、中心城区门
5、店零售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86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57元。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6%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二、管道石油气 居民用户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新用户每立方17.5元(7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7.6元),老用户每立方15.5元(7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5.6元)。 三、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经营单位应于2010年7
6、月20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1、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2、汕头中心城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表 二〇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1: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10年7月6日起执行) 中准价 (元) 下浮6% 备注 15公斤瓶装(净重14.5 公斤/瓶) 86 80.8 含钢瓶检测费1元 10公斤瓶装(净重9.5 公斤/瓶) 57 53.6 说明:1、在上述中准价基
7、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6%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销售价。 2、本表所指汕头中心城区范围为金平、龙湖、濠江区。 附件2: 汕头中心城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表 (自2010年7月6日起执行) 居民新用户 价格(元) 老用户 备注 优惠价格 优惠办法 管道液化石油气(立方米) 17.5 15.5 在5年内(其中已安装尚未开通的用户从开通之日起计)按300立方予以每立方2元的气价优惠。 7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新老用户分别为17.6元和15.6元。 管道天然气(立方米) 4.8 4.2 在5年内(其中已安装尚未开通的用户从开通之日起计)按10
8、00立方予以每立方0.6元的气价优惠。 暂按汕价〔2010〕52号执行不动 说明:1、工商等其它用气暂由供求双方协商定价,今后视情况变化再予以调整。 2、老用户范围指2006年12月26日前已缴交(含已签订合同)燃气管道建设配套费用的用户,其余为新用户。 3、老用户在上述优惠期内优惠气量用满的,其优惠自行取消,并统一按公布的新用户价格执行。 3.关于调整汕头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复函(新奥的价格复函2009年) 发布日期:2009-2-9 关于调整汕头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复函 汕价函〔2009〕20号 汕头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9、 《关于申请调低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鉴于近期受国际能源价格波动的影响,你司天然气进货成本相应降低的实际,经研究,决定相应调整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含税,下同)调整为:新用户5.50元/立方米,老用户4.90元/立方米(具体办法按我局汕价〔2007〕168号文规定执行)。 二、工商等其他用户暂继续由供求双方协商定价(价格执行情况同时报我局备案)。 三、请你司于2月20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领取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接受各方监督。 上述价格从2月10日起执行,2月份用气(按当月抄表量计)按新用户每立方米5.66元,老用户每立方米5.06元结算。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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