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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docx

1、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系统上线分步试运行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1-08-29 查看次数:28583 次 来源: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11-8-29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系统将于2011年9月1日上线分步试运行,为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步试运行工作安排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开展时间与办理地点 业务类型 开展时间 办理地点 第一批上线业务类型: 1 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提取 9月1日 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 2 销户提取 退休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

2、 失业且封存满两年 5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 6 户籍迁出本市 7 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8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中心办事大厅 (福田管理部) 9 非销户提取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0 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第二批上线提取业务类型: 1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9月28日 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 2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3 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4 其他住房消费 5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中心办事大厅 (福田管理部) 二、业务办理须

3、知 (一) 2011年9月28日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到联名卡发卡银行的任一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 9月28日后,除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仍需到联名卡发卡银行的任一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外,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任一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均可办理。 (二)缴存职工可登录我中心网站查询相关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下载相关业务表格,按规定填写,并准备好所需相关材料,就近前往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业务。 (三)缴存职工自8月29日起可通过我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预约9月1日后的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和各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将优先受理网上预约

4、的业务。 (四)缴存职工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前,应当在我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或各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修改联名卡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一) 自9月1日起,原在社保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详细规定请查阅相关办事指南。 (二)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申请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鉴于《暂行办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实施,“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按时间计算

5、至少要到2011年11月1日后方满足提取条件。缴存职工可先到我中心办事大厅或各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签订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在满足“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条件时可以通过我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直接办理该业务。 四、业务咨询方式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涉及面广,系统开发复杂程度高,我中心和三家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系统平稳运行。若系统上线初期万一出现运行不稳定的情形,我们在积极处置和完善系统的同时,其所带来的不便之处,敬请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谅解。 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系统分步上线试运行期间,缴存职工可拨打各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电话进行咨询,也可通过我中心服务热线电话、

6、网站在线提问等方式与我中心联系,我中心将予以及时回应。 五、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链接) 公积金中心服务热线电话:86366999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市民下月起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1-08-08 查看次数:29711 次 转载自:深圳晶报 时间2011年8月8日星期一 晶报记者 温婷 住房公积金事关民生,从一开始推出就受到广大市民和媒体的关注。为了使其更加符合缴存职工实际需求,尽可能兼顾各

7、阶层缴存职工的利益,今年3月,《提取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通过主流媒体、网站、微博等多种形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反应踊跃,积极为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建言献策。收到的3000多条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原社保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提取,租房提取额度,多套房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留存额以及增加其他住房消费等方面。 “公积金中心针对这些意见和建议,以充分尊重民意、便民利民为原则,多次邀请市法制办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和专家学者参与讨论,修改完善了《提取规定》。”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提取规定》优化调整的内容包括:市民租房、购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不仅降低,时间限

8、制也大尺度放宽;原社保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的提取也将采取“老钱老办法”,住房公积金还可用来交装修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 公积金提取方法 根据《提取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后,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银行直接将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 基本 材料 1、住

9、房公积金联名卡; 2、身份证;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昨天,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公布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提取规定》)。该《提取规定》有效期为2年,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该规定进一步降低了提取门槛。 1租房提取 无需提交租房合同 《提取规定》:“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10、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用于支付房租的建议,《提取规定》取消了1000元的额度限制,并取消了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的要求,仅要求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诚信申报。 2购房提取 限制进一步放宽 《提取规定》:“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

11、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多套房购房提取限制力度的意见,《提取规定》放宽了限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凡是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 按照《提取规定》,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若是票据等凭证时间符合要求,还是可以提取60%的;该项规定仅是对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买房)要求不能提取,若其他住房的票据等凭证符合要求,也是可以选择其中一套提取60%的。 同时,《提取规定》取消了票据等凭证出具时间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2010年12月20日)之后的要求,只保留了申请提取时间与

12、凭证出具时间相隔在两年以内的要求。因此,职工若是在2011年9月申请提取,其购房有关凭证出具时间最早可从2009年9月开始算。 此外,缴存职工不管是在深圳市内还是市外的住房都可按规定申请购房提取。 3还贷提取 首套房可提实际还贷额 《提取规定》:“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 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13、 解读:征求意见稿中,凡是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三套房的,是不能提取的;首套房按月应缴额提取且不得超过实际还贷额。 按照《提取规定》,有两个新变化:一是2010年9月30日之前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还是可以提取60%的,但不得以2010年9月30日后购买的第三套房提取;二是首套房按月实际还贷额提取。 4留存额 3个月降为1个月 《提取规定》:“职工按照本章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降低留存额的意见,《提取规定》将留存额由3个月降为1个月。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保

14、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保存留存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原则,即将留存下来的资金,用以确保和满足后续职工购房贷款的资金需求。从各地住房公积金实践的发展过程来看,其住房公积金留存额均是从多到少;同样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发展,不久的将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留存额也将逐步降低,甚至可能取消。 5住房消费 装修也可用公积金 《提取规定》:“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15、 本规定中所称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增加提取情形、提高物业费提取额度的意见,《提取规定》新增了其他住房消费这一提取情形。将住房物业服务费、装修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以及其他不符合购房、租房、还贷提取条件要求的住房消费情形纳入到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职工只需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就能每年在网上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申请时间段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 相关证明材料

16、 1、购买商品住房: 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2、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 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 3、异地购房: 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 4、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 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 5、建造本市范围内具有所 有权住房:

17、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6、翻建本市范围内具有所 有权住房: 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7、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 有权住房: 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8、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 金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费: 仅需提交基本材料。 生了重病也可提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

18、1-03-30 查看次数:26462 次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记者:周昌和 2011-3-17 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从2010年12月20日深圳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始运行以来,缴存了公积金的市民无疑最关注自己口袋掏出的这部分钱如何回归。   昨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公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三种可提取的情形:物业管理费提取、享受低保和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据悉,此前发布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19、明确了购房、租房等九种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不过,在一些富裕市民看来,他们拥有一套甚至多套房产,也不存在房贷,公积金对自己没用;还有一些市民觉得自己没钱买房,也认为公积金没用。由此,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   从此次《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最值得关注的是,这次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提取情形”进行了明确,新增三种提取条件———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征求意见稿》还一一列举了纳入公积金提取范围的“重大疾病”类型,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

20、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大疾病。   公积金中心表示,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要顾及不同群体需求,《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在支持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问题(租房、购房)的基础上,也兼顾了已购房群体的提取需求。   不少市民更关心何时能提取公积金。昨日,公积金中心介绍,本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至本月25日,随后该中心将根据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将报审。在提请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正式发布实施。“待文件实施后,方能开展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据介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

21、1年3月16日开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民可以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查看。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都可于2011年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箱:szgjj2009@)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怎样才可提取?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按照该暂行规定中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情形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规定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住房消费情形同时发生的,职工应当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此住房消费情形终止后,职工方可选择其他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2、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二)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的;(三)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五)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非住房消费情形为:(一)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户籍迁出本市的;(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

23、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八)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亮点   物管费提取可在网上办结   ●每月上限300元   本次《征求意见稿》新增的物业管理费提取公积金情形,直接可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办理该项业务,每年提取一次。   根据《征求意见稿》,物业管理费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

24、缴存额的15%,每月提取额度上限300元。当然,物业管理费每月提取额度也不能超过该套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当月实际发生额度。   租房提取不需合同备案证明  ●每月上限1000元   此外,租房提取也较为便捷。深圳有千万非户籍人口,在实际中,不少租房合同并未备案。公积金中心介绍《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到深圳市非户籍职工的居住情况,在租房提取条件设置中,以租赁合同租金发生额计算提取额度,不再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备案等证明。“这一举措预计将极大简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其实际租房需要的手续。”   《征求意见稿》规定,租房提取每月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50%,

25、每月提取额度上限是1000元。公积金中心认为,这基本上让中低收入在内的广大社会工薪阶层,其个人缴存部分基本可以全额提取用于租房需求。   公积金中心指出,租房提取的政策设计考虑了深圳市缴存职工尤其是非户籍职工居住情况和实际租金支付水平,也通过建立诚信申报、事后抽查的机制简化了提取手续,让广大缴存职工切实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优惠。   三套房家庭购房禁提公积金   去年11月,国家四部委全面叫停三套房公积金贷款。此次在深圳的《征求意见稿》中,则明确提出,拥有三套房以上的职工和家庭,不能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或还贷。同时,对拥有二套房者提取公积金还贷也有额度限制。   《

26、征求意见稿》规定,职工因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且可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而前款规定中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的60%,且不超过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对此项规定,有市民叫好,认为遏制了投机购房;也有市民认为,住房公积金本来就是自己的钱,无论如何不应该禁止提取。   对此,公积金中心表示,鼓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自住住房消费,但结

27、合当前国家房地产限购政策要求,并基于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自住住房消费的基本功能定位,《征求意见稿》在规定购房(包括建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下同)和还贷提取情形时,将根据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已有住房套数,确定不同的提取额度。   该中心指出,从《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来看,住房公积金提取在主要支持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问题(租房、购房)的基础上,也兼顾了已购房群体的提取需求。当然,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除让这一制度本身的普惠性得以发挥外,也需要体现该项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有明确的限制范围,不得随意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28、征求意见稿》相关提取情形的设置,既要满足缴存职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又得做到资金积累,从而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低息贷款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   不过,公积金中心介绍,提取政策会随着情况变化调整。据了解,从各地实践来看,住房消费提取额度会根据住房政策和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情况予以调整。在这次《征求意见稿》中也同样明确提出,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对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适时调整,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征求意见稿》提出,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如实申报信息。未如实申报信息的,一经核实,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纳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公积金中心表示,希望职工诚信申报,也希望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切实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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