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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docx

1、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2010年版)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界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其它民用建筑工程。 第三条 符合以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任一条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 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 1、房屋高度超过表4.1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表4.1 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结构体系 抗震设防类别 标准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 特殊设防类 框架 普通柱框架

2、 60 50 框架 -剪力墙 异型柱框架-剪力墙 45 40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框架-剪力墙. 40(10层) 36(10层) 普通柱框架-剪力墙 130 12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的框架-剪力墙 110 100 剪力墙 全部落地剪力墙 140 120 部分框支-剪力墙 120 10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的部分框支剪力墙和采用厚板转换的框支剪力墙 100 8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 120 100 筒体 框架-核心筒 150 130 筒中筒 180 150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中筒 165 140 板柱-剪力墙

3、 80 70 注:1、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框架-剪力墙.为楼层数和高度双控。 2、含较多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倾覆力矩的30%。 3、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第(1)~(5)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第(6)~(9)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5%。 4、若为错层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90%。 5、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6、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2、房屋高度超过表4.2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结构建筑。 表4.2

4、 高层钢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结构类型 高度 框架 110 框架-中心支撑 220 框架-偏心支撑(延性墙板) 240 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和巨型框架、屈曲约束支撑框架 300 注:1、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第(1)~(5)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第(6)~(9)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5%。 2、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3、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3、房屋高度超过表4.3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混合结构建筑。 表4.3

5、高层混合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结构体系 抗震设防类别 标准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 特殊设防类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双重体系 185 160 单重体系 140 120 型钢(钢管)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20 190 钢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60 210 型钢(钢管)混凝土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80 23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 60 5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剪力墙 160 14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部分框支剪力墙 140 12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核心筒 210 18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筒中筒 28

6、0 230 注:1、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第(1)~(5)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第(6)~(9)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5%。 2、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3、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4、双重体系指钢框架所承担的基底或楼层剪力大于基底或楼层总剪力的10%以上,不满足此要求时为单重体系。 第五条 房屋规则性超限的界定 1、具有下列不规则情况之一的高层建筑: (1)当楼层扭转偏大时。当不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时,属于楼层扭转偏大: A、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

7、角大于表5.1时,在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 B、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小于表5.1时,在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6倍。 C、B级高度建筑、复杂高层建筑、混合结构、裙房以上超过1/3楼层大于1.4倍。 表5.1 结构体系 框架 1/1375 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板柱-剪力墙 1/2000 筒中筒、剪力墙 1/2500 除框架结构外的转换层 1/2500 (2)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大于0.9;B级

8、高度建筑结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高层建筑扭转周期比大于0.85。 (3)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40%;或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超过平面宽度的50%。 (4)角部重叠的结构平面,其角部重叠面积小于较小部分楼面面积的20%。 (5)楼板有效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4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5%。 (6)楼板开洞后每一边的净宽小于2m。 (7)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50%或其上三层平均值的70%;转换层设置在大于2层时,其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部楼层的60%或其上三层平均值的70%。 (8)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大于

9、底盘相应边长20%。 (9)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层的65%。 (10)底部大空间为1、2层时,转换层上、下层结构等效剪切刚度比大于2;底部大空间层数大于2时,转换层上、下层结构等效剪切刚度比大于1.3。 (11)异形柱错层结构。 (12)短肢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大于结构底部(或楼层)总地震倾覆力矩的60%。 (13)屋顶塔楼结构面积小于屋顶层结构面积的1/3,且屋顶塔楼高度超过房屋高度限值的20%。 注:结构面积为抗侧力结构范围内房屋面积。 (14)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复杂类型的3种及3种以上。 (15)标准设防类建筑框支转换层位置超

10、过7层,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筑框支转换层位置超过5层。 (16)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筑的厚板转换结构。 (17)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复杂连接: A、各部分层数、刚度、布置不同的错层。 B、连体两端塔楼高度、体型不同或者沿大底盘某个主轴方向的振动周期相差超过25%的结构。 2、具有下列三项或三项以上不规则情况的高层建筑: (1)考虑偶然偏心的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大于该楼层位移平均值的1.2倍;相邻层偏心率大于0.15或相邻层质心相差大于边长15%。 (2)结构平面凸出或凹进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5%。 (3)角部重叠的结构平面,其角部重叠面积小于较

11、小部分楼板面积的25%。 (4)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超过其连接宽度的2倍。 (5)楼板不连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A~D不叠加): A、楼板有效宽度小于该方向典型宽度的50%。 B、楼板开洞面积大于30%。 C、楼板开洞后任一方向的净宽小于5m。 D、错层大于梁高。 (6)刚度或尺寸突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A~E不叠加): A、框架结构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的70%或其上相邻三层侧向刚度的80%。 B、框架-剪力墙、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结构,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的90%;楼层层高大于相邻上部楼层层高1.5倍时,该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

12、的1.1倍;底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1.5倍。 C、上部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从嵌固层起算),与房屋总高度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任一方向)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的0.75倍。 D、竖向构件位置缩进25%或水平外挑大于10%和4m。 E、多塔。 (7)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80%。 (8)上下墙、柱支撑不连续,包含加强层、连体类等。 (9)局部的穿层柱、斜柱、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已计入(1)~(8)项的除外。 (10)结构为复杂高层建筑,且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中的两种类型者。 (11)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的建筑。 第六条

13、其他高层建筑 1、单跨高层建筑: 高度超过24m的单跨框架结构。 2、特殊类型高层建筑: 抗震规范、混凝土和钢结构高层规程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等。 3、超限大跨空间结构: 屋盖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或单向长度大于300m,屋盖结构形式超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大型列车客运候车室、一级汽车客运候车楼、一级港口客运站、大型航站楼、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大型博物馆、大型展览馆、大型会展中心以及特大型机库等。 4、巨型结构的高层建筑。 5、采用新结构体系,新材料或新抗震技术的高层建筑。

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期发布了修订后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0〕109号)(见附件1)等有关要求,尽快组织学习、深入领会,在工程设计及审查中严格执行。 二、自2010年12月1日起,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我委将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组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主体结构高度超过350m。

15、 (二)建筑高度超过《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2010年版,以下简称《超限规定》)第四条表4.2或表4.3的规定,且特别不规则的混合结构或钢结构。 (三)我委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其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三、自2010年12月1日起,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我委将邀请至少1名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专家参与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建筑高度超过《超限规定》)第四条表4.1的规定,且平面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二)建筑高度超过附件2的规定,且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或特别不规则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四、本通知所称的“特别不规则”指不满足《超限规定》第五条第1款中任一项或第五条第2款中三项及三项以上;“平面特别不规则”指不满足《超限规定》第五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中任一项或第五条第2款第1项至第5项中三项及三项以上;“竖向特别不规则”指不满足《超限规定》第五条第1款第7项至第17项中任一项或第五条第2款第6项至第11项中三项及三项以上;“平面不规则”指不满足《超限规定》第五条第2款第1项至第5项中任一项;“竖向不规则”指不满足《超限规定》第五条第2款第6项至第11项中任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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