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银行服务收费问题 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全面对外开放,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发生了重大的变革。银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出现了新的盈利模式,为了改善盈利结构和扩展盈利能力,服务收费成为了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银行业告别了“最后的免费午餐”,全面走进了服务收费的新时代,中间服务将是银行重要的收入来源。银行又属于金融服务业,银行服务收费是物有所值。银行服务收费有利于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和金融结构的优化,为催生立体化金融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但银行收费导致存款大量分流也将给银行经营带来新的困难。 银行收费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银行应采取比较务实的办法,制定合理收费策略稳
2、步推进银行收费。另外,服务收费是银行控制业务成本、提高经营效益的内在需要,服务收费能促进银行开展公平竞争,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银行应该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策略。《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以专项规章确立了商业银行收费权,使商业银行收费有章可循,。 从目前商业银行收费权的立法现状和商业银行行使收费权的实践来看,由于银行业消费者、政府、媒体等未能正确认识和对待商业银行收费问题,造成了权利行使的社会环境障碍。 商业银行享有收费权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为了促使商业银行收费权合理、合法、有效地行使,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规范:1、建立正确的舆论向导,加大收费权的宣传力度,营
3、造商业银行行使收费权的社会环境;2、完善商业银行定价法律制度,明确定价权的归属,逐步实现商业银行自主定价;3、完善商业银行收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保障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构建弱势群体法律保障制度,为贫困人口免费或优惠享用基本的银行服务提供制度支持;5、明确政府监管机构、银行业同业协会、中国银联等主体在银行收费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平衡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关键词:商业银行;收费权;权利主体;信息披露。 目 录 一、商业银行收费权 (一)收费权概述 (二)收费权利主体的范围 (三)商业银行收费权
4、的义务主体 (四)商业银行收费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二、商业银行免费服务的演变 (一)商业银行免费服务产生的原因 (二)加入世贸后对免费服务的冲击 (三)商业银行自身的利益驱动 三、商业银行收费权的意义 (一)有助于优化金融结构和发展金融市场 (二)有助于增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三)有助于商业银行转变服务理念 四、我国商业银行行使收费权的阻碍 (一)商业银行行使收费权的社会环境阻碍 (二)商业银行服务水平低下的阻碍 (三)收费标准确定和变更存在争议 五、规范和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收费权 (一)营造实现商业银行收费权的外部环境 (二)促进商业银行业的充分竞
5、争 (三)明确商业银行制定和修改收费标准时不需要同客户协商 (四)完善商业银行收费信息披露 六、中国银行业中介服务市场的特征 (一)由寡占市场向垄断竞争市场过渡 (二)服务同质化严重 (三)范围经济特征明显,价格是主要竞争手段 (四)进入壁垒是影响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注释 一、商业银行收费权 (一)收费权概述 无论在普通民生,还是法律语境中,都是人们耳熟能详的语词。收费既有政府、事业单位等公共部门因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按照非盈利原则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行政性与事业性收费,也有一般的民事主体之
6、间一方当事人因普通的商品或者服务等交易关系而收取价金。 收费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却有着较大的分歧。由政府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费用,称为政府机关收费;由政府提供准公共物品的收费称为公益服务收费或公益服务价格;由政府提供需由使用者付费的服务收费,称为公用事业价格或公用事业收费;从政府机构分离出来走向市场的中介机构收费;纯属商业行为的企业收费称为经营性收费。 商业银行收取服务费的权利最早是在英国的伯森诉帕里案件是提出来的,此后银行服务费的要求可以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客户表示,如果银行既无明示也无默示表示,银行仍然有权收取服务费。银行对他人提供了服务,银行就有权收取佣金
7、所以,只要客户接受了商业银行的各项服务,银行就有权收取服务费。从权利的产生来看,任何一项权利都根源于社会主体的某种生活需求。当此需求所产生的某种法益有必要由国家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将其确认、固定下来加以满足和保护的时候,该项需求便有可能转化成相应的权利。 在商业银行活动中,商业银行的收费权是基于商业银行对于自己向客户提供的服务的成本的补偿和佣金的收取,该项需求所具有的功能与价值方面的积极意义,使得此需求获得了转化为商业银行现实权利的必要。 (二)收费权利主体的范围 由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也由于法的阶级性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自然
8、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等均可成为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商业银行收费权作为一种权利的形式,顾名思义,该收费权的归属者或者说权利的享有者就是商业银行。早期的商业银行是专门融通短期性商业资金,具有信用扩张功能的金融机构。后来,随着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商业银行业务不断增加和扩大、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机构。现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是把资金使用权当作商品加以买卖,以盈利作为主要目标之一。以存、放、汇为主业,以各种形式的金融创新为手段,全方位经营各种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业务的金融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了商业银行的概念。根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是指按照《商业银行法
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它是以营存款、放款为主要业务,以利润为主要目标的货币经营企业,也是唯一能吸收、创造存款货币的金融中介组织。 商业银行本质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商业银行是企业,只是它经营的是一种特殊的产品,但并不因为它经营特殊的产品,就可以忽视它的公司(企业)性质。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其作为一种商业机构,在许多方面具有企业的一般特征。如:必须具备业务经营所需的自有资本,并达到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必须照章纳税;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和发展动力。第二,商业银行是特殊的企业
10、——金融企业,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不是生产流通领域,而是货币信用领域,商业银行不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而是为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第三,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银行。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银行,首先在经营性质和经营目标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讲求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行政干预。其次商业银行与各类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不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广泛,功能齐全、综合性强,尤其是商业银行能够经营活期存款业务,它可以借助于支票及转账结算制度等创造存款货币,而具有信用
11、创造的功能。 (三)商业银行收费权的义务主体 权利的实现具有一定的相对性,总是相对于一定的义务或者职责而言,有赖于义务主体的配合。商业银行收费权中,所谓的义务主体就是申请并接受商业银行的服务,并针对其所享受的服务支付费用的主体,我们称之为银行客户。 对于“客户”各国银行法尚无准确定义。只有银行对其提供经常性服务的人,才成为银行客户,仅在银行开立账户并不构成其成为客户的充分理由。实践中银行客户是指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贷款或者结算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任何人要想成为银行客户,就必须先在银行开立账户。银行客户是指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贷款或结算等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商业银行之所以对客
12、户具有收费权,是因为商业银行为其提供了各种服务,针对所提供的各种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服务供应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纯粹有形商品、伴随服务的有形商品、有形商品与服务的混合、主要服务伴随小物品和小服务、纯粹服务。从纯粹有形商品到纯粹服务这五种服务的分类来看,服务的比重依次增加,服务的难度也逐步增加,对服务人员的要求也相应提高。服务具有无形性、不可分离性、可变性、易消失性的特征。商业银行服务可以归类为纯粹服务,对银行员工来说,提供专业的、规范的服务是银行争取客户、提高顾客满意度、开拓市场、增强银行竞争力的保证。通俗地讲,就是银行利用其场所、网络、技术等设施为客户提供服务,收取手续费的各种业务。如银行
13、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代收水、电、煤气费业务等。 长期以来,人们把商业银行服务定义为一项“重要的公益服务”,银行作为特殊行业,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承担着特殊的市场角色,国有银行在某种程度上担负着调节经济的作用,扮演了替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角色。然而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政府承诺入世5年后全面开放金融服务业,现在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完善商业化运作,银行与政府已经实现政企分开。商业银行已经成为了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不再承担政府相关职能,同时商业银行也不是慈善机构,商业银行提供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是一种正常的市场化交易行为,其提供服务并不是为了满足国家或者政府的需要,也不是致力于为公众提供公
14、益性服务,而是作为企业法人盈利的需要。因而商业银行提供服务不应当定义为一种公益性服务,而应当将其视为一种普通的市场行为,一种经营性活动。 (四)商业银行收费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法定权利作为权利的一种存在形态,它是通过立法对“应有权利”的规定和确认,是集中化和系统化了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是根据人民共同的利益与需要,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法权关系和权利要求,通过对它们的价值的权衡和选择,给与法律上的确认、界定和保护,权利是由某一时代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历史地形成的。收费权作为商业银行的基本权利,已经在商业银行法律法规中得到了确认。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50条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有收
15、取费用的权利。从而从法律的层面上认可了商业银行提供服务,并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的自由。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从表面上看,与一般市场主体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立法上必须对这种权利进行规制:一是从银行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来看,银行业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兴衰,维系着整个经济命脉,同时银行业经营的是特殊的商品——货币,金融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为了保障整个国民经济的安全和有序发展,必须促使商业银行的行为合法化、合规化,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二是从商业银行与银行业消费者(客户)之间的地位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一定的契约基础之上,无合同就无关系。从法律上讲,
16、合同双方具有平等的地位,各自分别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从实际看,商业银行作为强大的金融机构,从其经济实力、技术能力、市场占有分额等方面来看,其与消费者之间不是必然的平等,也不是实质的平等,在与客户进行交易时占有优势地位,是强势主体,为了保障客户(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必须对商业银行的收费行为进行规制,促使商业银行合理、合法地收费,而不损害客户的权利。 二、商业银行免费服务的演变 (一)商业银行免费服务产生的原因。 我国国内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大量存在免费金融服务,其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个方面是商业银行性质和职能定位不明。商业银行免费服务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在我
17、国建立商业银行体系之前,我国银行具有商业性和政策性双层职能,银行不仅仅是经营存贷款业务的盈利性单位,而且承担着政府调节经济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职能,人们把商业银行定位为政府的一个职能机构,认为其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是必然的。其次,商业银行之间的过度竞争造成了不少免费服务。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国内的商业银行也随之壮大,网点人员皆成倍增加。随着经济的“软着陆”,企业经营效益普遍欠佳,金融市场的业务量相对萎缩,各商业银行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为应付因为信贷资金沉滞而出现的支付困难,只好以免费服务招揽客户,以此争取存款和稳定客户存款。 (二)加入世贸后对免费服务的冲击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
18、根据我国政府所做出的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外资银行在市场准入、服务对象和经营范围等方面与中资银行享受同等待遇,中、外资银行展开了全面的竞争,外资银行早已经施行了收费制,若不允许中资银行收费,必然造成中外资银行竞争条件的不平等,削弱中资银行的盈利能力,从而影响中资银行的整体竞争力,阻碍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 (三)商业银行自身的利益驱动 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必然需要得到补偿,如果政府和社会无视这种规律,片面阻碍银行针对有成本的业务收取费用,则势必损害市场法则,并给市场主体——银行带来严重的损害和不公平。特别是在国际化的银行竞争环境中,如果仅仅中国本地银行不能
19、为自己的成本支出收取费用,势必削弱这些银行在国际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能力。 三、商业银行收费权的意义 (一)有助于优化金融结构和发展金融市场 目前国内金融服务业结构单一,缺乏竞争活力,所有金融机构都在同一层面上展开竞争,提供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收取同样的费用,缺乏差别化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老百姓缺乏足够的选择空间,同时也不利于国内金融业竞争力的提高。出现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内不允许银行服务收费,银行没有足够的利润来源弥补各项服务的费用支出,缺乏开发新产品的足够积极性。银行收费后,国内金融业的这种沉闷局面有所改观。银行收费政策使银行业出现分化,可能会出现许多定位不同客户的银行
20、有的存款收费,有的不收费,国内金融服务结构将从单一走向多元。同时,银行收费造成存款分流将促成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替代与竞争,加速金融行业的进程。人们为了回避银行收费带来的额外成本,将购买更多的股票、债券和基金,大量存款将从银行流向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方面,银行收费将推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存款分流后人们的流动性需求将出现下降,为了维持自己的流动性需求,人们将增加对短期国债、商业票据和货币市场基金的需求,国内整个金融体系将出现系列适应性的变化。银行收费后国内金融资产结构的变化将诱发国债等金融工具的发行与流通机制的系列变革,促进国内货币市场与资
21、本市场的联通与融合。 (二)有助于增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入世后外资银行竞争的焦点将主要集中于对高端客户的争夺。外资银行在营业网点和人手方面处于劣势,不会与中资银行对所有客户展开全面竞争,但外资银行可以通过优质的全球服务体系来与中资银行抗衡。进入中国后外资银行最直接的客户一般会是有大量对外业务的公司。银行收费后,大银行可以通过收费抬高银行服务的“门槛”,将主要精力集中于高端客户,这样不但以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来稳住自己的黄金客户群,从而提高大银行在国际银行业中的竞争实力。 (三)有助于商业银行转变服务理念 银行服务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意味着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长期以来,存贷利
22、差是中资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但随着存贷利差的日渐缩小,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成为各商业银行的当务之急,服务收费正好迎合了这一需要。银行作为金融服务企业,其提供服务是有成本的,但是长期以来却一直为广大客户提供免费服务,没有利益的驱动服务水平很难有质的提升。赋予商业银行收费权以后,银行有了提高服务质量的动力,以高质量的服务来满足客户合理要求,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从被动地提供免费服务到主动提供收费服务,银行的服务理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服务收费同样也是对商业银行传统管理方式的挑战,必须进行积极的金融创新,调整现有业务产品结构,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服务产品。通过收费与不收费的区分、不同收费费
23、率的厘定,银行可以细分市场,细分客户,细分服务,锁定目标客户,从而为相应的客户提供物有所值的服务,有意识地调节银行的服务半径,合理界定银行的服务范围,从而优化配置系统资源,进而促使国内银行由趋同性竞争向差异性竞争方向发展。银行业整体摆脱了价格竞争的局面,将会更积极地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同时,银行之间的竞争也将会变得更加透明和开放,客观上使金融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并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导金融消费者尽量使用成本较低的服务渠道。 四、我国商业银行行使收费权的阻碍 (一)商业银行行使收费权的社会环境阻碍 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在总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得益于客户对收费业务产品的全面了解
24、取决于客户对银行收费是正常经济行为的正确认识和较高接受程度。长期以来,我国的银行业经营比较粗放,服务品种也比较单一,免费服务的局面维持了数十载。对国内商业银行定位不准确,人们把国有商业银行看作是行政机关或准行政机关,要求银行像行政机关那样“为人民服务”不收费,这一观念已经成为公众心理定势。人们习惯了免费的金融服务,一旦收费便会招致强烈的不满。他们把“社会效益”理解为“免费午餐”,将商业银行收费看成是拒小客户于门外,甚至将差别化服务误认为“人格歧视”,人们头脑中的这些陈旧观念,从根本上制约了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步伐,阻碍了商业银行收费权的实现。 (二)商业银行服务水平低下的阻碍 虽然近几年来
25、银行的服务水平有所提高,服务质量有所改善,但存取款排队、残币兑换难、小面值货币兑换难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银行内部大案要案不断,这就难免使广大公众对银行的服务产生质疑。银行的硬件环境差,主要是金融消费产品的配套措施和设施难以满足广大公众的消费需求。商业银行软件服务环境差,服务水平不高,因而致使公众认为商业银行只收费,不改善服务,其收费质价不符。 (三)收费标准确定和变更存在争议 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于收费的契约关系已经得到确认,但是近年来,人们对于收费标准确定和更改过程中是否应当征求客户的同意,分歧很大,特别是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了服务契约以后,收费标准的修改是否应当经过与客户协商一致,没
26、有明确的定论,银行收费因此面临着被客户和消费者协会告上法庭的风险。如:银行卡年费纠纷案,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认为,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签订了合同,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普通民法原则,民事主体之间缔结合同的过程应充分体现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不能将一方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否则被强加一方可以基于合同未能体现其真实意愿,而请求有权机关撤销该合同,或者宣告合同无效。商业银行在与客户订立合同后,未经与客户的协商,变更收费标准,并收取费用,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规范和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收费权 (一)营造实现商业银行收费权的外部环境 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社会性特点,决定其必然与社会
27、大众密切相关,其金融服务更加贴近实际,贴近民众,贴近生活。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别是一些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收费服务的推出,加强宣传和解释尤为必要。银行业务开展的好坏,不仅仅在于银行自身,政府、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极为重要。因此,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达到减少银行与客户信息差异的目的,增强广大公众对银行收费的认知度,让社会公众明白,银行收取业务手续费是在用设备投入、人员服务等多方面投入后应得到的正常回报,客户得到了金融服务,理应付出一定的酬劳;要使政府对银行开办业务收取手续费的认识提升上去,要多用市场法则规范这一业务行为。商业银行行使收费权,应大大方方地收费,应以提供优质的服务作为
28、争取优质客户的手段,使收费业务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 (二)促进商业银行业的充分竞争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真正有效的竞争必须是公平的、相对充分的、有序的。商业银行收费的实施必然会带来银行服务市场的细分、银行服务主体和客体的多元化,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竞争机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现在中资商业银行和外资商业银行明显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只有参与竞争的主体达到一定的数量并且实力相近时,竞争才会相对充分。目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商业银行共同竞争,数量不少,但实力相差悬殊。银行服务正在不断细分,各商业银行根据自己的实力和优势锁定不同的目标市场,国内各大商业银行的
29、主要竞争对手是外资银行,中小银行将主要集中在中小城市、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在某些特定的客户群市场和区域市场将会出现银行实力相差悬殊、数量过多或过少的现象,因此必须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实力,鼓励中小银行兼并重组。组建民营银行,各区域内银行数量合理布局,才能保证竞争相对充分。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下,不公平的银行收费是不存在的,因为如果其收取的费用是超额的话,银行消费者将会选择与其他银行签订合约,而避免支付超额的费用。 (三)明确商业银行制定和修改收费标准时不需要同客户协商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修改,都不需要同客户进行一一协商。由于商业银行客的不确定性和广泛性,基于效益和成本的考虑,商业银行在
30、与客户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不可能像一般的合同一样,就每一合同条款同客户进行协商,因此商业银行在制定和修改收费标准时不可能同客户进行一一协商,而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在法律赋予商业银行制定收费标准的权利的时候,并没有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同客户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磋商。因而,商业银行制定和修改收费标准可以不同客户进行一一协商。为了防止商业银行通过格式合同损害客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制定和修改收费标准时,商业银行应当尽到告知义务,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而保证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同变更权。在签订格式合同时,客户虽然不可能同商业银行就每一条款进行协商,但各国立法和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两个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断格式
31、条款效力的依据,即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应当吸收其经验,在明确由商业银行制定和修改收费标准的同时,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商业银行收费价格条款进行审查。银行产品定价应当遵循的原则在制定收费标准之前,必须决定银行产品的定价目标,凭借其产生的效用实现预期目的,体现银行收费的目标。利润最大化应当是定价的目标之一,商业银行以在一定时期内所能获得的最高赢利总额作为经营活动的战略性目标,不断获取更多利润。价格是影响利润的重要目标,但不是唯一决定性因素,还应当考虑市场竞争、市场占有率、业务成本等多方面的因素,利润最大化是定价的主要目标,但也不是唯一目标,还应当考虑银行业消费者的承受能力
32、实现定价的公平、公正,实现银行业的安全、稳定、效益。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银行定价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应当高于业务成本定价,否则将被认为是“不正当竞争”,同时在收费标准制定的过程《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根据银行产品和服务进行区别定价。服务价格的差别化是实施差别化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收费标准
33、应当随时间变化而进行调整。 (四)完善商业银行收费信息披露 作为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高效、完备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无疑是进行金融监管的基础和前提。保证银行稳健安全运行的一个重要支柱是市场约束,而市场约束的前提就是银行信息向公众披露。商业银行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是指商业银行将其资产、经营、风险及其管理、组织及股权结构、高层管理人员等方面的信息按照法律要求向金融监督机构、投资者、债权人或者社会公众进行报告或公示,信息公开披露是投资者、监管机构了解商业银行风险状况并对其实施风险监控的首要环节。 信息失灵的存在会直接影响到决策的质量,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降低市场的运行效率,具体而言其
34、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1、信息失灵增加交易费用,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2、市场信息失灵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出现,竞争规律受到扭曲;3、因信息失灵而产生的道德风险,使信息劣势方(客户)权益受到侵害。要减少客户因信息失灵而带来的交易风险,就必须保证其获取尽可能充分、准确、全面、及时且对称的信息。我国目前已经构建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是专门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而颁布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约束,对商业银行安全、稳健经营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有效地维护了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我国商业银行收费信息披露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六、中国银
35、行业中介服务市场的特征 (一)由寡占市场向垄断竞争市场过渡 中国目前已经打破了四大国有银行的寡占垄断经营,各类商业银行逐步打破地域经营界限。 (二)服务同质化严重 中国各类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同质化严重。各银行提供的储蓄、汇兑、结算、信贷等服务基本是无差别的,也就是说,在服务范围和责任内容上没有差异。这主是因为在同一个市场:中国银行面对的客户需求基本相同,提供相同金融服务在成本上没有太大差异,因此,对于相同服务银行服务收费费率的计算应该是一致的。 (三)范围经济特征明显,价格是主要竞争手段 范围经济往往和自然联系在一起,银行业虽然不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但银行的服务却具有范围经济的特点
36、客户一旦选择在某家银行开户,一般储蓄、贷款、结算、缴费等业务都通过这家银行办理,因此银行的成本收益很难从单一业务方面进行测算。因此,如果放开中间服务收费的管制,对于中国银行是否选择收费以及收费标准,考虑的不仅仅是单项业务的成本收益,而是客户流失、综合业务下降等等系列问题。 (四)进入壁垒是影响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设立受到严格的管制,银行业由于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安全,存在很多有形和无形的行业进入壁垒;同时,相对于整个市场需求,单个商业银行的供给能力有限。 注释: 1.收费:第一,是指“居民生活文化服务部门”的服务或劳务价格。这种定义流行于传统的社会主义产品
37、经济体制国家。第二,收费是指“受政府规制的产业部门”的价格。 2.商业银行收费权:是指银行为客户开立各类账户,办理各种业务,并提供专业性、商业性的服务,银行在业务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费用和人力、物力,就有权针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这里,商业银行的收费权是要求客户在接受银行提供的服务时,支付一定的费用,它是基于一定的基础权利而发生的。 3.权利主体:是指权利的享有者和归属者,具体的权利体现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权利主体就是某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4.义务主体:就是申请并接受商业银行的服务,并针对其所享受的服务支付费用的主体,我们称之为银行客户。 5.信息失灵:信息失灵是商业银行收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在商业银行活动中信息失灵是普遍存在的,表现为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 参考文献: 1. 丁友刚,《对银行收费的理性思考》 2. 文雪冬,《银行收费用利于催生立体化金融服务) 3. 贺伯锋,《银行收费的学理评说与现实选择》 4. 崔继萍,《浅议中资银行服务收费问题》 5. 《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问题探析》 6.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及服务收费的相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