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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方的收货义务2.doc

1、论买方的收货义务 毛晶晶  徐庆兵 【学科分类】外国法律思想史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买方的收货义务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中买方的两大主要义务之一。本文重在对买方义务的内容及其注意事项、义务不履行的责任承担、义务分配及买方免责事由等作了必要阐述和分析;并对预期违约、分批交货及转卖路货中买方的收货义务作了浅要尝试性探讨。 【关键词】接收;接受;违约责任;卖方义务;预期违约;转卖路货;分批交货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出于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对立性及对资源利用率的考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买方有收

2、取货物的义务。此义务包括两项内容,不可偏废其一,只有二者兼顾才作履行完全。       第一,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够交付货物。这里,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是指包括如及时指定交货地点、按合同约定安排有关运输事宜、打通卖方可能遭遇的买方营业地关卡、做好收货设备的安装准备等在内的一切便于卖方交付货物的合理措施。       有三点值得注意:其一,采取措施的及时性。若是收货义务的迟延履行则不能算是履行完成;其二,采取措施的合理性。卖方不得向买方提出完全超出其能力范围、 非正常苛责性的无理要求,即买方义务不能被无限扩大;其三,买方收货义务与卖方交货义务的边界性问题,交货主义务在卖

3、方,买方负有辅助其交货的义务,边界 不明便会导致纠纷不断。       第二,买方应接收货物。即买方有在卖方收货时收领货物的义务。同样应注意上述三性,这里不再赘述。但笔者认为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接收货物应与接受货物严 格区别开来,这点一定程度上遭到忽视。接收仅为收取、提取之意,而接受则是买方在接收前或接收后通过检验货物等措施所表达的对货物容纳而不拒绝的意思表 示。简单讲,接收并不意味着接受,买方有权在卖方提供货物不符时拒绝接受,并采取后续行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接受也不代表已接收,即接收并非接受 的必要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很可能在货物接收前便已做出。       我们知道,销售合

4、同中的双方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卖方权利即为一定意义上的买方义务,反之亦然。既然收货作为买方两大义务之一,其不履行或瑕疵履行自然与卖方权利具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必然造成对卖方权利侵犯,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时,卖方可主张下列权利:第一,可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如要求买方实际履行(收取货物)、宽限履行等等;第二,宣告合同无效。在买方尚未支付价款的情况 下,若买方不履行公约中、合同中的任何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或在卖方基于宽限履行的情况下,仍不履行支付价款或收取货物的义务或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 内这么做的时候,卖方可宣告合同无效;当然,在买方已支付价款的前提下,卖方仍可

5、在知道买方迟延履行义务前,或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任何违约行为后的 合理时间以内宣告合同无效;第三,要求损害赔偿。这可以称得上是销售合同中的“铁权利”,其不因卖方采取其他补救方法的权利而丧失,即便在上述宽限期内不 能对违约合同采取任何补救方法时,卖方仍不丧失它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赔偿包括因买方不收货而导致的滞期费、买方未支付货款情况 下货物的损失、卖方单方承担的货物运输费用等因买方收货义务不履行而导致的一系列损失和卖方为此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当然,若买方已提前交付货款,则货物 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以上交代了买方不履行收货义务时卖方的权利,那卖方此时又负

6、有哪些义务呢?       《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法合同而引起的损失。”若卖方不采取合理措施,买方尽 管违约在先,也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本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具体说来,若买方未收或未及时收取货物,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可将其寄 放在第三方的仓库(由买方担负合理费用);也可采取任何适当方法将其出售,但须事先向买方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当然,卖方有权从销售所得收入中扣除为保全 货物和销售货物所付的合理费用。       除义务的必须履行外,《公约》还特别规定了买方拒绝收货的权利以及未(及时)收货的免责

7、情况。       对于拒绝收货的权利,《公约》作了两点规定:第一,货物到达后,如欲行使退货权,需先代表卖方收货,但若代表卖方收货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它遭受不合理的 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或卖方授权代表其保管货物人也在目的地,此时买方不一定要负收货义务;第二,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 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此外,买方还可以拒绝卖方多交部分的货物。值得指出的是,若卖方提前交货,买方接受,但收货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部分漏缺或其 他不符合同规定,此时,卖方享有在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

8、所交付 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做出补救的权利。这种情形下,买方不得拒绝其补救交货,但是,买方保留对其因此遭受的不合理不便或承担的不合理开支的 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对于免责事由,也分两种情况:第一,因某种非买方所能控制的障碍,且在订立时无法预料、避免或克服,且只限于障碍存在期间,对买方的收获义务不履行、不完 全履行可予免责;第二,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而使买方不履行收货义务的,不得声称买方不履行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免责只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销售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自是与买方收货义务息息相关。除了合同涉及货物运输及转卖路货的情况,风险从买方接收

9、货物起,或从货物交付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转移到买方承担。总之,买方不按约履行接收义务不影响货物的风险转移。       最后,从三种特殊情况下谈谈买方的收货义务。       第一,预期违约情况下买方的收货义务。买方在履行期前明显看出卖方将根本违反合同,买方不仅有权终止合同,而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此时,买方尚未收货或尚 未付款(尚未履行合同),依《公约》,遇此情况可拒绝收货。因为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采投邮主义,一经发出即生效。但笔者认为,若卖方在发货前收到通知,他 可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在未得到买方认可的情况下仍执意发货,则买方有当然拒绝收货的权利;但若卖方在受到通知

10、前或时间不许可导致买方未通知的情况下 已将货物发出,则货物处于运输状态,可能存在“货物已临近买方所在地”、“货物易于迅速变换”、“卖方在货将到之地无授权领货人”等因素,此时买方因宣告 合同无效而在法律上不负收货义务,又不符合《公约》所规定的保全义务范围,但我认为,还是应对这个时候的货物采取保全措施以顾及公平原则和避免资源浪费。 当然,对于费用分担与承担,仍按《公约》保全一节规定处理。       第二,分批交货中的买方的收货义务。若卖方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尚未收货时,依照《公 约》,买方可不履行收货义务;若卖方不履行任何一批货

11、物的义务使买方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 无效;若各批货物互相依存,买方宣告任何一批货物无效,可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同样应予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此两种情 况,原则上买方可不履行相应的收货义务,但笔者认为应值得探讨,具体见文中预期违约情况下的收货义务。       第三,转卖路货中买方的收货义务。举例说明,若A与B订立了出口一批货物的合同,货物运输过程中,B将货物转卖给了C,C又转卖给了D,依《公约》,B对 A、C对B、D对C都分别负有收货义务,那此时是否应让货物先至B地,由B先行收货,再另签运输合同,转运

12、于C,再至D?还是应在运输中及时更改运输合 同,直取D地,由D进行收货或是由D去B地收取?若取前者,显然效率不高,且当货物易于变质时,所谓转卖根本无法进行;若取后者,则货物运输中与运输人达 不成协议当作何处理?若最后买家D未履行收货义务,怎样处理?若D发现货物不符,又该怎样追究责任?笔者认为,应由买卖双方灵活采取各种做法。我们知道, 转卖路货时,卖方向买方提供提单和保险单即可视为转卖,因此,首先应在CFR及CIF术语下保留卖方提供提单的义务,当然,若双方确定不需要则可协议免 除,如此,确保转卖路货成为可能,再由B与C(C与D)商议确定相关运输事宜。从商业利益出发,相信双方当事人会因地制宜找到利

13、益共同点,采取合理办法以 达利益最大化,《公约》仅需对原则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以防权利义务混乱。如此,收货义务表面处于不明确状态,但其实由最后被转交提单和保险单的人或最后 持有二者的人履行,即由该履行而不履行一方承担相应责任;至于货物不符时的责任追究,原则上采取“严格对应”追责方法,即D追责C,C追责B,B追责 A(《公约》有特殊责任分配规定及买卖双方有特殊约定除外)。       买方的收货义务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多变,实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准确把握;规则随形势而变,相信《公约》在国际销售合同关系日趋发展下会步步完善和成熟。 【作者简介】 毛晶晶 徐庆兵,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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