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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docx

1、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 (征求意见稿) 2012-3-15    稿件来源:[秘书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客运缆车安装、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客运缆车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安装监督检验是指客运缆车在安装(包括移地重装,下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法规及本规程规定对其进行的强制性检验;本规程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法规及本规程规定,对在用客运缆车定期进行的强制性检验

2、   第三条 从事客运缆车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在用客运缆车的定期检验,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 19402-2003《客运缆车技术规范》、GB 12352-1990《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试行)、GB/T 13676-1992《双线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设计规范》、GB 9075-1988《架空索道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规范》、GB 50270-1998《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国家标准。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后拟投入使用的客运缆车,必须按照本规程

3、规定的内容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在用客运缆车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每年进行1次年度检验,每3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后进行1次全面检验,当年进行全面检验的客运缆车不再进行年度检验。遇到有可能影响其主要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或者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后的客运缆车,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客运缆车,经过全面检查并且大修后,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安装监督检验。   第六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有关要求,取得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客运缆车的安装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客运

4、索道检验员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且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七条 检验机构从事客运缆车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至少应当配备《客运缆车检验检测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且对检验过程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批准同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标

5、准增加检验项目。   第九条 安装监督检验由实施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告知行为后,向规定的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定期检验由使用单位或者委托的维护保养施工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前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   申请安装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的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应当按照《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附件2,以下简称《检验要求与方法》)中的规定,在提出检验申请时,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在进行现场检验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

6、础上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在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维修保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在用设备的定期检验。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且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十一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检验要求与方法》中规定需要在现场检验前进行审核的技术资料,已由规定的检验机构审核合格;    (二)客运缆车设施应当有安全可靠的爬梯、平台等通道,使检验人员可以接近缆车设备,便于检验仪器设备正常工作;    (三)输入客运缆车电气系统的电压波动应当在允许值以内;    (四)温度、湿度应当保持在

7、客运缆车正常运行及检验设备和计量器具正常工作所要求的范围内;    (五)雪、风力等室外气候条件应当能满足客运缆车正常运行的要求;    (六)检验现场应清洁,不应当有与客运缆车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当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客运缆车,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坏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并且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客运缆车定期(年度)检验报告》或《客运缆车定期(全面)检验报告》(见附件3、附件4、附件5,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

8、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检验要求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做好原始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不得少于《检验报告》规定的内容,原始记录表应当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可以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必须填写现场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以用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以使用统一

9、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六条 原始记录必须注明检验日期,并且必须有检验及校核人员的签字。   第十七条 现场检验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向受检单位出具《客运缆车监督检验意见书》(见附件6)。其中对不合格的项目应当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    检验工作完成或者受检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并经过确认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且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

10、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八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当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者经过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以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对于现场检验不合格的项目,如果受检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并经过确认合格,应当在“备注”一栏中填写“整改合格”。   第十九条 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    (一)经检验,重要项目(《检验报

11、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并且满足本条第2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对上述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在使用单位出具整改计划并且签署了整改期间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检验机构经过确认可以在《客运缆车监督检验意见书》中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整改期间由使用单位监护使用。只有在整改完成并且经过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且在整改情况回执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以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满足合

12、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客运缆车,整改期间不得使用,整改后受检单位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一)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客运缆车,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客运缆车,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客运缆车,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然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客运缆车,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将客运缆车检验结论及时报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便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违反本规程规定或者由于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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