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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docx

1、关于征求《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通知 各处室、支队: 现将《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进行修改,并将反馈意见于4月17日前以书面形式送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公正、合理、高效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行为,推进依法

2、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以本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局及受委托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

3、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 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 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时间在后的。 第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九

4、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行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再行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改正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罚款原则上可在法定幅度范围内按罚款数额比例分为较小数额、一般数额和较大数额三个幅度。 较小数额指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10000元以下;一般数额指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较大数额指对个人罚款10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30000元以上。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

5、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法律、法

6、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八)胁迫、利诱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非常

7、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四条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幅度内,给予罚款基数以下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幅度内,给予罚款基数以上的处罚。 前款所称罚款基数为法定幅度上限和下限的平均值。 第十五条 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

8、当从重处罚;当事人既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平衡后,根据主要情节,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值处罚;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含)以下确定,一

9、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上7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含)以上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3倍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对处罚建议根据下列规定实行层级审核: (一)拟作出较小数额罚款的,由业务处室(或监察支队)负责人进行审核,其中罚款如有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的,需报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 (二)拟作出一般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的,由业务处室(或监察支队)提交局

10、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其中罚款如有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的,需由局法制工作机构报分管副局长同意; (三)拟作出不予处罚或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处罚的,由业务处室(或监察支队)会同局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同意;其中罚款如有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的,由局长视情况决定是否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 (四)需作出关闭等处罚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业务处室(或监察支队)会同局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建议,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提请市政府决定或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凡以本局名义作出处罚的案件,未经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审

11、核程序,不得进入案件审批阶段。 第十九条 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依照本局关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综合类裁量实施标准 第二十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

12、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其他类同)。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一) 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单处5千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1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实施标准

14、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实施标准执行,但不得违反本条之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15、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实施标准执行,但不得违反本条之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1、限10日内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50人以下规模的非高危企业,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50人以上300人以下规模的非高危企业或50人以下规模的高危企业,并处5千元以

16、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300人以上规模的非高危企业或50人以上规模的高危企业,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1、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有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有1名主要负责人(特指公司)或2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上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的,

17、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1、限10日内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有20%以下的从业人员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的,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有20%以上50%以下的从业人员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上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有50%以

18、上的从业人员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1、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有2名以上5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上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有5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19、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实施标准:有(一)、(二)、(三)款违法行为的: 1、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

20、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建设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建设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建设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1、限10日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齐全的,并处2万

21、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完全没有整改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实施标准:有(五)、(六)款违法行为的: 1、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安全设备的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安全设备的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安全设备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1、限10日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未为20%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未为20%以上50%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

23、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未为50%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1、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特种设备、危险物

24、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1、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工艺、设备的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工艺、设备的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

25、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工艺、设备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或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

26、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

27、法行为的: 1、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实施标准:有(二)、(三)款违法行为的: 1、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

28、现1处未按规定办理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现2处以上5处以下未按规定办理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现5处以上未按规定办理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

29、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实施标准:有上述第一款违法行为的: (一)限10日改正。(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1万元以上五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五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

30、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该协议无效: (一)发现5份以下减轻责任协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现5份以上减轻责任协议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5份以下免除责任协议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5份以上免除责任协议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

31、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实施标准:上述(一)、(二)、(三)款按照安监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一条实施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3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实施标准:上述(一)、(二)、(三)、(四)、(五)、(六)款按照安监总局令1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实施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

33、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上述(一)、(二)、(三)、(四)款按照安监总局令第13号第十四至十七条实施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

34、为的: 1、限10日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者交纳风险抵押金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1、限10日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交纳的

35、资金涉及该项总额20%以下的单位,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交纳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交纳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50%以上的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实施标准:上述(三)、(四)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实施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

36、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的;     (二)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实施标准:上述(一)、(二)、(三)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实施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37、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1、限10日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发现1人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的,发现2人以上5人以下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的,发现5人以上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进行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

38、0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现1人违规作业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现1人以上5人以下违规作业的,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现5人以上违规作业的,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械冲压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机械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39、顿,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五条)。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1、限10日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机械冲压设备的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机械冲压设备的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机械冲压设备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40、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实施标准:有(一)款违法行为的,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实施标准执行。 上述(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如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处罚实施标准执行。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 1、迟报10日以内的,并处5仟元以下的罚款。 2、迟报1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并处5仟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迟报30日以上的,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上报虚假统计

41、分析表的,并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实施标准:有(三)、(四)、(五)、(六)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 1、事故隐患整改资金5万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2、事故隐患整改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隐患整改资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隐患整改资金50万元以上的,并处2万元以上3

4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七条)。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处罚实施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

43、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实施标准:有(一)、(二)款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处罚实

44、施标准执行。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1、对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20%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的罚款。 2、对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20%以上50%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8仟元以下的罚款。 3、对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50%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仟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实施标准:有(三)款违法行为

45、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1、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的罚款。 2、从业人员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 3、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

46、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实施标准:有(一)、(二)、(三)款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1、1年内首次被发现,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的罚款。 2、1年内第二次被发现,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3仟元以

47、下的罚款。 3、1年内第三、四次被发现,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千元以上5仟元以下的罚款。 4、1年内第五次以上被发现,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实施标准:有(四)、(五)款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1、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的罚款。 2、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8、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3、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4、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实施标准:有(六)、(七)款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1、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问题的

49、整改资金5万元以下的,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的罚款。 2、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问题的整改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问题的整改资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问题的整改资金50万元以上的,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0、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实施标准:有(八)、(九)、(十)款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1、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的罚款。 2、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3、从业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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