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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与切割安全-焊接与切割安全Safetyin.docx

1、焊接与切割安全 Safety in welding and cutting 自  1989-3-1  起执行 为了保障焊接与切割工作者的安全,改善卫生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减少经济损失,特制定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焊接与切割安全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各种焊接与切割操作。   水下、化工、铁路、船舶等专业焊接与切割中的安全标准,是本标准专业内容的具体补充。   2 气焊与气割设备及操作安全   2.1 一般安全要求   2.1.1 乙炔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174kPa(1.5kgf/cm2)表压。   2.1.2 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

2、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   2.1.3 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气和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棍棒敲打解冻。   2.1.4 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2.1.5 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的车上使用。   2.1.6 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气瓶。   2.1.7 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击的地方。   2.1.8 氧气、溶解乙炔气等气瓶,不应放空,气瓶内必须留有

3、不小于98~196kPa(1~2kgf/cm2)表压的余气。   2.1.9 气瓶漆色的标志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禁止改动,严禁充装与气瓶漆色标志不符的气体。   2.1.10 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扳手启闭瓶阀。   2.1.11 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2.1.12 禁止使用气瓶做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衬垫。   2.1.13 留有余气需要重新灌装的气瓶,应关闭瓶阀,旋紧瓶帽,标明空瓶字样或记号。   2.1.14 氧气、乙炔的管道,均应涂上相应气瓶漆色规定的颜色和标明名称,便于识别。   2.2 乙炔发生器   

4、2.2.1 乙炔发生器与回火防止器的设计、制造应符合乙炔发生器标准和国家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相应的要求。   2.2.2 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必须经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归口等有关单位鉴定合格,报国家劳动安全部门批准后,才能生产。禁止自制、仿制或改装乙炔发生器与回火防止器。维修后的乙炔发生器应经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有关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2.2.3 中压、低压乙炔发生器都必须设有相应的回火防止器、安全阀、爆破片以及相应的压力表等安全装置和防止超压爆炸时的卸压装置。   2.2.4 固定乙炔发生器应按TJ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安装、使用。   2.2.5 应根据乙炔

5、发生器的技术性能要求选用爆破片,爆破片应定期检查更换。   2.2.6 乙炔发生器电石分解区的最高水温不应超过95℃,经过冷却的乙炔出口温度不应超过40℃,当环境气温较高时,允许出口温度高于环境温度10℃。   2.2.7 乙炔发生器内的活动部件,不得与器内其它结构摩擦、碰撞而产生火花。   2.2.8 定期检查乙炔压力表与安全阀的准确性。   2.2.9 禁止乙炔发生器在超过乙炔最高工作压力或超负荷以及供水不足的情况下使用。   2.2.10 电石粒度要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的要求,禁止使用不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规定的电石。   2.2.11 乙炔发生器在使用前必须装够规定的水

6、量,及时排出气室积存的灰渣。每班应补充或换新水,保证发气室内冷却良好。   2.2.12 乙炔发生器新装入电石产气后,应先排放器内及管路中留存的乙炔-空气混合气。   2.2.13 乙炔导管必须从回火防止器出口接出,禁止直接与乙炔发生器出口连接。   2.2.14 工作结束,必须排除乙炔发生器中的灰渣和积污。   2.2.15 使用中的乙炔发生器与明火、火花点、高压电线等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m。   2.2.16 禁止将移动式乙炔发生器放在风机、空气压缩机站、制氧站等处的吸气口和避雷针接地引线导体附近,以及放置在电气回路的轨道或金属构件接地体上。   2.2.17 使用中的乙炔发

7、生器,应防止曝晒以及来自高处的飞散火花或坠落物件等引起的危害。   2.2.18 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2.2.19 回火防止器。   2.2.19.1 根据乙炔发生器及操作条件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回火防止器。   2.2.19.2 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必须设有卸压孔、爆破片,并且便于检查、易于排除和清洗器内的积污。   2.2.19.3 水封式回火防止器要竖直安装,与乙炔导管的连接必须严密不漏气。   2.2.19.4 每一把焊炬或割炬,都必须与独立的、合格的岗位回火防止器配用。   2.2.19.5 每班工作前都应先检查回火防止器,保持密封性良好和逆止阀动作灵活可靠。

8、  2.2.19.6 水封式回火防止器,每班工作中必须保持器内规定的水位。   2.2.19.7 干式回火防止器每月应检查一次并清洗残留在器内的烟灰和污迹,以保证气流畅通、工作可靠。   2.3 电石、电石坑   2.3.1 电石运输、贮存、破碎、电石室(库)以及渣坑等,应按照TJ31的规定执行。   2.3.1.1 桶装电石应存放在地面干燥、空气畅通、不漏雨水的室内,地面应高于路面,以免进水。   2.3.1.2 禁止采用滚滑装卸、搬运电石桶,以免电石与桶壁撞击发生火花。   2.3.1.3 每次取电石后,应盖桶盖。   2.3.1.4 禁止在乙炔发生器室、电石室用铁锤敲打电石

9、   2.3.1.5 粉状粒度过小的电石应有专人负责分批投入渣坑,用水彻底分解以妥善处理。   2.3.1.6 电石渣坑上口应是敞开的,渣坑内的灰浆和灰水不得排放暗沟。出渣时应防止铁制工具、器件碰撞而产生局部火花。   2.3.2 电石和乙炔混合气着火时应采用干砂、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扑灭,禁止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及四氯化碳灭火器等灭火。   2.4 溶解乙炔气瓶   2.4.1 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等均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   2.4.2 乙炔气瓶搬运、装卸、使用时都应竖立放稳,严禁在地面上卧放并

10、直接使用。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炔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止20分钟再连接乙炔减压器后使用。   2.4.3 开启乙炔气瓶瓶阀时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情况只开启四分之三转。   2.4.4 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悬挂橡皮管及焊、割炬等。   2.5 乙炔汇流排   2.5.1 乙炔站或乙炔气瓶组集中向使用乙炔气的车间工地供应乙炔时,应设立乙炔汇流专用室。   2.5.2 乙炔站内汇流排的设置、管道安装、建筑防火等要求应符合TJ31的第2、8、9等章有关条文的规定。   2.5.3 低压乙炔发生器的气柜与汇流管之间应设置中央式回火防止器,并应设有事故排放管。排放管的高度

11、和出口端的方向应符合TJ31要求的规定。   2.5.4 对汇流排室的建筑、通风、采暖、照明等要求应参照TJ31要求的规定执行。室内应通风良好,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   2.5.5 安装在乙炔汇流排室内的干式回火防止器,应具有能自动熄灭火焰并同时切断乙炔气源的安全性能,动作应灵敏可靠。   2.5.6 由汇流排导管引出的每个出口端都应设有回火防止器,以防回火或氧气进入汇流总管内,详见图1、图2。   2.5.7 在溶解乙炔气瓶组的汇流排管路上,应设有乙炔压力表、减压器和排放管等。   2.5.8 需要拆除、改装、检修乙炔站内的乙炔发生器时,必须按本企业的动火规定办理手续后,才能动

12、火作业。   2.6 液化石油气   2.6.1 用于气割、气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制造和充装量都应符合CJ31《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规定。瓶阀必须密封严实,瓶座、护罩(护手)应齐全。   2.6.2 采用液化石油气瓶集中供气的贮存气瓶室和汇流排室的设计、管道设置,应符合T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六章第49条,以及TJ28《城市煤气设计规范》(试行)第六章第176、177条和第七章第239条的规定。   2.6.2.1 室内必须设有通风换气孔,使室内下部不滞留液化石油气。   2.6.2.2 室内地面要平整,不应同外界地沟(坑)或地漏孔连通。   2.6.2.3 室内照明必须采用

13、防爆型灯具和开关,严禁明火采暖。   2.6.2.4 液化石油气管道连接宜采用焊接。切割、焊接所使用导管的连接口应密封严实。连接软管,应采用耐油胶管,胶管的爆破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4倍,胶管的长度尽量要短。      图1 溶解乙炔瓶汇流排供气布置图   1—岗位回火防止器;2—旋塞;3—工作点乙炔出口;4—乙炔放空管;5—气瓶防护链;6—气阀;7—乙炔汇流管压力表;8—减压器;9—压力表(出口);10—中央回火防止器   2.6.3 液化石油气用量比较集中的场所、车间或气瓶组站可将三瓶以上液化石油气联结,由汇流排导出,在汇流排总导出管上应装总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见图

14、3)。单个液化石油气瓶应在出口处加装减压器。   2.6.3.1 液化石油气瓶组站,除供现场直接使用气瓶外,站内贮存周转实瓶超过330kg(6瓶)时,应设专用气瓶贮藏室。   2.6.3.2 液化石油气瓶将要用完时,瓶内应留有余气,便于充装前检查气样和防止其它气体进入瓶内。   2.6.4 液化石油气瓶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充装,禁止超装。   2.6.5 在室外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气割、焊接或加热时,气瓶应平稳放置在空气流通的地面上,同明火(火星飞溅、火花)与热源距离必须在5m以上。   2.6.6 液化石油气瓶应加装减压器,禁止用胶管同液体石油气瓶阀直接连接。      图2

15、 乙炔站集中向车间供气管路布置图   1—中央回火防止器;2—乙炔站供气管;3—乙炔胶管;4—岗位回火防止器;5—气阀   2.6.7 液化石油气瓶事故的处理   2.6.7.1 当气瓶阀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瓶阀。如果无法靠近可用大量冷水喷射,使瓶体降温,然后关闭瓶阀,切断气源灭火,同时防止着火的瓶体倾倒。   2.6.7.2 当不能制止气瓶阀门泄漏时,应把瓶体移至室外安全地带。让其逸出,直到瓶内气体排尽为止。有缺陷的瓶和瓶阀应标明记号,并送专业部门修理,经试验合格后,才可重新使用。   2.6.7.3 液化石油气瓶内剩余残液应退回充气站处理,禁止随便倾倒。   2.7 氧气瓶  

16、 2.7.1 氧气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TJ30《氧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规定。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查,气瓶使用期满和送检未合格的气瓶,均不准继续使用。   2.7.2 采用氧气汇流排(站)供气的车间,应执行TJ30第九章有关规定。   2.7.3 氧气汇流排输出的总管上,应装有防止可燃气体进入的单向阀。   2.7.4 氧气瓶的使用   2.7.4.1 使用氧气瓶前,应稍打开瓶阀,吹出瓶阀上粘附的细屑或脏污后立即关闭,然后接上减压表再使用。      图3 液化石油气瓶集中供气管路布置图   1—逆止阀;2—回水防止器;3—低压压力表;4—工作点供气出

17、口;5—压力表;6—气阀;7—滤清器;8—减压器   2.7.4.2 开启瓶阀,操作者应站在瓶阀气体喷出方向的侧面并缓慢开启。避免氧气流朝向人体、易燃气体或火源喷出。   2.7.4.3 禁止在带压力的氧气瓶上以拧紧瓶阀和垫圆螺母的方法消除泄漏。   2.7.4.4 严禁让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同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等接触。   2.7.4.5 操作中氧气瓶距离乙炔发生器、明火或热源应大于5m。   2.7.4.6 禁止单人肩扛氧气瓶。气瓶无防震圈或在气温-10℃以下时,禁止用转动方式搬运氧气瓶。   2.7.4.7 禁止用手托瓶帽来移动氧气瓶。   2.7.4.8

18、 氧气瓶不应停放在人行通道上,如:电梯间、楼梯间附近,防止被物件撞击、碰倒。如有困难时,应采用妥善防护措施。   2.7.4.9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吹净工作服、乙炔管道,或用作试压和气动工具的气源。   2.7.4.10 禁止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通风换气。   2.8 气体减压器   2.8.1 氧气、氢气、溶解乙炔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减压器,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专用减压器。禁止在焊接、切割设备上,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减压器。   2.8.2 减压器的安全使用   2.8.2.1 各种气体专用的减压器,禁止换用或替用。   2.8.2.2 减压器在专用气瓶上应安装牢固。采用螺

19、扣连接时,应拧足5个螺扣以上,采用专门夹具压紧时,装卡应平整牢固。   2.8.2.3 同时使用两种不同气体进行焊接时,不同气瓶减压器的出口端都应各自装有单向阀,防止相互倒灌。   2.8.2.4 减压器接通气源后,如发现表盘指针迟滞不动或有误差,应由当地劳动、计量部门批准的专业部门修理,禁止焊工自行调整。   2.8.2.5 禁止用棉、麻绳或一般橡胶等易燃物料作为氧气减压器的密封垫圈。   2.8.2.6 液化石油气和溶解乙炔气瓶、液体二氧化碳气瓶等用的减压器必须保证减压器位于瓶体最高部位,防止瓶内液体流出。   2.8.2.7 减压器卸压的顺序是:先关闭高压气瓶的瓶阀,然后放出减

20、压器内的全部余气,放松压力调节杆使表针降到0位。   2.8.2.8 不准在高压气瓶或集中供气的汇流导管的减压器上挂放任何物件,如焊炬、电焊钳、胶管、电焊电缆等。   2.9 气焊、气割用胶管   2.9.1 焊接与切割中使用的氧气胶管为黑色,乙炔胶管为红色。   2.9.2 乙炔胶管与氧气胶管不能相互换用,不得用其它胶管代替。   2.9.3 氧气、乙炔气胶管与回火防止器、汇流排等导管连接时,管径必须互相吻合,并用管卡严密固定。   2.9.4 乙炔胶管管段的连接,应使用含铜70%以下的铜管、低合金钢管或不锈钢管。   2.9.5 工作前应吹净胶管内残存的气体,再开始工作。

21、  2.9.6 焊接、切割工作前,应检查胶管有无磨损、扎伤、刺孔、老化、裂纹等情况,并及时修理或更换。   2.9.7 禁止使用回火烧损的胶管。   2.10 焊炬和割炬   2.10.1 焊炬和割炬应符合GB5108~5110《等压式焊炬、割炬 射吸式焊炬、割炬》的要求。   2.10.2 焊炬、割炬内腔要光滑、气路通畅、阀门严密、调节灵敏,连接部位紧密不泄漏。   2.10.3 焊工在使用焊炬、割距前应检查焊炬、割炬的气路通畅、射吸能力、气密性等技术性能。此外,并作定期检查维护。   2.10.4 禁止在使用中把焊炬、割炬的嘴头与平面摩擦来清除嘴头堵塞物。   2.10.5

22、焊、割炬零件烧损、磨损后,要用符合标准的合格零件更换。   2.10.6 设置在切割机上的电气开关应与切割机头上的割炬气阀门隔离,以防被电火花引爆。   2.10.7 装在切割机上的燃气开关箱(阀),应使空气流通并保证气路连接处紧密不泄漏,以防可燃气积聚引爆。   2.10.8 大功率焊炬、割炬,应采用摩擦点火器或其它专用点火器,禁止用普通火柴点火,以防止烧伤。   3 电焊设备的操作安全   3.1 电焊机   3.1.1 电焊机必须符合现行有关焊机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3.1.2 如果手工电弧焊机的空载电压高于3.1.1条款现行相应焊机标准规定的限值,而又在有触电危险的场

23、所作业,则对焊机必须采用空载自动断电装置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3.1.3 电焊机的工作环境应与焊机技术说明书上的规定相符。如在气温过低或过高、湿度过大、气压过低以及在腐蚀性或爆炸性等特殊环境中作业,应使用适合特殊环境条件性能的电焊机,或采取防护措施。   3.1.4 防止电焊机受到碰撞或剧烈震动(特别是整流式焊机)。室外使用的电焊机必须有防雨雪的防护设施。   3.1.5 电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应符合要求。当焊机超负荷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3.1.5.1 电源控制装置应装在电焊机附近人手便于操作的地方,周围留有安全通道。  

24、 3.1.5.2 采用启动器启动的焊机,必须先合上电源开关,再启动焊机。   3.1.5.3 焊机的一次电源线,长度一般不宜超过2~3m,当有临时任务需要较长的电源线时,应沿墙或立柱用瓷瓶隔离布设,其高度必须距地面2.5m以上,不允许将电源线拖在地面上。   3.1.6 电焊机外露的带电部分应设有完好的防护(隔离)装置,电焊机裸露接线柱必须设有防护罩。   3.1.7 使用插头插座连接的焊机,插孔的接线端应用绝缘板隔离,并装在绝缘板平面内。   3.1.8 禁止连接建筑物金属构架和设备等作为焊接电源回路。   3.1.9 电弧焊机的安全使用和维护。   3.1.9.1 接入电源网路

25、的电焊机不允许超负荷使用。焊机运行时的温升,不应超过相应焊机标准规定的温升限值。   3.1.9.2 必须将电焊机平稳地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不准靠近高热以及易燃易爆危险的环境。   3.1.9.3 要特别注意对整流式弧焊机硅整流器的保护和冷却。   3.1.9.4 禁止在焊机上放置任何物件和工具,启动电焊机前,焊钳与焊件不能短路。   3.1.9.5 采用连接片改变焊接电流的焊机,调节焊接电流,应先切断电源。   3.1.9.6 电焊机必须经常保持清洁。清扫尘埃必须断电进行。焊接现场有腐蚀性、导电性气体或飞扬粉尘,必须对电焊机进行隔离防护。   3.1.9.7 电焊机受潮,应

26、当用人工方法进行干燥。受潮严重的,必须进行检修。   3.1.9.8 每半年进行一次电焊机维修保养。当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焊机电源,及时进行检修。   3.1.9.9 要经常检查旋转式直流电焊机的电刷和整流子的接触情况,要求电刷对整流子表面压力均匀,使所有电刷所通过电流一致。电刷磨损或损坏时,必须及时调换。   3.1.9.10 经常检查和保持焊机电缆与电焊机的接线柱接触良好,保持螺帽紧固。   3.1.9.11 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及时切断焊机电源。   3.1.10 电焊机的接地   3.1.10.1 各种电焊机(交流、直流)、电阻焊机等设备或外壳、电气控制箱、

27、焊机组等,都应按现行(SDJ)《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接地,防止触电事故。   3.1.10.2 焊机的接地装置必须经常保护连接良好,定期检测接地系统的电气性能。   3.1.10.3 禁用氧气管道和乙炔管道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极,防止由于产生电阻热或引弧时冲击电流的作用,产生火花而引爆。   3.1.10.4 电焊机组或集装箱式电焊设备都应安装接地装置。   3.1.10.5 专用的焊接工作台架应与接地装置联接。   3.2 焊接电缆   3.2.1 焊机用的软电缆线应采用多股细铜线电缆,其截面要求应根据焊接需要载流量和长度,按焊机配用电缆标准的规定

28、选用。   3.2.2 电缆外皮必须完整、绝缘良好、柔软、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Ω,电缆外皮破损时应及时修补完好。   3.2.3 连接焊机与焊钳必须使用软电缆线,长度一般不宜超过20~30m。   3.2.4 焊机的电缆线应使用整根导线,中间不应有连接接头。当工作需要接长导线时,应使用接头连接器牢固连接,连接处应保持绝缘良好。   3.2.5 焊接电缆线要横过马路或通道时,必须采取保护套等保护措施,严禁搭在气瓶、乙炔发生器或其它易燃物品的容器和材料上。   3.2.6 禁止利用厂房的金属结构、轨道、管道、暖气设施或其它金属物体搭接起来作电焊导线电缆。   3.2.7 禁止焊接电缆与

29、油、脂等易燃物料接触。   3.3 电焊钳   3.3.1 电焊钳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性与隔热能力,手柄要有良好的绝缘层。   3.3.2 焊钳的导电部分应采用紫铜材料制成。焊钳与电焊电缆的连接应简便牢靠,接触良好。   3.3.3 焊条位于在水平、45°、90°等方向时焊钳应都能夹紧焊条,并保证更换焊条安全方便。   3.3.4 电焊钳应保证操作灵便、焊钳重量不得超过600g。   3.3.5 禁止将过热的焊钳浸在水中冷却后使用。   3.4 埋弧焊的安全   3.4.1 埋弧焊用电缆必须符合焊机额定焊接电流的容量,连接部分要拧紧,并经常检查焊机各部分导线接触点良好,绝缘性能可靠

30、   3.4.2 在焊接中应保持焊剂连续覆盖,以免焊剂中断露出电弧。灌装、清扫、回收焊剂应采取防尘措施,防止焊工吸入焊剂粉尘。   3.4.3 埋弧焊机控制箱外壳与接线板上的罩壳必须盖好。   3.4.4 半自动焊的焊接手把应安放妥当防止短路。   3.4.5 在调整送丝机构及焊机工作时,手不得触及送丝机构的滚轮。   3.4.6 在埋弧自动焊机或半自动焊机发生电气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由电工修理。   3.5 气体保护焊的安全   3.5.1 在移动烛机时,应取出机内易损电子器件单独搬运。   3.5.2 焊机内的接触器、断电器的工作元件,焊枪夹头的夹紧力以及喷嘴的绝缘性能等

31、应定期检查。   3.5.3 高频引弧焊机或装有高频引弧装置时,焊接电缆都应有铜网纺织屏蔽套并可靠接地。   3.5.4 焊机使用前应检查供气、供水系统,不得在漏水漏气的情况下运行。   3.5.5 气体保护焊机作业结束后,禁止立即用手触摸焊枪导电嘴,避免烫伤。   3.5.6 盛装保护气体的高压气瓶应小心轻放竖立固定,防止倾倒。气瓶与热源距离应大于3m。   3.5.7 采用电热器使二氧化碳气瓶内液态二氧化碳充分气化时,电压应低于36V,外壳接地可靠。工作结束立即切断电源和气源。   3.5.8 排除施焊中产生的臭氧、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应采取局部通风措施,或供给焊工新鲜空气。

32、   3.5.9 焊工打磨钍钨极,应在专用的有良好通风装置的砂轮上或在抽气式砂轮上进行,并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打磨完毕,即洗净手和脸。   3.6 等离子弧焊接与切割安全   3.6.1 等离子弧割炬应保持电极和喷嘴同心,要求供气供水系统密封严不漏气、不漏水。   3.6.2 应保证工作气体和保护气体供给充足,并设有气体流量调节装置。   3.6.3 等离子弧焊接、切割作业点,应设有工作台并采用有效的局部排烟和净化装置或设水浴工作台等。   3.7 碳弧气刨安全   3.7.1 气刨时的电流较大,要防止焊机过载发热。   3.7.2 在容器或舱室内使用碳弧气刨时,应采取局部通风

33、措施,应有专人监护,并安排工间休息。   3.8 电阻焊的安全   3.8.1 装有电容贮能装置的电阻焊机,在密封的控制箱门上,应有联锁机构,当开门时应使电容短路。手动操作开关亦应附加电容短路安全措施。   3.8.2 复式、多工位操作的焊机,应在每个工位上装有紧急制动按钮。   3.8.3 手提式焊机的构架,应能经受操作中产生的震动,吊挂的变压器应有防坠落的保险装置,并应经常检查。   3.8.4 焊机的脚踏开关,应有牢固的防护罩,防止意外开动。   3.8.5 电阻焊机作业点,应设的防止工件火花飞溅的防护挡板或防护屏。   3.8.6 电阻焊机的安全使用和维护。   3.8

34、6.1 施焊时,焊机控制装置的柜门必须关闭。   3.8.6.2 控制箱装置的检修与调整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3.8.6.3 缝焊作业,焊工必须注意电极的转动方向,防止滚轮切伤手指。   3.8.6.4 焊机放置的场所应保持干燥,地面应铺防滑板,外水冷式焊机的焊工作业时应穿绝缘靴。   3.8.6.5 焊接工作结束,切断电源,冷却水应延长10min再关闭。在气温低时还应排除水路的积水,防止冻结。   4 焊接切割劳动保护   4.1 焊接、切割操作中的安全   4.1.1 焊接与切割工人应经过安全教育,并接受专业安全理论和实际训练,经考试合格持有证书并体格健康的人。   4

35、1.2 从事电焊的工作人员,应了解所操作焊机的结构和性能,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并掌握触电急救的方法。   4.1.3 焊接—切割盛装过易燃易爆物料(油、漆料、有机溶剂、脂等)强氧化物或有毒物料的各种容器(桶、罐、箱等)、管段、设备,必须遵守本标准专业部分《化工企业焊接与切割中的安全》相应章节的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获得本企业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动火证明后,才能进行焊接切割工作。   4.1.4 工作地点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和局部照明,并应符合TJ34《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保证工作面照度达到50~100lx。   4.1.5 焊接工作地点的防暑降温及冬季采暖应符

36、合TJ36《工业设计卫生标准》有的关规定。   4.1.6 在狭窄和通风不良的地沟、坑道、检查井、管段、容器、半封闭地段等处进行气焊、气割工作应在地面上进行调试焊割炬混合气,并点好火,禁止在工作地点调试和点火,焊、割炬都应随人进出。   4.1.7 在封闭容器、罐、桶、舱室中焊接、切割,应先打开施焊工作物的孔、洞,使内部空气流通,以防焊工中毒、烫伤,必要时应有专人监护,工作完毕和暂停时,焊、割炬和胶管等都应随人进出,禁止放在工作点。   4.1.8 禁止在带压力或带电压以及同时带有压力、电压的容器、罐、柜、管道、设备上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不可能泄压、切断气源工作时,应

37、向上级主管安全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   4.1.9 应防止由于焊接、切割中的热能传到结构或设备中,使工程中的易燃保温材料,或滞留的易燃易爆气体发生着火、爆炸。   4.1.10 登高焊接、切割,应根据作业高度和环境条件,定出危险区的范围,禁止在作业下方及危险区内存放可燃、易爆物品和停留人员。   4.1.11 焊工在高处作业,应备有梯子、带有栏杆的工作平台、标准安全带、安全绳、工具袋及完好的工具和防护用品。   4.1.12 焊接、切割现场禁止把焊接电缆、气体胶管、钢绳混绞在一起。   4.1.13 焊工在多层结构或高空构架上进行交叉作业时,应戴有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安全帽。

38、  4.1.14 焊接、切割用的气体胶管和电缆应妥善固定。禁止缠在焊工身上使用。   4.1.15 在已停车的机器内进行焊接与切割,必须彻底切断机器(包括主机、辅机、运转机构)的电源和气源,锁住启动开关,并应设置“修理施工禁止转动”的安全标志或由专人负责看守。   4.1.16 直接在水泥地面上切割金属材料,可能发生爆炸,应有防火花喷射造成烫伤的措施。   4.1.17 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禁止电焊或切割。如必须这样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批准,才能进行。   4.1.18 焊接、切割使用的气瓶或换下来用完的气瓶,应避免被现场杂物遮盖掩埋。   4.

39、1.19 露天作业遇到六级大风或下雨时,应停止焊接、切割工作。   4.2 焊工防护用品   焊工所需各类防护用品应选用符合有关防护用品国家标准技术性能规定的产品。   4.2.1 眼睛、头部的防护用品   防止焊接弧光和火花烫伤的危害,应根据GB3609.1《焊接护目镜和面罩》的要求,按表1选用合乎作业条件的遮光镜片。   表1 焊工护目遮光镜片选用表      4.2.1.1 焊工用面罩有手持式和头戴式两种,面罩和头盔的壳体应选用难燃或不燃的且无刺激皮肤的绝缘材料制成。罩体应遮住脸面和耳部,结构牢靠、无漏光。   4.2.1.2 头戴式面罩,用于各类电弧焊或登高焊

40、接作业,重量不应超过560g。   4.2.1.3 辅助焊工应根据工作条件,选戴遮光性能相适应的面罩和防护眼镜。   4.2.1.4 气焊、气割作业,应根据焊接、切割工件板的厚度,适用相应型号的防护眼镜片。   4.2.1.5 焊接、切割的准备、清理工作,如打磨焊口、清除焊渣等,应使用镜片不易破碎成片的防渣眼镜。   4.2.2 工作服   4.2.2.1 焊工工作服应根据焊接与切割工作的特点选用。   4.2.2.2 棉帆布工作服广泛用于一般焊接、切割工作,工作服和颜色为白色。   4.2.2.3 气体保护焊在紫外线作用下,有产生臭氧等气体时应选用粗毛呢或皮革等面料制成的工作服

41、以防焊工在操作中被烫伤或体温增高。   4.2.2.4 全位置焊接工作的焊工应配用皮制工作服。   4.2.2.5 在仰焊、切割时,为了防止火星、熔渣从高处溅落到头部和肩上,焊工应在颈部围毛巾,穿着用防燃材料制成的护肩、长袖套、围裙和鞋盖等。   4.2.2.6 焊工穿用的工作服不应潮湿。工作服的口袋应有袋盖,上身应遮住腰部,裤长应罩住鞋面。工作服上不应有破损、孔洞和缝隙,不允许沾有油、脂。   4.2.2.7 焊接与切割作业的工作服,不能用一般合成纤维织物制做。   4.2.3 手套   4.2.3.1 焊工手套应选用耐磨、耐辐射热的皮革或棉帆布和皮革合制材料制成,其长度不应小

42、于300mm,要缝制结实。焊工不应戴有破损和潮湿的手套。   4.2.3.2 焊工在可能导电的焊接场所工作时,所用的手套应该用具有绝缘性能的材料(或附加绝缘层)制成,并经耐电压5000V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4.2.4 防护鞋   4.2.4.1 焊工防护鞋应具有绝缘、抗热、不易燃、耐磨损和防滑的性能。   4.2.4.2 电焊工穿用防护鞋的橡胶鞋底,应经耐电压5000V的试验合格。如在易燃易爆场合焊接时,鞋底不应有鞋钉,以免产生摩擦火星。   4.2.4.3 在有积水的地面焊接切割时,焊工应穿用经过耐电压6000V,试验合格的防水橡胶鞋。   4.2.5 其它防护用具  

43、 4.2.5.1 电焊、切割工作场所,由于弧光辐射、溶渣飞溅,影响周围视线,应设置弧光防护室或护屏。护屏应选用不燃材料制成,其表面应涂上黑色或深灰色油漆,高度不应低于1.8m,下部应留有25cm流通空气的空隙。   4.2.5.2 焊工登高或在可能发生坠落的场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所用的安全带,应符合GB720和GB721《安全带》的要求。安全带上安全绳的挂钩应挂牢。   4.2.5.3 焊工用的安全帽应符合GB2811《安全帽》的要求。   4.2.5.4 焊工使用的工具袋、桶应完好无孔洞。焊工常用的手锤、渣铲、钢丝刷等工具应连接牢固。   4.2.5.5 焊工所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的

44、电源线,应采用YQ或YQW型橡胶套绝缘电缆,导线完好无破损,灯具开关无漏电,电压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或用12V的安全电压,灯具的灯泡应有金属网罩防护。   5 焊接作业场所通风   5.1 应根据焊接作业环境、焊接工作量、焊条(剂)种类、作业分散程度等情况,采取不同通风排烟尘措施(如全面通风换气、局部通风、小型电焊排烟机组等)或采用各种送气面罩,以保证焊工作业点的空气质量符合TJ36中的有关规定。要避免焊接烟尘气流经过焊工的呼吸带。   5.2 当焊工作业室内高度(净)低于3.5~4m或每个焊工工作空间小于200m3时,当工作间(室、舱、柜等)内部结构影响空气流动,而使焊接工作点的烟尘及有

45、害气体浓度超过表2规定时,应采取全面通风换气。   5.3 全面通风换气量保持每个焊工57m3/min通风量。   5.4 焊接切割时产生的有害烟尘的浓度应符合TJ36中车间最高容许浓度规定,见表2。   5.5 采用局部通风或小型通风机组等换气方式,其罩口风量、风速应根据罩口至焊接作业点的控制距离及控制风速计算。罩口的控制风速应大于0.5m/s,并使罩口尽可能接近作业点,使用固定罩口时的控制风速不少于1~2m/s。罩口的形式应结合焊接作业点的特点。   5.5.1 采用下抽风式工作台,使工作台上网格筛板上的抽风量均匀分布,并保持工作台面积抽风量每平方米大于3600m3/h。   5

46、5.2 焊炬上装的烟气吸收器,应能连续抽出焊接烟气。   5.6 在狭窄、局部空间内焊接、切割时,应采取局部通风换气。应防止焊接空间积聚有害或窒息气体,同时还应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5.7 焊接、切割等工作,如遇到粉尘和有害烟气又无法采用局部通风措施时,应采用送风呼吸器。   5.8 选用低噪声通风除尘设施,保证工作地点环境机械噪声值不超过声压85dB。   表2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6 焊接、切割中防火   焊工在焊接、切割中应严格遵守企业规定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焊接现场环境条件,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6.1 在企业规定的禁火区内

47、不准焊接。需要焊接时,必须把工件移到指定的动火区内或在安全区进行。   6.2 焊接作业的可燃、易燃物料,与焊接作业点火源距离不应小于10m。   6.3 焊接、切割作业时,如附近墙体和地面上留有孔、洞、缝隙以及运输皮带连通孔口等部位留有孔洞,都应采取封闭或屏蔽措施。   6.4 焊接、切割工作地点有以下情况时禁止焊接与切割作业:   6.4.1 堆存大量易燃物料(如漆料、棉花、硫酸、干草等),而又不可能采取防护措施时;   6.4.2 可能形成易燃易爆蒸气或积聚爆炸性粉尘时。   6.5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焊接、切割时,应按化工企业焊接、切割安全专业标准有关的规定执行。   6.6 焊接、切割车间或工作地区必须配有:   6.6.1 足够的水源、干砂、灭火工具和灭火器材。存放的灭火器材应经过检验合格的、有效的。   6.6.2 应根据扑救物料的燃烧性能,选用灭火器材,见表3。   6.7 焊接、切割工作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彻底消除火种,经专人检查确认完全消除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   表3 灭火器性能及使用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提出,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哈尔滨焊接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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